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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实施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教育惩戒实施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摘要】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本质是为了纠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但是教育惩戒在具体实施时仍然存在一些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以“爱的教育”为主,过于提倡赏识教育;教育惩戒具有主观随意性;教育惩戒与体罚界限模糊;教育惩戒权的规定过于抽象化。针对以上困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寻求解决对策:一是在法律方面细化教育惩戒的可操作性,使其具体化;二是在学校方面树立赏罚并重的教育理念,使其合理化;三是在家长方面对孩子进行挫折教育;四是在社会方面加强社会舆论对教育惩戒的正面引导。

【关键词】教育惩戒;教育惩戒规则;赏罚并重

近几年,国家十分重视教育惩戒,并出台了相关政策,2020年12月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本文简称《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1]教育惩戒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少部分教师对惩戒的理解不正确、混淆惩戒的客体、掌握不好使用惩戒的力度等,造成了变相体罚的事例。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对教育惩戒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教育惩戒的内涵及原则

(一)教育惩戒的内涵

教育惩戒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教育手段。“《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2]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教育惩戒界定为受教育者在学校违反规章制度或产生不良行为的情况下,教育者在不损害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基础上,对其行为给予厌恶刺激,使受教育者在经受过这种刺激之后达成某种认识并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手段。

(二)教育惩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法律是“底线伦理”,是国家为了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所确立的某种适于生存和发展的强制性规定,它有一套完整的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和模式,法律具有稳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可预测性等优点,是正常社会解决个人之间、法人之间、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最根本办法。[3]颁布法律是国家给予教育惩戒合法地位的态度与行为,旨在让教育惩戒有法可依。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一项专业权力,教师应当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对学生进行侮辱、体罚等伤害性活动。因此,教师在使用教育惩戒权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要让接受惩戒的学生知道自己犯错的原因,让学生心服口服,进而愿意主动改正自己的错误。2.合教育性原则教育的本质是育人,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的本质。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力,也是学校和教师有法可依地管理、教育学生的一种职权。学校教育惩戒权的实质是教师管理权,它不仅是教师拥有的一种强制性专业职务权力,而且是学生受教育权和健康成长的可靠保障。因此,教育惩戒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还具有教育性。教育惩戒的使用应当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教育教学,从而推动学生健康发展。应当注意的是,无论使用哪种惩戒手段,都要以教育为前提,“只有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才能从根本上切合实施教育惩戒的本意,不违背立德树人的本质要求”[4]。3.合目的性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鼓励学生产生好的行为。恰当的教育惩戒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促使学生的社会化。总之,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自然结合,真正的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目的。教育是惩戒的目的,惩戒是教育的手段,没有手段,教育不能达到目的;没有目的,教育也就失去了其价值。

二、教育惩戒存在的理论依据

(一)教育学依据

马卡连柯认为,惩戒不仅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对学生实施一定的惩戒是必要的。夸美纽斯提出适应自然的教育原则,即要尊重儿童,顺应儿童。尽管如此,夸美纽斯也肯定了惩戒的重要性。洛克在《教育漫话》中论述了惩戒,他认为教师应当把握好惩戒的度,合理使用惩戒权。根据教育学的相关理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教育惩戒有助于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因此教育惩戒在教育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心理学依据

斯金纳的强化理论指出,强化是对一种行为结果的肯定或否定。根据强化的性质和目的可以把强化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正强化是根据需要给予受教育者奖励,以此来强化行为;负强化是为了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而对受教育者采取一些不愉快的刺激措施,如惩罚。在教育领域中,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惩戒,学生会获得负面的情绪体验,进而减少和避免类似不良行为的产生。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学生施加不愉快的刺激来约束其不良行为的一种教育方式。因此,教育惩戒并不是教师的随意行为,而是一种有科学依据的消退性抑制。[5]

(三)法理学依据

惩戒作为必不可少的一种教育手段,不仅要对学生负责,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还要体现学校的育人功能。教育惩戒需要一种维系其存在与发展的具有强度的强制力量,来确保实施过程与结果的正效性。“因此,教育惩戒不能过分强调主观目的,而忽略法律。法律是教育惩戒最后一步的要求,是人们行为的底线,也是最高权威。”[6]根据法理学,责任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主体被赋予某种义务,就必须被赋予相应的履行义务的权利。教师有对学生进行监管和教育的职责,因此教师必须被赋予管理权。当教育惩戒赋予了教师法定权利,教师就应当尽职尽责,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合法使用好教育惩戒权。

