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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管理范文精选

企业纳税管理

企业纳税管理范文第1篇

一、增值税的筹划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电力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收入主体是售电收入,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企业增值税的筹划,而增值税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的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额的筹划

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所以,进项税额的筹划重点是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关键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购置货物必须索取合法、完整的购货发票

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电网企业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要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要向受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在发生运费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电网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有关维修费用考虑单独开票,因为这些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认证”、“申报”和“抵扣”要有效及时

随着“金税工程”的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2002年底以前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税控系统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有利于电网企业的纳税抵扣,所以,电网企业必须重视“认证”和“申报”环节。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电网企业一旦采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对认证相关规定及时限要求须严格遵守,才能依法按时抵扣。

(二)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价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游艇、摩托车、汽车),只要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并且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已使用货物,其销售价不超过购进固定资产原值的货物就不纳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则无论企业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要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销售应当事先对其价格进行筹划。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低于原值时,企业可以尽量提高销售价格,销售价格越高,则净收益越大;而当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超出原值时,因为要缴纳增值税,则净收益并不一定随销售价格提高而提高。只有当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时,净收益才会提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电网企业需要计算一个净收益增减平衡点。近几年,电网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农网改造工程,更换下来的线路、变压器等电力固定资产在变价出售时,需要进行效益分析,确定适当的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电网企业的利益。

(三)取得以物抵债资产转让时的筹划

山东电力为了保证电费及时足额回收,切实清理陈欠电费,避免或降低坏账的发生,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管理办法,但是,总有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电费回收难。

为保全资产,电网企业可以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从而取得抵债资产。对于该部分抵债资产的处置,同样涉及到纳税筹划问题。举例:某企业欠山东电力电费1000万元,由于该企业资金短缺,近期内无法如期偿还债务。为最大限度地收回电费,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该企业以其市值1000万元的交通工具抵偿债务。山东电力又以抵账原价1000万元销售给另一家企业。从税收角度看,电网企业转让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000÷(1+4%)×4%×50%=19(万元)

如果电网企业变换操作方式,由“先收回再转让”改为“先联系购买方后再由欠费企业直接销售”的方式,该种方式下,电网企业只是负责联系购买方,不再成为该批交通工具的交易主体。由于改变了操作方式,电网企业没有发生涉及增值税的行为,因此不用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约税款支出19万元。但在这个过程中,电网企业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该批设备货款处于受控状态。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经纳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的一定比例(一般为33%)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

(一)技术开发费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可统称为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凡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再加计扣除。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重点,就是当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于抵扣增长的50%技术开发费时,使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超过10%,从而达到加扣的目的。同时,结合电网企业科技开发实际情况,均衡各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使技术开发费达到稳步增长。山东电力可根据各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各所属企业的技术开发费份额,争取使每一企业都享受到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从而达到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

(二)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看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因此,为了在当期作为税前扣除,修理工程支出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

(三)技术改造利用国产设备免税的筹划

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并且了许多优惠政策,其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涉及电力项目的共有13项,其中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继电保护技术开发、变电站自动化技术开发、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电网商业化运营技术开发等项目符合电网企业的投资抵免政策。随着电网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当加强对这一政策的研究,充分利用使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四)利用预缴所得税政策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山东电力涉及的第二大税种。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需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不预缴是要受到处罚的。由于货币作为商品具有价值,企业应争取延期纳税,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问题的关键在于电网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比如: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实际数预缴。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是:(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前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在法定的范围内,提高公积金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通过这种操作,职工的实际收入提高了,并且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免税,因此,还可获得高出普通银行存款25%的收益。再进一步考虑,职工购房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跟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存款金额近似正相关,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所以,这块利息差额也应算为职工的潜在收益。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月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由于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税收政策也应大力扶持。随着企业年金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我们应时刻关注其税收政策的变化,一旦有利好的政策出现,我们就应果断地介入。

