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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论文范文精选

综合治理论文

综合治理论文范文第1篇

浅谈民营企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关系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企业的综合治理也同样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进步,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民营企业的综合治理与社会治安一样重要。前者是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日益发展壮大,这一部分已经越来越重要了。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对外开放向更加深、纵的方向发展,这对民营企业来说,的确是一个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全国500强民营企业之一的浙江威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浙江轻工金属材料改制厂),是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20世纪八十年代初,只有几个人的手工作坊,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奋斗,现在已经是一个拥有近两千职工,占地面积300多亩的“全国民营500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各种规格的钢带、高频焊管、出口钢家具等系列产品。由于企业的拳头产品是钢家具,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市场的原因,企业有着十分明显的“淡季”、“旺季”之分,因此,导致了职工当中大量是临时工、季节工。而且由于本地区职工人数相对不足,大量的从安徽、四川、湖南、河南等非沿海地区赶来的民工潮,也自然而然地流进了威陵集团的大门。当然大多数的民工是纯朴、勤劳的。然而人多、来源杂,不可避免地也有良莠不齐之现象。这样也就自然引出了企业必须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如何做好该项工作的问题。

首先,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

任何一件事情,在任何一个单位,如果得不到领导的重视和关心,是很难做出有效的成绩来的。由于国情及单位性质的原故,中国的民营企业,这种现象尤其突出。

1996年12月,浙江威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组建集团伊始,,公司董事会就对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讨论,通过了必须建立自己的安全保卫机构的决议,并聘请当地的优秀退伍军人为新组建机构的工作人员,又从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中发掘人才调入公司保卫科,成为专职的保卫工作人员。公司还成立了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亲自兼任组长的,有集团办公室、保卫科、生产科等多个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公司共有专职保卫干部3人(其中2人为中共党员),专职保安人员28人,经济民警9人。试想,如果民营企业的上层领导对企业综合治理工作视而不见,对职工中发生的一些事情听而不闻,这样的企业管理怎么能够好得起来?这样的企业怎能保证不出乱子?

其次,思想应该得到彻底的解放,有的放矢地建章立制,明确工作目标,做好综合治理的台帐工作。

由于企业上层领导对综合治理工作重视了,企业里相应的保卫工作部门也设立起来了,也就是硬件条件有了,但是如果没有一个比较好的可行的管理制度,对全体职工加以约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加以规范,那也只能是乱七八糟的瞎搞。因此,作为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必须向老牌的国有企业学习了,将一个个管理制度建立起来,把一个个办法制订出来,也就是必须开发出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的软件。公司的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目标明确,就是要为企业实现三个宏伟战略目标——争做百年老字号、争做有国际市场的规模型企业、争做现代化的企业,保驾护航,同时为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社会治安服务。

浙江威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自保卫科设立以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已经制订出了诸如《员工守则》、《门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员工行为规范》、《台帐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厂纪厂规。

第三、实事求是,因企制宜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摸索多种多样的工作方法。

我们知道,实事求是是一种科学的工作态度,一种正确的工作方法。不少民营企业的产业还是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的,而本地区的人口又是相对有限的,因此,大量“外地人”纷纷从祖国的中西部地区,涌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给这些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浙江威陵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正是这样典型的民营企业。针对这一情况,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人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尤其是保卫科,在平时的工作中十分注意分析、总结各种经验,探究出其本质。实事求是,因企制宜,是他们工作中不变的准则,并且一直努力探索好的工作方法。

将综合治理工作与党工团工作很好的结合起来,通过黑板报、宣传栏,以及各种大会小会,积极给全体员工灌输一种“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思想,经常以“爱企、敬业、守法”为主要内容,坚持正面引导,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思想教育。在生活上,尽量多照顾外地职工,对一些刚到本地的人员,帮助他们寻找租住地,办理有关证件,让他们能安心地工作,有的是党员或团员,及时让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有的工作表现很好,他本人提出入党、入团申请的,公司党支部也按规定予以吸收。这样,就能使外地民工有一种在家的感觉。

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经常分析、研究、掌握职工群众队伍的思想状况,进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坚持典型示范,榜样引路,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作为学习的榜样;团结帮助大部分员工,进行正面引导;坚决依法、依厂纪厂规,查处违法违规分子,杀一儆百,以作警戒,教育一片。

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合作。同时开通企业“110”报警系统,建立了一支由近三十人组成的保安队伍,分管公司各个大门,及负责夜间各厂区的巡逻工作。

