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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实行土地抵押贷款的问题探索

国内实行土地抵押贷款的问题探索

摘要:农地抵押贷款制度作为一项农村金融创新,就其现实意义而言,是很有必要的。本文试从目前我国推行农地抵押贷款问题的几个制约因素出发,分析如何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有效的抵押资产,突破现行制度的约束,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地抵押贷款制度。

关键词:农地抵押制约因素建议

0引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也一直是我国土地流转立法与实践中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

农地抵押贷款是指以农地作为抵押进行融资的过程。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资金不足已成为农村发展的最大障碍,农村贷款逐步呈现出“农民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局面,而农民贷款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银行认可的抵押财产。农村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重要财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抵押的。因此,克服法律制度和观念上的制约,开展农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对破解“两难”局面、充分发挥农地价值、促进资金融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实施农地抵押贷款的可行性

我国最早在贵州省湄潭县试行农地金融制度,1988年在中央和地方的资金、政策支持下,该县成立了土地金融公司,向土地经营者发放农地使用权抵押信贷。但在1997年经原土地金融公司改建的湄潭土地开发投资公司,因受乡镇企业破产倒闭的影响,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亏损严重而被勒令撤销,这一结果标志着农地金融制度试验以失败告终。而后来山东、河南两省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股份合作、转包、承租、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适度规模的农村,取得较大成效,主要的典型案例有山东枣庄、泰安宁阳、潍坊、青岛胶州等案例,这些地区的成功案例也说明了当前实施农地抵押贷款的时机已经成熟。

2当前我国农地抵押推行的制约因素

虽然在目前各地推进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改革取得一定的成功,但总体来看,该项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2.1农地所有权不明晰

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仅在法律上不明晰,在具体运作中界限和范围也较为模糊。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可以归村级组织,也可归乡和村民小组所有。在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者究竟是乡、村还是村民小组,当有利可图、收益丰厚时几家争做农地的所有主体;当需要投资改造投入时,谁也不愿承认。在我国乡村自治发展还很不规范的情况下,村委会自治职能与政治经济职能不分,不可能完全代表农民集体利益,由此带来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这就抑制了土地有偿承包和有偿转让,导致了农地流转市场发育不良等问题。

2.2农地抵押法律法规的障碍

有关农地抵押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对农地抵押问题采取了严格的限制。《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这就造成了农地“抵押难”的问题,也影响了金融支持“三农”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推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造成明显的制度障碍。

2.3农地抵押贷款管理机制不科学

由于缺少具体操作制度,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一是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留下纠纷隐患。二是有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农户同意,便将土地流转给第三方经营。三是部分乡村干部越权直接充当土地流转主体。四是个别乡村组织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违反规定借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机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4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

与城市居民享有的“五险一金”相比,农村土地一直是农民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应对年老和伤残的最后生活保障,农村土地担负着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等重要功能。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随着我国工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纷纷进城打工。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进城务工的农民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加上近年来金融经济危机的影响,城镇实体经济受冲击,不少进城打工农民又回到农村生活,那么土地将是他们生活的最后保障,所以大部分农民在脱离农业生产后宁愿将土地弃耕抛荒也不愿进行流转,这就阻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3完善我国农地抵押贷款的建议

3.1修改完善农地抵押贷款法律法规

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都迫切要求建立农地抵押制度,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仍处于雏形发展阶段,我们要加快改革这种现状,在充分总结各地土地流转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适当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地抵押法律制度,并明确土地流转的规范流程,以便稳步推进我们农地抵押贷款进程。

3.2规范农地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在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在每个地区选择一个农村信用环境较好信用社进行试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制订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对象、利率、期限和额度,做好规避贷款风险的充分准备。一是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制定规范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争取尽早使用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二是认真指导流转合同签订。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开展流转法律政策宣传、流转咨询、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流转双方在充分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建立起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三是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3.3培育农地抵押贷款服务市场

积极培育农地抵押服务市场,为抵押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一是政府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在机构设置、业务经营等方面加以引导,提供帮助。对农地金融机构直接提供大量贴息贷款,或政府直接创办土地金融机构开展农地金融业务,或购买土地金融机构的股份支持其发展。二是要完善农地市场服务体系。制定农村土地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有效科学的评估方法,建立农地价格评估机制。成立多样化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供求双方的咨询、双方联系及协调等方面提供服务。三是要建立农地金融机构,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提供金融服务。

3.4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缺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比较高,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经济的医疗、失业、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村社会发展纳入国家公共财政支持体系。首先应建立农民失业保险制度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解决失地农民的最基本生活费用问题;其次逐步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使广大农户真正做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