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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论文

网络谣言论文

网络谣言论文范文第1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广泛普及,网络言论越来越“自由化”了,使得全社会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为广大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使得网络谣言盛行,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拟从宪法的角度,对网络谣言的规制问题进行研究。

 

一、 网络谣言

 

谣言,即没有经过证据证实的信息,无法对其真实性置可否的信息,可以是民间传唱的歌谣,也可以是民间传播的闲言碎语。网络谣言,即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借助网络作为平台或工具,进行传播的谣言。网络谣言是一种误导性的信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其社会影响日益显著,甚至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网络谣言的本质是虚假。信息的传播的过程中,经过不同的渠道,时有失真的现象发生。信息失真在积累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谣言,这在现实中是普遍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信息传递者或转达者缺乏自我约束意识。尤其是在网络普及之后,信息的传递速度更快,受众更多,传播空间更为广泛,因此造就了网络谣言的滋生,网络谣言主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一是传播渠道丰富、速度快。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比一般谣言的传播渠道更丰富,包括电子邮箱、社区论坛、QQ、微信、微博等,不仅实现一对一传播,甚至是群发扩散,这对网络谣言的散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网络谣言在极短的时间内广泛发散传播,影响全国甚至全球。二是变异性强。网络谣言的传播并不是单纯的传播,而是在传播的过程中逐渐变异,使得不同的接受者收到的信息更不相同,甚至与网络谣言始作俑者的版本大相径庭。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网络准入机制尚未完善,人们对所接受的信息经常夹杂自己的主观认识,逐渐形成新的网络谣言并加以传播,在这过程中往往改变了网络谣言本身的内容,使其真实性无从考究。三是互动性强。在网络的世界中,每个人都可以扮演不一样的角色,可以是网络谣言的者、编辑者,也可以是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接受者。在网络虚拟的世界中,人们的行为和言论更加自由化,不受束缚,大家畅所欲言,互动性极强,这就为网络谣言的升级埋下了伏笔。

 

相对于一般的谣言来说,网络遥远由其传播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变异性和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其容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且覆水难收,不仅在一定的程度上扰乱社会的稳定,损害公民的名誉以及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引起社会动荡,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 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及问题

 

网络谣言的规制涉及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基础,因此,对网络谣言进行宪法规制势在必行。网络谣言的真实性有待考究,将网络谣言纳入宪法的规制范围内,有助于网络谣言的治疗和规范。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谣言的蔓延,政府对网络谣言的辟谣行动掌握着主动性,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目前,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上采用的手段分为两种,即结构规制和内容规制。

 

结构规制,是针对网络谣言传播渠道的宪法规制;内容规制,即针对网络谣言传播内容的宪法规制。谣言传播的渠道有印刷出版传播模式、广播电视传播模式以及网络传播模式三种。这三种不同的传播渠道,分别对其进行结构宪法规制和内容宪法规制,其规制难度程度不一。相对于印刷出版、广播电视等模式来说,对网络传播模式进行结构规制难度较低,对其进行内容规制难度较高。例如,新疆“七一五”事件爆发后,新疆全范围内实行断网,即对其网络谣言的传播实施结构规制。

 

宪法规制手段,先对其他规制手段来说,具有强制力的显著优点。从网络谣言的宪法内容规制上看,首先应该对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宪法规制,其次对其公布的信息掌握筛查和编辑的权利。同时,宪法规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具有强制力,容易导致以偏概全的现象发生,在消灭有害网络谣言的同时,也对网络言论形成较强的震慑力,影响网络真实言论的和传播。

 

可见,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此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本文对其在宪法规制中存在问题加以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性弱,覆盖范围有限

 

我国在《宪法》中,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加以限定,例如《宪法》第37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并没有完全覆盖网络谣言的各个方面,出台的部分规定虽然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针对性不高,覆盖范围有限,与网络谣言日新月异的发展不相适应。尽管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具有较强的震慑力,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过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从而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弱了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强度和力度。

 

(二)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

 

网络谣言的监管权利,除了公安部及其下属机构外,信息产业部、文化部等部门都有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权利。但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各部门法的基础,各部门之间在网络谣言的规制方面存在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宪法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协调,并起到统筹兼顾的作用,避免各权利交叉,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不利于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治理中有效作用的发挥。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网络谣言的和传播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追责体制,很多网络谣言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导致网络谣言的治理不够彻底,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例如,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第五条规定“涉及到的利用网络信息辱骂、恐吓别人并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进行惩处”,但并没有对其“恶劣影响”的界定做出解释。这就使得网络谣言的很多罪名在实践中很难成立,不足以对网络谣言犯罪分子形成震慑力。

 

(三)信息公开理念和公开机制建设滞后

 

