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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征收管理范文精选

税务征收管理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分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从事失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

第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埋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末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薄、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一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二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末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P<p>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四)发生纳税义务,末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击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揩拖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末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三十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三十一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薄、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贵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倩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

(一)为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末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第三十八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末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申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研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讣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冶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

第四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末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

第五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罚没收人,一律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末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末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征之日起六+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按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第五十八条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第2篇

这次全市地税工作会议是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年的工作,表彰*年度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排部署2009年的各项任务,动员全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实现地税工作的新跨越。下面,根据市局党组研究的意见,我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勇挑重担,奋力攻坚,*年全市地税工作取得新的佳绩

刚刚过去的*年是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一年。一年来,全市地税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质效年”活动这条主线,大力发扬“干就创一流,争就拼第一”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畏艰难,勇挑重担,呕心沥血,无私奉献,以众志成城、奋力攻坚的信心和勇气,克服了重重困难,经受住了各种挑战的严峻考验,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佳绩。

(一)收入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年是滨州地税史上收入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一方面,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我市重点税源出现大幅减产减收。另一方面,我国大事多、特事多、自然性灾害多,我们又面临着财政需求增加的现实挑战。面对前所未有的收入压力,市局党组带领全市地税干部职工审时度势,科学决策,积极应对复杂局面,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特别是于9月10日,及时召开全市地税系统百日攻坚动员会议,吹响了组织收入攻坚战的号角,系统上下不遗余力地采取措施,攻坚克难,应对挑战。在指导思想上,全体干部职工把完成全年税收任务作为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的具体体现,叫响了“面对困难,思想不能滑坡,工作更不能滑坡”的口号。在工作措施上,全系统确定了“堤内损失堤外补,重点税源减收零散税源补,将不利因素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工作思路,在抓好骨干税源、主体税种的同时,千方百计地挖掘零散税源的增收潜力,并通过强有力的税务稽查,打击偷、逃、抗税,确保实现应收尽收,十足收齐。在组织领导上,从市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税收管理员,都摆开了决战的架势,全身心地投入到征收工作之中,不休星期天、节假日,各负其责,全力攻坚,确保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经过全市地税干部职工的顽强拼搏,艰辛聚财,成功克服了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收入目标,组织收入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全年共组织各项收入38.72亿元,比上年增长8.60%,增收3.07亿元;其中,组织市县(区)级收入29.17亿元,比上年增长17.24%,增收4.29亿元。市县(区)级收入占地税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75.34%,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27个百分点,比2007年提高了5.55个百分点,直接增加地方可用财力2.15亿元。在异常严峻的收入形势下,取得这样的收入成绩,超出了预期,我们深感来之不易。回顾历年来的组织收入工作,*年是我市地税干部职工征收力度最大、付出艰辛和努力最大的一年。尤其是在近年来中央地方共享税范围越来越大、中央分享比例越来越高的前提下,我市地税收入的地方贡献率却不断提高,这非常难得,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此,市委、市政府十分满意,几大班子的主要领导都作出书面批示,予以充分肯定。省局党组对我们的工作也非常满意,于希信局长多次肯定我们的工作,并亲自来滨州慰问基层干部职工。

