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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精选

绿色金融监管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监管创新;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中央银行;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现代金融发展至今有了许多不同方向的衍生面,本文以金融发展的最新形态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研究对象,探讨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综合考虑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关于互联网金融(ITFIN)的定义有许多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在传统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新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资金的流通、融动、投资或建立于现代互联网交流模式基础上的新型金融机构在理论上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线上众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这4个方面的应用。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可以解决包括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问题,通过互联网的特性和现代技术的发展包括SNS(社会网络服务)、LBS(基于位置的网络服务)可以迅速传递高效信息给特定需求的人群,从而拓展金融服务的范围,让更多人享受到金融服务。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金融的优点,也决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自2010年来百花齐放式的高速发展。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较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中资金融通在各方之间主要依靠的就是线上的平台,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从本质上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集结大量的资金,而这些资金超过了这些平台能保障的最大限额。庞大的用户主体依靠着数量较少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这些平台受到的监管规范有限,部分处于法律监管外导致大量的用户资金不能受到完全的法律保障。这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依托的终端设备即进行线上金融服务时使用的设备也会存在很多不可控的风险因子。互联网金融完全依靠这些电子设备,人为操作时非常容易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误删、信息提供错误等引发一系列危机。同时,如果互联网电子平台本身就存在漏洞或出现故障会出现更大的危机。而用户使用时,也有可能因为没有完全遵守这些平台的使用法则导致自身财产权益受损,这些也是不可忽视的操作风险。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会沉淀大量资金,这必然会使用户遭受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多数都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投资从而获得沉淀资金的衍生收入,投资的风险将会被转移到用户身上。虽然央行近年来接连调整互联网金融机构备付金比例,例如,将支付宝的备付金比例由10%上调至20%,提高超额准备金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户的权益。用户在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违约风险需要中央银行对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更加充分的监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达成加强金融监管和放松金融管制并举的共识后,中央银行也从2方面起手,一方面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另一方面鼓励金融创新为国内金融市场带来发展新动力。互联网金融更是成为多方面关注的风口浪尖。目前,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日新月异,中央银行因时因地地制定了一些规定。例如,2012年1月12日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详细阐述了P2P贷款相关风险。建立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此类借贷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进去以牟取不当得利;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严防此类借贷公司的不实宣传。《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的通知》是一项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P2P借贷平台的宣传,延缓了此类网络借贷平台过度膨胀的规模。最终,在银保监会后续一系列法规的相继出台下,P2P贷款平台规模在2014年之后迅速刹车,最终在2020年底逐步清退出场。这是银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一个成功的例子。维护了中低产阶级的切身利益,利用市场和规范监管平稳合理地清退了不合历史发展趋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2中央银行监管面临的问题

虽然,中央银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上制定了许多切实有效的规定,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也出现了许许多多不可忽视的问题。中央银行当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条规多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其中像上述例子对互联网金融某个领域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政策规定毕竟是少数,虽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衍生而来的子行业,理论上属于金融行业,但是其同样具有互联网技术的特性,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造成了中央银行对其金融监管时的困难。同时,目前市面上诸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本充足率、资金运转规模都还没有达到央行相关部门监管法规的最低要求,这使得当前多数监管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适用性不强,存在着诸多法律漏洞亟待解决。监管规则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中央银行既应在多方面着手也要开创监管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多更高效先进的监管规则。当然不只是监管机构单方面规定制定的速率导致了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包括其混业性、合法性、风险性都是对中央银行监管部门的一大挑战。首先,混业性特征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一个十分突出的特征,这使得每当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问世,究查其归属成为让监管部门头疼的难题。如果实行多个监管主体同时监管的模式,势必会造成重复监管或者监管不足的问题。长此以往必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长年游走于金融监管的真空带。任由其发展将会造成消费者权益蒙受损失。虽然目前还没有具体法规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根本上的监管归属问题,但明确分业监管的模式已成为解决混业性缺陷最好的办法。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责任划分,监管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在各自领域提升监管效率。例如,2010年央行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持牌经营,2011年发出了27家牌照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这使得监管跟上发展,防止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监管空白中不合理地发展。其次,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较弱监管下的合法性问题是社会公众投资互联网金融首要考虑的问题。虽然自2011年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的发放确认了其合法性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整个互联网金融中的业务都是合法的。互联网金融由于其新颖创新的特性,不断有新的业务形态被发现,其中多数是民间资本的自行尝试,不乏违法却不自知的情况。例如,某女士于2012年6月创办了某传媒公司。在融资过程中,其希望通过互联网来自行融资,通过分发股票共同创业。首次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后反响良好,但在某传媒公司第二轮网上募资之后,证监会随即约谈了该女士,并叫停了这种网上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最终来看,这种尝试在国内没有先例,风险不可控,没有相关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其合法性不被承认。在淘宝网上购买了相应股份的投资人的权益遭受了损害。最后,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高风险性是监管面临的最大的问题。这种风险和传统金融中的风险也是不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其风险与收益的线性关系有待商榷。其中的风险更多是跳脱于金融产品本身的风险。根据巴塞尔协议中的定义,互联网金融里的风险重点集中在人员、系统、平台中的操作风险。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造成了金融交易中更多的信用风险和虚假宣传等风险。据前文提及的流动性风险,其也是监管部门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抉择的一大难题。为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性,为整个金融界带来活力,监管部门应该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沉淀资金问题上适当让步。但出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监管部门不得不通过对其提高备付金比例、禁止使用沉淀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等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资金。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为混乱,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往往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沉淀的客户信息可以了解客户的资产情况,机构之间交易这些客户信息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

3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发展趋势

互联网金融行业相较于普通金融行业有许多不同之处。互联网金融的客户群体广泛、黏性大、门槛低等特点对监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目前,中央银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不足之处体现在监管的发展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虚拟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出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因此,我国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应当着重考虑以上方面。

3.1加速监管创新

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亟待监管创新。监管创新包括3方面:第一,加快监管新规的速度,让监管发展创新的速度跟上互联网金融业务扩展的速度。一个科学完备的监管理论体系能帮助分析监管漏洞,从而在面对金融创新时充分且迅速地考虑各方需求与利益,缩短互联网金融新创业务的诞生与违法违规等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弥补这之间的监管空白。第二,监管创新更要紧抓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与用户的特点,克服混业经营造成的困难,逐步迈向分业监管。第三,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最根本、最有效、最具有前瞻性的做法还是开发新的监管工具。主要体现在提高监管工具的科技水平,将由数据流量构成的互联网金融关进数据流量型监管的箱子。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时地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额、交易次数、交易类型进行监管,防范各类能通过数据反映出来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更加精确地了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趋势。此举可以使监管更具有前瞻性,从一定程度可以解决监管迟滞性问题,甚至使监管快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一步。

