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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风险范文精选

工程法律风险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第1篇

一、必须明确建筑法律关系及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关系。广义的建筑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它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本文中的建筑法律是指广义的建筑法律。建筑法律一般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围,调整工程建设活动和建筑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时也能成为建筑法律的一部分。

建筑法律关系即建设关系,就是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如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筑法律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生产活动,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生产场地移动,生产条件艰苦,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生命财产相关。《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从投资体制、价格政策、市场机制等多方面予以保障,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振兴发展,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有利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承发包行为,建立健康、效能、有序、统一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用以调整建筑关系的法律还不完备,但在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来看,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学懂用精建筑法律,对加强施工管理,创造工程效益,减少法律纠纷带来的损失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项目管理中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我们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与国家行政机关、发包方(业主)、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或其它经济实体的业务交往活动,主要靠法律来调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若不注重法律的作用,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会愈积愈多,法律纠纷也会接踵而至,不但耗费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建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下面就简要谈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一些易潜伏的法律风险。

(一)、对国家制定的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条款进行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后可以达成和约。同样,建筑法律关系中,由于建筑标的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建筑关系各方都要受到国家许多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国家用以调整建筑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建筑关系各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建筑企业若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就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二)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天不足”,势必会造成项目实施中的被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大多与当初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时把关不严有关。

1、资信审查不到位。在订立工程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不论是发包方还是劳务方)的资信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基础性的工作,这一点,我们大多数建筑企业还是相当重视的,但迫于竞争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做到仔细审查。发包方资信的瑕疵可能会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工程款,劳务方的资信瑕疵可能使我们不能有效管理劳务队伍,工程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因对方的资信不良而造成法律纠纷,我们始终都是受害者。

2、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忽视特别条款。大多数承包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级达成一致后,通常的做法是套用一个现成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在当地普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上填空并签字。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十分不利的,为今后维权埋下了重大隐患。当然,这并不是说以示范合同文本为基础设立合同毫不可取,而是此中存在一个针对具体项目设定特别合同条款的问题。无论合同示范文本或现有法律规定,都是在考虑了一般工程承包活动中共性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所作出的原则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结合个案实际对其加以细化和补充,往往造成签订的合同漏洞多、争议多。另外,对于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的项目,合同中如果不对这种特殊性作出必要的考虑,就难以顺利履行,引发争端的概率就会增多,而且会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

3、付款条件不明确。若付款条件不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难以证明,则容易成为维权障碍。如在一些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中,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总承包商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为前提条件。分包商施工完毕后,虽单项工程已经竣工,整个工程甚至也已投入使用,但总承包商一直以未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理由,拒绝向分包商支付质保金。

4、盲目采用低价策略。一些建筑公司为了能够在招标中中标,采取低价投标策略。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因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建筑公司感到工程利润空间较小,便与发包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格,要求多支付工程款。这便很容易被发包商以建筑公司意图变更合同行为的违法性,起诉到法院得到法庭的采纳。非但建筑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还还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5、被业主拖欠工程款。被业主(建设方)拖欠承包工程款(包括垫资款)等各类资金已是目前建筑企业面临着的一个重大经济问题,造成拖欠的因素很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建设单位的行为不规范。许多建设单位把拖欠承包工程款作为经营手段,通过拖欠承包工程款把大量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导致拖欠问题日益严重;二是由于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管理密集型行业,门槛较低,造成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十分严重,市场供求的失衡导致了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地位不平等、交易条件不公平,形成拖欠。三是一些建筑业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期的拖延,有的还发生了质量隐患,引发了合同纠纷,给建设单位拖欠承包工程款提供了借口。

(三)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在订立合同中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形外,在履约过程中有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等等。

三、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中如何有效进行法律风险的控制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风险很多是众所周知的。我们不能左右市场风险、自然灾害、政策风险等给我们建筑企业带来的潜在危险。但是我们建筑企业自身有能力通过自身努力来减少甚至化解风险因素。其中在项目管理中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维护建筑企业正当利益、减少法律纠纷,就是重要的方法。