(二)税收管理质效有了显著提升。面对严峻的收入形势和艰巨的收入任务,全市地税部门通过深入开展“质效年”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深化创新、全面落实,税收管理质效大幅提升。一是突出加强营业税这一主体税种的管理。经过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带动和地税部门的培植,营业税已成长为我市地税部门的第一大主体税种,营业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对地税总收入的拉动作用十分明显。为此,我们把加强营业税的管理作为全年增收的重要支撑点,分行业研究征管措施,加大征收力度,收到了明显成效。*年,全市营业税收入在连续几年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又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全年共实现营业税收入12.2亿元,比上年增收2.33亿元,增长23.59%,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6.55个百分点;营业税占地税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31.52%,比上年提高了3.84个百分点。分行业看,全年实现交通运输业营业税1.45亿元,比上年增长91.36%,增幅高出全省平均水平47.27个百分点;实现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05亿元,比上年增长45.63%,增幅高出全省平均水平8.96个百分点;实现房地产业营业税1.84亿元,比上年增长43.19%,增幅高出全省平均水平42.72个百分点;实现住宿餐饮业营业税5880万元,比上年增长90.29%,增幅高出全省平均水平75.84个百分点。二是充分挖掘地方小税的增收潜力。在骨干税源、重点企业出现大幅减收的情况下,全市地税部门把加强零散税源、地方小税的征管作为挖潜增收的重点,认真研究各个税种的特点,以超常规的思路和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强征收管理,采取了诸如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核查、房产税清理等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年共实现城建税5.40亿元,比上年增长37.07%;实现土地使用税4.19亿元,比上年增长24.94%;实现印花税7065万元,比上年增长31.64%;实现土地增值税6181万元,比上年增长20.11%;实现房产税1.43亿元,比上年增长13.73%;实现车船税6259万元,比上年增长48.67%。地方小税的大幅增长,为全市收入任务的完成和地税收入结构的优化、为确保全市财政收支平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切实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全市地税部门通过建立“分级采集、统一监控、属地管理、重点分析”的管理机制,建立税源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监控和分项目管理,把重大建设项目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全年共纳入日常征管的重大建设项目230个,累计入库税款4亿元,占到了地税总收入的10.33%。四是切实强化税务稽查。面对艰巨的收入任务,我们充分发挥地税稽查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以“查大、查乱、查新、查薄弱环节”为主攻方向,大力开展对相关行业、企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切实整顿税收秩序,规范税收管理,增加税收收入。全市地税稽查干部职工讲政治,顾大局,勇挑重担,不辱使命,以只争朝夕、顽强拼搏的精神,加班加点,奋发工作,全年共检查业户669户,查补税款1.52亿元。特别是在稽查工作中,创新方式方法,讲究工作技巧,通过稽查约谈等形式,讲解政策,查找线索,督促纳税,既圆满完成了收入任务,又没因检查引起矛盾,稽查执法经受住了考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干部队伍活力得到充分发挥。一年来,全市地税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关注民生,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激发队伍活力。一是切实强化思想保障。新年伊始,就集中开展了“提高质效促发展,创新机制抓落实”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忧患、发展、创新、责任“四个意识”;进入下半年,又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了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着重解决少数干部职工存在的“歇气松劲”“畏难发愁”“急功近利”等问题。通过两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全市广大地税干部职工破除了思想中的障碍,破解了工作中的难题,促进了地税工作的健康开展。二是切实强化责任体系。围绕构建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积极探索和改革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配套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一种制度管事、机制管人的良性机制,为地税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三是切实强化载体建设。以改革开放30周年、地税垂直管理10周年为契机,召开庆祝表彰大会,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鼓舞士气,振奋精神;与相关部门联合,深入开展质效管理劳动竞赛、“文明示范窗口”、“十佳青年税官”、“巾帼建功十大标兵”、“优秀共产党员”等评选活动,系统上下形成了比、学、干、帮、超的良好氛围。四是切实强化思想政治工作。从陶冶情操入手,注重经常性教育,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地税大家庭,有效地凝聚了人心;注重地税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健身、娱乐等活动,丰富和活跃了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有效地鼓舞了斗志;注重基础建设,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基层办公生活条件,并拨付专项资金解决了基层分局冬季取暖问题,有效地激发了干部职工扎根基层、献身地税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注重开展文明共建,积极参与帮扶社会弱势群体、支援抗震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有效地提升了地税形象。五是切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头等大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惩防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巡视检查、内部审计等工作,全系统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廉洁从税、文明办税的地税形象进一步树立。

(四)精神文明建设结出丰硕成果。近年来,全市地税部门牢牢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自*年初市局党组召开誓师动员大会起,就在全系统确立了全力争创部级文明单位的目标,始终把文明创建贯穿于地税工作的全过程,以文明创建助推地税事业的发展,以地税事业的发展检验文明创建的成效。全市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孜孜以求,奋力开拓,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大跨越,经过全系统的顽强拼搏,不懈努力,滨州地税系统成功跨入了部级文明单位行列,标志着全市地税工作迈上了一个大的台阶。此外,我们还获得了“全省地税系统管理创新明星单位”、全市“财税金融工作先进集体”、“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先进单位”、“重点帮扶工作先进单位”、“实施名牌战略工作先进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真正实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丰收。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回首不平凡的*年,全市地税干部职工洒下了拼搏的汗水,也收获了成功的喜悦。荣誉和成绩的取得,归功于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归功于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归功于各级地税领导班子的团结务实、真抓实干,更归功于广大地税干部职工的群策群力、同舟共济。在此,我代表市局党组,向在座的各位,并通过你们向全市广大地税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着眼未来。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大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如,有的干部思想观念陈旧,习惯于沿用旧的做法和原有经验,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缺乏创新的勇气、胆识和魄力,工作中平平庸庸,碌碌无为;有的干部工作缺乏主动性,遇到困难就怨天尤人,束手无策,畏难发愁,缺乏攻坚破难的勇气,缺乏奋力拼搏的精神;有的干部责任心不强,作风漂浮,应应付付,得过且过,税源底数掌握不清,征管很不到位,难管的不去管,好管的没管好,逢查必漏,逢查必有问题。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非常值得我们深思。希望大家实事求是地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既要发扬成绩,也不要回避矛盾和问题,举一反三,深入查摆,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使各项工作再上新的水平,再创新的佳绩。

