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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精选

企业奖励制度

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第1篇

一、奖励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地方企业和中央、省驻鹰企业)。

二、奖励依据

以财税部门核实的、计入市县财政口径的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为奖励依据。

三、奖励办法

(一)条管企业

1、金融、保险企业。设立两个奖项,各奖励一户企业。(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2、通信、商业流通企业。设立两个奖项,各奖励一户企业。(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条管企业中金融、保险企业,通信、商业流通企业的市级机构及其全市范围的各分支机构,作为一户企业进行考核奖励。

3、工业企业(含供电、石油)

(1)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2)对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年纳税额最多且比上年增长的一户企业设立重大贡献奖,进行奖励。

(3)对年纳税额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的企业设立特别贡献奖,进行奖励。

(二)地方企业

1、工商企业。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2、房地产企业。对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四、奖金标准

1、贡献奖、发展奖,奖金各10万元;

2、重大贡献奖,奖金20万元;

3、特别贡献奖,奖金40万元;

4、如一户企业同时获得贡献奖和发展奖时,只颁发贡献奖;发展奖颁发给该奖项第二名的企业。

五、奖励方式

市政府将对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发放奖金,并进行表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奖励资金的50%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25%奖给企业班子其他成员,25%由企业奖给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颁发纳税大户奖牌,并通报表彰。

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本级纳税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以下企业可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

(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

(四)企业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20万元;产品被新评为*省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按获评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二)注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注册商标被新评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按获评商标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按注册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四)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奖励企业3万元(复检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

企业有多个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按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认定证书的证书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依据

(一)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二)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三)获得产品在原产地注册的认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四)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商务部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产品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奖励资格的核定

奖励资格由以下部门核定:

(一)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

(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由区工商局核定。

(三)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由区经贸局核定。

第七条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要于获得认(评)定的当季度末向所属镇(街道)经贸办提出申请,镇(街道)经贸办初审后由区有关部门核定资格、区经贸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金给镇(街道)财政所再发放给企业。

申报材料包括:(1)*市*区企业自主创新争创知名品牌奖励申请表;(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3)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证书和有关材料;(4)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和有关材料;(5)产品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证书和有关材料;(6)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证书和有关材料;(7)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证书和有关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提供原件交区经贸局复核)

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第3篇

一、奖励对象:全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工业企业。

二、奖励办法

1、入库税收奖励。①对企业年实缴税金在50-100万元的且较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按上年度缴纳额基数的1%和增长部分的2-3%奖给企业(增长幅度15%-25%奖2%,增长幅度25%-50%奖2.5%,增长幅度50%以上奖3%);②对企业年实缴税金在100-1000万元的,按上年度纳税额基数的1%和增长部分的2-3%奖给企业(增幅20%以下奖2%,增幅20-50%奖2.5%,增幅50%以上奖3%);③对企业年实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厂一策”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工业园内规模工业企业必须以入园时与县政府所签协议中的纳税基数为前提,保底税收)。

2、技术创新奖励。对企业经认定的部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3、名牌产品奖励。对企业获得部级和省级名牌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4、管理创新奖励。对当年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5、推新工作奖励。每年对企业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排名第一的企业,奖励2万元,并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红旗企业”称号;考核结果排2-3名的企业,各奖励1万元,并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称号。

三、奖励方式。每年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或工业工作会议上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

四、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五、考核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在次年1月10日前向县工业经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获奖项目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工业经济局初审符合条件后,由企业填报好《奖励申报审批表》交县工业经济局;(2)部门会审。由县政府办组织县工业经济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农业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奖励项目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奖励意见;(3)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其他事项

1、有偷逃税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2、有其它骗取奖金的虚假行为,查实后,先由企业退回奖金,然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

(二)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七)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管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的公众举报案件属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应向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查处建议书,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建议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公众举报奖励金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没款中安排,由环境保护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增量资产奖励股权,是指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由其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超过考核目标值部分的经营性净利润中,按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股权奖励。

第三条实施增量资产奖励股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以效益为中心考核企业经营业绩。

(三)坚持报酬与责任相统一、利益与风险相挂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加考核与分配过程的透明度。

第四条本办法作为《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实行本办法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予以明确,或由市国资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单独签订增量资产奖励股权责任书作为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补充。

第五条实行本办法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包括基薪与股权奖励,不再实行绩效年薪。

第二章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内容

第六条实施本办法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战略明确,主营业务突出;

(二)产权清晰,内部管理规范;

(三)市国资委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同意实施本办法的,应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奖励金的确定。

(一)股权奖励与企业的净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挂钩。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中等或以上等级,并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净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的,从本年度企业超额净利润中提取奖励金,奖励金以增资扩股的形式转为受奖人持有的本企业的股份(股权)。

超额净利润=净利润总额-净利润总额目标值

(二)奖励金按累进制实行分档计提。

1.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10%(含)以内时,对超额净利润按3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

2.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达到10%以上至30%(含)以下时,对超过目标值10%以上的超额净利润按4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

3.当净资产收益率超目标值30%以上时,对超过目标值30%以上的超额净利润按50%的比例计提年度奖励金。

(三)奖励金的分配。

企业所提取的奖励金分配范围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其中,企业负责人的奖励额应不低于企业奖励总额的60%,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额应不低于企业奖励总额的20%,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提出,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实施

第九条市国资委依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对实行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企业下达奖励通知书,企业依据通知书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分配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将奖励转为受奖人持有本企业的股份;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将奖励转为受奖人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一)奖励转为股份(股权)每年实施一次,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后进行。奖励金的70%当年可转为股份(股权),剩余的30%作为风险保证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兑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延期的奖励金与责任期满当年的奖励金一起转为企业股份(股权)。

(二)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前,应将受奖人员名单、股份数额、股权比例等情况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

(三)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实施前,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奖励转为股份(股权)时,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每股净资产作价购买;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企业净资产作价购买。

(五)企业负责人直接以个人的名义持有奖励股份(股权),其他受奖人以企业工会工作委员会的方式或个人名义持有。

(六)奖励转为股份(股权)后,企业应依法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有关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七)上市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所有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并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免职或进行工作调整。

第十二条奖励股份(股权)在企业按同股同权的原则享有分红权,并承担股份(股权)贬值的风险。

第十三条奖励股份(股权)当年不得分红,从次年开始参与分红。作为风险保证金的奖励金未转为股份(股权)时不得分红,转为股份(股权)后的当年可参与分红。

第十四条非上市公司奖励股份(股权)的转让。

(一)奖励股份(股权)持有人在经营业绩考核责任期满续任或继续在本企业就职的,所持的股份(股权)不得转让。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审计合格满1年后,其所持的奖励股份(股权)方可转让。企业其他人员离任满6个月后,其所持的奖励股份(股权)方可转让。

第十五条非上市公司的奖励股份(股权)可采取转让、继承、赠与、继续持有等方式处置。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的奖励股份(股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回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