(一)以法律武装建筑企业。近年来建筑企业的法律纠纷的代价是沉重的,教训是深刻的,其原因就是我们建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律、不懂得运用法律。前车之鉴,我们要以法律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避免法律风险,保持施工正常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做到:一是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的宣传教育。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法律学习制度,定期开展法律讲堂,着重对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企业整体法律意识和知识。二是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企业法务人员,条件成熟可以组建企业法务部门,专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行使监督职能,要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领域加强过程监督,主要是运用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是双方履行义务的重要的书面依据,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最重要的证据,一场官司的输赢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决定了,所以说“官司打得好,不

如合同签得好”所谓合同签得好是指合同条款约定明确,双方意思表示清楚,文字内容无歧义。而我们的具体业务人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往往凭借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参加合同的谈判和拟订,再加之合同双方一开始合作时关系都比较好,往往在一些问题上抹不开情面不好意思较真,所以难免有考虑不周和失误之处。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来就很被动,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因此必须把好合同签订关。如何把好这一关,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转1、坚持利益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放弃权力等于自残,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建筑企业都应坚持的原则。业主与承包商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授标后商签的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可以以法为据、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

2、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签合同,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大中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3、多方面严格把审查关。尤其是要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等等。

4、善于合理分配潜在的条款风险。在策略安排上,施工企业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方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方的损失拒绝补偿,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方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5、谨防发包方设置软条款。软条款是指合同一方掌握关键权力,另一方能否顺利履行,取决于掌握关键权力的一方,该条款对于弱势一方而言即为软条款,软条款实质上就是合同陷阱。比如,合同不规定发包方审核工程量的期限和批准付款的期限,开工日期过于刚性,顺延工期的条件过于苛刻等。工程合同是一种特别需要双方相互协作的合同,对发包方的任何一项协作内容,如果不规定期限,就有可能成为工期索赔的陷阱。另外,工程内容和范围如果不明确,也有可能成为工期索赔的陷阱。

6、合同的一切内容必须书面化。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确定。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三)履行合同时依法维权。

1、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合同金额大、周期长、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自身特点决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尽可能的消除隐患,减少纠纷的发生,但不可能杜绝纠纷。所以,任何工程发生纠纷都是正常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在纠纷发生前以及纠纷发生后提高防范意识,争取占据有利主动的地位,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在履行合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公司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有防范意识,要恪守职责,勤勉谨慎,小心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和工作职责。

2、管好签字的人和笔。我们一定要教育和管理好我们派出签字的人,他们手中的笔重千斤,他们签的字值万金,他们在工程上所签的一切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一定要慎重,决不可签人情字、糊涂字。采取的最好是将工程中签字的权利相对集中,签字需要授权,没有经授权就不能签字,并且签字的人根据工作需要越少越好,这应当形成我们建筑企业的一项制度严格执行。

3、不轻易承诺或被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往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切不可以轻信对方口头表态和承诺,凡是口头上承诺而又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是不可靠的,也是日后产生纠纷风险的所在。同时,要坚持原则,不能轻易表态或承诺,更不可以随便给对方出具涉书面材料。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建筑经济

一、工程合同管理

1·概述

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依法签定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竞争的"规则"、运行的"轨道"。

工程合同管理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政府对工程合同的宏观管理,第二层次是工程师对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对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制定法规

·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学会)编制标准合同条件

·设置专门机构监督合同执行

·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合同争议,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制定法规

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签定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进行原则上的规定,如:美国的《建筑统一条例》,日本的《建筑业法》等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原则规定。

又如由德国建筑工程承发包委员会(DVA)编制,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DIN)审定作为工业标准颁发,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条例"(简称VOB),是进行工程承发包以及合同管理的依据,虽然它不是建筑法,不居于正式法律,只是一种条例,但是,它规定一切国家投资的项目必须严格遵照此条例。