二、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全力做好2009年的各项工作

我们送走了不寻常的*年,迎来了充满挑战的2009年。2009年的经济税收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国际金融危机正在不断向实体经济蔓延,全球经济增长减速与国内周期性结构调整叠加在一起,使国内经济运行困难增加。在最近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中央又确定了“结构性减税”等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必将对今年的税收增长产生很大的影响,地税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但同时也应看到,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从中央到各级党委、政府都通过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拉动增长,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从我市的情况看,在刚刚闭幕的市“两会”上,市委、市政府确立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十项重点工作,要求全力抓好滨德高速公路等十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无疑对地税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因此,综合分析今年的税收形势,我们既面临着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需要我们正确研判形势,审时度势,积极应对,充分做好打硬仗的思想准备,牢牢掌握税收工作的主动权,以为化危,以为求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立足于新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工作部署,市局党组经过认真研究,确定2009年全市地税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2009“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为主线,按照“重实践、稳税基、严征管、强稽查、上水平”的工作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推动全市地税事业迎难而上、科学发展,为建设民富市强、文明和谐的现代滨州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具体工作中,要以保持税收收入平稳适度增长为首要任务,以搞好专项检查、规范税收执法为根本途径,以改革创新、积极作为为强大动力,以提高队伍素质、转变工作作风、科学务实为重要保障,努力实现地税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全力以赴抓收入,确保组织收入工作再上新水平。近期,市、县(区)人代会已相继结束,地税收入目标已基本确定。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税收增幅依然偏高,收入任务相当艰巨。尤其是考虑到去年一季度收入增幅偏高、基数较大的前提,以及各级启动投资、拉动内需一系列政策反映到税收上有一个滞后期的现实,一季度乃至上半年,全市地税部门的收入工作压力都相当大。一月份甚至一季度,我市都有可能成为全省唯一负增长的市,这种情况是前所未有的。面对困难和挑战,迫切需要我们迎难而上,拿出大智慧、大勇气,拿出解决现实困难、开拓发展新局面的佳计良策。华山自古一条路,除了迅速行动起来,千方百计想办法谋出路,变被动为主动,在逆势中闯出一片新天地,我们没有别的路可走。

一是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能不能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关键在于有没有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危机不期而遇,困难接踵而至,是迎难而上,还是退缩回避,结果大不相同。越是在困难的时候,越是在压力大的时候,越要不惧怕、不气馁、不退缩,积极进取,奋发有为。同时,税收任务的完成,也有着可靠的保证。一方面,随着全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必将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必将有力地促进各项工作开展;另一方面,随着国家10项重要措施、21条应对办法的出台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启动投资、拉动内需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必将有效地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为组织收入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再者,2009年是建国60周年,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保持经济税收的协调较快增长,是党心所系、民心所向,必将为组织收入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各级一定要正确认识当前面临的经济税收形势,用全省地税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引导大家坚定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激发大家攻坚克难、夺取胜利的雄心和壮志,化困难为机遇、变压力为动力,信心百倍、干劲十足地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要树立敢打必胜的勇气,主动适应形势,积极应对挑战,全面分析税源情况,找准管理增收的切入点,在困境中破解难题,在被动中打开局面,有效地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要强化争先创优的意识,始终保持一种不向困难低头、不向压力屈服的毅力,保持一种咬定青山不放松、不达目标不罢休的韧劲,战胜一切艰难险阻、战胜一切风险挑战,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地税工作新的发展和跨越。1月份是组织收入的大月,但由于今年春节来的比较早,1月份有效工作日少,收入工作压力比往年更大,全市地税部门一定要积极谋划、争取主动,力争在1月20日(腊月25)前完成1月份的收入目标。

