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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法律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违约法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违约法律

预期违约法律责任分析

摘要: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墓础。在实际中?明确界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对预期违约?债权人可根据不同情况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在预期违约责任承担中还要注意合理预见规划的适用。

关键词:预期违约适用法律救济合同法

在我国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为预期违约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占有相当比例。《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备了我国合同责任制度?为受害方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基础?为防范、减少合同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界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减少操作时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权利滥用的需要。

一、预期违约的界定

确定预期违约责任的核心是界定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为此?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合同法将预期违约分为两种: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根据两种分法?其构成要件也各有差异。明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有:L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违约方在自愿、肯定地提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时?构成预期违约。有人认为?由于违约方在作出违约的表示后?另一方应向对方发出一种要求对方撤回违约表示的催告?才能证实对方的表示为最终的表示?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提前违约?这种方式有一定道理。但按新合同法的规定?只要违约方作出违约的表示是明确肯定的?就构成预期违约?而不必等受害人催告其是否有意撤回。2.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明确提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违约?如果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提出违约的则构成实际违约。违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包含了将要毁约的内容?如果他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如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合同规定的决定合同性质的义务?主要债务不履行将导致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目的根本没有实现。4.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在审判实践中?债务人作出预期违约的表示?常辅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这就需要准确地分析这些理由是否构成正当理由。这些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债务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合同具有无效或不成立因素;合同债务人因显失公平或欺诈而享有撤销权:有权被免除义务因素.如因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构成预期违约。

欧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1.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见的情况包括几种情况:一是没有能力履约?如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欠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二是不履行合同?如对方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默示违约方都没有明确表示他将违约?否则构成明示预期违约。2.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的预见须有确切的依据。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会不会违约?毕竟是一种主观判断。为了使此种预见具有客观性?就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客观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默示违约?否则?必然会出现主观臆断默示违约?滥用合同解除权的现象。川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标准是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让对方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预见到履行期限届满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谓“确切证据”?是指要求预见的一方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对方届时确定不能或不会履约?其所举的证据是否确切?应由审判人员予以确定。《合同法》第68条也有规定。①如何理解其中的“不履行合同义务”②的涵义?这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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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预期违约法律论文

前言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国际贸易立法统一化运动的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有关国家在消除货物买卖法律冲突、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方面的重大成果,得到各国政府、贸易界、法律界的重视和好评。该公约的大多数条款具有较强的学理性,也是切实可行的。它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违约制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制度,公约借鉴了这一制度并建立起自己的体系;大陆法系没有预期违约制度,他们的不安抗辩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与之相同的作用。《合同法》兼采两大法系,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都可以在其中找到它们的位置,但其规定与公约、英美法、大陆法都不同,而且尚未达到融会贯通、浑然一体的效果,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适用性等诸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将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各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一下《合同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成功与不足,特别是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结合问题。

一关于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独创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的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

(一)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在1853年做出的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v.DelaTour)的判决1,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Syngev.synge)一案2,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自身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英美法预期违约理论立法,以美国《统一商法典》最为典型和完善。该法典第2610条对明示预期违约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示拒步履行商味道期的合同义务,而这种毁约表示对于另一方而言会发生重大合同价值损害,受害方则可以:(a)在商业合理的时间内等待毁约方履约;或(b)根据第2703条或第2711条请求任何违约救济,即使他已通知毁约方等待其履约和催其撤回毁约行为;并且,(c)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停止自己对合同的履行,或根据本篇第2704条关于卖方权利的规定,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或对半成品货物作救助处理。”3第2609条对默示预期违约规定为:“(1)货物买卖合同意味着买卖双方负有不辜负对方要求自己及时履约的期望的义务。一方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对方有不能履约的危险,前者可以致函后者要求其对及时履约提出充分保证,且在他收到这种保证之前,可以暂时中止与他尚未得到约定给付相对应的那部分义务,只要这种中止在商业上合理。(2)在商人之间,应根据商业标准确定认定具有不能履约危险的理由是否正当以及履约保证是否充分。(3)接受任何不当的交付和付款并不影响受害方要求对方对未来履约提供充分保证的权利。(4)一方收到另一方的正当要求后,若未能在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提供这种根据实际情况能按时履约的充分保证,即为毁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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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违约法律责任思考论文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基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表现为主体特定性、客体特殊性、期限长期性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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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