3·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学会)编制标准合同文件

制定标准的合同条件是政府对合同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国际上较著名的一些标准合同条件一般是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权威专业人士组织制定,由政府认可,工程参与各方可参照执行。经过长期的工程实践,再进行修改完善。这些标准合同条件能比较公平合理地划分风险责任和权利义务,一般较科学、严谨,易于为合同双方所接受;长期使用为广大工程管理人员所熟悉,便于理解和沟通,大大地减少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冲突,节省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精力和费用。

4·工程师对工程合同实施的管理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工程合同的具体管理任务一般由工程师即专业人士完成。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文本中,对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均有具体规定,如FIDIC条款。这些具有丰富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工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比业主更能有效、科学地进行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

二、索赔及争议解决方式

1·概述

索赔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关键,索赔的实质是对合同价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建建工程管理中的体现。通过立法确定索赔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应有地位,制定索赔处理和争议解决的程序、方法、方式是政府对合同进行宏观控制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2·国际上的争议友好解决方式

美国在工程合同争议解决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多种中间调解方式,统称为"解决合同争端的替代方法(AltematDisputesResolution-ADR),其中由双方共同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中间调解人的方式有以下凡种:

·小型审理

·中间审理

·合同争议评审团

上述几种方式虽然略有区别,但本质上类似,其结论一般都不具备最终的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下面以DRB为例介绍中间调解方式:

1.争议评审团DRB

争议评审团起源于美国,经过多年的实践,美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其实质是争议双方邀请第三者进行中间调解,不过它的组织和工作程序比较完善,由十四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裁协会(AAA)制定了一种可供建筑业选择使用的争议解决程序(ADR)。

争议评审团成员的组成是由双方各选定一名工程合同方面的专家,该专家要得到对方认可,然后再由被选定的两人共同推荐第三人作主席组成。

争议评审团的优点如下:

·费用由合同双方共同负担,争议评审团为双方服务,易保证其公正性和中立性。

·成员不得与合同任何一方有妨碍其行为公正的联系。

·争议评审团要在工程一开工就介人工程,并定期访问现场,能够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有关合同执行情况和索赔事宜以及潜在的争议。

·争议评审团成员都是工程技术合同管理方面的权威,以保证其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影响力。

尽管评审结果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法律最终约束力,但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为双方所接受,即使提交仲裁或诉讼,仲裁机构和法庭大都会尊重评审团的评审结果。评审团在解决大型国际工程合同争端中已日益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有些合同条款将采用评审团方式特别古专用条款中说明。世界银行己作出规定:凡其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都要求在仲裁之前采用评审团方式进行调节,并且制定了有关评审团的评审程序和组成的建议条款,作为对FIDIC条款的修改。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做法,如香港的DRA(DisputesResolutionAdvisor)方式。

2.合同上诉委员会(TheContractAppealsBoard-CAB)

美国的合同上诉委员会是美国各级政府建设部门都设置的一个组织,其职责是主持解决该部门内有关的合同争端。为了规范合同上诉委员会的工作,美国国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合同争端法"(TheContractDisputesActof1978),及"法庭改组法"(thecourtreorganizationactof1982),成为各级建设部门合同上诉委员会的工作纲领,其目的是及时地审理解决合同争端(合同纠纷),减少法庭诉讼的数量。

美国联邦政府合同上诉委员会对合同争端处理工作,做了以下的规定:

·各级政府建设部门的合同上诉委员会必须有3名以上的专职审理员。他们应具备5年以上的公共合同法律方面的经验,由各级建设部门的领导任命。

·在合同争端审理期间,承包商仍应按合同要求继续施工,不得停工。

·合同上诉委员会可以发出传票,要求合同争端的有关人员出庭作证。如拒不出庭,当地的地方法院将命令其出庭;否则,以藐视法律治罪。

·合同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争议双方如不服从,皆有权向上一级法庭起诉,即可向"美国索赔法院"(theU.S.claimCourt),各级"上诉法庭"(thecourtofappeals),甚至"美国最高法院"(theU.S.Supremecourt)上诉。