第四,注重提高、学习交流、不断总结,是做好综合治理工作的不竭源泉。

工作总是不断地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问题总是要有效地进行处理的。作为民营企业,大多是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很多方面的工作,包括综合治理工作,还很不成熟,不完善,工作人员包括企业主要领导者也是边干边学的。

综合治理论文范文第2篇

另外,还从死刑的法理基础说明了经济犯罪中应当废除死刑。而且提出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中应当加强社会的综合治理,并加强对经济犯罪的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运用。死刑的存废之争,是由贝卡里亚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首先挑起的,时至今日已经有240年的历史了。这场论战不仅历时长而且涉及的范围广,不仅涉及刑法学界,更引起了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领域人士的关注。本文仅就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存废问题发表一点自己的观点。

一、经济犯罪概念之演进

经济犯罪一词最早由英国学者希尔于1872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在美国,人们普遍用白领犯罪概念代替经济犯罪概念。1949年,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在他的著作《白领犯罪》中认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一种由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和很高的社会身份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1979年,美国国会对白领犯罪下了官方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者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以便非法避免付出或者损失金钱财物,或者非法获取经济或个人利益的行为。[1]美国学者一般把白领犯罪分为三类:其一,管理犯罪。指违反政府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出售、违反食品卫生、药物管理方面的犯罪以及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和反托拉斯法等犯罪。其二,财产犯罪。指侵犯个人或国家财产的犯罪,包括盗窃、伪造、篡改记录、欺骗性手段进行竞争、诈欺破产、使用空头支票、滥用信用卡、商业贿赂、滥用受托财产等。其三,税收犯罪。包括违反各种财政税收和海关税收的犯罪。[2]可以看出,美国的白领犯罪的外延中是不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但是包括传统的一般财产犯罪。

德国法学家林德曼(Curt.Lindemann)强调经济犯罪是对经济生活的超个人法益的侵害,主张应把国家整体经济当作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极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反的可罚性行为。[3]对于经济犯罪的分类,德国比勒费尔德大学的兰伯教授提出了四分法:其一,危害国民经济的经济犯罪。此类犯罪表现为违反保护经济制度或经济秩序的刑法规范,如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企业联营、或定价格、垄断市场行为;违反经济管理法规如违反价格管理措施,任意抬高物价;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与证券交易法或者违反有关保险法、票据法的犯罪行为。其二,侵害商业经济的经济犯罪。主要有违反有关保护商业经济的刑法规范,如违反禁止不公平竞争法律规定的毁损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权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三,破坏国家财政经济的经济犯罪。主要有违反有关保护国家财政经济的刑事法律规范的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经济补助欺诈、偷漏税款、偷逃关税等犯罪。其四,损害社会大众和消费者的利益的经济犯罪。如违反食品卫生法、商品检验法和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有关犯罪。[4]可以看出,德国的经济犯罪研究中,经济犯罪是不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也不包括传统的一般财产犯罪。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于1960年专门制定了《经济犯罪法》,此法中规定的经济犯罪概念为:法人和法人内部责任人员实施的违反有关经济和财政事务法律法规的行为。[5]

可以看出,前南斯拉夫《经济犯罪法》中规定的经济犯罪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和法人内部责任人员,而不包括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下属机构和人员。台湾刑法学家林山田认为,“经济犯罪乃至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与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合同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为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犯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之有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之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甚至于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财产犯罪或图利犯罪。”[6]纵观国外的研究,在经济犯罪上,有许多认识都是一致的。首先,都承认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个人或者集体的财产,而且包括国家整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和经济生活秩序。其次,都承认经济犯罪是—种智能犯罪,智能犯罪是排除暴力犯罪在外的。暴力意味着野蛮,而智能犯罪人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他们一般都受过高等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创造财富的能力,只是由于其价值取向的偏向,而误入歧途。但是,在经济犯罪的外延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总体来看,广义的经济犯罪不仅包括破坏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而且还包括许多传统意义上的侵犯财产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罪等。而狭义的经济犯罪只包括与经济经营活动有关的,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的各种犯罪,而将传统的财产犯罪排除在外的。

1997年刑法典修订以后,根据内涵和外延的不同,我国学者对经济犯罪的观点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按照这种观点,经济犯罪应当包括以下三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二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活动或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或表现为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行为。总之,经济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按照这种观点,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此外,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亦属之。