(二)提供教育福利

电网企业鼓励职工提高学历、技术层次,免费为职工开展专业知识培训等。教育培训是职工最大的福利,这部分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四、房产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的房产税在全部上缴税款中所占比重不大,但从企业管理和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利益无小事,开源节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房产税的筹划要点就在于精打细算,摒弃某些粗放式做法。

(一)房产核算的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因此房产价值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需要并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就要求电网企业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必须把工作做细,例如企业在核算变电室工程时,如果未将变电塔、水塔、烟囱、围墙、绿化及其它构筑物单独核算,而是全部并入房产原值,则会导致以后若干年度多交房产税。房产税的税率看上去比较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般是每年按照房产原值的0.84%征收,但积少成多,假如房产的使用年限为50年,那么这50年缴纳的房产税就占房产原值的42%。

(二)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28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电网企业对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应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以降低房产税的税基。

(三)土地价款转入房屋价值的筹划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如何理解“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结转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是指与在建工程相关的土地。这里的“相关”应当理解为“相对应”或“配比”。企业应当以对应房产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比例结转,对于非房产占用土地(如场地),应当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摊销。

(四)房屋出租的筹划

电网企业有时为了充分利用资源,把闲置或有意空置的房屋出租,以获取理想的收益。出租房屋也涉及到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算租金时予以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电网企业在对外出租房屋时,在房产税规定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对租金收入进行细化,以达到少缴房产税的目的。

五、纳税筹划的实施

(一)建立和完善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制度体系

为了做好纳税筹划这一系统工程,必须对与纳税筹划有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整理和归类,建立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逐步建立纳税筹划内部控制制度,与税务会计相结合,针对电网企业的行业特点,阐明涉及的主要税种、涉税会计处理、涉税理财计划和纳税筹划关键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思路、纳税筹划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山东电力纳税筹划的组织体系

纳税筹划要顺利进行,完善的组织体系是保证。集团公司要建立纳税筹划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总经理和(副)总会计师领导,财务部、审计办、计划部、人事部、营销部、科教部和生产技术部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财务部是纳税筹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负责人对纳税筹划方案的制订、执行、调整和完成进行指导和协调。各职能部室是纳税筹划的专业管理部门,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对纳税筹划方案涉及的部门进行专业控制和管理。与此相适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是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也需要设立相关的纳税筹划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与集团公司相配合。为争取某些涉税事项税收优惠政策,各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齐心协力,维护电网企业合法权益。

(三)正确处理和把握纳税筹划的几个关键结合点

1.税收政策与业务流程相结合。

这里所说的业务流程是企业发生某项业务的全过程。电网企业在发生业务的全过程中,必须了解自身从事的业务自始至终涉及哪些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法规是怎样规定的?税率各是多少?采取何种征收方式?业务发生的每个环节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电网企业就要考虑如何准确、有效地利用这些因素来开展纳税筹划,以达到预期目的。

2.税收政策与筹划方法相结合

电网企业在准确掌握与自身经营相关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利用一些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与经营行为相适应的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3.筹划方法与涉税会计处理相结合

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纳税成本,降低税收负担。因而电网企业还要利用好会计处理方法,把纳税筹划的内容恰当地体现在会计处理上,才能最终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4.合理筹划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企业纳税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施工企业;财务管理

一、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特点分析

(一)施工企业承担税种众多

与我国小微企业有所不同,施工企业在经营成长中所承担的税收种类繁多、计算过程复杂多样,具体来讲,主要有:首先,施工企业在其主营业务———施工业务过程中经常存在营业税和资源税的纳税。其次,在于上游和下游合作方每次签订合同使将涉及到固定的印花税的纳税。再次,为了施工业务正常开展采购的材料物资和销售产成品过程中涉及进项增值税和销项增值税。最后,施工企业正常运营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针对这些众多的税种,施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各个纳税环节的空间,减少税负。例如,施工在经常的分包和承揽的经营形式中,企业应当合理规划在分包中按何种比例分配营业额和利润。又如,企业和分包商双方如何选择、供应、使用施工材料和施工工具。

