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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电监管范文精选

企业用电监管

企业用电监管范文第1篇

按照《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51号)要求,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于*年12月联合对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河南、贵州、河北等省区16个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煤矿供电情况进行了安全专项检查,实地检查了鄂尔多斯、临汾、本溪、峰峰、邯郸等矿区27座煤矿的用电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电力企业重视煤矿安全供电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煤矿安全供电的各项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煤矿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国有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程规范要求,健全规章制度,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和用电管理。但同时也发现煤矿供用电安全方面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主要有: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突出;电力企业供电管理、煤矿企业用电管理、供用电应急管理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等有待加强;已公告关闭矿井的停供电程序需进一步规范。

对专项检查反映出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对非法煤矿和公告关闭煤矿要严令禁止供电;重点研究解决农村电网建设标准低,不具备对一级负荷连续可靠供电的问题;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煤矿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离工作人员。瓦斯浓度合格,方可恢复供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针对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规划与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组织电力企业、煤矿企业加快煤矿供用电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煤矿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电力企业、煤矿企业各方面的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改造煤矿供用电设施。应当重视解决农村电网向煤矿供电的安全问题,使向合法煤矿供电的相关农村电网逐步具备对一级负荷供电的能力。

二、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明确关闭矿井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执法主体,加强监管,联合执法,确保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落实。各电力企业应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及时对政府部门公告关闭矿井停止供电,严禁向非法煤矿供电。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保证煤矿安全可靠供电。

三、加强供电企业安全管理

各级供电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础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供用电合同,把合法煤矿企业列为一级负荷,不将煤矿用户列入计划限电拉闸序位表。严格执行煤矿用户停送电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煤矿供电状况,特别注意不同供电营业区交界处的煤矿供电安全情况。同时,应当严格履行国家相关电价政策,切实执行《供电营业规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514号)等规定,允许用户自由选择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各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取消用户的选择权,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强化煤矿企业用电安全管理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矿井停送电制度。强化职工培训教育,提高电工作业人员素质,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不合格不准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操作,同时,供电企业配合煤矿企业培训电气工作人员。应当双回路向井下供电,主变压器采用一台运行一台热备用方式。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满足保安负荷容量的应急备用电源。对自供区电网和矿区用电系统进行全面的技术改造。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各煤矿企业必须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规划〔*〕146号),淘汰落后设备,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煤矿装备水平。

五、严格落实煤矿供用电应急措施

针对一些单位供用电应急预案存在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完善、事故处理措施不细、事故设想不全面等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供用电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的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煤矿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一旦停电必须迅速撤出人员,按规定检查、排放瓦斯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六、加强供用电设施保护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恶劣气候、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日益增大;煤矿供电线路下大量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和违章建筑造成“树线矛盾”、“房线矛盾”突出,严重威胁煤矿供用电设施的安全。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供用电设施的保护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线路走廊的安全隐患问题,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打击力度。各级电网企业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的巡查,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同时,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执法部门的紧密联系与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减少外力破坏。

七、加大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管监察力度

企业用电监管范文第2篇

首先,我代表公司欢迎国家电监会张处长一行到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公司是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的国家大型一类供电企业,承担着吉林市区及磐石、桦甸、蛟河、舒兰、永吉等五个市(县)144万用户的电力供应与销售任务,年售电量80亿千瓦时,居全省首位。今年以来,我们以国网公司“三公”调度暨优质服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供电服务监管办法》,通过不断规范供电服务标准,加大优质服务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广大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健康、和谐的供用电环境。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贯彻落实《监管办法》的重要意义

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强调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网家电网公司也提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应该说,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发展目标的确立,把供电企业的服务工作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供电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所以服务工作的好坏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同时更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供电服务监管办法》作为《电力监管条例》的相关配套法规,是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服务情况的重要监管依据,同时也是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能质量和服务工作的具体执行标准。因此,学习贯彻落实好《监管办法》,对于增强供电企业依法治企和照章办事的能力,对于供电企业自觉接受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以优质的服务营造和谐的供用电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这样的认识,公司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优质服务作为企业的中心工作来抓,以“抓党风、促行风,诚信在供电,满意在江城”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提出了“让政府满意、让社会满意、让企业满意、让百姓满意”的工作目标,并作为统领公司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科学规划电网,提高供电能力,为落实《监管办法》打牢基础