三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按照这种观点,经济犯罪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外,我国还有学者根据经济犯罪与死刑的关系,将经济犯罪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经济犯罪,如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非法集资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第二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构成的经济犯罪,如贪污罪、贿赂罪等;第三类是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经济犯罪,如生产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7]就最广义的经济犯罪的概念来说,以上分类是有其独到之处的。但是笔者认为,第二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的经济犯罪是不能够包括在经济犯罪之中的。因为:第一,其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社会的经济管理秩序,更重要的是还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这一点是经济犯罪内涵无法包含的;第二,从犯罪性质上和刑罚的严厉性上看,贪污、贿赂罪都较经济犯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第三,通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和研究,大部分学者是将贪污罪和贿赂罪从经济犯罪之中分离的。所以,笔者认为,贪污罪、贿赂罪和挪用公款罪等是不能够包括在经济犯罪之中的。对于传统的财产犯罪,由于其缺乏经济犯罪的一些典型特征,所以笔者认为,也应当将其排除在外。

首先,传统的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并没有包括社会的经济管理秩序。其次,传统的财产犯罪并没有智能性犯罪的特征,它包括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而且,传统的财产犯罪人并不一定受过高等教育,没有很高的社会经济价值,不能为社会创造很高的财富。所以,从分类的目的———刑罚个别化———来看,我们有必要将传统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相区别。另外,笔者十分赞成将第三类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8]例如对“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技术处理为,“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以《刑法》第105条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所以笔者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或者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实施的,以谋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危害正常经济活动和生活秩序,甚至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行为。经济犯罪的外延只包括纯经济的犯罪,如走私罪、伪造货币罪、非法集资罪、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不包括贪污贿赂罪、传统的财产犯罪,甚至不包括现有经济犯罪中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如生产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二、从经济犯罪的法律特征看死刑的废除

按照上述经济犯罪的概念,经济犯罪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经济犯罪是智能犯罪。如上所述,智能犯罪是排除暴力犯罪的,智能犯罪的手段只限于一种或者一系列非体力性的隐蔽的方法或诡计。从犯罪人的人格方面分析,这类犯罪人具有基本的怜悯的道德观,不会为了钱财而去作出有违人道的杀人放火的行为,他们在道德上并没有如暴力犯罪人所具有的那种道德异常,[9]他们仍然属于文明人的范畴,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过较高的教育,具有正常人的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但是,他们在人生的价值取向上有偏差。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和社会上某些不可避免的丑恶现象的影响,他们片面的强调金钱和权力的作用,或者形成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价值观,从而误人歧途。所以,这种犯罪人从人身危险性来看并不是罪大恶极之人,即使他们的某些犯罪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另外,这种智能性犯罪人一旦经过改造,其再犯的可能性很小。智能性犯罪一般都发现得比较晚,因为这种犯罪人一般都在得到社会的信任,有一定的经济权利之后,才开始犯罪的。

而且,这类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一般都具有较强的社会道德观,也正因为这样才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据有关资料统计:经济犯罪主要有四种犯罪心理:一、“捞外水”心理。存在这种心理的犯罪人员占统计总人数的58.3%。二、盲目攀比心理。存在这种心理的犯罪人员占统计总人数的30%。三、侥幸心理。这是走上经济犯罪道路的所有犯罪分子的共同心理,存在这种心理的犯罪人数占统计总人数的100%。四、成人之美的心理。存在这种心理的犯罪人员占统计总人数的11.7%。从他们的犯罪心理上看,都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偏离文明人的道德范围,而只是在某些价值观上存在一定的偏离,而且绝大多数都存在侥幸心理。一旦他们的罪行被发现,首先,他们经济上的信任被破坏,从而没有再犯罪的外部条件。其次,他们的侥幸心理被打破,也被断绝了再犯的内部条件。再加上智能性犯罪人都具有较高的智商和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的理智和道德都将告诫他们:社会对他的信任以及社会给予他的地位、名誉远比金钱重要。所以,无论从外部条件还是内部条件来说,他们再犯的可能性都很小。再次,对社会和家庭来说,智能性犯罪人经过改造后一般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的。社会、家庭培养一个智能性人才是需要较大的投人,一旦这一智能性人才死亡(不管它是基于何种原因而死亡)就意味着社会、家庭的投入不再有产出。

由于智能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而且其再犯的可能性小,所以,我们认为对其追加一定的投入后,在90%的概率上可以得到高于追加投入的产出。所以,从经济学角度看,智能性犯罪人是值得我们改造的。综上,我们认为经济犯罪人由于其人身危险性小,再犯可能性小,且其拥有较高的经济创造能力,所以,我们不主张对经济犯罪人实行死刑。第二,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个人或者集体的财产,而且包括国家整体的经济管理活动和经济生活秩序。从这一特点来说,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而且,据2003年10月份的《了望》指出:1998年以来,中国经济犯罪总体上呈高发态势。于是,坚持保留经济犯罪中死刑的人理所当然的认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特别是对转型中的中国来说,经济犯罪日益猖獗,“乱世用重典”,死刑用最简单、最经济的方法,从肉体上彻底消灭犯罪人再犯的条件,必然能够最大程度上预防犯罪。其实不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不能够证明死刑对经济犯罪产生有效的遏制力[10]。