3.2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实现绿色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用法律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社会本质与法律性质,确认其合法地位。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准出标准作出明确规范,对其运营模式、资产规模、监督管理条规、违规处罚办法等明确规定。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多元性、多面性,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相较于普通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建立更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各方充分了解。除了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限制,也要针对其他参与方进行限制,防止出现法律真空带。首先,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整合。由于目前的法律监管条规主要针对传统的金融机构,不能完全涵盖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所以有必要对现行部分法律监管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使其更具广泛约束力,保障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其次,适度简化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流程,完善法律法规的流程绝不能过于冗长。法律法规体系也应有相应措施来跟上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

3.3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体制

现代金融本身就是建立在完备的信用体系上的,一个绿色健康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取决于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体系的充分建设。首先,要联通全国征信信息系统与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在双方互不认识的情况下整个交易主要建立在对平台的信任,此时,平台的信用与交易双方的信用都是互联网金融能够发展下去的基础。所以,通过应用全国征信信息系统,不仅应当对信用不良的交易双方进行处罚,更要对存在信用违规的交易平台处以从重从严的处罚。其次,征信系统的真实性、有效性、终身性都可以提高普通市场参与者对于交易本身的信任度,通过征信信息系统对存在信用违规的平台或个人进行限制交易,维持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保护互联网金融业生态。又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一种普惠金融的新形态,有良好的信任基础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

3.4建立自律体制,提高透明度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能得到互联网科技进步的红利。此时,在合理的框架下建立自律性组织用于统一管理与官方机构相互配合,一是由从业内部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构成的专业性极强的自律组织可以更有效、更迅速地对违规行为作出反应;二是官方机构可以在与此类自律性机构的配合中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更加高效地把握整体行业的发展动向。信息的不对称也是导致互联网金融高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下,消费者可以轻而易举地了解到相关业务最新的信息,但是往往不法分子利用的就是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的过分信任。他们通过自己了解到的内部信息或者对于金融产品的理解差异对消费者掩盖风险,最终达到获得不当得利的目的。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更要注重互联网信息的透明度,通过监管规定与自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通俗易懂、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产品信息,避免投资者盲目投资,减少普通投资者的风险,让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体制的框架里得到绿色健康长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毕超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研究[J].法制博览,2017(8):258.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碳达峰;激励机制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首次为“绿色金融”做出了官方定义[1],为中国金融体系的绿色化转型提供了制度保障。截至2020年底,中国累计发行绿色债券1.2万亿元,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碳交易发展实现里程碑式的突破。但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我们仍要重视当下中国绿色金融还面临着激励措施不全面、金融产品不丰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绿色金融的环境效益及其发展的制度难题

(一)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

二十一世纪初,中国部分地区的沙尘暴、雾霾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事实证明,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并非长久之计。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表明中国经济发展正在从“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转向,这要求经济发展在追求经济增长之外还必须综合考虑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推动国民经济绿色化转型,是构建高质量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考察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产业结构的调整都与金融调整有着密切关系,而金融发展的突破性升级都是倚靠金融体制创新[2]。在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时,有必要通过调整金融体制实现产业结构转化的平稳过渡,进而使产业结构与现阶段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绿色金融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在促进制造业绿色发展的同时,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在“30·60”的大背景下,绿色金融将是中国金融服务的重要发力点,是促进中国经济全方面绿色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催化剂。

(二)绿色金融的中国发展模式———政府主导

中国采取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的差异较大。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为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增长而长期采用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使得经济产业以高污染、高能耗为主,绿色产业基础较为薄弱。这种发展方式虽然使中国在三十年间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在“30·60”的背景下中国迫切需要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化转型,这一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仅靠政府扶持难以填补所需的资金漏洞。金融业自身具有显著的杠杆作用,是实现资本注入实体经济的最好方式,发展绿色金融有助于让资本更多地流向实体产业。但中国金融市场对绿色金融还未形成规模性的需求,现有的市场力量不足以撬动中国的绿色发展,需要从政府层面引导市场进行合理过渡。不同发展模式的背后是国家国情和市场发展水平共同作用的结果,只体现差异而不分优劣。单一的政府主导或市场主导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都会遇到瓶颈,即使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绿色金融的发展也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政府管理和引导[3]。以政府力量引导市场发展的模式,方向性更强、发展速度更快、效率更高。以绿色债券为例,中国于2016年启动绿色债券市场,截至2020年底累计发行1.2万元绿色债券,是世界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政府引导并非生硬的改变金融市场,而是激励政策与约束政策双管齐下引导资本的绿色流向。比如,国家加大对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目的在于约束高污染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改变企业发展理念、再通过宣传教育改善投资者的绿色投资意识、促进资本向绿色产业流入。

(三)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难题

1.环境友好的判断标准。虽然绿色金融的概念早有界定,但中国绿色项目认定的标准仍未统一。以金融产品的绿色债券为例,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绿色债券公告》(以下简称《债券公告》)和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发行指引》),两份文件对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标准和债券范围的规定都不相同[4]。二者对绿色债券的范围规定既有重合部分,也有不兼容的部分,究其原因在于文件的机构不同,对绿色金融的利益考量也有差异。金融机构天然具有营利性,为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使得其采用较低的绿色标准。但这也为一些非绿企业“漂绿”留下操作空间,真正的绿色企业会由于“劣币驱逐良币”而丧失进一步绿色发展的动力。中国的绿色金融标准集中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两种金融产品,这是由于这两种金融产品在中国绿色金融产品中所占比重较大,但基金业和保险业也在积极探寻绿色化发展,金融行业对于这些金融工具的规定还不够重视,现有的绿色金融标准制定部门的协调性不强,规定的标准之间呈现碎片化、条块化、不兼容的现象而难以做到相互衔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绿色金融的流动性。与此同时,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在制作认证评估报告时,由于采取的标准不同,导致投资人难以在不同的金融产品中进行横向对比。2.盈利与公益的冲突难题。盈利性是金融机构运营最为突出的性质,与传统金融业相比,绿色金融面临的政策风险、舆论风险和环境风险更大,资金投入更多且投资回报期更长。绿色金融天然负担的“社会公益性”与金融本质上的“逐利性”之间存在天然矛盾。绿色金融是金融业符合新时展的新模式,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只有还原其“盈利性”的本质才能更好地在金融市场为企业配置资金和资源[5]。绿色金融投资回报的延迟性更强,以近几年火热的新能源汽车行业为例,研究新能源汽车需要高昂的研发费用,比亚迪汽车2021年上半年财报披露其2021年上半年投入研发资金达44亿元。新能源汽车行业虽然在近两年风生水起,但少有人注意到的是早在2003年新能源汽车就已经准备研发,2008年就已投入市场。绿色行业的成功经历了十数载的投入,如此长期的回报周期在金融市场难受青睐。商业投资追寻的是投资金额的利益最大化,如何平衡环保的“公益性”和金融的“盈利性”,让金融机构享受到相应的商业利益并吸引更多投资者向绿色金融市场投入,是绿色金融发展需要克服的重点问题。对此,优化顶层设计,通过较好的激励机制来提高绿色项目的回报率,解决绿色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是可行之策[6]。