二是要突出重点,寻求突破。要切实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逐级建立税源监控体系,组织得力人员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并探索建立预警机制,加强纳税评估,全面挖掘税源潜力,不断提高重点税源企业对收入增长的支撑作用。要切实抓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针对今年各级新上项目多、投资大的实际,进一步总结完善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经验,充分依靠发改、土管、建设等部门的信息支持,全面摸清税源;积极运用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软件,全面管理税源;加强收入比对分析和重点环节管理,全面监控税源,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全部收缴到位,为全年任务的完成起到有力的拉动作用。要切实抓好对重点税种的管理。对企业所得税,要抓好分类分行业管理,特别是餐饮业、建筑业、运输业三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要按照不低于全省的最低税收贡献率征收;对个人所得税管理,是全市的一个薄弱环节,征管漏洞很大,偷逃税现象较为普遍,各级必须切实改变单纯依靠单位代扣代缴的观念,加强主动出击,特别是要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契机,加大对个体老板、企业法人、银行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等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力度,杜绝税款流失,确保大幅增长;对营业税管理,要重点加强对美容美发、网吧、酒吧、夜总会、洗浴中心、足疗、茶社等行业的管理,加强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的管理,加强对三年免税期满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恢复征收营业税的管理,全面堵塞管理漏洞。要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管理。对房地产业,要继续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集中开展建设工程纳税情况的清理检查,并积极依靠房管部门的支持,严格落实“先完税,后办证”,切实做到以房源控税源;对交通运输业,要认真落实“票表”比对工作流程,加大对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查力度,并以安装税控计价器为突破口,全面加强出租车行业的税收管理;对住宿餐饮业,要在继续推行取消大额发票、打击假发票、推广税控机等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附征所得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住宿餐饮业所得税的管理,不断提高住宿餐饮业税收的管理水平。

三是要稳定税基,打牢基础。组织收入水平最终取决于对税基的掌控程度。掌握了税基,也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近年来,全市地税部门在税基管理方面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一些工作,但仍然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管理措施不硬的问题,造成了一些地税税源的流失。对此,大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研究税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要认真加强户籍类税基的管理,严格依法规范企业转移管理归属行为,防止以各种形式钻政策空子,逃避地税管理;要建立户籍巡查制度,以城区街道、市场、商场、楼宇、宾馆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业户的清查,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要加强与国税、工商、质检、民政、编办等部门的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比对,及时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将新增业户全部纳入管理;要积极探索户籍专业化管理的新思路,确保做到户籍管理有机构、具体落实有人员、变动情况有分析,尤其是对重点企业管理归属的变动,要逐级上报审查,必要时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防止税源流失。要认真加强财务收入类税基的管理,严格做好对企业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核、把关和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防止企业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虚增生产成本、转移营业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要认真加强财产类税基的管理,借助“大集中”系统,对应税土地、房产和车船等信息进行一次清查和补录,全面摸清财产类税基的真实状况,在此基础上,加大征收力度,纳入规范化管理。

四是要搞好清查,全力增收。近年来,全市地税部门制定和落实了一系列加强税收管理的新思路、新措施、新办法,税收管理水平和税源控管能力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实事求是地分析,仍然有一些环节管理不到位、不严密、不细致,税收管理中的漏洞还没有根本杜绝。为此,结合省局的要求和滨州的实际,我们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九清查”工作,即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清查、税费信息比对情况清查、补提类税金清查、所得税转移管理归属企业清查、地方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清查、土地使用税清查、房产税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转移清查和户籍登记清查。前期已开会进行了专门部署,对每项清查工作都逐一明确了清查对象、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逐一落实了分工领导、牵头科室和参与配合科室。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层层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开展,确保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要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精心挑选骨干力量靠上抓,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业务培训,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依法妥善处理,及时组织税款入库。要搞好汇报、宣传,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配合,为“九清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要结合清查工作,认真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制定完善管理措施,加大整改力度,促进税收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是要规范管理,堵漏增收。以地方小税为主的零散税收,对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潜力大、见效快。今年,全市地税部门要继续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运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积极做好“四篇文章”:要着力做好土地的文章,切实加强土地使用税管理,在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核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有关数据,充实户籍档案,加大征管力度,只要是改变土地性质的,不管有无土地使用证,都要严格依法征税;对需要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也要按照税法规定先缴清税款,再建议政府通过其他渠道予以帮扶;要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逐步建立起预征、清算、核定、鉴证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模式,有效防止税款流失。要着力做好户主的文章,一方面,重点加强房屋出租、装修等环节的税收管理,依靠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摸清税源底数,搞好源泉控管,切实增加地税收入;另一方面,大力加强车船税的管理,认真落实“政府领导、地税主管、保险代收、公安把关、财政保障”的车船税征管新模式,并加大对保险公司车船税代收税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切实增加车船税收入。要着力做好分离的文章,继续推进二三产业分离工作,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税收结构;要把培植壮大现代物流业作为突破口,充分借助京博物流公司这一载体,通过在各县(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将社会闲散运输资源以及外地在我市从事运输业务的车辆纳入统一管理,有效增加物流业税收。要着力做好临时性税源管理的文章,针对各级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资金投入加大、建设项目增多的实际,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涉税信息,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加强对公路、交通、水利、园林等基础建设形成的临时性税源的管理,把更多的经济活动纳入到税收管理之中,努力实现应收尽收。