首先,从经济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来看,死刑并不是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我国学者孙利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经济犯罪的经济因素问题:商品经济的消极因素导致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产生许多管理体制上的真空和漏洞,使经济领域中呈现暂时的失范、无序状态,这就在客观上为某些经济犯罪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也在客观上刺激了某些人“浑水摸鱼”的犯罪心理;同时,经济发展引起了人们观念的变化,有可能与个人原有的观念产生冲突,并由此产生反社会心理,这种反社会心理是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因,一旦具备其他条件,就会导致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经济犯罪的产生有其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原因,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的社会因素,自然不可遏制犯罪。沈家本还在考证明太祖朱元璋严刑峻法而收效甚微的历史事实后,指出:“上之人不知本原之务,而徒欲下之人不为,非也。于是重其刑诛谓可止奸而禁暴,究之奸能止乎?暴能禁乎?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11]结论是“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12]他的意思在于说明:要预防犯罪,真正的治本之策不在于刑罚的严厉而在于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

其次,从经济犯罪人的犯罪心里来看,死刑也起不到真正的遏制犯罪的作用。经济犯罪人在他们犯罪之前的阶段,确实最有可能清醒的权衡犯罪的得和刑罚的失,但是,正如上面我们指出的经济犯罪人几乎100%存在着侥幸心理,强大的侥幸心理再加上人们对社会本身不公的义愤,将这种理智的权衡冲抵得荡然无存。对于这一类犯罪人,其实只要让他们的名誉和地位下降,就足以让他们悔恨,而不需要施以极刑。另外,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遏制力

0世纪2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学者就死刑与凶杀犯罪发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大量的研究。1919年,莱伊默德•泊伊利用有关资料,最早对美国死刑竭制力状况发表了实证研究报告,之后萨瑟兰多和咯库泊托库、埃莱等纷纷发表了研究成果,共同的结果都否认了死刑对于犯罪的抑制力。[13]有的调查甚至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保留死刑的伊利诺斯1931年到1946年杀人犯罪率比废除死刑的威斯康洲高出4倍;保留死刑的科罗拉多洲比废除死刑的明尼苏达州杀人案件的发生率高出2倍半。[14]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如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瑞典等,其杀人犯罪率并不因为死刑的废止而突然上升,相反,有的国家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如联邦德国废除死刑的前一年即1948年杀人犯为427人,而废除死刑的1949年杀人犯人数降至410人,其后逐年下降。当然,以上数据并非特别针对经济犯罪而言,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由这些数据看出死刑并没有统治者想象的那么大的威慑力。所以,经济犯罪虽然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这不是实行死刑的依据,我们只有进一步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和各种社会福利配套机制,更好的转变政府的职能,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遏制经济犯罪。

三、从经济犯罪的经济特征看死刑的废除

第一,经济犯罪的相对性特征。我们知道经济犯罪中存在犯罪化和非犯罪化的问题。所谓犯罪化是指立法者认为法律原来没有规定的犯罪现在却危害或将会危害社会,从而将该种行为纳人刑法规范之中,使之非法化,置于由刑罚予以处理的地位。所谓非犯罪化,是指立法者认为法律原来规定的犯罪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将该行为从刑法规范中排除出去,使之合法化或降为由行政措施予以处理的地位。[15]一般来说,犯罪化或者非犯罪化主要是由于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一些原本不存在或者不占主体地位的经济现象的凸现,或者一些原本存在或者占主体地位的经济现象的消退而出现的。但是,还有另一种原因就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引起的。例如,反托拉斯法彻底的批判了垄断对经济的破坏,但是,后来人们发现自然垄断不但对经济没有破坏作用,而且有利于资源的配置和市场效率的提高。还有一个就是内幕交易的问题,现在的法律普遍排斥内幕交易,但是反内幕交易规则的成本很高。不仅像知情人和内部信息这样的概念是含糊不清的,而且存在着大量的可以规避这一规则的方法。例如,在不同公司中的知情人常常对其各自信息进行交易。另外,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益的影响也存在争议。[16]以上两个原因都引起了经济犯罪的相对性。当然,经济犯罪的相对性究其本质原因还是因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法定犯罪。法定犯罪是相对于自然犯罪而言的。