随着网络的普及,QQ、微信、微博的用户越来越多,公民对信息公开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这与政府信息公开化较低的现状形成了一定的反差,容易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舆论和风气。公众传播或接受的消息范围广泛,传播速度快,一个网络谣言很容易在极短时间内形成社会舆论的焦点。我国政府在信息管理方面,一直处于传统之后的状态,尚未形成信息公开理念,相关的信息公开机制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度。这也是网络谣言制造和传播的根本原因之一,由于公众不发在第一时间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导致公民的猜测,进而形成谣言、舆论,借助网络平台广泛传播。可见,我国政府这种低公开化、低透明化的信息公开机制,已经不适合社会发展趋势,已经无法满足公众对政府公开信息的需求,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宪法规制的执行效果。

 

(四)网络谣言责任主体规定不明确

 

宪法规制上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是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网络谣言的、编辑、传播,非常迅速,甚至可以再极短的时间内覆盖全国乃至全球,这其中主要的环节在于网络谣言讲责任主体的缺失。网络谣言的产生,往往是以迎合部分公众的心理为基础,他们往往不假思索,酒吧消息传播出去,这就容易被造谣者所利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责任主体做出了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主体,即一般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二是特殊犯罪主体,即除一般犯罪主体的特征上还具有特殊的身份。一般情况下,公民对网络言论的传播,仅出于对家人、亲人、朋友的关心,但是造谣者往往利用这一群体的心理特征,迎合其心理需求,借助其网络谣言,以达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不法目的。但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造谣者和网络谣言无意传播者加以界定,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相关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明确,很难对网络造谣者起到震慑的作用,所取得的效果甚微。这是宪法规制在网络谣言的治理上存在的一个真空地带。

 

三、 宪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完善

 

规范我国网络平台,治理好网络谣言,不仅需要民法规制、行政规制、刑法规制等,更需要宪法规制。宪法规制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刻不容缓、责无旁贷。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络谣言及其宪法规制现状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进一步完善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

 

(一)结合网络谣言自身特点实施宪法规制

 

网络谣言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泛、变异性强、互动性强等特点,使得网络在传播的过程中具有分散性和匿名性。因此在宪法规制时,应该结合其自身的特点,维护网络言论的合法性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不能脱离宪法规制二发展,尤其是在网络言论的和传播方面,必须进行专门的宪法规制。近年来,我国网络谣言事件盛行,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政府对网络谣言治理的重视,逐渐加强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强度和力度,逐渐实现规范化治理,使得网络言论的宪法规制更具权威性。因此,国家在宪法规制的同时,应该让广大民众清晰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对性,也就是说,网络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畅所欲言无所顾忌,而是必须与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相一致,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此外,宪法规制应该有针对性地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明确的界定,进一步有效保障网络言论的健康有序。

 

(二)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相比我国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监管的法律制度却相对滞后。尤其是相对比发达国家在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我们国家就愈显得滞后,不利于我国网络空间的发展。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为网络空间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保障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网络谣言、网络言论自由以及网络谣言责任主体的惩罚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很大的程度上纵容了造谣者的产生。因此,完善网络法律制度,首先应该明确网络谣言的认定标准,对其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其次,实行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界定;最后,对网络谣言的责任主体的惩罚规定应该明确,并并造谣者形成足够多的震慑力,将网络谣言的扼杀在摇篮里。

 

(三)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谣言由于自身匿名性的特点,使得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难以考究,导致宪法规制的现实中困难重重,难与获得真实的证据。随着实名制在网络空间的发展,对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有所改善。但由于网络准入实名制的推广程度并不高,造谣者往往以匿名的身份在网络空间活动,很难被明确其身份。因此,宪法规制的实践中,必须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对网络谣言的进行监管,对不法信息的传播加以甄别和管控,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网络谣言的进一步扩散,并明确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对其违法行为做出惩罚。在这一方面,笔者建议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己承担免责的证据,有利于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的积极性,并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社会发生动荡,这是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有效保障。

 

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网络谣言的治理,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有效的规制手段,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制手段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世界已经成为现实世界的延伸,网络谣言对社会危害无穷,治理好网络世界成为稳定现实社会的重要基础。本文从网络谣言的特点、危害出发,分析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完善我国网络谣言宪法规制的建议,对营造和维护好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作为公民、网民,人人对网络空间健康有序环境的维护,都有自己的一份责任和义务,我们每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不造谣、不传谣,对所接收的消息加以甄别分析,绝不为造谣者所利用。国家在宪法上规制网络谣言,应该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并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法执法,不可滥用权力,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总之,网络谣言的宪法规制,需要个人、社会以及政府的全力配合,共同为维护好网络空间作努力和贡献。

