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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跨业合作

期货业跨业合作

一、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必要性

(一)我国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内在动力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逐渐步入正轨,主要表现在:(1)期货市场的社会经济价值得到认可,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第十五条指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将期货市场的发展纳入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之中。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我国期货业法律法规建设也取得一定成绩。以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2002年中国证监会先后修改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初步确立了我国期货市场试点的基本法规体系。(2)市场交易状况回升,资金状况有所改善。经过持续整顿,期货市场在2001年出现了复苏的迹象。2001年中国期货市场扭转了连续多年交易规模持续下降的局面,实现了恢复性增长,全年交易额超过了30,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近80%。2002年上半年,期货市场成交合约46,690,976手,较去年同期翻一番,成交金额11,530.5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近70%。期货交易逐渐活跃,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和天然橡胶,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和豆粨,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等的持仓量和交易量持续增长。(3)市场监管体系初步确立,期货交易趋于规范。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为基本构架的三级市场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代表的政府机构监管,辅之以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各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期货市场的风险得到有效监控。

如上所述,我国期货市场在近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这并不能掩盖其所具有的缺陷:(1)法律法规建设相对于市场的发展速度仍显滞后。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期货法》迟迟不能出台,目前仅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期货交易加以规范,与《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相比,期货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对今后各市场间的合作和协调造成了障碍;另一方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出多门,互相间难免产生冲突或立法空白。此外当前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但修改工作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2)交易品种过少,市场容量不足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有95%以上的商品实现了市场化流通,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商品价格波动剧烈。但大连、上海和郑州三个交易所只保留了几个有限的品种,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期货品种少,交易规模有限,无法吸引大量资金入市,严重阻碍了期货市场的壮大。(3)期货经纪业困难重重:首先,期货经纪机构数量过多,经营规模偏小。1993年,期货市场刚刚起步时仅从事国际期货业务的经纪公司就达250多家。经过清理整顿,1998年我国还有近300家期货经纪公司,1999年增资扩股后还剩余184家,期货经纪机构数目众多的状况并没有发生更本性变化。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资本金都较少,至2003年6月底,全国181家期货经纪公司总的注册资本仅为65亿元,而海通证券公司一家的注册资本就达到了89亿元。期货市场具有高风险性,而大量期货经纪公司受困于有限的经营规模,不仅难有市场作为,甚至连应对风险,维持生存也有困难。其次,期货经纪机构业务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恶性竞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在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基本雷同,难以实现根本性突破,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且专业化程度较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期货经纪业的竞争还停留在“价格战”的初级阶段,众多期货经纪公司为了在不大的市场中分得更多的蛋糕,不惜以降低手续费,招揽投机客户或者采用违规经营手段为代价,造成期货经纪业内的恶性竞争,损害了广大投资者以及规范化运作的期货经纪机构的利益。再次,期货经纪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低下,违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期货经纪公司在交易中处于中间环节,必须对客户实行包括保证金制度、逐日盯市结算制度等在内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分散整个市场的交易风险。但是由于经纪业内的竞争激烈,部分期货经纪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以赚取佣金收入,放松了对客户的风险控制。交易和风险防范的中间环节失效,直接导致整个期货市场的风险加剧。

当然,入世后我国期货业也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在分享WTO给经济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必须信守承诺,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取消贸易壁垒和行政管制等传统保护性措施。这意味着国内市场的开放将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国民经济将不可避免地暴露在世界市场风险前。市场迫切需要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这给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无限的机遇。另一方面大量的外资期货经纪公司将逐步涌入中国市场,与国内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虽然依“国民待遇原则”,外资期货经纪公司与国内期货经纪公司在相同经营范围内享有同等权利,但期货业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外资公司拥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完善的风险内控机制,加之其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依托,有强大的经济后盾和充足的人才储备,金融创新能力极强。即使期货经纪公司暂时不能盈利,也能通过银行、证券子公司的利润来弥补,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在入世的大背景下,力量薄弱的国内期货经纪公司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并且发挥经济“稳压器”的作用将面临巨大的挑战。