自然犯罪是指人们依据社会一般的道德伦理观念便可对犯罪性质及其危害做出判定,而对法定犯罪则通常必须依靠经济管理法规中的一些禁止性规范才能得到最终界定。由于社会经济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变化性和评价的多维性,致使法定犯罪常常处于变动之中,缺乏像自然犯罪所具有的那种稳定性。[17]经济犯罪的相对性使得我们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缺乏可靠性。因为一种行为可以在有罪和无罪之间变动的话,那么,对这样的犯罪人实行死刑就变得不可思议了。第二,经济犯罪存在的必然性。经济犯罪的产生除了犯罪人个人因素外,还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首先,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及其所依附的私有观念的影响。私有经济的存在成为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产生的物质基础,而私有观念包括各种极端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这些则是产生犯罪的驱动力和内在原因。其次,利益结构的调整必然产生经济犯罪。[18]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各种不同的经济形态产生各种不同的利益结构,各种不同的利益结构孕育着不同的经济犯罪和控制犯罪的法制,犯罪和法制是产生于相同的经济形态和利益结构之中的。自然经济形态的利益结构呈金字塔锥体结构。利益金字塔锥体的顶端是国王,国王通过分封制将利益分封给大臣,大臣分封给家臣,家臣分封给家仆,形成受封者对赐予者之间严重的依附关系和等级关系;分封制使得同级利益主体间的横向交往关系丧失。利益主体间的依附和等级关系使得职务性犯罪(如贪污贿赂罪等)占主导地位,而由于同级利益主体间的横向交往关系丧失使得业务性的经济犯罪(也就是本文所说的经济犯罪)甚微。所以自然经济利益结构主导职务性犯罪。商品经济的利益结构呈球体结构。利益球体结构的起点和基本单位是个体利益,每一个体利益呈一小球体以三维立体向外发散性呈利益网络;国家利益建立在个体利益之上,又服务于个体利益,它们之间可以不需要中介而直接联系(当个体作为纳税人时);个体利益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地位平等,形成相互交织的利益网络。由于个体利益间既彼此独立又相互依存,必然带来竞争相互吞并。它们为在竞争中获胜,经常有组织、有预谋的实施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即西方称之为“白领犯罪”或上述所说的业务性经济犯罪。超级秘书网

商品经济的个体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基础,主权在民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减少和防止了公共权力的滥用,所以,虽然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存在贪污贿赂等职务性犯罪,但较之封建社会就不那么普遍和自然了。综上,商品经济的球体利益结构主导了业务性的经济犯罪,即本文所称经济犯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利益结构呈哑铃体结构。哑铃体利益结构的基本单位和起点之一是个体利益,每一个体利益呈一小球体以三维立体向外发散性呈利益网络;国家也是利益结构的一大起点,它通过直接举办企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为个体提供就业机会,成为个体利益的一大源泉。国家与个体之间的联系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联系(当个体作为纳税人时);一是间接联系,即通过国家、市场、个人或通过国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个体发生联系。哑铃体利益结构使得国家的公共权力与利益分配结合在一起,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公职人员滥用国家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成为职务性犯罪的起因。但个体利益会对国家利益产生参与和监督的力量,从而使得职务性犯罪被限定在特定的水平。另一方面哑铃体利益结构使得个体利益摆脱了各种依附关系独立出来,得到充分的尊重,当个体利益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时,业务性经济犯罪必然产生,但是国家通过各种法制和调控也将业务性经济犯罪限定在某一特定的水平。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哑铃体利益结构将各种经济犯罪(广义的经济犯罪)限定在特定水平我国现阶段正处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金字塔锥体利益结构的解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哑铃体利益结构形成的历史时期,金字塔锥体利益结构导致职务性犯罪急剧增长,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罪成为社会“公害”而哑铃体利益结构尚未形成,致使公共权力得不到很好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使得职务性犯罪更加猖獗。另外,金字塔利益结构的解体,使个体利益摆脱依附关系,成为独立的个体,而哑铃体利益结构有突出和强调个体利益,使个体成为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从而使得业务性经济犯罪也呈上升趋势。总之,金字塔锥体利益结构的解体和哑铃体利益结构的形成均为个体利益的膨胀提供了根据,各种经济犯罪(广义的经济犯罪)总体都呈上升趋势。所以经济犯罪不可避免,但是我们也不要过分悲观,黑格尔曾经说过:恶往往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的形式。从这个意