六是要强化稽查,以查促收。税务稽查是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税收入的有效举措。但从目前情况看,税务稽查的打击震慑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的偷逃税行为。下一步,市、县(区)两级地税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切实把税务稽查作为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牢牢抓在手上,加强领导和指导,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充实稽查力量,把会查账、素质高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稽查岗位上来。要理顺稽查体制,坚持集中稽查和属地稽查相结合,加强稽查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调动各级各单位参与、支持稽查工作的积极性。要明确主攻方向,对重点税源企业、对纳税秩序混乱的地区和行业、对长亏不倒的企业、新兴行业和新办企业以及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游离于正常检查之外的企业,对医院、学校、事业单位等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稽查和区域性整治活动。要严格执法,对涉税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该曝光的曝光,该罚款的罚款,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要严格落实抽查制度,对市局部署的重点检查,市稽查局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出涉税金额出现重大纰漏的,在全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以此来增加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动力,促进各级加强管理、抓好收入。

七是要加强领导,凝聚合力。能否圆满完成全年收入任务目标,特别是能否打好第一季度组织收入攻坚战,实现首月、首季开门好,是对各级地税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现实考验。各级地税领导干部一定要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应对错综复杂局面的能力,把握全局,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征管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牢牢把握积极作为、科学务实的工作基调,充分调动起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凝聚起组织收入工作的强大合力,对那些迎难而上、积极进取、埋头苦干的干部要保护、鼓励、支持,对那些不思进取、无所作为、只说不干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在系统上下形成迎难而上、共克时艰的浓厚氛围。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从战略高度加强对经济税收形势的分析,把握工作规律,创新征管模式,善于发现和掌握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研究并有效稳妥地加以解决。要切实改进作风,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政策措施下移,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做到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集思广益,同舟共济,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要建立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分解目标,细化责任,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确保税收收入平稳适度增长,向各级党委、政府和省局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二)持之以恒抓创新,确保机制建设再上新水平。创新管理机制,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也是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工作开展的迫切需要。全市地税部门一定要强化创新意识,加大创新力度,用创新的智慧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大力创新税源管理机制,在市、县(区)两级设立税源管理机构,选拔配备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全面负责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着力解决税源管理中存在的职能分散、力度不够、水平不高、信息不畅、衔接不力的问题。要创新工作落实机制,积极探索实践抓落实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特别是通过多组织一些经验交流会、流动观摩会等,让基层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地感受中得到启发;通过多召开一些现场办公会、现场点评会、现场调度会等,让基层在相互交流中增加压力、激发动力;通过多尝试一些现场巡查、实地抽查、单位互查等,让基层在查漏补缺中明确落实的重点和努力方向;通过多组织一些外出参观学习,积极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的税收管理经验和做法,让基层学有方向、赶有目标。要创新责任考核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个单位、每个人员、每个岗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标准和完成时限,综合运用日常检查、重点抽查、在线考核、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实行全过程跟踪监控,掌握基层动态,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严格落实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该奖励的一定要奖励,该追究的一定要追究,有效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各个县(区)局、各个征收分局、各个单位都要树立争创一流的意识,确立争创一流的目标,积极打造自己的亮点,创造自己的特色。凡是创新性工作被省局及以上机关推广的,市局都将对创新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重奖。总之,全市地税部门要把机制创新作为推动地税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对待,认真查找阻碍地税工作开展的制度、机制、体制等方面的问题,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突破发展瓶颈,真正建立起制度管事、机制管人的良好运行机制。

