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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举报奖励办法

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金融办,负责全县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日常工作。县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其征管范围负责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核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对检举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检举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保密。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工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检举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检举人,对化名或匿名检举者,不列为检举奖励对象。第五条检举奖励资金从县财政资金列支。

第六条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追缴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3%计发奖金,但每案奖励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5%计发奖金,但每案奖励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检举人,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七条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多个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最先检举人。但其他检举人在最先检举人检举后,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酌情根据情况在奖励标准内对其共同奖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检举的,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时间为准;非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的,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收到转办和交办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时间为准;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同时涉及县国税局、地税局的,以先受理检举的时间为准,同时受理检举的,以县国税局、地税局按征管主体税种作为受理的划分为准。

第八条负责查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县国税局或者县地税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检举人的申请填写《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的建议,并注明有关事项后上报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国税局或者县地税局上报的奖励建议,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申报程序审批同意后,制发《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通知》(附件2)通知检举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检举人应当在收到《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检举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3)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税收违法案件检举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县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检举案件名称、编号和检举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不填写检举内容和检举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一条检举人领取检举奖金时,应检举人的请求,检举案件的主查单位可以口头简要告与其检举线索有关案件的查办结果,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1.各乡镇(街道)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

2.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情况。

二、考核方式

(一)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按照“按月公布、年终考核、一次兑现”的方式进行考核,即按月公布收入完成进度,年终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奖,一次予以兑现。

(二)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情况。

按照百分制考核。

1.队伍建设(10分)。

(1)成立乡镇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治税工作(5分)。成立组织并正常运作的得基本分,未组建或未运作的不得分,未正常运作的酌情扣分。(2)制订委托人员考核办法,按季(或月)组织业绩考核,委托人员作用发挥好(5分)。未制订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2.税源培植(30分)。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中当年引进乡镇工业集中区企业个数、全民创业任务中当年新增一般纳税人企业个数和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户数任务的,分别计1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3.收入组织(50分)。

(1)组织开展纳税户日常巡查,认真做好帮办服务工作,按月上报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分析材料,督促纳税户及时申报缴纳税款(10分)。未及实上报情况分析或未组织开展巡查的不得分。工作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2)年内组织2次以上专项综合治税行动,开展税收清理检查并取得实效(20分)。未组织综合整治行动的不得分;无实效的酌情扣分。(3)所属企业在上级税收专项清理检查中未发现严重偷漏税行为(10分)。所属企业存在严重偷漏税行为被举报经查属实,或在县以上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偷漏税行为的,扣10分。(4)收入组织规范合理(10分),有县内拉税等破坏收入秩序行为的扣20分。

4.税源管控(10分)。

在排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税务登记证按户设立税源台账并及时更新,逐月登记纳税户的纳税信息并及时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反馈。未设立税源台账或虽设立税源台账但未按月登记的,或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税源排查及纳税信息的,此项不得分。

三、奖励措施

设完成任务奖、收入增幅奖和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奖共15万元。

(一)完成任务奖5万元。

1.完成当年公共财政收入任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完成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乡镇(街道)本级国税(不含营改增)收入任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在完成当年收入任务的前提下,税收占比在85%以上的,奖励1万元。税收占比低于85%的不予奖励。

4.完成年度罚没收入和计生抚养费征收任务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收入增幅奖5万元。

本级入库增值税增幅10%以上,其他乡镇增幅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税源培植、收入组织及管控奖5万元。

年度结束后,由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组织对乡镇税源培植及管控情况进行考核。得分在95分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90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奖励3万元;85分及以上不足90分的,奖励2万元。考核奖金主要奖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有功人员。奖金总额的70%用于奖励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党政正职的奖金比例分别占奖金总额的15%。

四、处罚措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乡镇(街道)年终目标考核全面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1.未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任务以及其中的国税收入任务的;

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一个定位、两手齐抓、三个落实、四个突破”为总体目标,以增加税收总量、提高财政收入、壮大财源建设为目的,充分挖掘税源,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全力推动开发区健康快速发展,努力实现开发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突破。

二、组织领导

税收是开发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解决当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行政运转和招商引资,用于农民土地补偿的财力保障。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开发区决定成立税收征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税收征管的领导工作,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三、具体措施

(一)根据开发区实际,税务部门要强化对正常生产企业税源的监控管理,加大对开发区建筑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重点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自2014年2月始,开发区辖区范围内所有新建项目、新上项目(包括工业、三产、流通等),均依法依规向开发区财税部门缴纳相应税收。任何项目、任何企业、任何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缴纳的税收,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税收缴纳入库。

(二)进一步挖掘税源,做到应收尽收。开发区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税款缴库的监控,对开发区所有税源进行普查,对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的纳税人,及时核实情况,采取措施防范漏、欠税;做到应收尽收。