从以上合同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特点可以看出:

·无论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是各级政府的建设部门,都把及时地解决合同争端放在重要的地位,要求及时合理地解决合同争端,防止其大量地转入法院诉讼范畴。

·许多合同争端调解组织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由于受到政府及法律上的支持,带有准法律的性质。

·合同争端审理组织做出的调解决定,虽一般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争议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可以拒绝接受,但如果争议双方在接受审理以前达成协议,同意审理组织的调解决定具有约束力,该调解决定一旦证式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3·合同争端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

仲裁或诉讼是解决合同争端的两种最终方式,属于法律最终解决方式。国际仲裁惯例是或裁或审制,即合同双方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且结果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仲裁的另一个特点是仲裁不执行属地原则,而由合同双方共同选定某一仲裁机构进行,由法院保证其得以强制执行。

尽管仲裁或诉讼不是合同争端采用最多、最合适的方式,但由于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它的存在对双方采用友好解决方式具有很强的造势作用。在这两种方式中广般国家都强调尽量采用国际仲裁的方式,且多数标准合同条件都有专门的仲裁条款,合同双方会在专用条款中将所要选择的仲裁机构给予明确。国际仲裁机构都有一套自己严密成熟的仲裁章程、规则和程序。

世界各国一般都会制定仲裁法来规范仲裁行为,其中包括工程合同争议仲裁。由于工程合同的专业复杂性,有些国家会针对工程仲裁专门立法和成立仲裁机构。

美国仲裁协会(AAA)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仲裁机构。它制定了《建筑业仲裁规范》,该规则是由仲裁协会征求了美国土木建筑行业的讨论意见后最后定稿的,作为仲裁法来执行。仲裁规则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详细规定了仲裁的组织、程序、工作方法、裁决方式、仲裁费用等,是比较完善的仲裁法规。

德国的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各选定一仲裁机构,由选定的两个仲裁机构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或合同双方对协商结果不服,再由两个仲裁机构共同选定第三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其结果为最终裁定。这与一般国际仲裁惯例不同。

三、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就是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预防和控制的过程。建筑工程由于其规模大,周期长,生产的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尤为重要。风险管理是对项目目标的主动控制。首先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识别,然后将这些风险定量化,对风险进行控制。国际上把风险管理看作是项目管理的组成部分。风险管理和目标控制是项目管理的两大基础。

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转移是工程风险管理对策中采用最多的措施,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两种常用方法。

1·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向保险人(公司)文付保险技,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在工程建设中可能产生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国际上强制性的工程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社会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和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

·机动车辆险。

·十年责任险和二年责任险。

·专业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在实施期间的所有风险(不包括除外责任)提供全面的保险,即对施工期间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其他物质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ThirdParty)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过去,一切险的投保人多数为承包商,现在,国际上普遍推行由业主投保工程一切险。

在国际上,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设计、咨询专业人士均要购买专业责任险,对由于他们的设计失误或工作疏忽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偿。

国际上工程涉及的自愿保险有以下凡种:

·国际货物运输险(InternationalCargoTransport)

·境内货物运输险

·财产险

·责任险

·政治风险保险

·汇率保险

美国保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命和健康保险,另一类是财产和意外伤害。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美国工程保险险种:

·承建商险(BuildersRisk),相当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险(InstallationFloater),即安装工程一切险。

·劳工补偿险(WorkersCompensation),即工伤险和意外伤害险。

·承包商设备险(ContractionEquipment)。

·机动车辆险(Automobile)。

·一般责任险(GeneralLiability)。

·职业责任险(ProfessionalRisk)。

还有两种由业主将工程项目各方风险综合起来,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项目,一是"综合险"(Wrap-up),二是伞险(Umbrella)。