网络谣言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谣言;高校大学生;问题研究

网络谣言对现代人的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纵观有关网络谣言的种种研究,大多数学者都从网络谣言对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进行探讨,而较少涉及网络谣言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本研究从网络谣言对当代高校大学生的影响入手,通过理性分析,科学判断,结合时展形势,得出结论并提出应对措施,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不利影响。

一、网络谣言的含义及特点

(一)网络谣言的含义及界定

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在1947年将谣言定义为,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称述。由于现代传播媒介的变化,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出现,使得谣言传播更为迅猛。网络谣言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一种缺乏事实依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为的信息。

(二)网络谣言的分类及特点

网络谣言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从目的上,分为有意捏造的和无意讹传的;从后果上,可以分为有害谣言和无害谣言;从存在时间上,可以分为短期谣言和长期谣言;从传播规模以及影响度上,可以分为局域性谣言和全国性谣言等。一般来说,网络谣言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有关联性或者比较熟悉但不特别熟知;其二,能迅速引发强烈的情绪反映;其三,与热点新闻时事相关的;其四,有一定的文化和舆论背景。

二、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分析

在网络谣言传播的过程中,其传播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心理机制和社会机制。下面就两种机制进行分析:

(一)网络谣言传播的心理机制

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在他们的谣言经典研究著作《谣言心理学》一书中提出了谣言的经典公式。在谣言的生成机制中,个人认知水平和信息处理能力起到了很大的影响。如果传播者对于信息可以理性和科学的鉴别,就会有意识的去避免传播那些不恰当的信息,正所谓“谣言止于智者”。

(二)网络谣言传播的社会机制

在网络谣言传播的社会机制方面,其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不畅。相比较而言,社会的弱势阶层则处于一个边缘化的境地,当他们无法平等的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时,就会很大程度上轻信了相对更容易获取的“谣言”。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反馈机制,人们的情绪和意见没有适当的抒发渠道,则会引起人们不满情绪的加剧,一旦引爆,谣言就会在更大范围内造成影响。

三、网络谣言对高校大学生的影响现状分析

近年来,网络上关于谣言所产生的问题逐渐增多,我们针对这一问题,就近在几所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我们以江苏大学、江苏科技大学、南京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4所高校为例进行抽样调研。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群体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修养,有较强的辨别真伪和接收读取信息的能力。事实上,多数大学生在对待网络谣言还是比较理性的。但是,不容否认,一些大学生不能正确运用网络,轻信传言,以讹传讹。为什么会有部分大学生容易信谣、传谣和造谣呢?这与大学生的自身特点有很大关系。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冲突加剧,社会问题骤增,正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冲击。同时又因为青春期特有的生理、心理特征的影响,他们一方而自我意识急剧发展,充满热情,勇于创新,表现出对传统及主流文化的反叛;另一方而,缺乏个体倾向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独立性、自制力、意志力及分辨是非的能力都不强。

四、高校大学生网络谣言应对策略与思路

(一)完善立法是遏制网络谣言传播的根本之所在

网络谣言是世界各国政府而临的共同问题。在国外很多国家都有自己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范。我国政府必须完善相关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对造谣者严厉打击,运用法律程序加强微博、聊天、社交、论坛等网站管理,提高网站社会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技术管理水平。

(二)建立完善高校网络谣言应对机制是核心之所在

高校大学生主要生活环境是高校校园,因此,高校首先应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网络谣言监测机制,加强对网络谣言的预见性。一旦谣言发生,能够及时对谣言进行监测分析和正确引导。其次,高校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以应对网络谣言,提高应对校内突发网络谣言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创造便于消除网络谣言的舆论氛围。最后,高校必须加强对于网络谣言的长效管理。推进大学生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三)加强高校大学生自我防范意识是关键之所在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在抵制网络谣言传播方面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充斥在网络上的信息,高校学生的态度应当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此,高校大学生应当努力提高自身道德认识水平,确立坚定的道德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成为守法、自觉践行道德规范的高素质群体。不仅如此,还要提高辨别网络谣言的能力和媒介素养,不一味八卦猎奇,不参与娱乐恶搞,从而营造清新、健康、积极向上的互联网共有家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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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边宝林,(1992~),男,辽宁鞍山人,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与社会法学。

网络谣言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比例原则 合宪性 言论自由

一、引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网络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也确实对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生活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打击是全体国民的普遍愿望,但问题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会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与合理的政治诉求,促使公权力更具合法性、合理性,不至于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人民权利。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标准——比例原则

为了处理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之间的关系,公权力对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得不规定明确的标准。一直以来,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限制条件有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三大条件。本文主要是从比例原则切入,并依此判断国家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对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加赘述。从广义上来说,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性原则三个层次。