义上来说,经济犯罪的存在还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他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张力,从而使得社会在有序与无序的交替过程中跃进。所以,我们不应当指望彻底的消除经济犯罪,而应当通过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和完善社会法制体系从而将经济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水平。经济犯罪的不可避免性告诉我们,我们不能够指望对犯罪人施以极刑的方式来预防和消灭犯罪,我们只有通过社会的综合治理来将犯罪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水平。

四、从死刑的法理基础看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废除

我们通过经济犯罪的相对性、不可避免性和经济犯罪人的智能性和死刑不可威胁性的特点分析了对经济犯罪人实行死刑的不合理性。下面,我们再从死刑的法理基础来说明经济犯罪中死刑的不合理性。死刑的法理基础主要有两个: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从报应主义角度来看,经济犯罪的负面影响主要在于对社会经济利益的损害,不会直接造成个人的死亡。(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人因为股票犯罪等经济犯罪而破产自杀的现象,但是对于他自杀的后果自杀者本人意志薄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而不能全部归责于经济犯罪人。)从现代的社会正义观来看,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是不具备报应这一刑罚正当根据的。从功利主义角度看,对具有极高利用价值的经济犯罪人施以死刑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相反,如果我们刀下留人,判处其终生监禁,通过教育改造,其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可能是不可限量的。[19]鉴于上述思想早有前辈们做过详细阐述,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综上所述,经济犯罪中应该废除死刑。但是并不代表着我们对经济犯罪不严厉惩罚。除了上面所述要加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强经济犯罪的综合治理之外,在刑罚上,我们还可以配以资格刑和罚金刑。这点大多说学者也有阐述,本文不再讨论。

综合治理论文范文第3篇

大学生素质教育分为:思想政治素质教育、人文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法律素质及道德素质。思想素质有思想情感、思想认识、思想方法三方面,政治素质有政治观点、政治信念、政治立场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是大学生价值观、人生观、道德及政治观的综合体现。人文素质是指人们在人文方面所具有的综合品质或达到的发展程度。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学习过程中形成和体现出的创造发明素养,以及运用所学所能将个人目标或任务付诸实践的能力。法律素质是其所具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行为的综合体现。道德素质是其做人及行为实践过程中对其自身起规范作用的心理品质。

二、大学生素质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高等教育一直提倡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进,但实际情况不近人意,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思想政治素质教育难入人心,。在这个价值观高度多样化的时代,学生现有的思想政治认知结构和相关课程内容差异大,施教者难以有效输入新的思想政治认知。

2.人文素质教育难以深化,现行人文素质教育只达到人文知识教授层面,学生无法真正理解人文思想、法掌握人文方法,更无法遵循人文精神。

3.大学生缺乏创新意识原动力,普遍只想顺利完成学业并获得工作,缺乏高层次追求。4.大学生法律和道德意识薄弱,缺乏维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道德素质存在道德评价失准、道德价值取向混乱问题。

三、运用教育心理学知识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大学生素质教育过程中们,我们需要理论结合实际,发现大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运用教育心理学相关知识引导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逐步形成,解决高校在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其一,用皮亚杰的建构学说中同化和顺应这两种建构认知结构的方式的理论来指导思政素质教育。思政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会将施教者所教授的信息纳入并整合到自身已有的认知结构,加强和丰富原有的结构,只是这一同化过程学生会过滤和改造施教者给予的外界刺激。也就是说,学生已有的思想政治认知结构如果和施教者所授结构不一致,那么他们就可能不接受甚至排斥。这正是目前思政教育存在的问题。虽然思政教育在同化过程中受挫,但是我们可以在顺应过程中找到改变这一现状的希望。因为受教者的认知无法适应客体要求时,就会创造新的认知结构来适应环境需要,这是一个自我改造的过程。高校对大学生的思政素质教育如果能把握好学生在同化和顺应过程的中认知结构变化的节奏、时间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强度,那么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就可能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建构起大学生全新的思想政治认知结构。

其二,高校若能重视和提高学生的认知驱力,那么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将实现由现目前学生仅仅是机械接受人文知识的层度到理解人文思想、掌握人文方法、遵循人文精神的深层次转变。认知驱力是奥苏贝尔三大成就动机中最重要和最稳定的一项,此外还有自我增强驱力和附属驱力。我们需要认识到这种动机就是对求知的需要。人文教育无法深化的原因在于对实利的追求。而奥苏贝尔对认知驱力的重视本质是对认知和理解的价值的追求,这种追求同学生作为学习者的心理倾向契合。所以只要高校引导和培养大学生的认知驱力,就能转变大学生认为人文素质教育没有现实意义的想法。