(二)施工企业资金中较大的项目

首先,施工企业由于运营工序复杂、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固定资产的种类较其他行业相比繁多、投入资金巨大,且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高,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因此,固定资产折旧涉及到的抵税项目也众多,施工企业应当十分重视折旧的纳税规划问题。其次,施工企业属于劳务密集型产业,聘请的施工人员较多,因此所涉及的职工的劳务费用金额较多,主要包括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费,这就需要企业合理分配劳务报酬,同时兼顾企业和个人的双方个人所得税额的纳税情况,统筹规划,将个人所得税纳税额降到最低,维护双方的利益。再次,施工企业经营中涉及相关宴请费和差旅费的金额支出较大,施工企业应给予一定的重视。最后,由于施工企业为了保证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按计划进行,需要向投资产筹集大量的借款费用,而借款费用可以分为资本化部分和费用化部分,借款费用费用化的部分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的,作为损益的一部分,这会明显减少当期的利润。而与此相对应,资本化的部分将会增加企业的相关资产或相关产品的成本。费用化和资本化不同的处理方式也使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有所差异。

二、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施工企业减少成本、提高利润,降低税收风险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施工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在实务中十分重要。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应当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平稳运行,合理控制营运风险,尤其是涉及纳税项目的风险。由于原材料、施工工具价格的提高、施工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的上涨,施工企业的建筑成本大幅上升,企业利润减少。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施工企业提高资金的流动性,有效压缩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通过减税增效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在当前宏观经济增速缓慢和施工企业的业内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的成长和发展面临着尤其是资金短缺和利润下降的困难。因此,施工企业在收入维持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来控制成本,尽可能降低现金流量的支出。施工企业可以将纳税规划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增强各个环节的减税意识。例如,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十分多样,可以在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承租、承包、挂靠、材料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中聘请专业的税务顾问来进行专业税收规划,从而减少企业成本、提高企业利润,降低税收风险。

(二)有利于施工企业提高会计处理质量、改善内部财务管理

提高公司整体纳税筹划的意识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环节。在税收规划中,要求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都要树立法律意识,税收筹划的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肩头。税收控制是一个综合复杂、多层次、宽领域的财务管理环节,需要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分工与协作促进企业的合法合理规划。施工企业涉及的业务活动范围广、会计处理难度与制造业比较大,财务管理较为分散,通过各个部门的合理配合,有利于施工企业提高会计处理能力、改善员工的纳税意识和内部的财务管理质量。