(一)妥当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也称适当性原则。如果公权力手段无法达到目的或者无助于达到目的,则违反了妥当性原则。

那么,网络谣言入罪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豎。网络谣言入罪能否达到既定目标,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理论和实践上的各种因素。只有该手段能达到上述目的,才符合妥当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包括民事赔偿、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政处罚、刑罚等诸多手段,这些手段或多或少都会起到治理网络谣言的作用。但是,立法者不论选择何种手段,都应当保证该手段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最少。讨论是否将网络谣言相关行为纳入犯罪范畴,需要结合当下的社会背景,立足普通人的公正观念客观地考察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必须用刑法加以规制的程度。

(三)狭义的比例性原则

狭义的比例性原则即保护的公共利益与侵害基本权利之间要保持适度的平衡或均衡,不得予人民过度之负担。用俗语来说,即不得采取“杀鸡取卵”的方式。

网络谣言入罪给打击网络谣言带来多少效益,又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多少损害,两者在价值上和数量上是否合乎比例?如果效果微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甚多,即不符合比例原则;如果效果显著,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少,即符合比例原则豏。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三、比例原则与网络谣言入罪之合宪性思考

(一)从妥当性原则看网络谣言入罪

毋庸置疑,通过界定寻衅滋事、非法经营、诽谤等罪名的范围,能够起到划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作用,为打击网络谣言的行为提供相对明确的标准,对指导司法和行政机关办案有重大的意义。然而,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联性不能仅凭主观想象,需要科学的验证手段。

笔者认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会导致网络谣言入罪无法完全达到既定目标:

1.从公众参与度来说。最高法院审判员指出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对具体数量征集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慎重研究和专业论证。但是,两高并未给出相关的数据支持和理论基础,更没有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在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上,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网络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未被发掘,网络谣言入罪的社会容忍度值得怀疑。

2.从制定主体(立法级别)来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打击网络谣言,立法级别过低,存在诸多可操作空间。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司法解释不足以展示立法者慎重的态度,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笔者主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相比于司法解释来说,立法解释更为妥当,更有利于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如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3.从解释出台后各方反映来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网民担心自身言论会不小心入罪。对于拥有百万关注者的网络大V,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更需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如何准确地把握网络言论自由、网络监督权与网络诽谤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难度。网络谣言入罪可能成为限制网民言论自由的“潜在杀手”,压制批评的声音。

4.从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来说。权利救济是指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运用司法或行政复议的途径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表达虽然获得了官方的认可与包容,但仍缺乏法律制度的充分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公民在实现民主权利时缺乏“安全感”。在被处罚的网站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满时,权利救济机制便成为了他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两高司法解释仍未有详细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法律条款。

可见,上述网络谣言入罪与立法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十分清楚,还仅停留在逻辑推理层面,其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考察。退一步说,即使网络谣言入罪的作用明显,但其无疑是以一定程度上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为代价,因而在运用该解释的过程中,不能将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做扩大解释,无限扩展犯罪的范畴。

(二)从已有网络监管体系和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看,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根据前述必要性原则,如果能够证明网络谣言入罪是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之方式,能有效地整治网络谣言,那么网络谣言入罪就具有合理性。对此的分析,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立足已有的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探讨网络谣言入罪对整治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其二,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决定了网络谣言入罪并非最有效的手段。

1.梳理现行法律法规,重新界定有关网络言论的规定。我国网络监管的法律规范多种多样,不但有正式的法规法规,也有非正式的行政命令、决定。一方面,我国《刑法》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已经做出有罪规定豖。在行政责任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对造谣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民通意见》、《侵权责任法》等对网络谣言导致的侵权责任也有规定。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只有在动用其他的法律手段不能有效处罚和预防违法行为时,才有动用刑罚的可能性。网络谣言入罪,不管是从能力,还是从成本上来说,都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我国在网络审查方面,有预先过滤、强行关闭网站等强制手段。尽管一些监管方式饱受国内外批评,但网络监管是政府的职责。学者陈运生说过“对于某些基本权利,由于其具有较其他基本权利更为优越的地位,因此必须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而对于像经济自由这类的非构成基本权利核心价值的领域,则宜以较为宽松标准来进行审查。”