美国工程保险的通行做法和特点是:

·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业务中充当重要角色。

·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工程保险业发展提供了保障。

·投保人、保险商通力合作是控制意外损失的有效途径。

·保险公司返赔率高、利润率低。

2·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是指担保人(一般为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商业团体或个人)应工程合同一方(申请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的书面承诺。

工程担保是工程风险转移措施的又一重要手段,它能有效地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许多国家政府都在法规中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担保,在标准合同条件中也含有关于工程担保的条款。

国际上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如下:

(1)投标担保(BidBond/TenderGuarantee)。

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之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金(俗称抵押金)或投标保函,保证一旦中标,则履行受标签约承包工程。一般投标保证金额光标价的0·5%-5%。

(2)反行担保(PerformanceBond)。

是为保障承包商履行承包合同所作的一种承诺。一旦承包商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给予赔付,或者接收工程实施义务,而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继续反行承包合同义务。这是工程担保中最重要的,且是担保金额最大的一种工程担保。

(3)预付款担保(AdvancePaymentGuarantee)。

要求承包商提供的,为保证工程预付款用于该工程项目,不准承包商挪作他用及卷款潜逃。

(4)维修担保(MaintenanceBond)。

是为保障维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时,承包商负责维修而提供的担保。维修担保可以单列,也可以包含在履约担保内,有些工程采取扣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

以上四种担保是国际上常见的工程担保种类,除此之外还有几种:

(5)反担保。

即担保人为了防止向债权人赔付后,不能从被担保人处取得补偿,往往要求被担保人另外提交反担保作为担保人开具担保的条件,这样,一旦发生担保人代被担保人赔付后,就可以从反担保的担保人处取得补偿。超级秘书网

(6)付款担保(PaymentBond)

是指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的为保证承包商按时向分包商、供货商、支付款的担保。

(7)业主支付担保。

指业主向承包商出具的担保,业主如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支付工程款给承包商,由担保人向承包商付款。

(8)分包担保(SubcontractBonds)。

在工程建设中,总承包商要为分包商的工作对业主负完全的负责。因而,总承包商为了保障自己不被分包所累,防止分包商违约与负债,通常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9)临时进口物资税收担保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第3篇

一、开展“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活动的指导思想

律师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客观要求。广大律师要深入学习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把开展“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活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实际行动,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贴近基层、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为农村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开展“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活动的目标要求和服务内容

按照市司法局对此次活动的安排部署,我区的达和所、西蜀所,市局直属的典章所、精辞所、弘齐所、金时代所、鸿成所参与我区“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活动的具体实施。

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实际,着力研究法律服务的新课题和新领域,要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特别是农村招商引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需求,充分发挥律师的自身优势,通过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诉讼和非诉讼等方式,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提供法律服务;

(二)为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服务;

(三)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四)在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三、开展“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活动的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12月)。区司法局公律科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各律师事务所落实、确定“律师奉献进千村”的具体乡村、社区(详见附表)。

(二)全面开展阶段(20*年1月至20*年12月)。律师事务所要逐项深入农村和农户,深入社区或小区,通过发送、张贴法制宣传资料,进行法律咨询,写作法律文书等形式,向村民、居民宣传与他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和帮助城乡居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结合当前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权益保护、工资拖欠、劳动保险、工伤待遇、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实际,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和专题讲座,帮助他们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律师要在为城乡居民服务的过程中,参加村镇、社区组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发挥律师法律知识的优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扩大法律服务在调处矛盾纠纷中的影响。

(三)总结表彰阶段(20*年12月)。12月10日前,参与我区“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活动的各律师事务所要将开展活动的情况向区司法局写出专题报告,由区司法局汇总后上报市司法局。市局将对在“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表彰。