电网安全是优质服务的前提。因此,建设一个科学合理、结构坚强的电网,是提高电能质量,有效落实《监管办法》的重要保证。

首先,我们紧紧抓住城、农网改造这一难得机遇,加大对城乡电网的改造力度,初步解决了地区电网设备陈旧老化、自动化水平低、供电质量差等问题。2004年以来,我们在省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相继新建、移地建设了黄旗屯、化工、北华三座二次变电所,进一步增强了地区电网网架结构和电力输送能力。同时,开发完成了《城市电网规划辅助决策系统》,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完成了“十一五”城网规划的编制,为吉林地区电力市场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可靠的电力保证。特别是被誉为“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的农网改造竣工后,实实在在提高了农村电网的供电能力,农村照明电价由原来的平均每千瓦时0.62元,下降到了现在的每千瓦时0.486元,每年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3500多万元。

其次,大力提高电能质量,保证电力供应。根据《监管办法》中对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保证措施和考核标准,并严格执行。截至目前,公司各单位所辖客户的电压质量和供电可靠率等指标均能达到承诺标准。同时,为进一步优化电力负荷管理,实现有序供电,公司每年都要在市经委的指导下,对《事故限电顺位表》进行重新修订。由于精心调度,2005年以来,公司没有对任何客户进行拉闸限电。

第三,充分发挥“95598”客户服务热线的综合功能,通过统一受理全地区的客户故障报修、用电咨询、投诉举报等业务,使“95598”真正成为客户与供电企业快速沟通的桥梁。为保证恢复送电时限,切实提高履行供电服务承诺的能力,公司对内、外线报修业务进行了重新整合,成立了相应的故障抢修科和接电维护科,统一配置了人员和故障抢修车辆。今年1月,又在全省系统首家开通了电力故障抢修gis/gps信息指挥系统,使客户服务中心能够根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指挥抢修车辆,最大限度地保证供电安全。

三、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服务行为,确保《监管办法》落实到位

《监管办法》从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供电企业各专业服务工作的标准。因此,我们必须把服务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这样才能保证《监管办法》切实落实到位。

在营销系统,公司从用电工程设计审查及验收接电入手,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制定了《报装接电管理标准流程》,明确了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审核用户受电工程文件和装表接电的具体时限,有效缩短了供电周期。同时,站在满足客户需要,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积极主动为用电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中油吉化公司乙烯厂是吉林市的一家重要化工企业,今年新建了一座二次变电所,在设计如何获取电源时,我们发现该厂提供的供电方案虽然方法可行,但费用较大,于是经过现场勘察和反复论证,最后建议其更改了原先的设计方案,有效地减少了该厂生产成本的支出。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帮助调整运行方式,现场培训工作人员,大大缩短了变电所的建设工期,体现了公司“想客户之所想,帮客户之所需”的优质服务理念。

在电能计量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电能计量标准,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范》的要求,编写了近3万字的质量手册、28个程序文件和23个作业指导书,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电能质量管理体系。此外,公司还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电价标准进行收费,主动接受客户监督。每次电价调整后,公司都开展相关的电价普查活动,同时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将新的电价表在各供电营业大厅进行公布,坚持居民电价、电量、电费“三公开”。对于高压客户,我们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主动上门服务的方式,将上级调价的文件送到客户手中,使广大客户及时掌握了电价政策,清楚了用电情况,真正用上了明白电、放心电。

在生产系统,公司严格按照承诺要求,对需要停电的供电设施,通过新闻媒体提前7天向社会公示。对有重要客户的线路和客户专用线路,停电检修前,充分考虑客户的用电需求,积极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采取带电作业和“零点作业法”等,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时段,最大限度缩短停电时间。在对市广播电台进行线路改造施工过程中,为满足客户要求,工作人员要在每晚电台停播后和凌晨开始播音前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期间没有一次影响到电台的正常播音,赢得了客户的极大好评。