2.遵循网络谣言生成机理,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核心是信息问题。以往治理谣言,往往从提高公众的鉴别能力、增加信息透明度等出发,这些按照谣言的生成原理所采取的措施,是治理谣言的必要手段豘。按照谣言生成机理采取的措施,能有效地疏导网民的不满情绪,显然是最有效的手段。况且政府采取信息透明度公开,不仅不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能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建设人民的政府。类似“军车进京,北京出事了”等便不在有被疯转的土壤。从谣言生成机理采取措施,能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留下合理的缓冲空间,使得某些违法行为不用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豙。可见,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三)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在适用狭义的比例性原则时,判断网络谣言入罪是否符合比例,即判断网络监管与网络言论自由是否保持了适度的平衡。为保护言论自由而放弃对网络的监管,为维护公民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压制言论自由,这些都不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理智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网络谣言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匿名性、控制难度大等特点,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视频白痴”、“谣言事件”、“淫秽暴力”等现象,给人民造成极大的困扰,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我们不得不对网络的安全形势产生担忧。针对这些弊端,网络谣言入罪有助于实现对网络的管理,构建和谐的网络秩序。

诚然,网络谣言入罪的确具有上述法益。然而,限制公众言论自由本身,对于以自由、民主为基本建构的国家体制而言,亦有巨大的腐蚀作用。我们应该看到,社会公众可能会因恐惧刑罚处罚而导致自由的压抑,使得言论自由的实现事实上落空。避免公民因网络言论遭到公权力的打击报复,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等问题,如何正确把握适当的比例,权衡各方利益,仍是我们面临的巨大难题豛。同时,在出台前,该司法解释程序上缺乏公众参与机制;出台后,司法机关又未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水平进行预估;实际推行过程中,网络谣言的成本效益亟待考证。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网络谣言论文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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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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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谣言;意识形态;市场化

近日,长期在网上造谣传谣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在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中被抓获并刑拘,消息一经公开便引发了社会关注。网络不是逍遥法外的虚拟世界,恶意造谣、传谣势必面临法律的审判。那么,网络谣言为何屡禁不绝,其不断泛滥的根源在哪里,如何才能彻底整治网络谣言呢?

网络谣言不断泛滥的根源

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是近年来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它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更直接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面对网络谣言泛滥,广大人民群众也多次强烈呼吁整治网络乱象,但此前多次整治结果并不尽如人意。那么,网络谣言为何如此难以整治,其不断泛滥的根源在哪里?

社会转型期的意识形态混乱是直接原因。随着当代中国乃至当今世界进入网络时代,尤其是微博、微信等新的传播形式的不断出现,社会意识多元、多样、多变和民众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要求空前高涨成为鲜明的时代特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易发,社会思潮呈现开放交流性、自由互动性、复杂多样性、利益主导性。尤其是网络时代传播手段日新月异,颠覆了传统意识形态传播规律,打破了传统意识形态传播格局,社会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日益明显,正确的与错误的、先进的与落后的、主流的与边缘的思想观念相互交织,意识形态领域的噪音、杂音此起彼伏,也导致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多样化并发生冲突,一些矛盾在冲突中酝酿、发酵甚至激化。而网络为谣言的制造、传播等创造了极大的便利条件,一些人就开始通过制造谣言等手段让别人认同自己的思想或者谋取利益等。

网络作为社会民众宣泄情绪、表达诉求的一种很方便、低成本的手段和渠道,尤其是由于微博言论的碎片化、感性化、情绪化、片面化甚至偏激化等特点,再加上其成本小、隐蔽性强、传播快等特点,使其可以通过裂变式、感染性传播扩大某条信息的影响力,尤其是关于官员、侵害民众利益、污染环境、野蛮拆迁、为富不仁等问题的信息;谣言一旦在网上后,很容易引起网民的共鸣,不少人不辨真假便加以传播,使之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而有关部门对这种言行也缺少有效监管,更使得一些人在通过制造这些谣言发泄自己不满情绪的同时,还成为拥有众多粉丝的网络红人,甚至成为媒体、民众追捧的所谓“反腐英雄”“揭黑尖兵”等,这种靠造谣、传谣竟然名利双收的“典型”人物对网络谣言愈演愈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冲击、渗透、影响是重要原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换等原则几乎渗透到每一个领域,一些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利益集团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谋取私利,自己出面或者利用公关公司、广告公司、传媒策划机构等,用金钱、名利、美色等收买一些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甚至负责人,相互勾结起来制造谣言、假新闻,并大肆传播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近年来多次爆出的中国乳业两大巨头——蒙牛和伊利在媒体上的相互攻击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据警方证实,2010年7月14日,蒙牛“未来星”品牌经理安勇与北京博思智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商讨炒作打击竞争对手——伊利“QQ星儿童奶”的相关事宜,并制订网络攻击方案。网络攻击方案包括:寻找网络撰写攻击帖子,并在近百个论坛上发帖炒作;联系点击量较高的个人博客博主撰写文章发表在博客上,并通过“推荐到门户网站首页”“置顶”“加精”等操作,以提高影响力;发动大量网络新闻及草根博客进行转载和评述,总计涉及费用约28万元。如果不是警方介入,这种多方勾结大肆造谣、传谣的行为很难被发现。