三、纳税筹划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营业税筹划对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根据税法要求,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归属于建筑业税目,税率为3%,但是由于存在不同的业务运行模式,有些企业在纳税时可以按照税率更低或有税收优惠的业务进行税负计算。例如,只负责工程组织与协调的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应收取5%的营业税金。如果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产品或劳务的销售,则该部分应当征收17%的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又如,企业存在一部分设备款可以作为营业纳税额的扣除项,而内部控制薄弱的企业在营业税核算时将其纳入范围内,这就会导致营业税金的增加。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业务经营模式来选择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在分包、转包经营活动中,《税法》规定: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总承包人将一部分工程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差额———总承包额减去分包或转包款项的余额来核算并交纳营业税。因此,施工企业可以合理利用分包、转包业务来进行营业税金的筹划。例如:甲施工企业有一项总造价3000万元的工程,乙施工企业只负责工程组织与协调,其费用为500万元,最终丙施工单位中标,造价3000万元。假设站在乙企业的立场,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00*5%=25万元。如果进行纳税筹划,乙企业与甲企业签订总包合同3000万元,与丙企业签订2500万元的分包合同,则此时丙企业适用建筑安装业的3%的营业税率,缴纳500*3%=15万元,相比而言节税10万元。在甲方供料中,基本建设企业提供施工所需的原材料,而施工企业只负责提供劳务。根据《税法》规定,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其营业应纳税额应当包括施工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物资和动力等,但是不包括建设企业提供的设备,该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施工企业在与基本建设企业签订合同时,尽量争取设备由建设方提供,这样可以免征设备方面的营业税额。例如,甲企业承包乙企业的设备安装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其中设备款300万元。如果由甲企业提供设备并安装,甲企业应缴纳500*3%=15万元的营业税。如果设备由乙提供,价值负责安装工作,甲应纳营业税为(500-300)*3%=6万元,相比之下节税9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对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对于大多数施工企业来说,收入与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有自身行业独特的地方,如工程周期长,时常出现跨年施工的现象,各个施工企业有时也会根据施工合同的具体情况而采用不同的收入与费用确认方法。例如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和费用或者按照视同完成合同的方法确认。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费用项目列支与成本不相符合的情况,《税法》规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当一些施工项目随意发生费用支出,但由于延后性没有取得真是发票不得结转成本,使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企业当期所缴纳的所得税也较高。如果企业取得的成本项目的票据存在内容不完整、字迹不清晰、成本日期不一致,甚至是存在票据涂改现象或使用成本虚假票据时,将会十分影响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纳税情况,延迟纳税申报或者增加企业的应纳税额。施工企业外部取得的不合法不规范票据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因此,企业应加强税收法律意识,降低可以控制的风险。施工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利用好《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各类项目和免税、减税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法》规定:实际中确实发生的且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酬可以在税前给予扣除。公益捐赠在当年利润总额的12%范围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广告费用在年度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15%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按金额的60%和年度营业收入的0.5%孰低的部分税前扣除。企业还可以在《企业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地提取各项损失准备和折旧摊销来增加施工单位的税前扣除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对于存货计价方法而言,《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规定说明,经过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计算会得出不同的存货发出成本,从而影响施工企业的净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尤其是在施工企业存货数量较多并且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会较大地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因此,施工企业应当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存货特征,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式和发出方式。对于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施工企业在开办期时,对于费用分摊期间的不同会影响到每年的费用分摊额,从而影响施工企业的净利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费。企业可以选择的开办期费用摊销方法有五五摊销法和一次摊销法,企业可以根据盈利年度和损失年度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费用摊销方法,使企业所得税纳税额最低。具体来讲,企业在开半年度如果盈利,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使开办费在当年一次性全部税前扣除完毕,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开办年度亏损,则可以选则五五摊销法进行开办费的摊销。对于成本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的计算来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用的上限。业务招待费按金额的60%和年度营业收入的0.5%孰低的部分税前扣除。比如,甲施工企业本年营业收入为A,业务招待费用为B,则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min{A*0.5%,B*60%},当A*0.5%=B*60%,即B=A*0.83%时,业务招待费恰巧在营业收入中占比0.83%。此时企业充分利用了业务招待费的临界点,做到了良好的成本费用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薛奎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J].中国外资.2014(07).

企业纳税管理范文第3篇

近几年来,企业管理层发现,纳税方面的麻烦问题越来越频繁在公司会议讨论内容中被提及。来自社会和投资者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社会公众和舆论开始纷纷指责企业的偷税行为,投资者经常从关心自己投资的安全角度而不允许企业在纳税方面犯错误。税务机关的检查结果和企业预料的情况经常存在较大差别,随着税收征管环境越来越严格,税务机关内部责任落实逐步明晰,检查后的协调工作也越来越难做。以往仅仅依靠和政府、税务机关搞好关系来处理纳税问题的思路似乎已经不合时宜,面对繁杂、专业的税收政策,企业管理层处理纳税问题时经常感觉到力不从心,比较被动。企业做大做强以后,该交的税交足了没有?以后会不会因偷税被罚款?该用的优惠政策用足了没有?有没有多交税?企业管理层开始考虑评估纳税对企业利润和未来经营目标的影响。

安然事件之后,美国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sarbanes-oxley)法案,对上市公司制定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随着越来越多国家的效仿,新法案的出台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治理行为日趋严谨的标志性事件。国外公司为了顺应这种趋势,逐步加强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作为公司商业风险的一类,有效管理企业纳税风险问题已经被广泛接受。而在我国,由于多年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加之纳税意识的匮乏,企业对于纳税风险问题的认识刚刚处于萌芽状态,笔者根据多年的企业税务咨询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状况,向读者系统介绍企业解决纳税麻烦问题的新工具—企业纳税风险管理。

什么是企业纳税风险?