其三,将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介绍给大学生,并引导学生追求较高层次的人生需求,帮助他们找到创新意识的原动力。文献显示我国大部分大学生在高校就读期间的人生需求模糊,甚至是缺失,尤其缺乏对自我实现需求的追求。马斯洛理论把需求由低到高层次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我们可尽力引导大学生追求马斯洛理论的高层次需求,鼓励他们将自我实现作为自己的终身人生目标。

其四,高校可在法律道德教育的课程中引入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以唤起大学生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以及对责任感的考虑。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分为六个阶段,而我们要重点引荐给学生的是第六个阶段,即普遍性伦理原则阶段。这一阶段的人确立起了一种用于社会治理的道德观,他们懂得德性的本质、以尊重人为目的而非手段为前提。执此道德观的人是推动社会道德发展的力量。具体可选用科尔伯格的“海因茨难题”这一经典道德两难问题作为课堂开放式讨论话题,了解学生的道德观和法律基础知识掌握情况。而后,为其讲解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及基本法律知识以激发和普及大学生的法律道德意识。

综合治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开展思考研究安全生产若干重要问题论文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总体工作部署,深刻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新形势新任务、新矛盾新课题,通过开展深入研究,理性思考,把握特点,探索规律,推动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建立安全监管监察长效机制,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论文选题的参考范围

1.巩固发展百日安全督查工作成效。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哪些特点;取得哪些切实成效;还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改进提高;今后的督查工作如何进行。

2.深入持久抓好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途径,也是加强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如何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如何使这项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取得实效。

3.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如何做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通过什么方法和途径,才能保持高压态势,并使安全生产工作常抓常新;北京奥运会之后以及下一阶段,如何有效防止事故反弹。

4.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舆论环境。怎样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凝聚全党全社会共识,为加强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5.抓好煤矿这个重中之重。如何贯彻落实太原“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和辽宁“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继续整顿关闭不合法、不合格的小煤矿,深化煤矿安全两个攻坚战。

6.抓好各行业(领域)重点工作。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的基本思路和要点是什么;当前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7.探索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管。如何通过普查、评估、会诊等方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科学分类,明确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监管监察工作重点;如何强化责任,逐级落实责任,确保监管监察到位。

8.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近年来队伍建设的基本经验、最大教训是什么;采取哪些得力措施,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这个“龙头”摆起来;如何提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9.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如何才能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10.加强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体系,当前的薄弱环节是什么;如何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管监察繁重任务相适应的执法队伍。

11.完善执法手段和途径。现阶段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有哪些手段和途径,如何用好这些手段和途径。

12.加强和改进联合执法。采取哪些办法,才能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提高联合执法的效率效能。

13.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目前存在的突出矛盾、主要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如何建立促使“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工作机制。

1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从生产三要素(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劳动者)分析,目前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如何解决。

15.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治标包括哪些内容;治本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才能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16.完善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何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采取哪些行之有效措施,推动指标体系落实,确保目标实现。

17.建立长效机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从哪些环节着手建立长效机制。

18.支撑体系的构成。支撑体系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由哪些子体系构成;支撑体系建设的现状,存在哪些薄弱环节;当前要突出抓好的工作是什么。

19.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的职能任务是什么;如何建立健全科技支撑体系,发挥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作用;如何建立强大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发挥专家的作用;安全生产科研攻关的主攻方向和技术进步的重点是什么,*年和今后两年要在哪些重点课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20.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应着力抓好哪些环节的工作。

21.发挥协会和事业单位的作用。协会和事业单位如何服从服务于安全生产这个中心,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和阶段性任务开展工作;采取什么办法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督查检查、评估评价、普查调查、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22.利用好外部资源。如何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三、论文的基本要求

1.以上所列22个论文选题为参考范围,可在此范围内根据研讨需要自定题目,但要紧紧围绕所列研讨方向。

2.论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体现一定的思想深度和理论水平,又要理论联系实际,回答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增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3.论文要紧扣主题,观点正确,思路和逻辑关系比较清晰,语言比较精炼,力求数据准确,列举事例具体,分析问题深入,善于抓住本质,把握规律性。

4.论文个人或集体署名均可,字数在3000字左右,请于*年8月底前,将论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来稿请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四、论文的组织与评选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局办公厅、政法司、协调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危化司、人事培训司、直属机关党委和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安全监察司,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政法司负责。