如今已经出现了一大批在互联网上围绕某一事件大量信息或有针对性地进行炒作的网络推手,这些有组织的网络推手俨然形成了一个由各帮派云集而成的“网络江湖”,他们通过制造、传播谣言来引领网络舆论进而误导甚至控制大众舆论,为达目的不惜伪造民意,将局部问题全局化、个体问题公众化、普通问题政治化等,通过制造看上去强大的民意影响人们对事件的判断和法院判决结果或者政府决策等,秦志晖、杨秀宇等使用手段对“中国第一无底限”暴露车模、“干爹为其砸重金炫富”的模特等多位欲出名女孩进行色情包装并进行牟利就是例子。

一些媒体转企改制后为追求利益而忘记责任是特殊原因。近年来,一些媒体随着转企改制,在媒体行业竞争激烈的压力下,为了追求更高的点击率、收视率、阅读率等,竟然不惜牺牲新闻真实性甚至故意造谣、传谣而去追求所谓轰动效应,有的甚至公然炮制虚假新闻来达到吸引受众眼球、谋取单位私利等目的。还有的新闻单位在市场经营的压力下,为了追求广告利益,以软新闻等形式变相出卖新闻版面,把一些未经核实或者根本就不进行核实的广告以新闻的形式刊发、播出,导致这些广告误导民众、危害社会,尤其是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医疗广告等方面的软新闻危害更为巨大。近年来,从“金庸去世”到谣传抢盐,很多虚假新闻最初都是在微博上出现,并且连《中国新闻周刊》这样的知名媒体也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网络上的谣言、虚假新闻被一些传统媒体不经核实加以传播,严重损害了整个媒体行业的公信力。

近几年微博的迅猛发展使其成为网络谣言的重灾区,一些网站的微博管理人员与一些打着公关、广告、文化、传播、策划等旗号的公司互相勾结,通过虚假的实名认证、在微博首页推荐等手段为谣言的大肆传播提供便利。更有一些网站为了提升自己的微博产品的知名度、影响力以换取经济利益,也默许甚至纵容包括一些网络大V在内的微博用户造谣、传谣。

西方国家对我国网络和传统媒体的渗透是外部原因。近年来,西方国家凭借其在各种新闻媒体资源上的资本、科技优势,尤其是利用其掌握的网络话语霸权大肆对我国进行思想文化渗透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力度进一步加大、手法更加多样化、方式更加隐蔽化,网络更是成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对中国的和平演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不仅通过实施“文化帝国主义”、利用其在网络信息上的垄断地位以及利用其控制的传媒资源,对我国进行文化侵略和意识形态的渗透,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并且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一些基金会、非政府组织等机构,不仅通过收买、同化一些国内的官员、知识分子在网络和传统媒体上散布一些攻击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的言论甚至谣言,还收买、同化一些新闻单位的编辑、记者,甚至借一些媒体转企改制的机会以参股、控股的形式介入,先是控制媒体的市场经营权,然后一步步渗透最终控制新闻采编权。目前,在一些网络媒体乃至传统媒体上不时出现攻击我们党和国家根本制度、丑化我们党和国家的领袖人物、捏造我们党和国家的所谓悲惨秘史等谣言,就是这些问题的体现。

秦志晖、杨秀宇二人曾公开宣称,网络炒作必须“忽悠”网民,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只有、反体制,才能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据悉,秦志晖、杨秀宇等人组成网络推手团队,伙同少数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长期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等,甚至声称要“谣翻中国”。他们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就是一个例证。那么,这些所谓的“意见领袖”是谁,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仔细分析更多网络谣言不难发现,不少经常造谣、传谣的网络大V的父辈、祖辈是曾经被我们党和政府打击、镇压的反革命、反动派等,有的网络大V本人甚至就曾经是罪犯,不少网络谣言的矛头是直接指向我们党的历史、纲领、领袖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等,这背后有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哪些政治势力参与甚至指使、操纵都是一些应该彻查的问题。

有关部门对网络谣言打击不力是关键原因。面对网络谣言泛滥,有关部门此前曾多次整治,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何在?打击不力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我们看到,对一些故意造谣、传谣的网络大V常常只是禁言一段时间而很少销号,并且其在一家网站的微博禁言了却不妨碍其在其他网站的微博上继续造谣、传谣,给人感觉整治就是做样子、走过场;一些网络大V经常编造谣言攻击我们党的历史、纲领、领袖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等,不少网民举报却得不到回应,更看不到应有的处理;网络上的内容是否为谣言,往往是的网站自我判定,有关部门对网站在这方面的监管和纠错却很少看到;包括一些大型商业网站在内的不少网站多次出现故意甚至恶意的造谣、传谣事件,不少网民也呼吁严惩相关网站,但是却很少看到哪个大型商业网站受到严惩;这些年专家多次呼吁建立“谁提供平台谁负责”的网站责任制,但一直没有看到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就连曾一度被寄予厚望的网络实名制也因为利益干涉等原因大打折扣,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谣言的蔓延;并且,这么多年一直说要建立健全包括整治网络谣言在内的网络犯罪的法律制度,但是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仍不健全。