企业纳税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

概括来讲,企业的涉税行为大致可分为三类:税收政策遵从、纳税金额核算、纳税筹划。其中税收政策遵从就是纳什么税的问题,纳税金额核算就是纳多少税的问题,纳税筹划就是如何纳最少的税的问题。

上述三类行为中和企业关系最密切的是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它们是企业涉税行为的主体内容。毕竟,企业每天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是先要解决经营行为和经营事件到底该纳什么税和纳多少税的问题,企业因纳税风险而带来的利益损失更多是和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有关。而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的纳税筹划行为较少,相关的纳税风险发生的几率也较小。虽然我国的税收法规体系非常繁杂,但是具体到单体企业能够适用的税收政策毕竟有限,企业的经营行为可供选择适用税收政策的余地比较小。因此,从目前笔者知悉的情况看,很多企业对于纳税筹划仍然停留在概念和愿望阶段,一些财务人员已经发现过分追求纳税筹划而忽视税收政策遵从和纳税金额核算工作是舍本逐末,结果是税款没有节省多少,可是每年因为纳税违规问题仍在补交金额不菲的罚款和滞纳金。

企业纳税风险的类型

企业纳税风险的大小因企业的状况不同而不同,它既决定于企业周围的客观因素,也取决于企业内部的主观因素,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类:

1、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企业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点可能影响纳税准确性而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的的不确定因素。例如:重要交易的过程没有企业税务部门的参与,企业税务部门只是交易完成后进行纳税核算。

企业缺乏适当的程序去评估和监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影响。

除继续对企业提供的财务账簿进行纳税检查外,税务机关越来越多关注记录企业交易过程的资料。

交易风险的发生可能有以下影响,例如:

企业在对外兼并的过程中,由于未对被兼并对象的纳税情况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等兼并活动完成后,才发现被兼并企业存在以前年度大额偷税问题,企业不得不额外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补税和罚款。

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由于未能对供货方的纳税人资格有效控管,导致后来从供货方取得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得不额外承担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上升的原材料成本。

企业在重新改组销售模式过程中,因未能有效评估纳税的影响,导致后来销售模式改变后增值税税负大幅度上升,企业销售毛利润率下降。

企业采购汽油、办公用品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少抵扣进项税。

对企业来讲,越不经常发生的交易行为,纳税风险就越大,如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而像原材料采购、商品销售、融资等日常交易行为的纳税风险相对就会小。

2、遵从风险

遵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例如:

企业未能及时更新最新可适用税收政策系统。

企业未能对自身内部发生的新变化做出适用税收政策判断。

企业缺乏外部机构对自身纳税义务的指导性重新检讨制度。

遵从风险发生可能有以下影响,例如:

企业经过数年生产经营后,发现自己应该享受到的低税率优惠而未享受,导致多年按照高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外提供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却错误交纳了增值税,导致需要补交营业税和罚款,并且需要和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多交增值税问题。

企业纳税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纳税筹划;财务管理;方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强化自身内部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纳税筹划(Taxplaning)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条件,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纳税规划。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风险,以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筹划性、目的性等特征。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逃税或抗税,它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现对中小企业在筹资、投资、经营三大方面的纳税筹划略陈管见。

一、筹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说,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可将企业的筹资方式分为(1)负债性筹资(包括:向银行及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等)(2)权益性筹资(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等)(3)其他筹资(租赁、赊购等)三种形式。[1](P44)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其原因在于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的拆借最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分散而降低。就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筹资而论,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比发行债券要多纳所得税。另外,租赁已成为中小企业实现节税筹划的重要手段。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及其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比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低得多。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资金的筹措却又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2](P121)