(三)坚定不移抓规范,确保执法服务再上新水平。近年来,我们的执法服务工作有了很大改进,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在税收执法方面,各级要围绕解决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执法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构建税收执法全过程监控体系,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进一步深化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大力推进网上考核、网上检查、网上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健全执法内控机制,提高执法预警能力,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抓好各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有效防止企业钻政策空子偷逃税款,切实提高税收政策执行水平。在这里特别强调一点,无论收入任务多么紧张,都要始终牢记依法治税原则,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既要应收尽收、十足收齐,又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收“过头税”。

在纳税服务方面,各级要围绕服务经济建设,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主动走上经济发展的第一线,加强经济税收的分析研究,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要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依法落实税收扶持措施,努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走出困境,促进经济与税收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围绕服务社会发展,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退伍军人创业、残疾人就业、帮扶弱势群体、支援抗震救灾等,积极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收工作,支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研究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围绕服务纳税人,紧紧依托“征纳共盈”纳税服务品牌创建这个载体,全面优化纳税服务流程,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切实解决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要全面推进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纳税服务质量监督评价,切实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高办税效率,努力营造征纳双方和谐共赢的融洽关系。

(四)一以贯之抓基层,确保基层建设再上新水平。基层是地税事业的根基。市、县(区)两级地税部门都要继续把基层建设作为贯穿地税工作的一条主线来抓,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促进基层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今年,市局将把基层建设的重点放在规范税收管理上,按照“统一规范、提升质效,把握难点、重点突破,打造亮点、树立典型,立足中心、全力促收”的基本要求,从征收管理、执法管理、税种管理、单项工作管理、数据管理、征管责任区和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等方面入手,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标准和工作流程,全面提高基层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对这项工作,市局将制定下发专门的工作意见。各级一定要按照工作意见的要求,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全力组织实施;要注重自身实际,通过全面排查,真正摸清管理现状,找出薄弱环节,明确主动方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注重工作结合,把规范基层管理与“九清查”工作、税源管理、信息化应用、目标考核、组织收入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升基层管理工作质效。要注重树立典型,既要善于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认真加以借鉴,为我所用;又要善于培养、发现、总结、推广自身的典型,着力抓一批反映本单位工作层次和水平的亮点。春节过后,市局将选择部分基层分局作为联系点,进行重点帮扶。各县(区)局也要选择1—2个基层分局作为工作示范点,力争在全市乃至全省培养出有影响的典型,以此带动基层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坚持不懈抓素质,确保班子队伍建设再上新水平。人是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地税工作的开展,税收任务的完成,归根结底取决于系统上下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取决于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政能力和业务水平。因此,全市地税部门一定要继续坚持把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作为地税工作的根本保证来抓。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高标准、严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能力,更好地领导地税工作开展。要注重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举办读书会、邀请专家授课以及自学等形式,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感召力和重大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挥巡视检查的作用,认真探索完善巡视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抓好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巡视成果应用三个环节,不断提高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推动各级领导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实现新的突破。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全面落实《2009年全市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牢固树立大培训的意识,增强人人都要接受培训的观念,不断加大信息化工作培训、业务培训和政治学习培训力度。要用好网上税院、视频培训、院校培训等学习平台,落实考试、检查等考核制度,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更好地适应地税工作需要。

三是要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公务员登记、工人身份人员公务员考录等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全面规范岗位管理,梳理分类,明确身份,建立起分类人员信息库,在工资待遇、保险福利、选拔使用等方面,依法严格实施分类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公务员法》要求、符合地税实际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深化基层领导干部聘任制和岗位能级管理,加大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力度,通过换位子、压担子、实践锻炼等形式不断提高干部的能力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和骨干人才的管理,深入开展“岗位练兵”、“业务比武”、“能手考试”等活动,为地税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保障。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着力培养广大干部职工攻坚克难、永不气馁、勇往直前、永不言弃的锐气,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矛盾和问题的灵气,争创一流、敢为人先的豪气。要全面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教育,开展“道德模范”评选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以文学社、书画社和摄影社为载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推进税务文化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建立健全文明创建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深化文明创建工作,确保文明之花在地税生根发芽,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贸市场是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相对集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经营各类商品、货物的开放市场、封闭市场、固定市场、临时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市场等有形市场以及以自购、租赁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商场、商业城、商业街等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集贸市场开办主体的税收监控。集贸市场的开办主体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集贸市场内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公开办税,、公正执法,保护集贸市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集贸市场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税务人员有依法要求回避的权利;对地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为集贸市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国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排除市场税收征管中的各种干扰,及时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各类企业协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在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第九条集贸市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项。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十条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和集贸市场内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必须在市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集贸市场内拥有分支机构,应以各分支机构为单位,分别核算,并分别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市场内拥有两个以上经营摊点或在不同的集贸市场拥有经营摊点的,应以各摊点为单位,分别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各类纳税人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换验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生产经营场所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三条季节性集贸市场和定期经营的集贸市场内固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四条对在集贸市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地点的,预计持续经营超过30天以上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固定经营地点的或有固定经营地点,持续经营达不到以上天数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集贸市场内已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并且停业时间在15日以上的,可在停业前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停业。地方税务机关在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暂时收回或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后,应当予以办理停业登记。