三、教育惩戒实施的现实困境

(一)以“爱的教育”为主,过于提倡赏识教育

伏尔泰曾说:“人性中有一种共同心理,就是对于被人赏识的渴望。”卡耐基说过:“使人发挥最大能力的方法,就是赞美和鼓励。”赏识教育也是当前普遍推崇的一种教育理念。“过度强调赏识教育的单一正向反馈机制,对于学生一概给予正向、积极的回应,这违背了教育反馈机制的运作机理,更与教育目的背道而驰。教育领域中过度迎合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等对于赞扬、鼓励等正向反馈机制的不合理要求,不断固化赏识教育这一单极化教育理念,使得学生只能‘在赞美声中成长’,不仅使其接受不了正常的批评、处罚等惩戒教育,更难以在日后的成长发展和社会交往中形塑健全人格和心理。”[7]

(二)教育惩戒具有主观随意性

教育惩戒的客体是指教育惩戒指向的对象,是学生扰乱教学管理秩序且情节尚不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旨在回应教育惩戒应当针对学生的哪些失范行为的问题。教师在实际的惩戒过程中,容易混淆惩戒的客体。教育惩戒的客体一般是有不良行为或者有问题行为的学生。从调查中得知,在教学过程中,后进生因为成绩差、拖班级排名后腿等,偶尔会受到教师的惩罚。学习差并不代表一定有不良行为,而一些学习好的学生即使有行为问题,也会因为优异的成绩而免受教师的责罚。可以看出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具有主观性,存在惩罚客体选择不当的问题。有些教师有时弄不清教育惩戒的对象,惩戒时缺乏针对性,会出现牵连其他没有犯错的学生或集体的现象,如果处理不当将不利于班级的管理。

(三)教育惩戒与体罚界限模糊

古代私塾中的教师,总是使用戒尺训斥学生。“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古人认为,孩子受到棍棒的鞭笞更容易走上正途,这样的观念也直接影响到学校教育。然而,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手段,并且符合一定的教育要求,能达到一定的教育目的。教育惩戒与体罚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是在实际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很多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混淆了教育惩戒与体罚,导致将惩戒变为体罚,甚至有部分教师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体罚是惩罚的一种,一般是对学生的身体进行责罚,从而达到惩罚的目的,但是体罚往往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更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因此,体罚不符合教育目的,也达不到教育学生的效果,教师应当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度,避免将惩戒变为体罚。教师进行惩戒之前,应当先与学生平等对话、沟通交流,了解具体的情况之后再施予惩戒。马卡连柯在集体教育原则中也提及教师对待学生需要将尊重与要求相结合。因此,对学生实施的教育惩戒应当有理有据并符合教育目的。

(四)教育惩戒权的规定过于抽象化

我国教育类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过于抽象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惩戒权给予了肯定,但是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仍然会存在一些问题,很多规定模糊不清,模棱两可。1.惩戒的适用程度界定模糊,缺乏针对性《规则》对教育惩戒进行了分类,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个层次,分别对应学生不同程度的不良行为。但是《规则》对教育惩戒严重程度的分类比较笼统、界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指出如何确定学生的不良行为程度。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如果界定学生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学生的不良行为指导缺乏针对性,会影响教师教育惩戒的实施。2.部分惩戒措施不够明确,缺乏可行性《规则》中提到的“适当”“适度”“合理”等词,在实际实施时一般很难准确把握。例如较重惩戒要求家长到校进行陪读,家长是否都能理解学校的教育措施并且积极配合?如果出现家长不配合的情况应当怎么办?严重惩戒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对学生予以训诫,但是训诫的程度和范围并未有明确规定。《规则》当中针对惩戒的不同程度制定了相对应的惩戒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依然不够具体,导致教师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很难把握惩戒的标准,“要么对学生实施惩戒的力度不足,要么过度惩戒”[8]。可见,惩戒的实施措施不够明确,缺乏可行性。