二、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1)就投资方向而言,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在立法时对鼓励类和限制类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可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借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2)从投资地点来看,国家为了支持某些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如对经济特区及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根据不同的投资地点,也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有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3)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如购置设备、兴建工厂、开办商店等。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4)从投资伙伴上来看,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利润除征企业所得税外,投资者分配的股息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交所分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外资企业中的紧密合作型企业,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松散合作型企业,则部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因其不是独立的法人,虽部分的承担纳税义务,但不能享受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子公司不仅可独立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且可以享受注册地区的税收优惠。[3](P205)

由于企业的经营目的不同,应该根据自身的状况,谨慎选择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及投资伙伴,已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是依照国家制定的财务政策所允许的收入确认原则、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的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纳税筹划,使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主要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表现在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现行税法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结算;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的当天结算;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结算;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结算;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结算。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4](P132)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3、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4、成本列支、费用分摊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对费用列支,纳税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费用摊销时的确认,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确认;二是按其与营业收入的关系加以确认;三是按一定的方法计算摊销额予以确认。企业在计算成本时可以选择与已有利的方法。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宣传费业务、业务招待费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5、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纳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对于那些由于经营情况变化如原材料上涨、投资的股票债券升值、子公司业绩提升等原因引起相应准备的冲回,仍将按有关会计准则处理,并将冲回的准备计入当年的利润。但目前税法对各项准备允许扣除的数额并无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地、灵活地计提各项准备从而增加计税时的可扣除金额。[5](P138)

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但由于它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受到企业内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需要企业的财务、供应和销售、企业管理等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企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同时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并致力建立一种协调融洽、诚信互动的税企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避纳税筹划风险,节约税费支出,达到创造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英法,王全福,宋惠玲.邯郸市民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2):42-45.

[2]于反.中小企业如何合理节税[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5.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企业纳税管理范文第5篇

【摘要】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累退属性已经得到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学者的支持。在累退属性的引导下,研究人员正日益关注中小企业遵从行为研究,强调税制对中小企业影响的评估。需要指出的是,相关研究也存在一系列困难,并导致研究成果缺乏可比性。

【关键词】纳税遵从成本;企业;累退性;动态

英国巴斯大学的教授Sandford(1989;1995)认为,纳税遵从成本是,由纳税人或第三方,尤其是企业在满足特定税制结构对他们提出的强制性要求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遵从成本不包括缴税款本身和任何由此产生的歪曲费用。Sandford的研究显示了纳税遵从成本具有显著的累退性(regressivenature)。研究认为,高昂的遵从成本会增加资源成本,导致不遵从行为,扭曲生产决定和减少投资,减少税收公平,并减少国际竞争力(Pope,1994)。遵从成本的高低意味着在税款之外所消耗的社会资源的大小。这些资源被消耗得越多,对社会福利水平的负面影响就越大。因此,纳税遵从成本累退性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策意义。为此,本文对遵从成本累退性研究进行了回顾,概括了目前研究的一些新动态①,同时也指出一些存在的问题。

一、累退性成为遵从成本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共识

早在1989年Slemrod等人研究发现,英国企业的公司所得税(及其他税收研究)遵从成本具有显著的累退特性:小型企业(应税营业额10万英镑以下)的遵从成本占应税营业额的0.78%,而中型企业(应税营业额10万至100万英镑)和大型(超过100万英镑)的遵从成本分别占应纳税营业额的0.15%和0.04%。Allers(1994年)取得的成果也表明,随企业规模增加,荷兰企业单位员工和营业额的遵从成本显著地下降。Pope(1995)和Sandford和Hasseldine(1992)的几项研究发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大公司的遵从成本一般都比小公司更大,但遵从成本与营业额相比较后,小企业的遵从成本比大企业高。Blumenthal和Slemrod(1992)和Slemrod(1997)的研究则表明,模型是美国企业遵从成本的一个重要解释变量:尽管拥有更多资产的公司需要承受更大的遵从成本,但是遵从成本的规模经济效应十分明显。为了进一步探索遵从成本与企业规模的关系。2002年Slemrod和Venkatesh研究了比CEP/CIC框架更小的美国企业遵从成本。调查结果显示,尽管随着资产规模的增长,拥有500万美元或以上资产的企业遵从成本系统性地增加,但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小企业的单位资产遵从成本比大企业要高。而且企业资产增长一个百分点只能导致遵从成本增加0.60个百分点。在遵从成本和其它规模指标(如销售额、雇员数量等)关系上同样表现类似累退特性(Slemrod和Venkatesh,2002)。

