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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领导干部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和履行职责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正确政绩观,进一步完善综合考核指标,严格综合考核程序,改进综合考核办法,提高综合考核质量,着力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机制,不断提高市管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二、考核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客观公正原则;

3、注重实绩原则;

4、群众公认原则;

5、便于操作原则。

三、考核内容及办法

市管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对象为全市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内容分工作完成情况、群众评价情况、组织评价情况、领导评价情况、加分减分情况五个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年初,各单位根据本年度的工作目标,按照班子成员分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确定每一名班子成员全年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设定每项工作任务的分值。工作目标责任书必须细化、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以书面形式报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汇编成册并下发。市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领导干部落实工作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年底,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经班子会议审核后,评出每一名班子成员的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得分,上报市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班子成员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和年底的工作完成情况均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二)群众评价情况。年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到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部门召开述职述廉评议大会,由与会干部群众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评议打分。评议内容包括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团结协调、民主集中、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事业心责任感、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方面。评议大会的参加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本单位机关干部职工、下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还应包括村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等。

(三)组织评价情况。由市委组织部根据谈话、考察和平时了解情况,对每一名市管领导干部分别进行评价打分,确定市管领导干部的组织评价得分。

(四)领导评价情况。领导评价分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由市级领导对乡镇(街道)、市级部门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打分;第二个层面是由各单位党政正职对所在单位副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打分。

(五)加分减分情况。

1、加分情况。

市级机关部门在本年度市级机关综合考评中,被评为“满意”单位的,班子成员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加分;乡镇(街道)在本年度发展目标考核中,被评为一、二等奖的,班子成员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加分。

领导干部个人获得杭州市委、市政府以上(含)一级党委、政府颁发的先进称号的,按档次分别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上予以加分。单位获杭州市委、市政府以上(含)一级党委、政府颁发的综合性先进集体称号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分别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上予以加分。

2、减分情况。

市级机关部门在市级机关单位综合考评中,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班子成员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减分。

领导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综合考核。领导干部年度学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减分。

市级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综合考核。市级专项工作力度不大,进度较慢,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减分。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况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视情予以减分: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受到一票否决的;被杭州市级(含)以上新闻媒体点名批评曝光的;机关效能建设不力,受到全市书面通报批评或累计告诫4次以上。

领导干部个人有下列作风纪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减分:受诫勉谈话以上处理但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受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减分。

领导干部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受到投诉或是群众反映较差的,经查实,视情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减分。

在领导干部个人综合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考核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经查实,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分别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中予以减分。

加分、减分办法另行制定。加分累计不超过3分,减分不设底限。

四、计分方法

领导干部个人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工作完成情况、群众评价情况、组织评价情况、领导评价情况原始分值均为100分,按比例折算计入总分,其中工作完成情况占40%,群众评价情况占50%,组织评价情况占5%,领导评价情况占5%。工作完成情况得分、群众评价得分、组织评价得分和领导评价得分按比例折算相加,再根据加分减分情况分别予以加分或减分,得出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综合得分。

五、结果运用

1、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各单位领导班子中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同志原则上要求在综合考核中排名靠前。

2、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

六、有关要求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和市级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综合考核工作的领导,市委成立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委组织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2、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各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考核工作负总责。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严格按照考核要求,全面、准确、细致地做好职权范围内的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结果。

3、严肃纪律,加强监督。考核对象必须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及本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凡有违反规定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