(三)促使新上项目快批快建快投产,力争当年受益。开发区加大培植财源力度,加快融资步伐,建立过桥资金制度,帮助企业解决暂时资金困难,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项目的服务。加快开发区土地开发步伐,积极引进商品物流企业,实现利税效益最快、最大化,力争当年见效。

(四)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对方征收信息,加强信息比对,避免出现漏管现象,要联合开展纳税评定、执法检查和税收宣传等工作。

(五)深入开展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查漏补收、以查促管、以管促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稽查力度,对长期拖欠税款,拒不缴纳的企业,要采取税收法律程序,依法征收。以净化税收环境,规范税收秩序。

(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开发区税务部门要充分协调好各自纳税服务大厅的工作,要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在组织收入中认真做好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自身建设

(一)严格执行税法,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三)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要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四)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五)税务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或者非法干预、阻挠、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正确计算、申报、缴纳税款,不正确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销售情况等税收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必要时依法进入稽查程序。

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工业强县理念,围绕壮大工业经济规模、突破制约工业经济发展的瓶颈、改善工业经济发展环境,坚持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招商引资为途径,以园区建设为载体,立足本地资源,发挥比较优势,转变增长方式,推进体制创新,强化人才支撑,优化发展环境,推动集聚发展,培植壮大电力、煤炭、铁矿、建材、药化、农产品加工、白酒等支柱产业,做大做强一批工业骨干企业,努力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二、发展目标

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速保持在25%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在20%以上。到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35家,全口径工业实现现价总产值25亿元,形成3个以上年产值过亿元的工业企业。

三、主要措施

1、加大工业发展投入

(1)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县政府将各类支持工业发展的资金捆绑使用。县财政每年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论证争取、扶持奖励等方面,支持工业发展。

(2)坚持项目带动。县发改、商务、移民、国土、扶贫、民宗、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环保、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业项目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加大项目争取工作力度,为工业发展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争取每年有2个以上工业项目进入州级以上项目笼子。

(3)改善金融服务。促进银企合作,定期举办银企项目对接会。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简化手续,加大对工业项目信贷投放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补充到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增加担保融资额度。充分利用国有资产增加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提高公司的融资担保实力。每年为县域工业企业担保贷款2000万元以上。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工业贷款,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1年期以上的贷款当年新增1000万元以上的,给承贷机构1-2万元的奖励。

2、培育市场主体

(1)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立足本地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产品,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使外来资本、人才、技术、管理成为工业经济发展的动力。招商主体由政府为主转向政府、工业、中介组织并举。推行产业招商、项目招商、以商招商、委托招商、业主招商、网上招商等灵活多样的招商方式。调动和发挥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行责任到人,全程跟踪服务,力争每年引进2个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进入的产业和经营项目,都允许各类主体进入和经营。降低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新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以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两年内到位。

(3)鼓励投资工业。建立创业技术信息制度,鼓励和引导巴东籍在外地的工商名流回乡创业,鼓励和引导全民创业。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非工业民营企业向工业领域转移,鼓励和引导资源型工业企业由资源型工业领域向非资源型工业领域转移。属国家鼓励投资的产业,按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执行,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新办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实施税收增量奖励。扶持企业改善基础设施和扩大再生产,对当年足额纳税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扶持,按该企业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的50%予以扶持3年,3年后再给予一定的扶持。

(2)奖励民营经济大户。对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业企业,县委、县政府按其纳税额按税务部门核查的数额分档奖励。即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奖励20000元,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奖励10000元,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奖励8000元,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奖励5000元。对完成外贸出口任务的企业,按海关统计口径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7元。

(3)提供能源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在三峡库区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后,按上缴财政收入比例享受优惠电价。

(4)扶持企业上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上级部门的扶持政策,研究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西部开发、中部崛起、革命老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及省州出台的适用于工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主动为企业提供信息,并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申报争取工作。

(5)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对于完成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项目并实现成果转化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3万元的奖励。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县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扶持。

(6)鼓励企业认证。对新取得ISO14001环保体系认证、HACCP体系认证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新取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和新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的企业,按照《巴东县质量兴县奖励办法》予以奖励。认证奖励限于国家非强制性的认证。

(7)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开发。对新取得部级、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巴东县质量兴县奖励办法》予以奖励。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各类会展活动,推介企业产品和品牌。工业企业参加县政府组织或批准的各类经贸会展活动,对摊位费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8)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受聘于本县工业企业,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非公经济职称评审序列除外),在巴东连续工作满五年的,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对职工开展技能培训使其取得高、中级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吸纳其就业并工作满一年的,政府给企业适当补助。

4、构建工业发展平台

(1)加快推进园区建设。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的原则,加快巴东工业园区和湖北巴东移民工业园区的立项报批。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逐步开发、滚动发展的路子,把工业园区建成体制和科技示范区、项目资金和人才聚集区。