与此同时,学者们对遵从成本累退性质原因也进行了解释。如Slemrod(2006)认为,由于一个企业必须花费资源以确定是否有法规或税收规定适用于它,并决定企业是否遵从和必须采取何种行动遵从。这些信息收集费用大部分都是固定性的。因此,税收遵从成本累退性具有普遍性。该论断目前已经得到了来自发展中国家学者研究的支持。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了遵从成本研究工作。如Matheu和Angel(1989)对阿根廷国税和地方省级和市级税的遵从成本进行了测算。其结果显示该国小公司的遵从成本约占其税款的6%~9%,中型公司的遵从成本约占其税款的3%~5%,大公司约为1%~4%。Ariff等(1995)对新加坡部分上市公司所得税遵从成本的研究结果表明,该国公司所得税的遵从成本约占公司所得税的0.36%,其中,小公司为0.596%,中型公司为0.452%,大公司为0.321%。同样地,来自香港(如Ariff,Loh和Talib,1995;Chan,Cheung和Ariff,1999),马来西亚(如Loh,Ariff,Ismail,Shamser和Ali,1997)和斯洛文尼亚(如Klun,2002,2004)、克罗地亚(如Blazic,2004a,2004b)的中小企业遵从成本研究也有类似的结果:即尽管大企业的遵从成本一般费用较高于中小型企业,但遵从成本呈显著递减。

二、中小企业遵从成本研究正成为热点

遵从成本累退特性使人们逐渐意识到小企业纳税遵从行为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如Pope(2001)认为,通常情况下,企业都在努力将任何增加的遵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但市场、政府价格管制和反暴利法等可能会阻止这种转嫁行为。因此,那些小企业在传递遵从成本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更大的困难。另一方面,正如Sandford等(1989)、Sandford(1995)、Allers(1994)和Tran-Nam等(2000)所认为的,大型企业可以享受到税收遵从的收益,而小型企业不仅不能充分享受遵从收益,而且要承担较高的销售税、雇员预扣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遵从成本。税收遵从成本负担分布不均衡,使得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直接或间接竞争中,总处于不利地位。与早期研究相比(1934—1986年),此时的研究已经不局限于论证累退性的存在,而是要揭示累退特性对小企业所造成的实质性伤害。

这一动态已经体现在对政府税制决策支持方面。自1985年开始,英国、爱尔兰、新西兰、澳大利亚,甚至印度等国相继将税收遵从成本评估提上议事日程,规定在政府报告、立法、税制改革等都必须经过强制性遵从成本评估(ComplianceCostAssessments,CCAs)。如英国政府规定新税制提案必须经过强制性遵从成本评估(ComplianceCostAssessments,CCAs)。Glassberg和Smyth(1995)将CCAs所要求的新税收措施对小企业影响评估称之谓“小公司试金石测试(asmallfirmslitmustest)”。澳大利亚税收的任何变化都必须获得提供税收影响报告(TaxationImpactStatements,TIS)的支持。如Beddall的报告(1990)承认税收遵从成本对澳大利亚小企业负担,并提出了各种建议以简化小型企业的税制系统。其中一些建议得到政府的采纳和执行(Pope,1992)。另外,澳大利亚小企业组织委员会(CouncilofSmallBusinessOrganisationsofAustralia,COSBOA)曾强烈要求政府对小企业因为征收贸易和服务税(GoodsandServicesTax,GST)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为了满足决策支持的需要,研究重心也从遵从总费用的估计转向对特定税种的遵从成本分析。这种研究重心转移或范围缩小反映出学者推动税制改革的动机,也得到一些理论界权威人士的支持