二、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挑战及问题

(一)经济发展产业转型期的挑战

中国正出于经济发展模式大变化时期,一方面是国内原因:从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中国的发展模式沿袭了苏联的工业化发展模式,根据苏联笃定的“马克思主义再生产基本原理”,加大投资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唯一源泉”[7]。在中国经济建设初期的几十年,政府通过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方式可以实现GDP高速增长。但这种经济快速发展模式是以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降低为代价,且经济体量虽然大但前排产业不够多。对此,中国十四五规划强调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以及从供给侧入手,全面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中国过去的经济发展以赶超式为主,资本更容易注入“短平快”的产业项目中,在保证国民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发展“短平快”产业的同时,还需要发掘一些“长稳远”的绿色产业。从另一方面看,在“30·60”的大背景下,中国从实现碳达峰到实现碳中和这一阶段的过渡时间只有三十年,对比欧盟的六十年和美国的四十五年,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转型所付出的努力要远大于发达国家。单以发电行业来说,中国当下主要还是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2020年,火力发电同比增长4.7%,装机容量达124517万千瓦,占比56.58%。其中煤电占比达到49.07%,考虑到碳汇增长需要的技术成本和时间成本,即使中国碳汇近年来取得较好成绩,中国能源产业的结构也仍需要继续向低碳化、无碳化改变,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政府主导模式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是中国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种发展模式最突出的特征是金融市场主体单一,以绿色债券为例,中国绿色债券的发行人以金融机构和国企为主,民营企业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并未积极投身于绿色金融市场中。原因在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并不是企业和投资者对绿色发展的内生需求,而是环境现状对社会倒逼形成的,政府不得不在绿色金融市场形成前以行政力量先予引导。但金融市场的绿色化转型必须配以成熟的制度设计,否则会面临市场意愿不强、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绿色金融“可持续性”不足的问题。绿色金融与其他金融的显著差异在于绿色金融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比如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融资效果良好,企业将资本投入到生产技术线上帮助企业改进生产技术从而降低工厂的污染水平,此时工厂周围的居民也会因污染减少得到利好,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系统、经济系统、环境系统都得到优化。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的本质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分离,此时需要调整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使其与社会成本或收益接近或匹配。传统的经济学提供的思路有补贴或者征税,如对污染环境的企业产生的负外部性可以加收排污费等行为,从而把企业的部分营收转移到环境治理中降低社会成本。绿色金融对社会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可以从政府端以津贴的形式马飞宇:绿色金融的中国模式及实现路径提高企业的收益,但据测算,中国绿色金融每年的投入在两万亿元左右,但政府只能提供10%-15%的资金支持,要将绿色金融的外部性内化,仅靠补贴难以完成,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充分运用金融市场的杠杆原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三)健全的绿色金融市场面临的制度短板

1.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绿色金融工具和一般金融工具相比之下优势还不够突出,传统的金融工具在提供资金时考虑的是商业利益最大化,实体产业将资本转化为收益的同时也会不可避免的对环境产生损害。绿色金融工具在投资时不仅会考虑到商机,还会将“绿色”因素纳入投资的考量中,在盈利的同时对环境产生积极作用,但很有可能会出现利润下降的情况。针对投资回报的问题,中国已出台了一些激励政策:如央行的绿色再贷款政策、将绿色信贷和债券纳入合格担保范围政策等,但现行激励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措施也不够多、覆盖的金融工具类型不全面。有效的激励机制是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力。中国当下的激励机制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对于信托、基金、保险等金融工具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激励机制的对象大多围绕产品提供者以加大绿色产品的开发和投放,却忽略了投资者这一金融市场的另一重要组成。当绿色金融产品增长的速率显著高于投资者进入绿色金融市场的速率时,会产生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现象,进而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看似大体量的金融市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业可持续性,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生态。中国绿色金融激励机制的形式还较为单一,往往在绿色产业的融资端发力,但提高绿色产业利润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包括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风险分散、税收政策、还款条件、债务受偿等多方面[8]。另外,中国地方政府对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主要集中在对原则性问题的描述,具体的激励措施还需地方金融机构细化。2.缺乏完整的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依法将本公司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影响投资者选择的信息向公众披露的行为。研究表明,较好的信息披露质量会对公司融资产生积极影响[9]。在绿色金融体系中,投资者更加注重企业的绿色化发展。尤其在“30·60”的背景下,企业披露碳排放相关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者的选择,环境信息披露作为投资者衡量上市公司的环境治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承担的重要参考标准,其必要性可见一斑,但中国对上市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后的环境信息披露并无强制性要求。国际上将环境信息披露的外延扩展,形成并推广以环境信息、社会、公司治理为核心的ESG(Environment、Social、Governance)信息披露制度,欧美国家实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大多以强制性或半强制性披露为主,对披露主体的规定也较为明确。2017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做出修订,其中对部分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其强制披露;证监会2018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要秉持绿色发展理念,在第九章信息披露中并未将环境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内容,而第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10]。虽然第九十五条和九十六条借鉴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可以看作是国内披露机制与国际披露机制的接轨,但由于相关部门的披露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对违反后的处罚也缺乏直接明确的规定,导致“遵守为原则,强制为例外”的披露形式没有改变。

三、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路径

(一)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市场活力

在以政府力量推动绿色金融起步之后,想要保持绿色金融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发挥市场作用,激活市场活力。金融机构作为金融市场最活跃的交易者,是调动金融市场活力的突破口。金融机构在进行投融资决策时应当将绿色元素、环境风险主动纳入考量范围,结合中国碳中和碳达峰的的战略,合理评估投资方风险,引导社会资源向绿色流动[11]。在金融市场交易中更多地以发挥市场定价的作用,降低非市场因素的干预并逐渐建立成熟的市场定价机制。可以合理借鉴德国的KFW和日本的政策性银行作用,鼓励地方设立政策性银行性质的绿色银行,鼓励发放绿色贷款;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投入到生产技术革新中;政府主导的绿色金融发展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国字头企业活跃在绿色金融市场中,缺乏民营组织的参与,政府可以PPP项目为突破口,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PPP项目在推动民间力量进入绿色市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政府应当联系民间企业,共同探索PPP项目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吸引民营企业参与绿色治理,进而调动绿色金融市场的活力。