(2)鼓励企业入驻园区。凡进入园区的企业在土地、资金、水、电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上给予优先安排,并优先享受本决定的各类奖励扶持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加工制造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投资强度达到国家控制指标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予以奖励。凡乡镇引进园区新办的工业企业所实现的本级财政收入,80%划归引进该企业的乡镇。

(3)盘活工业用地。积极争取用地计划指标,加大土地储备,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的用地指标,通过调剂、盘活、置换、出让等形式,多渠道解决工业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按成本价出让供地,成本价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的最低价格出让。

5、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规范检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执法部门对工业企业的检查必须依法进行,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检查后报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备案。职能部门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受理、及时处理。严厉打击侵犯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对投资者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干扰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强化协调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认真开展纳税人评议职能部门的活动。对新办工业企业,从项目洽谈、用地、工商注册、环保到开工建设等手续,由专门的工作班子全程协助办理。对项目审批实行限期办理制度,凡属州内审批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从收到符合条件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必须办妥手续。

(3)减免有关收费,严禁乱摊派。招商企业、民营企业应缴纳的本级各部门规费免收。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实行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超过政府定价标准下限的50%。私营企业协会的会员费,严格实行民营企业主自愿缴纳。劳务输入、输出免收一切费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免收招工广告费。禁止在企业年检、年审时搭车收费。禁止乱摊派。

(4)营造发展氛围,提高各方积极性。各级各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宣传招商引资先进典型,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特色产业、名优产品及企业经营者与管理者进行大力宣传,及时反映工业经济运行动态,交流改革发展经验,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加快工业发展氛围。对在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成果和有突出贡献的国家工作人员,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人大、政协安排一定名额,依法选举民营企业大户为人大代表,协商推荐民营企业大户为政协委员。

6、完善领导考核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业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继续实行一名县领导,带领一个主管部门,协调一家银行,支持一家企业的“四个一”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履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职能。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工业主管部门工作汇报;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听取一次工业经济工作汇报。完善县领导和县直部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建立重点企业例会制度和现场办公会议制度。联系企业的县领导要经常主持召开重点企业发展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2)加大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抓好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分期分批选派一批干部到发达地区及高等院校学习,把优秀干部选拔到工业经济管理部门工作,配齐配强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优先提拔重用工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优秀干部。

(3)严格责任考核和督办落实。县委、县政府将工业发展列为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支持和服务工业发展工作作为县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定期督查通报工业进展情况。建立县直部门支持工业经济发展述职制度。由县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县委、县政府兑现奖惩。

四、附则

1、对县内旅游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工业企业,参照本决定予以奖励扶持。

2、矿产资源开采类企业不享受本决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环保、安全生产设施不达标的,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予奖励。

3、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类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

税务举报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广泛发动助推科研。万州区税务学会把税收科研工作列为年初工作安排的重点,将税收科研任务下达到各会员小组,在全年学会工作中狠抓落实。他们坚持学会与行政配合抓,将税收科研工作纳入年度学会和行政工作考核,并加强平时的检查、督导和抓落实。为切实搞好学术科研,该学会采取了公开课题立项及审定要求等学术“透明”作法。学会秘书处收到课题立项审批表后,在10日内进行汇总,与区局主管科室及学会片区大组负责人一起审定,然后通知各会员小组,凡经审定立项的课题,并如期保质完成的,学会发给课题费。各会员小组按片区大组提出的时间交稿,然后由片区大组确定交流时间、地点,组织本片区各会员小组交流,并将本片区的优秀论文(不超过论文总数40%)推荐到区学会,参加区国税局与税务学会组织的优秀税收科研论文交流。

通过税务学会在全区税务系统的广泛发动,仅仅在2012年度税收科研论文研讨会上,就收到论文49篇,评出特等奖6篇、一等奖2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6篇。

开展优秀课题申报。为打牢税收科研基础,区税务学会大力开展优秀课题申报。各会员小组按照学会下达的参考课题,结合本单位实际及科研力量选定自己的研究课题,定时报学会立项。根据区税务学会秘书处统一安排,各会员小组可申报立项课题1-2篇。课题论文要求观点、方法新颖,立论清晰,论据充分,逻辑性强,结论准确,具有较强的税收科研转化价值,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同时,学会公开奖励标准,对税收科研论文的立项课题费、用稿稿费、获奖奖励标准等进行公开,增大吸引力,调动写作积极性,使重点税收科研项目出彩。

通过扎实努力,学会2012年主打的6个课题大多已有明显收获:撰写的“对税务机关引导纳税遵从的调查与思考”、“关于推进国税系统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考”在研讨会上受到好评;撰写的“税务海量数据处理的难点及对策”被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举办的税务系统数据分析应用论文征集评选中获优秀论文奖;撰写的“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助推三峡库区可持续发展的思考”已被万州区科协评为科普成果,并奖励3000元;撰写的“ 西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已获重庆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论文评选三等奖;撰写的“关于促进收入合理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税制改革思考”被中国税务学会“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课题研讨会推荐参加中国税务学会年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