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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铝食品添加剂治理工作通知

含铝食品添加剂治理工作通知

一、加强《公告》宣传,提高各方认识

《公告》涉及的含铝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小麦粉及其制品。本次调整不仅关系广大群众身体健康,更将对我市食品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职能部门要研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公告》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知晓率。一要科学解读《公告》,宣传调整的重大意义,把握宣传导向,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二要正确理解此次调整的内容,了解禁用、限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品种的范围;三要对相关企业开展宣讲培训,及时将《公告》内容落实到生产经营全过程,防止曲解误读;四要着力培训监管人员,强化执法监管责任,确保得到严格执行。

二、强化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行为

(一)清源头。禁止生产经营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禁止将“3种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力度,禁止在膨化食品中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以下简称“小麦粉及其制品”〕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二)消存量。确保将违禁食品全部退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和相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夏日雷霆”行动的重要内容,在流通领域开展专项检查。禁止经营“3种食品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膨化食品,禁止经营含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的上述膨化食品和“小麦粉及其制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三)控餐饮。开展餐饮环节专项检查。要落实餐饮单位和餐饮类食品摊贩的主体责任,严格检查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执行情况,禁止将“3种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加工,严格管控其它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四)追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要加强含铝食品添加剂和相关食品的监督抽检,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违反《公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部署周密,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全力抓好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加强协作配合,齐心协力开展好此项工作。我办将联合市政府政令室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成绩。另外,各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市食安办,报送工作总结,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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