2.论文的组织、推荐工作,分别由各单位负责。征文期间,各单位推荐稿数不限。

3.奖项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获奖论文将汇集成册,编印《安全生产优秀论文集》,并予以奖励。

五、工作要求

1.搞好发动,积极参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全体干部会议,进行广泛的思想发动,提高大家的思想认识,积极参与论文征集活动,为搞好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综合治理论文范文第5篇

同志,男,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助理工程师,1994年6月毕业于河南农大,1994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被聘为助理工程师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小组长。1994年7月——1995年7月在洛阳铝矿机修车间内燃工段实习。1995年7月——1997年7月该同志任洛阳铝矿机修车间团支部书记。1997年7月——1999年7月任洛阳铝矿政工科宣传干事,1999年7月至今任洛阳铝矿办公室秘书。该同志自1995年被聘为助理工程师以来一直从事我矿思想政治工作,由于本人审报政工师,评审时其原专业职务年限可连续计算,该同志已在助理级职务任职达七年。

二、专业理论与业务能力

该同志有很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刻苦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代表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优良传统,具备一定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知识,熟悉本职工作,有十分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有很好的工作实绩。该同志忠诚党和社会主义事业,思想道德品质优良,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他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在工作中独当一面,尽职尽责,胜任本职工作。多次被评为双文明职工,曾经被评为长铝公司优秀团干和矿优秀党员。该同志自1995年被聘为助理级职务以来,不管是任机修团支部书记、政工科宣传干事,还是任矿办秘书,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优异的成绩。

三、成果和业绩

1995年——1997年,该同志任机修车间团支部书记期间,加强支部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制定和推行《机修团支部积分管理制度》,使该团支部青年工作有了很大起色,该支部连续两年被评为长铝公司先进团支部,该同志也获得1996年度长铝公司优秀共青团干部。同时该同志负责该车间的宣传报道工作,也连续获得矿宣传报道一等奖,得到了矿宣传部门的关注和赏识。

1997年——1999年,该同志任矿政工科宣传干事,为了使其进一步提高水平,1997年8月—9月,派该同志到《长铝报》社进行了为期45天的新闻写作采访专业培训,该同志负责政工科宣传工作,时刻把宣传工作放在心上,经常深入基层采访,工作不分8小时内外,共编辑、修改各支部送交的广播稿件2000余篇,并积极向《长铝报》和外报投稿,并有30多篇稿件在《长铝报》发稿,10余篇稿件在《中国矿业报》《中国有色金属报》《洛阳日报》等报纸发稿。该同志的宣传报道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96、97、98、99年连续四年获矿一等奖,97年获长铝报社三等奖,矿山公司三等奖,98年获矿山公司二等奖,99年获矿山公司一等奖。除了宣传报道工作之外,该同志还负责矿党委文件的起草以及党委总结、文明单位建设总结、依法治矿总结、综合治理工作总结、职代会报告上党委书记讲话以及其他各种文字材料,在政工科的两年起草各类材料达6万余字。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1999年至今该同志任矿办公室秘书,身兼文字秘书和机要秘书两职,工作千头万绪,纷繁复杂,但他工作兢兢业业,敬业爱岗,注重学习,积极肯干,起草各类大的总结11篇,起草职代会报告6篇,起草领导讲话10余篇,总字数高达12万多字。同时对矿党委、矿部下发的各类的文件进行审核把关,提高文件质量。此外他做好办公室主任的参谋和助手,主动参与矿办管理,从制度建设、车辆管理到业务接待招待所管理,档案管理都洒下了他辛勤的汗水。

工作之余,他积极向各类报刊投稿,撰写多篇政工论文,并有7篇论文被中央级、部级、市级、长铝级刊物及报纸采用,(其中3篇省部级、4篇地市级)其中一篇论文获全国优秀论文,一篇获全国论文评比一等奖。尤其是其长2500多字的《强内功,靓形象,文明单位建设常创常新》一文被中央文献出版的《中国现代化建设研究文库》和《洛阳宣传》采用登发,有力地宣传了我矿两个文明单位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该同志采写的新闻稿件《昔日是“冤家”,今日成“对子”洛阳铝矿积极帮助北岭群众脱贫》一文被编发在1998年10月9日《洛阳日报》第一版,为洛阳铝矿积极开展的工农关系工作进行了有力的宣传,同时也为洛阳铝矿与地方工农关系的不断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该同志采写的我矿的重要新闻稿件也分别在《中国矿业报》、《中国有色金属报》、《洛阳日报》、《今日新安》报上发表。

四、政治表现及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