【内容提要】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位重要的代表人物,为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本文将在介绍波斯纳的研究经历、研究方法及其财产、契约和侵权理论的基础上,就波斯纳对法律经济学的贡献做出简要的评价。

【关键词】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财产契约侵权

一、波斯纳其人

理查德·波斯纳1939年1月11日出生在纽约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一位信仰共产主义的公立学校教师。1959年波斯纳作为最优学生毕业于耶鲁大学英文系,获文学学士位;1962年以全年级第一的优异成绩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在哈佛读书期间,他曾担任过著名的《哈佛法学评论》主编,毕业后又担任过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纳的法律助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助理和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的助理。1968年波斯纳加入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次年在迪雷克特的帮助下,转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加入了法律经济学项目,同时讲授以前都是由经济学教授担当主角的《反托拉斯法的经济分析》课程。

科斯在一次演说中评价波斯纳说:“我从没有企图追随他(波斯纳),因为他比我跑得快得多,而且跑向某种不同的方向。我的兴趣在经济系统,他的兴趣是法律系统。在开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或者说在开拓法律系统的经济分析面,波斯纳显然扮演了一个主要角色。”①的确,波斯纳从撰写《过失的理论》(1972)一文开始就努力使法学家们相信经济分析的新方法可用于传统的法律研究。波斯纳于1973年出版了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他在书中强调了“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②波斯纳努力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经济学的重构,因此,《纽约书评》评论说,波斯纳的这一著作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从事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著名学者,几乎都是经济学家,而自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问世后,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再是由经济学家一统天下,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加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由法学家撰写或编写的法律经济学文献和论著也随之大量涌现。不仅如此,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向法学的各个部门分支领域纵深伸展乃至影响到美国的司法实践。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波斯纳是一位法律知识渊博的学者,同时又对经济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他在担任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助理和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的助理的同时开始接触并自学经济学,并从那时就奠定了其学术思想的基调。在波斯纳以前的许多有关法律经济学的文章都相对缺乏法律的知识,而且大都游离于主流经济学之外。科斯曾说,律师而不是经济学家更适合法律经济学这一研究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纳法官是十分合适的人选。波斯纳以律师特有的表述风格,把微观经济学的原理融入人们所熟识的法规中,发表了大量的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文献,为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扩大了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截至1999年,波斯纳共撰写了30本著作(到2001年已达37本)、330篇论文和1680篇司法意见。波斯纳的著作和司法意见是美国当代法学家中引证率最高的,这使他当之无愧地成为100位20世纪最有影响的美国法律界人物之一。在众多的法律经济学著述中,波斯纳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当数《法律的经济分析》。本文将基于这部著作来介绍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及其财产、契约和侵权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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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不足及完善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作为英美法系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被许多国家予以吸收,我国合同法也将其确立下来。但是对于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并没有系统的规定,以致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不足。对于这项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更好地健全合同法的体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合同法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一项独特的制度,最早起源19世纪初的英国。1853年的霍彻斯特诉德拉陶尔一案(Hochesterv.DeLaTour)一案被认为是预期违约制度第一案,1894年的辛格夫人诉辛格(syngev.synge)一案进一步确立了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美国在19世纪初就引入了预期违约的理念,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及总结,《统一商法典》明确提出预期相对履行不能的规则。另外,随着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增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引入了预期违约的概念。但《公约》并未孤立地规定预期违约,而是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整合,构建了独特的预期违约法律体系。与传统意义上的违约不同,预期违约是一种违约的可能性而非事实。这种制度有利于保护守约人的利益,同时有效避免和减少守约人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关于预期违约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阐述。英国著名法学家特利特尔(Treitel)把预期违约定义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国内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王利明教授进一步将预期违约细化为明示及默示两种方式。综上,预期违约制度就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因为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即将不履行合同而为相对方提供救济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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