(二)强化披露义务,规定披露标准

1.明确披露义务的“强制性”。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帮助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更好地识别“绿色”,同时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2016年中央银行联合七部委共同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要针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制定强制性信息披露政策、统一披露标准。“绿色金融”保持其绿色特性的同时并没有跳出金融的范畴,上位法对强制性披露义务规定的缺位可以直接以“既有为主、创新为辅”的形式设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将“环境信息”直接列入“对投资者做出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要求其在上市前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后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强制性披露。对违反披露义务时应当辅以惩罚性措施,由于绿色金融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合理利用舆论也可以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治作用,可借鉴美国证券交易《92财务报告》中对违反环境信息披露公司处以50万美元以上的罚款之外还要予以媒体曝光以降低其社会评价。对于违反披露义务的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做出财产处罚同时,可以对其进行“名誉罚”,可以借鉴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设立“绿色失信名单”并由证监会公布。企业虚假披露环境信息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与《刑法》一百六十一条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衔接。2.确立ESG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ESG包括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方面。国外经验表明ESG对企业信息披露、金融机构评估评级、投资者的投资指引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2017年6月,环保部与证监会签订《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2018年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表明中国ESG体系由构想开始逐渐落地[12]。但无论是老牌集团阿里集团2020年的ESG报告,还是新生代企业哔哩哔哩2021年8月的首份ESG报告都暴露出中国企业对ESG信息披露的重点把握不清、披露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国际上应用比较广泛、影响力较大的ESG披露标准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第四版(以下简称G4)。G4单就环境信息披露指标就要求企业披露34项包括污水、废弃物、能源使用等方面。G4以条框清晰的方式呈现给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和种类而收到各国ESG披露的青睐。但G4只是给予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和条目的参考,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设立符合本国国情的ESG披露指南。加拿大的的《环境和社会披露入门》以及哔哩哔哩公司参照的港交所的《ESG报告指引》都是在G4的框架上予以完善。中国可以以G4为本国《指引》的基础和国际接轨,结合本国”30·60“碳中和、碳达峰的国情制定具有碳减排倾向性的披露指引。

(三)加强部门沟通,保证监管质量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方金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监管沙盒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指出要“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通过中央与地方监管的协调配合、地方监管效能的不断提升,有效促进地方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1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地方新型金融业态的不断涌现,各级地方监管部门在参与金融监管、控制区域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改革方面任务繁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效率低、缺乏联动、无法实现监管与创新间平衡等问题。

1.1监管信息不对称

地方监管部门存在重叠和空白监管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是按照属地进行划分的,许多金融实体属于跨区经营,不同地区监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无法实现协调合作和资源共享。同时,对金融实体进行监管所需要的数据涉及税务、工商、征信、线上线下交易等多个方面。全面整合各方数据,解决监管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才可以更好地实现对金融主体的合规、合适监管。

1.2地方金融监管效率低

地方金融监管重审批和追责、轻日常管理。审批属于事前准入,追责属于事后核查,由于监管力量有限,监管部门可以实现事前和事后监管,但是事中监管阶段参与度极低,面对新型金融业态带来的交叉风险和演化风险,诸如比特币勒索、P2P平台问题、网络欺诈等新型金融安全问题,无法实现实时、高效的风险识别和预警,并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1.3监管缺乏联动,违约成本低

金融监管各部门无法形成联动效应。我国一体多元的中央与地方监管格局,造成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鞭长莫及,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作,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方面的权责利不明确,从而弱化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单个监管部门的预警并不影响被监管的金融实体在其他部门的业务,金融实体违约成本低,缺乏显著有效的警示效果,也造成了违约的侥幸心理。

1.4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平衡问题

金融监管不仅是为了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更需要促进地方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实现招商引资,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特别是对于一些欠发达地区,如何兼顾创新发展和监管稳定尤为重要。监管的目的是更好地促进创新发展,而非抑制发展,当然促进不等于放纵,合规合理才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未来愿景。

2科技驱动的新型监管体系架构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明确提出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就是加快监管科技的全方位应用,对金融科技创新实施穿透式监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研究与应用,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有效提升数字化监管的能力。在金融科技时代,数据与信息是监管的核心,以数据的收集、数据的分析、数据的共享为主线,利用大数据的收集方式、人工智能的分析手段以及区块链的分布式平台,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智能动态监管和联合即时监管的全方位监管系统。科技驱动的新型监管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

2.1利用大数据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模式

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深刻认识数字要素的重要价值,以数据全局监管为核心,采取有效的数据收集、数据聚合、数据解释流程,对多维海量数据资源进行关联分析,塑造数字化监管能力,构建数字治理体系,推动监管模式由“了解客户”向“了解数据”转变。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降低各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将分散在不同地方的数据进行收集、聚合,提炼隐藏在数据中的有用信息,不仅可以打通信贷公司、股权市场、保理公司、担保公司等信息渠道,引入工商局、税务局、法院等官方数据,还可以补充微信、QQ、微博等网络平台的社交类数据,进行全方位的数据聚合和准确甄别,实时共享原先割裂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完成各职能部门、监管部门、资质审核部门的信息协同和对称,深度挖掘地方金融企业和相关金融业务风险,发现联保互保、欺诈交易等关联关系链,以便快速预警和及时治理。

2.2利用人工智能实现智能动态监管模式

利用有效的数据分析管理和市场监测手段,通过智能化计算方式,以控制风险为目标,进行金融业务合规的事后归纳和事前预测,实现可疑交易检测和资金数据追踪,同时还可以提供自动化的市场风险评估、消费者保护和审慎监管。智能化合规监管不仅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同时有利于提升监管效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与机器学习技术可以规避风险并挖掘出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对照关系网络、企业画像等,对异常交易、非法集资进行图形化交互监测;建设关联规则库和风险识别模型,应用神经网络、随机森林、贝叶斯等先进算法,通过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公检法等获取的风险事件进行模型训练,从而使模型具备自我学习的能力,进行相关性趋势分析和知识图谱的比较,输出可疑交易名单。

2.3利用区块链实现联合即时监管模式

区块链带来的数据透明共享和分布式存储的特点,使监管者能够实时获取监管对象的信息。监管者作为链上超级节点,在无须监管对象报告的前提下,对其实施穿透式监管操作,实现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主体的非现场“联合办公”机制,干预违规企业实时交易的进行,形成协同共治的社会约束力,将过去层级制的监管转变为扁平化结构治理。通过构建联盟链可以有效解决监管中遇到的隐私、篡改和可追溯问题。智能合约和非对称加密技术,保证信息可以实现安全的定向传输,数据只对授权节点可视可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技术,保证上链数据的不可抵赖和不可篡改,经过共识的区块被分布式记载,并打上时间戳,验证为某时某刻发生的交易事件,事件双方和详情摘要均被完整记录,可靠有效;当事后交易纠纷产生风险预警时,哈希技术的可追溯特征能够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精准的责任认定。

3新型监管的推行试点———“监管沙盒”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金融的发展,金融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且还在不断演化出现新的金融风险,乃至交叉金融风险,监管方式便也会随着进行不断的变革和创新,未来监管的有效性必然会由减少金融风险变为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为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所进行的新型监管模式变革,想要落地推行之前,必然要进行试点操作,监管沙盒便是监管者将具体应用情景化的最优选择,针对包括货币政策、反洗钱、支付结算、征信、消费者保护等应用场景。在保证金融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在小范围的测试环境下模拟金融监管过程,通过测试,让监管者全面掌握创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的设计漏洞及风险状况,验证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模式的有效性,且不会使风险扩散到沙盒环境以外。

3.1变刚性监管为弹性监管

利用监管沙盒思想,在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行业不确定性所产生的成本的同时鼓励金融创新,针对普惠金融、民间金融,提高在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服务优化、不良资产容忍度等方面的监管弹性,激励创新张路,等:金融科技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架构研究财政与金融活力,确保创新测试的过程良性有序的运作,变刚性监管为有弹性的差异化监管。相对于约束机制,监管沙盒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调控,结合地方产业引进和福利政策,通过物质奖励、营商环境优化等方式进行有效驱动。