如何才能彻底整治网络谣言

公安部这次根据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线索,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开局就抓获秦志晖、杨秀宇等网络推手,赢得了社会赞誉。这同时也表明,只要有关部门真正出重拳、敢抓真问题,就会有好效果。那么,如何才能彻底整治网络谣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重点努力:

一是整治网络谣言必须出重拳、狠招。公安部这次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的线索,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许。并且,抓获秦志晖、杨秀宇的消息传出后,不少经常造谣、传谣的微博大V和没有实名认证的所谓“意见领袖”等纷纷悄然删除了自己以往造谣、传谣的很多微博内容,有的甚至把原来的几百上千条微博删除得只剩下几十条,一些历史类造谣微博就是典型例子。由此可见,拿起刑事打击这把利剑打击网络谣言,开了一个好头。期盼这个好头能够带动各地严打网络谣言的风暴行动,对网络谣言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狠打所有造谣、传谣的网络犯罪分子,让谣言彻底远离网络。

每当有关部门打击网络谣言时,就有人把言论自由这个幌子拿出来横加指责。因此,我们应对有关部门出重拳、狠招整治网络谣言的行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网民网络自律、网络文明等的教育,让广大网民在认清网络谣言的巨大危害性的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同所有自由一样,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作为负责任的公民,不仅要不造谣、传谣,更要积极举报制谣传谣者,主动打击谣言。

二是既要积极“打苍蝇”,更要敢于“打老虎”。强调,反腐败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败要敢于“打老虎”,不仅深得民心,而且效果显著。整治网络谣言要真正见成效、得民心,同样不仅要积极“打苍蝇”,更要敢于“打老虎”。目前微博传播谣言问题之所以非常严重,一些粉丝较多的微博大V造谣、传谣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这些谣言“老虎”有的直接攻击党和政府的政策、制度,有的不加考证就随意甚至故意转发一些容易引起突发事件、的官员腐败、暴力拆迁、环境污染等虚假信息,有的故意为历史已有定论的反动人物翻案并大肆诋毁和攻击、等我党历史上的伟人等,尽管网友反映强烈,但相关网站尤其是商业网站出于商业利益等因素考虑,不愿意对其采取销号等严厉措施,这进一步纵容了其错误言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应敢于对微博大V造谣、传谣等行为严厉打击,对影响恶劣的一次就销号,其他则普遍采取“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取消实名认证,第三次销号”的严厉措施并形成制度,后果严重的公安部门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唯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进而彻底整治网络谣言泛滥的局面。为了防止相关网站出于商业利益等因素不作为、乱作为,、国务院新闻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等意识形态主管部门要设立公开的举报热线,积极受理广大网民对网络造谣、传谣以及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等打击不力的投诉,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是干部、学者要争做打击谣言的主力。俗话说得好,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搞好搞不好,关键在领导。在整治网络谣言的过程中,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非常关键。首先,应该大力加强广大党员干部意识形态能力建设,并将打击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各种造谣、传谣行为作为意识形态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正如所强调的,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应该明确各地各部门一把手要对意识形态工作总负责,使广大党员干部都高度重视、大力推进意识形态工作,以身作则全力打击网络谣言。其次,对于那些在课堂上造谣、传谣攻击党和政府、故意为历史已有定论的反动人物翻案并大肆诋毁、攻击等我党历史上的伟人等言行的高校、党校教师要毫不手软,对经教育仍不悔改者,要坚决将其从教师队伍中清除。对于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各省市下属的各种研究机构中的专家、学者存在的上述言行,也同样要毫不手软;同时,对于造谣、传谣的人长期活跃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而对那些受国外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等资助甚至收买大肆攻击党和政府甚至煽动群众闹事的人,可以请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查证后采取相应措施。

四是新闻行业要争做整治谣言的表率。我们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要求每一位新闻从业人员都要牢记做到:不仅新闻来源要真实、可靠,来源所反映的事实也必须真实,绝不能道听途说去助长谣言的蔓延;要注重“走转改”活动的长期化、经常化、制度化,推动更多新闻从业人员深入基层一线,采访权威、完整、准确的信息,通过第一线、第一手的切身采访去伪存真,还原事实真相,增强媒体的公信力。对于那些故意制造虚假新闻、谣言以及传播谣言的编辑、记者,要坚决吊销其记者证,并驱逐出新闻队伍,同时通过其所在的媒体以及更多媒体刊登公告来通告全社会让其付出身败名裂的代价。

