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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精选

时间:2022-06-25 19:47:24

企业奖励制度

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第1篇

一、奖励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地方企业和中央、省驻鹰企业)。

二、奖励依据

以财税部门核实的、计入市县财政口径的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为奖励依据。

三、奖励办法

(一)条管企业

1、金融、保险企业。设立两个奖项,各奖励一户企业。(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2、通信、商业流通企业。设立两个奖项,各奖励一户企业。(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条管企业中金融、保险企业,通信、商业流通企业的市级机构及其全市范围的各分支机构,作为一户企业进行考核奖励。

3、工业企业(含供电、石油)

(1)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2)对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年纳税额最多且比上年增长的一户企业设立重大贡献奖,进行奖励。

(3)对年纳税额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的企业设立特别贡献奖,进行奖励。

(二)地方企业

1、工商企业。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2、房地产企业。对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四、奖金标准

1、贡献奖、发展奖,奖金各10万元;

2、重大贡献奖,奖金20万元;

3、特别贡献奖,奖金40万元;

4、如一户企业同时获得贡献奖和发展奖时,只颁发贡献奖;发展奖颁发给该奖项第二名的企业。

五、奖励方式

市政府将对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发放奖金,并进行表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奖励资金的50%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25%奖给企业班子其他成员,25%由企业奖给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颁发纳税大户奖牌,并通报表彰。

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区本级纳税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以下企业可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

(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

(四)企业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产品被新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20万元;产品被新评为*省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按获评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二)注册商标被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20万元;注册商标被新评为*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按获评商标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三)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奖励企业8万元。

企业有多个产品获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按注册产品的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四)被新认定为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奖励企业3万元(复检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

企业有多个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按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认定证书的证书个数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依据

(一)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省名牌产品称号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二)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获*省著名商标称号的认定,以*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三)获得产品在原产地注册的认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四)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称号的认定,以国家商务部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产品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认定,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定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奖励资格的核定

奖励资格由以下部门核定:

(一)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采用国际标准或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

(二)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由区工商局核定。

(三)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由区经贸局核定。

第七条申报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要于获得认(评)定的当季度末向所属镇(街道)经贸办提出申请,镇(街道)经贸办初审后由区有关部门核定资格、区经贸局复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金给镇(街道)财政所再发放给企业。

申报材料包括:(1)*市*区企业自主创新争创知名品牌奖励申请表;(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3)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证书和有关材料;(4)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证书和有关材料;(5)产品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保护的证书和有关材料;(6)获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的证书和有关材料;(7)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计量定量包装“C”标志的证书和有关材料。(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六份,提供原件交区经贸局复核)

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第3篇

一、奖励对象:全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规模工业企业。

二、奖励办法

1、入库税收奖励。①对企业年实缴税金在50-100万元的且较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按上年度缴纳额基数的1%和增长部分的2-3%奖给企业(增长幅度15%-25%奖2%,增长幅度25%-50%奖2.5%,增长幅度50%以上奖3%);②对企业年实缴税金在100-1000万元的,按上年度纳税额基数的1%和增长部分的2-3%奖给企业(增幅20%以下奖2%,增幅20-50%奖2.5%,增幅50%以上奖3%);③对企业年实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厂一策”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工业园内规模工业企业必须以入园时与县政府所签协议中的纳税基数为前提,保底税收)。

2、技术创新奖励。对企业经认定的部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3、名牌产品奖励。对企业获得部级和省级名牌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4、管理创新奖励。对当年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保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5、推新工作奖励。每年对企业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排名第一的企业,奖励2万元,并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红旗企业”称号;考核结果排2-3名的企业,各奖励1万元,并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推进新型工业化先进企业”称号。

三、奖励方式。每年在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或工业工作会议上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

四、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五、考核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在次年1月10日前向县工业经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获奖项目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县工业经济局初审符合条件后,由企业填报好《奖励申报审批表》交县工业经济局;(2)部门会审。由县政府办组织县工业经济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农业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奖励项目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奖励意见;(3)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其他事项

1、有偷逃税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2、有其它骗取奖金的虚假行为,查实后,先由企业退回奖金,然后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除外)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公众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公众可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市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在30日内未处理或者未处理完毕,并且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举报人可以逐级举报。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举报者。

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五条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

(二)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以渗井、渗坑和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七)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

(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六条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管辖,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的公众举报案件属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应向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发出查处建议书,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自收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建议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举报内容属实,并且环境保护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举报人每次人民币500元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

举报人积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或者在查处举报案件中有特殊贡献的,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公众举报奖励金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没款中安排,由环境保护部门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企业奖励制度范文第5篇

为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依法履行好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在总结前几次组织中央企业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上,现在又组织11户中央企业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这对企业法制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都是一次开创性的,对当前和长远都有深刻的意义。

一、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客观需要。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首先要求依法经营,因而需要学法、懂法和守法。这是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短处,那时普遍对企业的法制工作重视不够。现在搞市场经济,对外开放,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就变得越来越重要。如国外企业到国内开展经济交流、合作投资,国外老板首先带来的就是法律顾问,因为他们首先要了解我国相关领域的投资环境是否有法律保障,一旦发生纠纷有没有说理的依据和地方。只有在法律环境这一关评估通过之后,他们才派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来。由此可见,学法、懂法和守法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必备条件,国有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在今年四月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工作会议和八月份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我就专门讲了中央企业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中航油事件让我几个晚上睡不着觉,我们的企业在这方面交的学费太昂贵啦!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迫切需要中央企业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好依法经营的问题。

二、这是遵循企业发展规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要发展就必须遵守法律,用好法律,必须要有专业人员负责法律把关,要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岗位。没有总法律顾问的岗位,企业的经营大门就敞开了,有的人就会钻空子,风险太大。前不久个别中央企业因为输了仲裁,好不容易扭亏的成果被人家一下子划走了上亿元人民币,教训深刻!现在许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带着律师来,他们签署意见前都先由律师审查同意,这说明他们对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视。所以,企业的经营发展要遵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法办事,企业领导一定要有这个认识和责任感。凡是企业没有设置总法律顾问岗位,经营决策没有法律把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就要承担责任。中央企业要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必须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搞好企业的客观规律办事,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等法制建设方面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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