3.2变监管者为合作者

监管沙盒可以在市场和监管方之间搭建实现安全和发展的沟通桥梁,为企业业务、技术合规注入了确定性。在监管沙盒中,监管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监管者”,而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协助技术驱动和金融创新的实施过程,通过观察、试错、交流、评估,掌握科技驱动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本质、收益和风险,有助于构建促进金融创新和增强市场信心的新型监管体系框架,达到监管与创新的平衡。

3.3变单次风险为允许试错

监管沙盒是以提升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为目标的,测试对象是新型金融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追求创新的同时,也代表着还没有可套用可复制的成型测试路径。为了构建新型监管架构,需要不断进行监管科技合规方案的容错和试错,监管者可以设置监管沙盒的实验机制,下沉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场景中,反复进行监管机构和金融实体之间的有效对话,最终引导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形成理想社会应用效果。

4金融科技背景下地方金融监管发展的建议

4.1完善监管科技建设的协调机制和规则标准

以数据共享和分析为渠道,激活数据潜能,扩展数据应用场景,实现监管层面纵向各级和横向同级之间的协同共治,建立适应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实际需求的协调机制,构建协同共治的数字化生态,提升科技驱动的治理能力,并具有推广性和借鉴性,制定监管科技建设的规则和标准,完善监管科技建设的配套促进措施和人才保障制度。

4.2发挥智库效应,加强技术创新和监管驱动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加强金融监管智库建设,探索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合作,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的金融监管应用场景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有效实现金融风险的预防、预测和预警,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并在省市县各级打造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科技监管体系,搭建业务、数据、技术融合联动的服务渠道。

4.3实现全链条的精准监管服务模式

加强科技驱动在监管事前、事中、事后阶段的运用,建立监管者对市场企业主体实时直接的监管方式,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精准监测和数据分析,利用区块链实现穿透式监管,实时了解金融实体企业的经营状况,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扶持配套,对守信企业开通多部门行政简化的绿色通道,并列入监管黑名单进行全网公示,形成比政府约束更加强有力的社会约束力。

4.4构建联防联控的风险防范机制

当前地方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分业监管体系需要增加协同和共享,只有监管实现协同,地方金融资源才能最大程度上实现业务协同。多层级多部门以战略合作方式,通过数字化精简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并实现监管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共享,密切关注新型金融业态的金融风险和交叉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的有效联动。

5结语

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对于地方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深度挖掘地方金融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以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为目标,打通数据壁垒,拥抱新科技力量,以科技撬动新型监管体系架构的建设,实现数字全局监管、智能动态监管和联合即时监管,并通过“监管沙盒”的入盒和出盒过程,增强监管体系的确定性和成熟性,从而依据对策建议进行广泛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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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娜娜,蔺鹏.监管沙盒机制与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适配性研究:基于包容性监管视角[J].南方金融,2018(1).

[3]夏诗园,汤柳.监管科技的理论框架与完善路径研究[J].西南金融,2020(11).

[4]吴曼华,田秀娟.中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实困境、深层原因与政策建议[J].现代经济探讨,2020(10).

[5]孙国峰.监管科技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9.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金融;碳金融

2003年,英国政府在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获得世界范同的认同与推广。2009年12月19日,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尽管最终没有达成有具体指标的约束性协议,但“低碳经济”这个词汇以前所未有的冲击力震撼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和政治思维,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发展低碳经济,金融服务要先行。

经济决定金融,低碳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模式、消费模式乃至生活模式的变革,必然会导致国际金融业发生结构性革命。金融要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发挥作用,金融本身需要新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绿色金融”、“碳金融”等新的概念。金融业要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绿色金融”、“碳金融”是必经之路。

一、绿色金融:低碳经济下发展势头迅猛

“绿色金融”是金融理论和实践领域的一个新概念,又称“环境金融”或“可持续性融资”。所谓绿色金融,就是要通过绿色金融业务,将资源和环境保护变量纳入经济发展的内生性因素加以考量,即在投融资行为中要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注重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具体地讲,绿色金融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从金融和环境的关系人手,重新审视金融,将生态观念引入金融,改变过去高消耗、低产出、重数量、轻质量的金融增长模式,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改善环境的金融增长模式。二是以绿色金融观念关注产业发展,依靠金融手段和金融创新影响企业的投资取向,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进而影响企业经济取向和市场行为,促进传统产业的生态化和新型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可见,绿色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延伸和扩展,是现代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

“绿色金融”提出于1997年。在此前后,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民间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在环保领域进行了多种尝试,取得了不少经验。据欧洲工商管理学院(INSEAD)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欧美共有绿色风险投资机构约45家,总投资额达1亿欧元,主要投资领域为再生能源、水和清洁技术设备。2003年6月,花旗银行(Citigroup)、巴克莱银行(Barclays)、荷兰银行(ABNAMRO)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WestLB)等10家国际领先银行(分属7个国家)宣布实行“赤道原则”(EquatorPrinciples,简称EP),即参照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这些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对所有产业部门的项目融资实行这些原则。“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中审慎考虑环境和社会风险,强调环境、社会与企业发展和谐统一,推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目标从早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向“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的新阶段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赤道银行”已成为推动商业银行管理模式和公司治理理念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的领跑者。三年后,“赤道原则”金融机构遍布全球,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的90%以上,同时“绿色保险”、“绿色资本市场”领域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和绿色金融业务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蓬勃发展起来。

中国面临的节能减排形势日益严峻,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责任的追究日益严格。运用金融杠杆、推行“绿色金融”不仅是助力低碳经济的现实需要,而且是顺应国际潮流、实现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兴业银行在国内银行业中率先掀起了一股绿色金融创新之风,成为国内绿色金融先行者,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瞩目。2006年5月17日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能源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成为国际金融公司开展中国能效融资项目合作的首家中资银行。截至2008年2月25日能效融资二期合作协议签订时,能效融资一期合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国际金融公司为兴业银行发放能效贷款提供了2500万美元的贷款本金风险分担;兴业银行为中国46个节能减排项目提供9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其中绝大多数贷款企业为中小企业。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融资项目合作协议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类似于伊斯兰金融模式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2008年l0月31日,兴业银行正式对外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第一家本土赤道银行。2009年1月,兴业银行成立了国内首个可持续金融业务专门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2009年12月3日,兴业银行首笔适用赤道原则项目——福建华电永安发电2×300MW扩建项目正式落地,这也是我同银行业首笔适用赤道原则项目。

2007年以来,中国环保总局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推出“环保新政”,相继出台“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从而在中国掀起了一场“绿色金融”风暴。