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内,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停业期内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应相应调减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定额。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封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内已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歇业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歇业;不需要向工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歇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成申请歇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登记手续后,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凡在集贸市场内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

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纳税人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应从高核定应纳税额征收。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门机构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记账业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也可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期定额征管方式。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定期定额纳税人购买、使用发票的应与其核定税收定额相结合;临时经营纳税人需要购买发票的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或担保人;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并同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对集贸市场中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的或应税收入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纳入正常管理,继续提供各项纳税服务。

第二十条对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申报纳税。凡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简易申报方式按期缴清核定税款的,即视为已申报缴纳;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纳税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纳税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纳税人纳税定额。

第二十一条对集贸市场内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纳税定额、办理停歇业、实施税收行政处罚等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款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集贸市场内征收税款。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和税源情况确定市场的管理机构和征管形式。对规模较大的市场可实行设专门机构征收管理,实行划片分区管理,责任到人;对规模较小的市场可实行设组或双人上岗征收管理;对季节性、临时性的市场可实行巡回征收管理;对农村偏远的、较小的市场可实行专人征收管理或委托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市场税收征管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

第二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各类集贸市场的经营规律和经营特点具体确定对各类集贸市场征管的作息时间和对市场纳税人税收控管征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内各类纳税人控管方式的不同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对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建账核算的实行查账征收;对经批准设置简易账(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核算的实行查账定率征收;对经批准不建账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经批准使用税控装置的实行核卡征收;对临时经营纳税人实行查实或查验征收。

第二十五条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对集贸市场内月应纳税额较少、收入相对稳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税源大小和业户控管情况选择对纳税人实行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合并缴纳税款方式。

第二十六条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采取下列征管措施:

对建账不实,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直接核定当期应缴税款。

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与市场主体签定经营房屋、摊位买卖合同的或长期租赁合同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能有效控制的,可在合同期限内实行按月定额征收。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其他纳税人,应分别实行按天或按次征收管理。

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商品、货物进场登记、评估预征、质押担保,提供押金或担保人等管理手段。

第二十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严格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各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不得积压、占用、转借、挪用税款。

第二十八条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届满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集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扣押的鲜货、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三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在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电脑核定纳税人定额方法,推广多元化申报和税控收款机刷卡等申报方式,采取使用银行支票、电子卡、电子结算、银税一体等方式缴纳税款,尽可能减少现金收缴。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集贸市场行使税务检查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集贸市场纳税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统一的检查通知书;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象、照相和复制等调查手段获取检查资料和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人(包括为纳税人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应给予相应的罚款。妨碍税务征收、管理、检查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负责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税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种、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擅自在集贸市场征收地方税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集贸市场固定纳税人罚款在1000元以下、临时经营纳税人罚款在50元以下的由地税主管人员按简易程序当场直接处罚;对固定纳税人罚款在1000元以上*0元以下、临时经营纳税人罚款在50元以上*0元以下的由地税主管税务所按一般程序决定处罚;对纳税人*0元以上的罚款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一般程序决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集贸市场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集贸市场内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种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在不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具体补充规定。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第4篇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以下统称“税费”)。

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应按规定计算。为便利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于个人转租或再转租以及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入的2.5%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不得并入综合征收率征收。

第五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人”)代缴。

第七条各区县局、分局的税务所应认真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征收入库的各项工作,并可以为完税方提供代开发票的服务,同时做好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具有税费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人可确定为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经市地方税务局确认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人的资格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认定,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应与人签定《委托税款协议书》(一式四份)。同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向人核发《委托证书》。

第十一条人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依照《委托税款协议书》规定的范围、内容、权限以及期限进行税款的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义务,严格遵守市地方税务局的《委托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的工作。

第十二条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如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止或修订,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人,并修改或终止《委托税款协议书》,换发或取消《委托证书》。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税款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负责对人的办税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辅导和培训,及时向人提供税款所需的各种税收票证。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人提供发票。