在农电系统,公司下属六个农电企业全部顺利通过了今年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标准考核验收,得到了省技术监督局的充分肯定。为切实解决农民交费难的问题,公司创造条件增加乡村电费坐收点,推行24小时值班制和收费窗口无周休日制度,确保农民安全用电和随时交费。目前,基层109个窗口单位全部安装了报修电话,及时受理农村客户的投诉举报和用电咨询。排灌期间,公司组建了上百个支农小分队,帮助农民客户解决春灌期间的各类用电难题。同时以加强“两所”建设为重点,在农电系统全面开展“四无一达标”竞赛活动,力争到年末实现无设备缺陷、无客户投诉、无新欠电费、无营业差错和低压台区损失率达标的目的。

在初步解决了无电镇和无电村的用电问题后,我们又将服务的重点放到了困难户和无电户上,建立特殊客户档案,对确实有困难的农户,开展义务服务和亲情服务,尽其所能的帮助解决用电难题。舒兰煤矿破产后,我们在接收部分负荷时发现有一住户因地处偏僻,一直没能用上电。得知情况后,公司立即组织施工人员在最短时间内为住户送去了光明,结束了这家住户长达18年无电的历史,以实际行动体现了供电企业服务作风的转变,履行了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义务。

在多经系统,我们重新组建了江城电力公司和招投标公司,对电力安装业务及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规范管理、一口对外。工作中,严格按照《供电服务监管办法》,以优质服务作为赢得市场的立足点,大力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实行客户代表制、工程施工承诺制和售后服务制。截至目前,没有发生“三指定”和变相“三指定”的现象,以诚信赢得了客户,以服务占领了市场。在今年的吉化公司70万吨乙烯扩建电源工程中,江城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日夜奋战在施工现场,抢工期,抓进度。在施工环境恶劣,运输车辆无法进入现场的情况下,该公司近200名机关干部组成攻坚队伍,仅用两天就将大量的施工材料运到了1公里以外的山上。原本需要120天才能完成的工程,最后仅用62天就完成了全部任务,并一次投运成功。中油吉林石化公司的负责人专程将写有“至诚至信,合作典范”的锦旗和感谢信送到公司,感谢公司为工程顺利完成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四、加大科技投入,自觉接受监督,以优质服务促进《监管办法》的深入实施

1、深入开展需求侧管理,提升供电企业服务形象。为使《监管办法》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我们针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实施了一系列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

一是与移动公司合作开通了电费信息短信服务功能,移动手机客户,可以随时通过手机发送短信查询最新的用电信息,也可设定缴纳电费信息提醒业务。为使更多的客户能够随时了解电量电费的使用情况,2003年以来,我们又陆续投资近百万元在城区居民住宅安装了电费公示栏,有效避免了客户因无意识欠费而被停电的事情。

二是针对收费难、欠费停电客户意见大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实时、自动的电话语音查询与电话催费系统。同时,在全体营销员工中开展“居民客户无停电收费”竞赛活动。鼓励员工以优质的服务感动客户,实施情感催费,避免由于欠费停电给客户带来的不便。

三是拓展电费储蓄业务。为进一步方便居民客户缴纳电费,我们与市商业银行合作,实现了“银电联网”。缴费网点由原来的16个,增加到近100个,其中还有昼夜缴费网点4个,使欠费客户在交费后通过银行联网系统,能够自动发出短信通知营销人员,有效缩短了恢复供电的时间。同时,客户还可利用雾凇卡和atm机进行电话交费或自助交费,使客户在存储电费的方式上有了更多的选择。

四是针对国家电网公司新出台的营业窗口服务标准,我们对窗口人员进行了专业性、礼节性的外语、哑语等培训,为残疾人设立了的“无障碍通道”。同时将窗口前移,开展“供电服务进社区”、经理接待日和“诚信在供电,满意在江城”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拉近了供电企业与客户的距离,促进了相互的理解和支持。