2008年,北京市委、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提到金融要推动节能减排环保产业发展。这是自2008年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后,第一个由省市级政府的这一领域内的重要文件。2008年,浦发银行在全国商业银行中率先推出首个针对低碳经济的整合服务方案《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具体包括国际金融公司能效融资方案、法国开发署能效融资方案、清洁发展机制财务顾问方案、绿色股权融资方案和专业支持方案,形成业内迄今最全面的覆盖绿色产业链上下游的金融产品体系。2009年10月25日,浦发银行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投资管理公司等在天津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联合组织——生态城绿色产业协会(EGIAo在贷款方面,民生银行创新推出了基于清洁发展机制(CDM)的节能减排融资项目。在理财产品方面,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率先推挂钩排放权交易的理财产品。国家开发银行等也探索出针对清洁技术开发和应用项目的各种创新融资方案,如节能服务商模式、金融租赁模式等。随着低碳经济成为全球关注的话题,绿色金融也从被动的社会责任层面,上升到了主动的可持续金融层面。金融机构对研发生产环保设施、从事生态保护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倾斜信贷、保险等提供金融支持,而对污染企业进行金融限制的政策和制度,将达到有效引导资金向环境友好企业流动的效果。

“绿色金融”之所以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各类企业和民间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重视,是由于无论在减少企业环境污染方面,还是在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绿色金融”都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和发展潜力。从低碳经济发展的趋势判断来看,绿色金融的发展潜力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低碳产业,既包括传统钢铁、有色金属、建筑等传统产业的升级与改造,也包括多金硅、智能电网、碳存储等新兴产业的发展。二是低碳能源,随着煤、石油和天然气等传统石化能源储量的逐渐枯竭,风能、太阳能和清洁能源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2008年世界各国对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已经达到1150亿美元,预计到2012年这些数字将达到4500亿美元,2020年将超过6千亿美元。三是低碳技术,既包括传统部门也涉及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众多领域。四是碳金融交易,预计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交易市场。

二、碳金融交易市场:低碳经济制高点

(一)碳金融。

随着“绿色金融”的深化,人们开始用“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能源行业思想先驱彼得·c·福萨洛(PeterC.Fusaro)早于2006年在其《能源与环境对冲基金:新投资范式》中曾指出,金融模型现在已经发生了变化,包括更多的股权投资、商品交易,开始模糊了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和对冲基金的业务范围。推动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最近出现的“环境金融市场”。

这里的“环境金融市场”就是碳金融。从理论上讲,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银行的绿色信贷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通常来看,国际范围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碳金融”业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碳交易”市场机制,包括基于碳交易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2、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3、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碳排放信用之类的环保衍生品逐渐成为西方机构投资者热衷的新兴交易品种;4、商业银行的“碳金融”创新。碳金融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的不同之处在于:碳金融的核心是碳排放权。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不再是免费的公共资源,基于经济实力、地缘政治等诸多因素进行多方博弈所形成的碳排放量成为一种可以获利的能力和资产,碳金融逐渐成为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因JH=,碳金融无疑成为金融机构尚待开掘的“富矿”。

(二)碳金融市场的源起。

碳金融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的总称,由于二氧化碳在其中占据绝对地位而得名。这一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包括那些开发可产生额外排放权(各种减排单位)的项目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产品交易。碳金融交易产生的源头,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1)。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制定了《框架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提供了3种灵活的履行义务方式:其一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它们的排放配额。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是承担定量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开展合作的一种灵活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但任何这种贸易应是为实现规定的量化的减排或限排承诺而采取的对本国行动的补充。其二是联合履行机制(JI),指发达国家从其在具有减排义务的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取减排信用,用于抵减其排减义务。联合实施机制是苏联和东欧转型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基于项目的合作机制,它类似于CDM,但有其独立的管理机构、注册程序、方法学等。转型国家本应承担定量减排或限排义务,但由于《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基准年是1990年,而这些国家在当时经济比较繁荣,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较高,进入转型期后,经济大幅下滑,在制定《京都议定书》时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大大低于1990年的水平,遂存在大量的“热空气”。如果按照排放贸易机制,允许这些没有采取任何减排行动而获得的排放配额进入全球碳市场,既不公平,也会扰乱碳市场,于是针对转型国家制定了联合履行机制。其三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中实施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以抵减其排减义务。

其目的有两个,一是降低附件一国家履行其在议定书中所承担的约束性减排义务的成本;二是通过资金和技术的转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而,CDM被看成是一种以项目为基础的双赢的合作机制,是唯一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双效机制。

正是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方式催生了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也因为其他五种温室气体根据不同的全球变暖潜能,以二氧化碳来计算其最终的排放量,因此国际上把这一市场简称为“碳市场”。欧盟为了履行《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欧盟委员会向各成员国发放排放许可(EUA),各成员国将EUA再分配给管制下的企业,这些核定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EUETS)的正式运行和《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标志着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形成。

(三)碳金融交易的市场体系。

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正是国际碳交易市场。根据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现状,以是否受《京都议定书》辖定为标准,可以将国际碳交易市场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其中,京都市场主要由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EUETS)、清洁发展机制(CDM)市场和联合履行机制(JI)市场组成,非京都市场包括自愿实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强制实施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和零售市场等。

碳交易市场也可以划分为履行减排义务驱动的市场和自愿型市场。履行减排义务驱动的市场是指由强制性减排义务驱动的碳市场,大部分买家从事碳交易是为了满足(目前或预计)国际、国内或国内某些区域的碳排放约束的要求。而自愿型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其市场需求并不由履行减排义务的要求来推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碳减排额是不确定的。

目前碳市场尚处于过渡阶段,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规则还在制定、完善中,尚未形成全球市场,呈现出各区域竞争发展的特点。在众多碳交易市场中,主要有四个专门从事碳金融的交易所,包括欧盟的EUETS、澳大利亚的NewSouthWales、美国的ChicagoClimateExchange和英国的UKETS等。其中,EUETS是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2008年占全球碳交易总量的近60%,主导全球碳交易市场。EUETS对欧盟27国实行“总量控制和碳排放交易”制度,是一个欧盟内部的强制减排配额市场。

而英国的UKETS和美国的ChicagoClimateExchange已经成为全球碳交易的两大中心。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也是碳排放权额期货交易模式的开创者。

按照交易原理划分,碳交易市场可分为两类: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市场,其原理为限量一交易,即由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配额,并在参与者间进行分配,参与者根据自身的需要来进行排放配额的买卖。《京都议定书》设定的国际排放权交易、EUETS和一些自愿交易机制均属于这类市场。二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市场,其原理为基准一交易。在这类交易下,低于基准排放水平的项目或碳吸收项目,在经过认证后可获得减排单位。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

这两类市场为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最基本的框架,以此为基础,相关的原生产品(碳排放权)和衍生产品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

以配额为基础的市场具有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配额交易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

当然,由政府管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市场自身产生的约束更为严格,因此,受管制的配额市场上的排放权价格会更高,而交易规模也会远远大于自愿交易市场。

配额交易创造出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这种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包括CERs、ERS和VERs)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人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或参与CDM和JI交易,以进行套利或满足监管需要。这种价差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强,这会进一步促进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

