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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企业互助式担保机构意见

发展企业互助式担保机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企业融资环境,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大力发展以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为主体的企业互助式担保机构(简称互助式担保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互助式担保机构的重要性

企业是我区经济的基础和核心。当前,我区企业发展面临许多困难,表现最为突出的则是融资难问题。互助式担保机构,通过使商会、协会与企业紧密相联,实行互助型、非赢利的运作模式,依靠信用资源集成、抱团增信,为自身条件有限、无法提供有效抵押物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其获得银行贷款。建立互助式担保机构,是解决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法,是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互助式担保机构的建立

由商会、协会召集产业符合导向、近几年发展速度较快、急需向银行融资又缺乏有效资产抵押、经营者素质较好的企业,进行宣传和动员,推介拟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根据有意向的企业申请入股的金额,会同合作的银行对企业进行授信调查。主要调查企业入股条件是否符合准入要求,向银行融资是否正当合理,按入股金额较大担保倍数是否具备反担保能力,经营者个人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等。双方根据调查结果,共同确定企业最高融资额、担保额,根据最高担保额确定企业最终入股金额。互助式担保机构可全由企业出资组建;也可由企业出资、政府参股的形式共同建立。政府根据企业筹资额度、企业发展需求等决定参股比例和资金。

三、对互助式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区财政每年安排互助式担式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互助式担保机构的奖励和补助。一是建立互助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补助制度,对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且正常开展互助担保业务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二是建立互助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在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三是建立互助担保机构业务发展奖励制度。对新组建的担保机构,在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区政府按该机构当年担保额的万分之二予以奖励。对互助式担保机构年担保额达1亿元以上,且年增幅在20%以上,由区政府按其担保增加额的万分之三予以奖励。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各互助担保机构同等的优惠或补助,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及时跟踪,并抓好落实。

四、加强互助式担保机构的自身建设

互助式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明确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健全董事会、经理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的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在完善业务评审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的担保项目风险全程管理模式,狠抓规范运作。建立规范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规避和防范信用风险。

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互助式担保机构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关资格和经历,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济管理工作经历。专业技术人员要占各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推进金融机构与互助式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促进区域内各类金融机构与互助式担保机构之间合作,引导各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担保责任余额,简化审贷程序,及时受理担保机构承保的融资项目,进一步放大信贷规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资金。互助式担保机构要提高效率,信守诺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的需担保的贷款项目应积极受理,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积极承保。对金融机构已经发放且担保机构承保的贷款项目,双方要发挥各自优势,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贷后监督,共同防范化解信贷及担保风险。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服务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渝水区互助式担保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区中小企业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局、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农业局、区科技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渝水国土分局、区工商联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担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商联,具体负责协调互助式企业担保机构的组建、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担保机构业务考核制度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切实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三)做好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面向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对外合作等工作。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开展各项业务,简化办事程序,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