2、讲政治,顾大局,积极承担急难险重的任务。每逢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及特殊季节,公司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对各类突发事件,公司能从大局出发,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全力配合事故抢险。近两年来,吉林市相继发生了几起危及社会安全的事故。比如,中百商厦火灾事故、鸿博花园煤气爆炸事故及蛟河市腾达煤矿透水事故等,在这些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我们都表现出了极高的政治责任感。今年4月24日,蛟河市腾达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吉林供电公司不到一个小时,就为事故现场安装了临时变压器,并架设了一条作为抢险专用电源的供电线路,全力以赴保证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为抢险抽水工作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据统计,在这次抢险工作中,公司共出动人力40余人,车辆9部,支付各种费用80多万元。同时,为解决蛟河煤矿塌陷区6000余户居民及其配套设施搬迁的供电问题,我们又争取到2400万元资金用于永泰二次变的建设,预计今年可以投入运行。原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广才在视察公司后,曾深有感触地说,“供电系统不愧为服务行业的先进典型!”市委领导也曾在相关会议上发出要向吉林供电公司学习的号召。

3、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针对企业转供居民上访不断及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从2001开始,我们逐年筹措资金对破产和长期停产企业转供居民用电进行摘转供。截止目前,共计改造和接收各类用户近10万户。为保证安全用电,我们还对城乡结合部的供电设施进行了改造,共计接收各类用户6000余户,彻底解决了城乡结合部居民用不起电的问题,有效地化解了因困难企业停产半停产影响转供居民用电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4、严格服务监督,提升社会满意率。我们在全市下岗的省市劳模中聘请了8名同志为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暗访监督员,在社会各界聘请了400余名义务监督员,全面开展了领导包保、走访调查、新闻监督、暗访抽查等一系列明查暗访工作,专门检查公司行业作风和优质服务工作,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通过严格的服务监督,有效地促进了公司对《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客户对供电企业服务的满意率有了明显提升,投诉举报大幅下降,2003年和2004年,我们连续两年在全市政行风测评中,名列社会服务类第一名;在今年的“政府——市民一线牵”活动、市“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和省公司行风热线直播活动中,公司均实现了零投诉。

通过大力贯彻《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公司的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升,有力地促进了企业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近年来,公司相继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和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等一系列殊荣,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我市经济的腾飞做出应有的贡献!

企业用电监管范文第3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条为了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供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供电服务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00%,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00%。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等信息。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供电企业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供电服务监管的需要,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重大的用电投诉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供电企业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现场检查措施: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投诉记录等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在用户中开展供电服务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布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供电服务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服务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企业用电监管范文第4篇

随着电力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供电各方面需求也越来越多,但在当前的企业供电当中,却还存在一系列严重的用电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都给电力企业带来比较大的损失。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加强用电检查管理十分必要,只有加强用电检查管理,才能实现企业和客户的良好沟通,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本文主要进行市场经济环境下用电检查管理方式分析研究。

1市场经济环境下用电检查管理主要内容

在当前的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开展当中,主要内容包括三个,第一大内容是用电设备检查,针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人员来说,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加强相关设备检验,不仅要加强对各种直接设备的质量检验,还要加强对系统相关工作设备的质量检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问题和相关故障,还能从根本上消除相关威胁因素和风险。在发现相关问题之后,工作人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整改措施,及时修理和更换用电设备,从根本上提升用电安全性。第二大内容是状况检查,针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人员来说,要加大对一系列不合理用电现象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改善和优化电力线路以及系统,从根本上保证系统运行安全性,并从根本上加大针对性检验力度,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第三大内容是用电服务内容。针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人员来说,要采取多种用电服务方法,引导用户安全用电,且使得用户掌握相关设备检验方法,还要加大对安全用电相关知识的宣教力度,保证用户安全用电。

2市场经济环境下用电检查管理主要问题

但在当前的用电检查管理工作落实当中,还存在一系列尚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大问题是工作和需求不对等问题,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条件下,保证安全高效用电变得越来越重要,但针对用电户来说,需要从根本上保障自身用电利益,这就要求检查管理人员需要采取更多的服务方法,用户的需求和服务要求在从根本上产生了矛盾,导致用电检查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还会导致工作人员负面情绪出现。第二大问题是舆论导向相关问题,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媒介为了保证用户个人利益,舆论导向都面对企业服务方面以及检查管理等方面,且没有导向用户规范性用电问题方面,这样就会导致用电户安全用电意识减弱。