(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碳金融交易市场在近几年发展迅猛。白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碳金融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交易平台和交易工具日趋多元化,交易规模逐年成倍增长。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全球碳交易量从2005年的7.1亿吨上升到2008年的48.1亿吨,年均增长率达到89.2%;碳交易额从2005年的1O8.6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1263.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26.6%。其中,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规模远大于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

2008年,以配额为基础的市场交易额为920亿美元,占全部碳金融交易总额的74%左右;以项目为基础的市场交易成交金额为72亿美元。此外,以CDM为基础从事CERs现货、远期和期货交易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迅速。2008年,该市场的交易金额为260亿美元,是2007年的5倍,占全部碳交易总额的21%。据世界银行预测,2008-2012年每年的碳金融交易市场规模至少达600亿美元,2012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而发展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而碳排放额度也将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

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拓展了金融业的盈利空间。金融机构围绕低碳经济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融资支持,即通过成立各种低碳基金、环保基金或直接贷款支持相关产业;二是围绕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各种融资、产品创新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据麦肯锡预计,到2020年,全球银行业仅从碳交易、基础设施融资和咨询业务的一小部分业务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就可能高达150亿美元,相当于目前银行所有企业相关投融资业务的6%。此外,随着低碳经济发展目标日渐成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企业甚至私募资本涉足碳金融领域,这有助于金融业提升创新能力。除了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积极介入碳金融活动、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碳排放信用等环保衍生品之外,碳交易指数也成为重要的市场指标。可以预计,碳排放量交易有可能成为未来重建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秩序的创新性因素,这极有可能导致未来几十年全球定价权格局的重新安排。

三、碳金融助推中国低碳经济腾飞

(一)中国碳金融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

在碳交易方面,根据《京都议定书》,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之前并不需要承担义务,所以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近几年来,无论是注册成功的CDM合作项目和CER签发量都得到了迅猛增长,在全球碳市场中,中国已成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CER)一级市场上最大的供应国。2008年3月14日,中国最大的CDM项目之一——中国石油辽阳石化氧化二氮CDM减排项目正式引气开车。这一项目是国内能源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推进节能减排的一次成功尝试,也为国内能源企业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开辟了道路。据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的信息显示,截至2009年11月25日,中国已注册项目671个,占EB全部注册项目总数的35.15%,已获得核发CER1.69亿吨,占核发总量的47.51%,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据有关专家预测,中国在2030年二氧化碳减排量可达20—30亿吨,超过欧洲国家减排量的总和。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中国碳排放市场备受瞩目。碳金融是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也是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必备内容。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是巾国建立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坚实基础,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预示着巨大的金融需求和盈利商机。就产业规模和范围而言,仅在新能源领域,最新预测称10年内中国的新增投资就将高达4.5万亿元人民币。近期国内外多家银行推出的“绿色信贷”项目,便是碳金融的有益尝试。

为了适应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相继成立,为统一和规范中国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准备推出中同围内首个碳市场,其于2008年12月15日发出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电子竞价公告,七家单位参与竞价。2008年12月23日,天津弘鹏有限公司以每吨3100元的价格竞购成功,这是国内排污权网上竞价第一单,标志着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在天津启动。2009年6月18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与全球最大的碳交易所BlueNext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于8月5日达成了首单自愿碳减排交易,奥运会限行期间部分市民通过绿色出行方式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其中的8026吨指标被一家汽车保险公司以27.7万元的价格购得。此前一天,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也宣布正式启动“绿色世博”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和平台。2009年9月,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发起“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并达成了国内第一笔以碳足迹盘查为基础的碳中和交易。广东、江苏等省也在加紧筹备成立碳排放交易所。碳交易开始在中国活跃起来。

(二)中国应积极发展碳金融,获得主动权。

尽管中国拥有巨大的排放市场,但在国际碳市场上没有定价权。虽然国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已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缺乏对CDM相关专业知识及政策法规的深度了解,投资该领域项目的业务能力严重不足,不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碳交易场所和碳交易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不得不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欧元至10欧元左右,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更为重要的是,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目前,美元、欧元是碳现货和碳衍生品交易市场上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这就进一步加剧了碳交易市场上的不平等。没有碳金融的支撑,中国不仅将失去碳交易的定价权,而且将又一次失去金融创新的机会。

随着全球“碳减排”需求和碳交易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碳金融逐渐成为抢占低碳经济制高点的关键,为了让碳减排获得持续不断的融资和资金流,更为了从碳减排权中获得能源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收益,全球开始建立碳资本与碳金融体系,这将对危机后的全球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研究中国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在新的全球碳金融框架下争取主动权刻不容缓。

1、要积极制定碳金融发展的战略规划。政府应当站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碳资源价值和相关金融服务的重要作用,准确评估面临的碳风险,从宏观决策、政策扶持、产业规划等方面来统筹碳金融的发展,加大宏观调控力度。

发展碳金融是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进一步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开辟CDM项目在项目审批、投融资、税收等方面的绿色通道,营造有利于碳交易发展的政策环境。

2、要健全碳金融监管和法律框架。碳金融是一个新事物,有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研究、探索、实践和总结。金融监管机构要拓宽宏观视野,更新服务理念,转换监管方式,探索监管创新服务新思路。金融监管当局应规范碳金融管理机制,并积极吸取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对相关碳金融业务的具体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出台相关的风险控制标准,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地开展碳金融业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制定和完善碳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来保障碳金融市场的规范化。超级秘书网

3、要培育碳金融创新机制,完善碳金融中介服务。区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碳金融产品的交易规模、工具要求、服务能级、风险评级都更加严格。因此,要从国家气候变化、减灾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建立和完善气候变化的数据库和碳风险评价标准,建立一个与节能减排指标硬约束和资金需求相适应的“碳金融”创新机制。碳金融业务特别是CDM的链条很长,关系非常复杂,需要有中介机构专业化的服务。既然要打造碳金融市场,就需要有金融中介机构。碳交易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巨大需求,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机构向项目业主提供融资租赁、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购买或参与联合开发CDM项目等服务。

4、要创新和发展多样化的碳金融工具。要发展和创建低碳经济所需要的碳金融工具。从目前中国的状态来看,碳金融产品种类单一,绿色信贷尽管有很大的推进,但还是存在很大的障碍,如对于绿色信贷的标准,现在还是比较容易混淆,还没有统一的界定。

要利用期货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在专业服务能力、市场基础设施、交易结算系统上的互补性,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品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流动性,实现交易的规模效应;要建立为碳管理服务和低碳技术投资的碳基金,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和环保项目发行债券,建立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产业投资基金,开发绿色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环保汽车等信贷业务和保险产品;要通过协同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以及机构投资者,共同努力,以金融衍生产品为载体,融入低碳经济内涵、特征和技术等要素,创新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权质押贷款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