四、针对教育惩戒实施困境的解决对策

(一)法律方面:细化教育惩戒的可操作性,使其具体化

“虽然《规则》中已经将教师教育惩戒的规范细则做了细化,但教育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规则》中部分教育惩戒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并且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境也千差万别,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时机、尺度和边界都需要准确把握。”[9]例如在《规则》中“适当”一词用得较多,对于“适当”这个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怎样才能称为“适当”?这是值得商榷的。《规则》当中明确了各种程度的教育惩戒相对应的惩戒措施,例如书面检讨、罚站等,那么分别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采取书面检讨、罚站等惩戒算适当、合理的惩戒?《规则》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违规违纪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具体的划分。因此,对于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善:首先,学校应当成立相关的监督部门和咨询中心,保障教育惩戒的落实;其次,依据相关法律,对由于惩戒实施不当产生的一些问题给予公平公正的解决,切实保障好学生和教师的利益;最后,还应划分清学校、教师、教育局权责关系,落实到各部门。只有将教育惩戒规则更加细化,教师在实际的教育管理中才能更好地运用。

(二)学校方面:树立赏罚并重的教育理念,使其合理化

1.学校应当树立赏罚并重的教育理念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在提倡赏识教育,在这样大的背景下,教师由于不敢管、不想管学生而放弃使用教育惩戒。“惩戒与赏识是两种相辅相成的教育方式,不可割裂。”[10]学校应当树立赏罚并重的教育理念,一方面,学校要辩证地看待赏识教育,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学校应当改变过于注重赏识教育的态度,树立赏罚并重的教育理念,在教育管理中做到赏罚分明;另一方面,要坚持因材施教、因人而异的原则,对于不同学生的不同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惩戒,以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2.提高教师对教育惩戒的理解力和执行力教师是实行教育惩戒的主体之一,教育惩戒能否发挥其作用,教师起到了关键作用。教师应当对教育惩戒有深刻的理解,明晰教育惩戒适用的不良行为,准确把握好教育惩戒的实施界限。当前关于教育惩戒已经明确立法,有效保障了教师的权益,教师也应改变不能管、不敢管、不想管的教育态度,教师只有真正理解了教育惩戒,才能准确执行,避免在实施教育惩戒的时候出现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3.引导家长理解和支持教育惩戒在实际的教育过程中,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家校合作是非常关键的,学校所建构的教育惩戒理念也应当获得家长的认同。一方面,学校成立的家长委员会可以延伸出专门的教育惩戒监督组织,给家长参与教育惩戒实施过程的机会。通过家长的参与,可以使家长更加理解和支持教育惩戒,这将更有利于教育惩戒的开展。另一方面,学校可以举办一些关于教育惩戒的讲座来向家长宣传正确的教育惩戒理念,引导家长对教育惩戒形成正确的认识,家长只有真正理解教育惩戒的意义,才会更好地配合学校和教师,家校合作是有效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前提。

(三)家长方面:对孩子进行挫折教育

研究表明,部分学生会因为小事而影响情绪,进而选择伤害自己来发泄心中的愤懑,甚至有少部分学生因为学业压力大、人际关系处理不好等产生轻生行为。种种现象说明意志力薄弱,抗挫折能力差是当代儿童、青少年的通病,是困扰儿童和青少年教育的突出问题。因此,增强学生的抗挫折能力,进行有效的挫折教育势在必行。首先,家长要鼓励孩子勇敢面对挫折,培养孩子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性,让孩子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勇于承担责任,拒绝逃避;其次,家长不能一味地娇惯孩子,要学会正确引导孩子对待生活道路上的各种挫折和失败;最后,家长要密切联系教师,随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态。家长也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明确自己的教育责任,作为教育的一方主体,配合学校和教师,共同参与学生的教育管理,有效落实教育惩戒权。

(四)社会方面:加强社会舆论对教育惩戒的正面引导

当下,一些媒体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进行大肆宣传,导致社会大众对教育惩戒有了先入为主的判断,抵触情绪较强烈。面对这种情况,首先,媒体应当发挥其积极作用,对事情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树立责任意识,不能为了自身利益故意制造噱头、夸大事实,应当多从正面引导大众,传播正向的观点,为教育惩戒的运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其次,社会大众的态度往往会影响教师在学校中实施教育惩戒的态度,因此公众要理性地看待教育惩戒,辩证地分析舆论媒体传播的新闻,不能一味推崇赏识教育。最后,政府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起责任,加大整治力度,健全监督机制,保障平台向社会大众传达的都是有关教育惩戒的积极乐观的正能量。[11]因此,在实际的教育惩戒过程中,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合作,形成一股合力,更好地促进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

作者:马荣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