第十六条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提供资料信息等。

第十七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和税收票证,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发票和税收票证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人应在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规定的完税凭证,税款专户存储,严禁挪用税款,并在次月10日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填报房产税科目(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第十九条人应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票、发票使用情况和征收税款的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依据实际入库的税款的5%的比例向人返还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人不得从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其退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人在税款的过程中,纳税人拒绝税款的,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人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与人在税款时发生争议,可以向委托税款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可以单方面终止《委托税款协议书》,取消其资格和《委托证书》:

(一)未按照《委托协议书》规定办理业务的;

(二)人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的;

(三)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人再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税款的。

税务征收管理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235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184号令),以及省财政厅今年7月份全省非税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信息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在不改变非税收入收支主体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现代化的非税收入信息管理平台,杜绝非税收入体外循环、乱收费及跑、冒、滴、漏现象;实现政府对各单位的非税收入收支的实时宏观监管,进一步提升我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水平,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为推进部门综合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奠定基础。

二、信息化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八大类。

待形成政府非税收入的款项,如预收款、暂扣款、押金、保证金等,同样纳入收缴管理范围。

经营性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是经营性非税收入:一是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二是经营的主体是履行有关政府职能、公共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三是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经营并使用税务发票或特定的财政票据。

三、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大举措,是杜绝乱收乱支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及省、市各级政府的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严明纪律,服从、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二)搭建网络平台,实施科学征管。立足于公共财政改革,建立集整体性、先进性、安全性、实用性和长效性于一体的非税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单位与财政、单位与银行、银行与财政之间的网络连接,完成开票、缴款入库业务,及时掌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执行、票据管理和资金缴交等信息,达到按规定项目、规定标准收费和自动分类、汇总,收入上下级划解、直接划转国库和财政专户,票据使用自动核销与手工核销相结合,实时监管执收单位收支运行状态等目的。在网络信息平台搭建后,整个非税收入收缴将按三种模式进行管理:1、凡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其收费项目全部纳入中心窗口统一收缴。中心设立专门窗口集中开票和集中收款,实行“执收单位受理、专人统一开票、专人集中收款和办理汇缴”的收缴分离管理模式,原单位一律不得另行开票收费。2、未在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且执收业务量较大的单位直接设立单位执收客户端,实行“单位开票、集中汇缴”的管理模式。代收单位当日内将所收款项汇总,并开具《**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3、不具备上述两条件的单位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实行“单位开票、直接缴款”模式。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银行窗口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乡镇收缴采用模式:以为民服务大厅为基础,由执收单位开缴款通知书,财政统一开票、银行收款。

(三)开展四项清理,建立各类数据库。一是清账户。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除经财政部门批准保留专项资金账户外,单位不得在银行开设任何其他账户和过渡性账户,否则将依法没收和追缴账户资金,并上缴财政。执收单位所征收的一切政府非税收入均必须通过收缴、罚缴分离或集中汇缴等方式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二是清票据。在启用信息系统前,对全县执收单位所使用的收费收据、收款收据和专用票据进行全面清理核销,核对账户余额与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款项,追缴应上缴财政管理资金;规范票据的使用范围,确定电脑票据使用单位和项目。根据目前实际情况,为不影响单位正常收费工作,采取清理一个挂接一个办法。三是清资金。依照政府非税收入划定的类别,清理执收单位收入来源,界定分类分项非税收入的范围。重点理清执收的往来款项、待定收入、应上缴收入、分成收入等易发生转移流失的非税收入核算环节。通过资金清理,核定资金性质分别划转国库或财政专户;核定属于往来结算资金的划转会计核算中心账户或财政专户。四是清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文件规定,对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是否依法的收费,是否存在擅自对非税收入减收免收或超标准、乱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编制完善《**县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时调整非税收入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五是建立非税收入资金分类管理、票据管理、项目管理数据库,编制执收单位代码和项目代码。

五、实施信息化管理工作时间安排及步骤

为稳步推进我县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信息化管理工作,从11月上旬至12月底完成县本级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实施步骤安排如下:

(一)11月上旬进行宣传发动工作,并同时进行设备采购和完成局内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二)11月上旬至12月中旬进行选定银行和落实代收服务网点、确定软件服务商、开展四项清理、单位挂接、授权等工作;

(三)12月上旬起分两批完成执收单位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12月底以前完成部分单位的信息系统安装调试工作;

(五)**年元月份信息平台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