5、要建立统一的碳金融市场。由于低碳产业有赖于高标准技术创新的支持与推动,其技术密集型要求比知识密集型要求更高,因此,简单的金融市场不能满足其高层次金融需求,必须加快高层次金融市场建设。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经济、行政、法律、市场四位一体的新型节能减排机制,引进先进的排放权交易技术,组织各类排放权交易,培育多层次碳交易市场体系。要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的规律,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制度设计、区域规划、平台建设三方面的经验,合理布局中国碳排放交易所,可以相对集中发展有特色、分层级的区域性交易市场。要对当前各地争相规划“碳排放交易所”(就像近年来各大城市争相规划金融中心一样)的现象有所警惕,不能过多过滥。目前,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徐州等城市已经通过碳交易所、环境交易所、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或者其他形式开始碳排放项目交易和绿色金融项目服务,但是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交易中心。要通过积极开展区域性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的构建,使中国未来形成区域碳市场,将它们链接起来,进而构成统一的国内碳市场。

绿色金融监管范文第5篇

一、绿色金融的叠加风险形成原因及防范

(一)绿色金融叠加风险的形成原因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在资源配置和资金融通等方面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绿色金融作为金融的一个分支,因此具有金融风险爆发的条件,同时由于人类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环境风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不断加大,因此金融风险和环境风险的相互作用就成为了绿色金融的叠加风险。所以,不管是金融风险还是环境风险都会对绿色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阻碍作用,也形成了叠加风险的重要基础。金融风险和环境风险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具有相互作用、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而形成了“金融-环境双风险”的叠加。从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产生金融风险会恶化信用环境,因此绿色金融难以借助有效的金融工具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就会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所以会产生风险;同时环保领域内的企业因为金融风险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会减少在环保方面的投入,而企业会通过负外部性提升自身收益,所以就会产生环境风险。从环境风险的角度来看,在经历了长期高速发展之后,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开发和破坏已经远超过其承载能力,全球范围的环境风险对人类的经济金融活动造成了重大的冲击。一旦产生环境风险就会对实体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进而使其出现经营风险,一旦实体经济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金融风险,因此金融机构要承担道德风险和违约风险,投资者也会因此而蒙受较大的损失,因此会加剧金融风险的影响。

(二)绿色金融防范叠加风险的三个维度

1.应对叠加风险。在叠加风险发生初期,难以对其持续时间、危害程度及其范围进行准确预测,因此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大,以此有效降低风险损失。首先要做好舆论管控防止出现进一步的心理冲击,消除信息披露和沟通不及时带来的负面影响,有效稳定市场情绪。2.缓解叠加风险。叠加风险的危害会逐渐显现,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和实施资金投入进行应对。同时,由于绿色环保产业容易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所以投资见效慢,金融机构向环保产业进行投资的意愿会受到影响。因此缓解叠加风险的影响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做好应对各种困难的准备。3.预防叠加风险。在消除叠加风险之后,要积极总结经验,建立完全的预防机制,将各种风险隐患进行扼杀。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企业都要积极借鉴成功的经验,实现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将预防叠加风险视为长期任务,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预警和评估体系,使之成为一项常态化和动态化的机制。

二、发展绿色金融存在难题

(一)对绿色金融的认识不到位

从党的报告中可以看出,绿色金融的发展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但是当前对绿色金融的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不足,一些金融机构仅认为绿色金融就是将金融资源向绿色建筑、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环保等领域投入,进而有效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没有认识到绿色金融是在整个金融决策过程中引入绿色环保理念,对环境潜在影响的考虑不足,也忽视了人的利益。同时,很多地区还将绿色金融视为塑造公益形象、响应国家号召的一种方式,所以金融机构没有完全投入到绿色金融业务中,也没有将其视为企业发展的长期战略,因此也没有对其叠加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二)缺乏匹配的政策体系

现阶段,金融监管部门对绿色金融的发展目标主要是限制“两高一剩”相关企业信贷投放以及加快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还缺乏完善的、相配套的政策,监管体系还不健全,表现在缺乏推行绿色信贷体制机制的标准、缺乏绿色保险的法律依据、道德风险较高、绿色证券政策不完善等。另外,绿色金融作为系统性工程,其叠加风险会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变得越来越大。虽然目前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条例,但大都属于部门规章制度,其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还较低。同时,与传统行业相比,绿色金融属于新兴的交叉性行业,因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进行风险识别的能力还较低,专业化人才不足,使得绿色金融发展速度和质量都有待于提升,因此应对叠加风险的难度也较大。

(三)缺乏必要的国际合作

环境与金融系统具有明显的外部性问题,因此需要强化国际合作,当前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程度较低,绿色金融和绿色经济的发展都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不管是节能减排还是应对气候变化,都具有十分明显的跨国外部性。同时,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下,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利益也是紧密相关的。如果仅从本国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出发来发展绿色金融,则会出现频繁的“搭便车”现象,因此会违背绿色经济发展理念,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生态危机。目前,我国绿色金融领域内的投资空间较大,但是在技术和资金方面还存在不足,一些绿色金融项目由于自身不成熟而产生危机。

三、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对绿色金融的认识

在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必须要提升思想认识,严格遵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原则,重视“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和“人民的利益”,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从传统的领域过渡到实体绿色产业,实现资本服务于人民,强化绿色金融服务绿色经济发展的能力。另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全面提升对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视程度,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绿色金融不仅关系到环境问题,也是确保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所以要将绿色金融视为重要的发展战略内容,持续推进绿色金融项目的发展。

(二)加快配套政策体系建设

绿色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其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的政策作为保障,而叠加风险的防范更是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所以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显得尤为重要。我国颁布和实施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同时需要财政、金融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支持。所以,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绿色金融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比如社会责任、行业标准以及制度建设等,进而使得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企业可以在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实施绿色金融项目。另外,要尽快出台与财政、金融、网络、环保等部门相关的政策,全面强化对绿色金融发展各环节的监管与保障,确保我国绿色金融能够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能够有效防范叠加风险,降低风险影响及损失。

(三)加强国际合作能力

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在环境与生态方面具有全球化的外部性,所以在应对叠加风险时必须要强化国际合作能力,将双重外部性实现内生化。我国目前所实施的“一带一路”建设中,资金融通具有关键性的支撑作用。所以,绿色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应该充分借助“一带一路”等发展战略机遇充分挖掘民间资本的潜力,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鼓励政策,科学引导相关企业对绿色金融项目进行注资,全面推进合作项目的绿色化,提升绿色金融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风险和成本。同时,要充分应用国际先进绿色金融原则和相关技术,形成良性的国际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推广绿色金融的持续发展,构建全球化绿色金融健康发展体系。

(四)创新绿色金融工具

形成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完善机制是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关键,因此应该循序渐进的将绿色金融的发展动力从政策支持转变为能力建设,进而不断强化项目落实方案和顶层设计。同时,通过不断创新符合绿色金融发展的新型金融工具,为其发展提供多样化和灵活性的融资渠道。比如发展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以及绿色股票指数等,以此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服务。在创新绿色金融工具上,需要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共同参与合作,通过对绿色金融发展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对各类金融工具进行创新,确保在提供充足资金支持的同时可以有效防范叠加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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