三、遵从成本研究可比性亟待提高

自Haig(1934)率先对美国联邦和州税收的税收遵从成本进行了测量以来,遵从成本测量框架就成为相关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从新近的一些研究文献来分析,本文认为人们已经对企业纳税遵从成本形成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轮廓。具体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①关于遵从成本概念界定。如Sandford等人(1989)、Sandford(1995)、Pope(1995)等认为,遵从成本应当是一个净遵从成本(netcompliancecosts)概念,而不是总遵从成本(grosscompliancecosts)概念。Tran-Nam等(2000)则进一步认为,遵从总成本包括纳税人(包括无偿帮助者及企业内部支付报酬的雇员)办理涉税事务所花费的时间价值,办理涉税事务的附带费用或管理费用的非劳动成本,支付给税务顾问的费用;遵从收益则不仅包括现金流收益,还包括税收扣除收益(taxdeductibilitybenefits)和管理收益(managerialbenefits)等其它相关收益;②遵从行为的心理成本的重要性亦得到肯定。如Sandford等(1989)认为遵从成本应当考察那些由于处理个人的税务事务的心理压力和痛苦造成的心理成本,特别是较贫穷的养老金领取者,寡妇和离婚妇女和独身女人。学者(如Evans和Walpole,1997;Chattopadhyay和Das-Gupta,2002;ManchesterBusinessSchool,2000)认为,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遵从成本中也应当包括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也是税收遵从成本研究中尚需深入研究的领域;③税制的影响。如Chattopadhyay和Das-Gupta(2002)指出,由于政府的办事效率较低、腐败较严重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发展中国家企业遵从成本构成更加复杂。他们指出,如退税被拖延的机会成本以及纳税人有时为疏通关系花在有关官员身上的支出等,都应当被纳入遵从成本考察范围。

尽管随着理论模型的研究不断深入,人们获得更多的评价手段和工具,但综观最新的一些实证研究成果,本文发现遵从成本理论模型的应用仍存在重重困难:首先是费用识别问题。一方面,遵从成本与会计成本也相互重叠,而且分离这两类成本也是十分困难的(Chattopadhyay和Das-Gupta,2002;

Evans和Walpole,1997)。另一方面,遵从成本的各类别之间有时是很难区分的(Blazic,2004a)。其次,在费用计量方面也存在困难。尤其是遵从成本的心理成本难以量化,以至于有的研究者干脆放弃对心理成本的测量(如Tran-Nam等,2000;Blazic,2004b)。净遵从成本概念的有效性同样受到质疑,如Pope等(1994)指出,遵从收益是否与遵从行为存在相关值得怀疑;总成本的再分配不仅发生在纳税人与税务管理机构之间,也发生在纳税人之间;纳税延迟收益不应当归因于遵从成本补偿。上述种种问题对遵从成本研究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正如Chattopadhyay和Das-Gupta(2002)所指出的那样,由于税收制度的巨大差异和估计方法的严重分歧,导致遵从成本估计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可比性。为此,人们也作出了许多的努力来改善研究品质。如在调查方式上,一些学者强调实地调查和访谈研究的重要性。Blazic(2004)就认为访谈研究能有效地提高问卷回答率,加深被访者对问卷的理解。其次,研究者也对心理成本测试进行了尝试,Sandford(1973)、Sandford等(1989)、Slemrod和Sorum(1984)、Blazic(2004a)通过询问纳税人为摆脱遵从焦虑的支付意愿的方式确定遵从成本。另外,Kauser等(2001)则数据处理方面有独到之处,他们将心理成本作为一个特殊项目单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