我们要总结这些年来在推进新闻出版行业市场化的过程中忽视意识形态属性出现的“一切以金钱为中心”“一切靠点击率(发行量、收视率)说话”等错误思想,深刻剖析一些报刊社、网站、出版社为了经济利益买卖版面、频道、书号等为谣言传播提供平台的巨大危害性,并对一些影响特别恶劣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彻底纠正目前依然存在的错误做法。2011年4月,有“德国之声”员工公开称编辑部内设有“意识形态监察员”一职,所有文章均须通过“鉴定”后方可发表。这种做法虽然不一定值得效仿,但对我们确实有一定借鉴意义。

此外,目前微博传播谣言问题之所以非常严重,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传统媒体盲目以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为线索进行报道,再加上网络媒体转载后使得其影响成千上万倍地扩大,使得谣言的传播远远超出了微博的范围。因此,应出台硬性规定,要求包括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新华网等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为代表的主流媒体在内的所有媒体,绝对不能以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等网上信息为线索进行报道,更不应该报道未经核实的微博信息,不管其有可能引起多么大的轰动效应,都始终牢记媒体的新闻真实性原则和社会责任,决不能随波逐流。对于不遵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五是加大监管、全面实名和畅通举报相结合。从这些年网络谣言的泛滥且没有得到彻底治理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网站尤其是商业网站显然未能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尽快统一建立“谁建设网络平台谁把关,哪家网站出了问题就追究哪家网站的责任”为原则的平台负责制,并以这种平台负责制为主建立起严厉的责任追究制,无论哪家网站出了造谣、传谣等问题都绝不姑息,必须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付出关闭网站的代价。

网络谣言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造谣者和传谣者由于可以用编造的虚假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有着自认为可以规避法律惩罚的侥幸心理。从“7·23”动车相撞事故后不久,笔者就经过专门调研呼吁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有关部门也曾努力推动,但由于目前网上的微博用户中僵尸粉丝占到非常大的比例,一旦全面、彻底推行实名制,新浪、腾讯等商业网站的微博用户数很可能从现在的数亿个缩水到数千万个,一个所谓拥有数千万粉丝的微博大V的粉丝数也会缩减到数百万甚至几十万,商业利益大受损害的商业网站自然会极力反对,其强大的资本力量再加上其在有关部门中利益人的配合,导致网络实名制后来没能彻底推行下去。而要彻底根治网络谣言,全面、彻底推行实名制是必需的。虽然阻力很大,但我们不应该妥协、让步甚至屈服。

网络谣言泛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民举报渠道的不畅通和相关网站、有关部门对被举报的谣言查处不力。因此,我们应该利用网络在线举报、电话举报、来信举报等多种形式,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打击网络谣言的行动中来,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清剿网络谣言。

六是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抓手,长期依法严打。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上,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网民的表达自由,对网络谣言的打击一般仅局限于行政处罚,但立法的善意不能为违法犯罪者所利用。网络造谣、传谣造成的巨大危害表明,在区分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加大对网络谣言的刑事打击力度,不仅是法治社会促进网络文明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众的呼唤和期盼。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谣言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可以、也应该采取的合理行动,对造谣、传谣言行进行刑事打击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要坚持对网络谣言进行长期打击,尤其是对那些在外部力量支持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所谓造谣、传谣的行为,更要坚决严惩。同时,要对造谣、传谣行为设立法律高压线,使广大网民对法律心存敬畏。所以,我们应该以“七条底线”的出台和这次集中打击制造传播谣言为契机,加大修法、立法力度和进度,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让敢于以身试法者倾家荡产、身败名裂,从根本上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

在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方面,国外也有一些经验值得借鉴。如希腊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目明确规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制造、传播危害公共秩序和公众安全的谣言,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为警方开展对网络谣言的监控、查处等执法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警察总部还专门设立“网络犯罪监控分队”,从事发现、查处包括散布网络谣言在内的网络犯罪活动。“网络犯罪监控分队”由互联网专业人员组成,每天24小时轮班,对网上舆论及各种潜在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和通报。德国政府对待“破坏国家民主秩序”的网络言论也从不手软,内政部下属的联邦刑警局、家庭部下辖的“青少年有害媒体审核署”都有权实施“网页内容审核”,仅在2009年就先后199次要求谷歌公司提供网络用户资料或屏蔽特定网页。令人欣慰的是,我国针对网络造谣、传谣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出台,这也为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抓手长期依法严打网络谣言开了个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