四、开展“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活动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活动的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以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廖平凡为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胥雪龙为副组长,局政工科、公律科负责人,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由区司法局公律科负责。将此次活动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好司法行政工作的立足点、切入点和结合点,创新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制定切实可靠的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丰富多样的开展此项法律服务活动。活动时间及次数自定。但服务时间每所每人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参加律师不得低于80%。各律师事务所要把工作目标分解到人,定职责、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确保“律师奉献进千村工程”活动落到实处。

(三)区司法局要加大对各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农案件的指导。对影响较大的涉农案件要组织律师依法维权,各律师事务所要发扬奉献精神,克服形式主义,转变工作作风,在活动中不得增加乡镇(街道)和农民、居民的负担,食宿、交通及工作中产生的费用一律自理。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第4篇

1.1风险意识淡薄

大多数施工人员缺乏规范的技术标准,安全管理理念淡薄,这使得很多问题层层嵌套,公路工程安全管理的难度很大;其次,建筑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很多高素养的青年人不愿意向这个领域涉足和迈进,很多具有专业知识水平的技术人员也会对工程活动存在偏见性,加大了整个工程的危险系数;最后,我国的很多管理水平对于工程风险的专业手段欠缺,很多风险明显存在,却由于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差异得不到解决。

1.2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项目风险及其解决方案的法律法规,但是仍欠缺实际性能较强的法律,在建筑领域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且很多法律只是规范性的推荐并不是强制的执行,因为很多监护施工项目是由政府来承担的,风险成本也是政府进行控制的,所以很多资金没有得到充分营运,使得我国建筑领域的风险管理难度再一次加大。

1.3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理存在漏洞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理不到位也是风险加大的重要原因。国内监护施工现场虽然是按照上面的管理制度去操作,却任然需要特定的监理人员去对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以便对一些施工过程的重大失误及时发现,减少不必要的施工成本的浪费,可是很多建筑施工场地没有重视监理人员的特殊作用,造成了很大成本流失和施工错误,有的虽安排了监理人员,却没有专业的素质去解决和发现施工过程的问题,不能自发的研究和分析所出现问题的对策,或者缺乏立体化的监理过程,使得一些监理在一些环节存在断层,监理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这也使得施工进度和质量受到影响。

2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风险管理的有效途径

当今我国的施工现状使得很多施工工程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很多工程长期受困于这些因素而没有较好的业绩,随着很多新的问题的不断的涌现和新情况的出现,我们有必要积极探索可能改进的措施。通过对问题的延伸,我们可以对施工项目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下面是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风险管理的工作要点。

2.1加强合同风险管理

建筑施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行业,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建筑施工横跨了自然、社会、经济、法律、道德、技术等各个领域,必须通过法律条文予以规范,更要通过合同等书面形式作为先行官来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实际的操作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各方的权益,通过法律的硬性规定来约束诸多行为,重视法律在解决相关问题的强大作用,以防不利情况出现时束手无策。要针对建筑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在企业中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机构和部门,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要适时地进行补充修改,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已经不能阻止网络这样重要的服务工具,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控制工作的有关网络制度,如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岗位权责制度、决策制度、请示报告制度、风险评估制度、专业工作制度、报表制度、档案制度、奖惩制度等,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明确控制法律风险内容及其方法。

2.2提高整体施工队伍的风险管理意识

应该果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观念。在实践中,我们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风险管理知识的了解。在对施工技术和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解的同时,要重视对公司的领导或者中层干部的培训,积极引进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在公司重大的工程项目和经济活动中要主动向相关的专业人士和权威机构咨询,邀请专业的施工人才介入,而不是被动的等待出现问题了才请风险管理来弥补。那样对降低企业的风险很不利,也有损于增加公司的经营效益。鉴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这些情况,我希望业界人士积极呼吁,不要再走那些浪费金钱的来路了,要聘请风险管理的顾问在公司内部展开培训。同时,如今的经济高速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切不可再倒在了法律这条坎上,在信息化社会中,要积极构筑合同和法律管理的组织制度网络,提高大家的风险意识。

