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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持农业水利意见

金融扶持农业水利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促使全市各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优化信贷结构,逐步形成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强大合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必将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效保障农产品供给和国家粮食安全,有力助推水利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全市西部循环经济示范区、西部干旱山塬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进程,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其次,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助农增收的有效举措。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不断夯实农业农村基础,必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破解干旱难题,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第三,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在新的形势下,金融业大力支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必将推进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县(区)、各单位要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入学习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工作措施,认真做好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构建财政金融联动机制。综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信贷投入。要紧紧围绕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坚持小额贷款资金优先的原则,积极创新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样化信贷支持产品。重点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水库除险加固、河道堤防建设、梯田建设、水流域治理等支持力度。凡是进入国家规划、前期工作还在落实或已落实,但项目资金仍没有到位的项目,各金融机构要设法支持,先行贷款建设。要着眼于农村防洪、人畜饮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安全,以修缮损毁水利基础设施为重点,加强调研与反馈,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二)强化协调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各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双向联系,通过设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等平台、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或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信贷资金风险,促使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有效信贷投入。

(三)健全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潜心研究、积极探索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保险政策,降低风险系数。认真落实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减轻承贷主体的经济负担,鼓励水利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水利贷款。积极研究制定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损失的补偿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激励机制,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按照投资比例给予奖励,对发放贷款增幅超过上年比例的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或退税政策,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针对性地创新涉农信贷管理模式,完善涉农信贷管理制度,简化审贷手续,积极争取扩大信贷审批权限,适当延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贷款期限,大力开发潜在客户,培育和发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的有效切入点。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要加快审批进度,对已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落实到位。涉农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单位、个人投资办水利的金融支持,重点要支持供水工程、抗旱工程及建成后有收益回报的工程,以实现社会化办水利和以水养水的目标。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确保粮油收购资金的基础上,将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倾斜。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在保证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不断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的比重。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等多种货币信贷政策手段,加强“窗口指导”,引导和协调区域融资性金融机构形成银团贷款,扩大贷款投放能力,满足实际需求。市银监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平稳运行。

三、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服务理念。长期以来,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上,因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投资方式的影响,普遍认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是国家和各级政府财政的项目,唯一的投资来源是向上争取资金,列入国家预算。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以及中央一系列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政策的推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消除这种认识偏差,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融资学习,转变融资理念,调整融资思路,多渠道搭建多种融资平台,主动寻求金融支持。

(二)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合格的承贷主体。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对筹建未建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要明确产权归属;对竣工后工程的经营管理主体,要予以明确;对现有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要作进一步明晰。要采取竞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或联营等多种方式,使一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现商品化,作为金融机构贷款的抵押品。可采取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准许个人承包、租赁经营,通过“以水养水”,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吸引社会更多的投资者前来投资。

(三)加强协调沟通,注重狠抓落实。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及时研究金融支持水利建设项目、资金有关问题,总结推广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不断推动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