3加强用电检查管理的有效策略

要想从根本上提升用电检查管理效率,可以采取以下三大策略。第一,针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人员来说,要在掌握市场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基础上,把用户当作核心主体,从根本上满足用户需求,保证用户自身利益。针对用电企业来说,要想促进自身经济稳定发展,就要在满足用户需求的基础上,加大对用户的服务力度和管理力度,给予用户全面优质的服务。针对用电检查管理人员来说,不但要加强对用电户信息的深入分析,明确特殊化用户,还要落实用户分类管理工作,从根本上完善用户信息和资料,促进用电监管工作的长期稳定进行。另外,针对用电检查管理人员来说,要加强预购电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用电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情况总结,尽力维护良性缴费状态。第二,针对用电企业来说,要大力应用高科技技术,在结合企业内部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用电检查管理目标,从根本上优化检查管理相关内容。针对用电检查管理人员来说,要大力应用完善的用电设备,企业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设备优化等相关工作,还要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的优惠政策,从根本上提升用电检查管理效率。另外,针对用电检查管理人员来说,要大力应用先进的遥控设备,及时发出相关指令,还要对相关设备应用情况的动态化监控,保证相关报警设备完善性,促进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落实,给予用电户优质化的服务。第三,针对用电检查管理工作人员来说,要不断完善用电检查监管制度和体系,加大对特殊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调研,及时发现用电不安全相关问题并有效解决。另外,还要完善群众监管制度,加大对不规范用电现象的监管,制定奖励性措施,鼓励群众监督举报。

4结语

企业用电监管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电子监管网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重要作用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编码技术,对企业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的全国性网络系统。该系统对入网企业的每一个产品都标注数码信息后,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终端等途径可以查验商品真伪,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通过网络可以迅速掌握产品营销信息,执法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假冒信息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推广应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对于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产品结构升级,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市是国家确定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试点市。市政府将试点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筑诚信体系、创新产品质量监管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从实现全市更快更好发展与构建“和谐**”的高度,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切实将这项维护企业和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按照“有限目标,重点突破,逐步铺开,确保成功”的工作思路,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企业自愿相结合、电子监控与技术设备相匹配、市内产品与市外产品相呼应、部门分工负责与各方协调联动相结合的原则,抓住重点产品,采取有力措施,分步深入推进,确保试点成功。

总体目标:从现在开始到2007年底,全市所有适合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全部入网,在全市城乡销售网点布设信息查询终端2万台以上,建成市、县两级质监执法打假指挥监控系统和执法部门信息化联动系统。

阶段目标:到**年6月底,以食品、农资、建材产品为重点,组织260家生产企业入网;在城区销售网点布设信息查询终端250处;在重点乡镇和重点村“农家店”布设信息查询终端200处;在农户布设“村村通”信息查询终端3千家;建成质监系统市级执法打假指挥监控中心。

到**年底,以食品、农资、建材产品为重点,全市发展入网企业510家;在城区销售网点布设信息查询终端950处;在重点乡镇和重点村“农家店”布设信息查询终端450处;在8千家农户布设“村村通”信息查询终端;建成质监系统市、县两级执法打假指挥监控系统;启动执法部门信息化联动系统建设。

到2007年底,全市所有适合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企业全部入网,在全市城乡销售网点布设信息查询终端2万台以上,建成执法部门信息化联动系统。

三、加大推广应用试点工作的力度

(一)鼓励市内重点生产企业入网。以我市食品、农资、建材产品为重点,积极动员白酒、葡萄酒、桶装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奶粉、肉制品、碳酸饮料、含乳饮料、大桶装饮用水、农药、化肥、种子、饲料等生产企业入网。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有关部门在受理国家、省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国家免检申请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评选。

(二)对入网产品流通提供便利。对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应用电子监管码纳入商业企业进货验收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已使用电子监管码的产品,商业企业可以简化其他验收手续,有关部门可以减少监督频次。

(三)择时公布入网产品企业目录。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国计民生并适合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重要产品都应尽快入网。具体产品企业目录由市“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批准后。自**年7月1日起,对列为入网产品企业目录而未入网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和年检。

(四)引导外埠企业积极使用电子监管码。外埠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食品、农资、建材等商品,由对该产品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向生产企业通报试点情况,提请厂家在产品进入我市市场前,使用电子监管码。对已经使用电子监管码的外埠商品,进入我市市场时简化有关手续。

四、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级政府对推广应用试点工作负总责。在市政府成立市“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持,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和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研究解决应用推广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密切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