3结语

工程法律风险范文第5篇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2年底我国的建筑业从业人数达3893万,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

近几年来,虽然各级政府对建筑安全工作非常重视,但安全生产的整体形势还是比较严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据统计,2002年建筑业发生事故1208起,死亡1292人:2003年发生事故1278起,死亡1512人;2004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必然会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给事故的受害者自身和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我国建筑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建筑安全风险管理水平比以前有大幅度的提高,建筑安全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然而,由于政治、经济、技术、文化等发展水平所限,目前我国建筑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2.1法律、法规方面

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诸多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建筑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体系,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伤亡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己暴露出不少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习惯采用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等问题。

2.2政府监管方面

建筑安全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少,经费不落实,不能满足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监督管理手段落后,方式单一,监督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筑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2.3企业安全风险管理方面

一些施工单位过分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防护措施得不到落实;个别单位甚至认为安全管理是一种“纯消耗”,投资安全管理会降低收入,从而取消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致使安全生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施工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普遍存在。

3建筑工程项目风险控制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并非不可控制。在对建筑工程项目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项目风险管理者所要做的是以项日总体目标为依据,根据具体的风险性质及潜在影响,规划并选择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控制纯风险并尽可能地利用投机风险,将风险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以减少损失,增加收益。

3.1编制建筑工程城目风险应对计划

编制建筑工程项目风险应对计划是制定应对风险的策略和应对措施的过程,目的是为了提升实现建筑工程项目目标的机会,降低对项目目标的威胁。编制应对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的严重性,应对风险所花费用的有效性,采取措施的适时性,以及与工程环境的适应性。编制应对计划的依据是风险管理计划和风险清单,风险的特征,项目主体抗风险能力,风险详细分析资料和可供选择的风险应对措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应对计划是项目风险应对措施和项目风险控制工作的计划和安排,是风险管理的目标、任务、程序、责任和措施等内容的全面规划,其内容包括;对己识别风脸的描述,风险承担人及其应分担的风险,风险分析及信息处理过程的安排,每项风险的应对措施及实施计划:采取措施后期望残留风险水平的确定,风险应对的费用预算和时间计划,处置风险的应急计划和退却计划等。

3.2风险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常用的风险应对措施有:风险回避、风险缓解、风险自留、风险转移和风险利用。

风险回避:风险回避是指当项日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较大和损失较严重时,主动放弃项目或变更项目计划从而消除风险或风险产生的条件,以避免产生风险损失的方法。对潜在损失大,概率大的灾难性风险一般采取回避对策。风阶回避可以在某种凤险事件发生之前,完全彻底地消除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不仅仅是减少损失的影响程度,风险回避是一种最彻底的消除风险影响的控制技术,而其它控制技术只能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

风险缓解:风险缓解,也叫风险减轻,是指采取措施降低工程项目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严重性,或同时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后果。

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项目管理者设法将风险的结果连同对风险应对的权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经济单位以使自身免受风险损失。这种方式并非损人利己,因为有些风险对某些单位是风险,而对另一些单位并不构成风险,原因是各自的优劣势并不相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各不一样,比如常有工程承包企业将自己企业不擅长的专项工程分包给专项作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转移者和接受风险者将会取得双赢。建筑工程项目风险转移是重要且广泛采用的一类对策,分保险和非保险两种方式。

风险自留:工程项目险自留,又称风险接受,是一种由项目主体自行承担风险后果的风险应对策略。风险自留是一种财务性技术,要求项目主体制定后备措施,一般需要准备一笔费用,作为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补偿,若损失不发生则这笔费用即可节余。其主要用于处置残余风险,因为当其它的风险应对措施均无法实施或即使能实施,但成本很高且效果不佳,这样只能选择风险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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