中国期货业的现状,以及其所面对的国际国内竞争环境客观上要求期货业必须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利用银行和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技术力量,业务创新能力,资金实力,以及客户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以谋求互惠互利基础上的多赢局面。

(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也具备加强同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内在需求

和期货业一样,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同样也面临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市场开放后重新洗牌的局面,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他们也有加强互相间合作的强烈愿望。限于篇幅,笔者仅以银行业为例简单分析如下:

首先,加强期银合作可提高银行的利润水平。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导致银行利润下降。由于存贷利率的不断降低以及存贷利差的逐步缩小,银行的存贷业务利润已经逐步萎缩。例如深圳发展银行从1997年10月到2000年3月间共增设至少4家分行,但是2000年公布的中期业绩表明其利润总额却比1999年减少了7570.79万元,降幅为27.41%。证券市场迅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舍弃银行的间接融资渠道,而更多地采用直接融资方式。为此银行业务创新的内在压力增加,迫切需要与包括证券、保险和期货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改变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传统经营方式,实现业务多元化,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壮大自身实力。

其次,加强期银合作可提升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为混业经营时代的到来做好准备。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投资期货交易的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多,银行适时开展与期货业的合作,一方面可以稳定客户来源,增加存款金额,扩大自身中间业务规模。另一方面在目前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业内缺乏精通期货业务的人才,通过期银合作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可以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提升银行的业务创新能力,积累从事期货交易的业务流程经验,实现多元化发展,为混业经营打下基础,从而全面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

再次,加强期银合作可以有效增强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商业银行目前只能在存贷款业务领域,主要对国有企业从事存贷款业务活动,而相当部分的国有企业仍面临困境,这必然造成银行不良资产比例上升,或者由于缩小贷款规模导致大量资金闲置在银行,使得银行入不敷出,大面积亏损。银行经营风险加剧,而期货业则苦于没有资金支持,发展受到限制。若实现期银合作不仅可扩展银行资金用途,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能够扩大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效分散银行的风险。

最后,加强期银合作有利于银行实现风险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内占有重要地位,如果银行出现挤兑风潮,会迅速波及其他金融机构,对整个金融系统,甚至国民经济产生严重威胁。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通过法律措施逐步放松或废除对利率、汇率、证券等金融工具的管制。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文件进一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金融服务藩篱的取消。金融自由化措施使得利率、汇率、股价的波动更加剧烈、频繁。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对可以回避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的需求愈加强烈。入世后,我国市场的开放不可避免地带来风险的加剧,为了有效应对利市、汇市、债市、股市剧烈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重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合理运用金融期货等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回避风险。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出于管理自身汇率和利率风险的需要,或者为了帮助客户管理其外汇资产以巩固与客户的关系,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衍生品交易业务。随着以外汇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品种在我国的推出,商业银行必然要参与到期货市场中去,成为期市的重要投资者。二、银行业、证券业和期货业合作的主要障碍

首先,法律上的障碍:(1)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制度,法律法规严格限制了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从而人为地在资本市场各组成部分间设置了藩篱,阻碍了不同类金融机构间业务合作的开展。如依《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吸收公众存款等十三项业务,但是其中并不包括从事期货交易。虽然《商业银行法》于2003年12月经过修订,并在第三条中增加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开展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为今后实现金融混业经营,银行业涉足期货市场埋下了伏笔,但是时至今日立法机构以及有关主管机关仍未就允许商业银行涉足期货业务有过任何规定。相同的情况也出现在证券业、保险业和期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中。(2)现有的政策法规限制了金融创新,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阻碍了金融期货的产生。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曾经短暂开展过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等金融期货的试点并以失败告终。但这并不代表我国的经济发展不需要金融期货。恰恰相反,这说明我国有开展金融期货交易的市场需求,只是时机尚未成熟。经过近10年左右的发展,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已发生显著变化。特别是入世后,金融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市场对金融期货的需求将会逐渐增强,适时推出金融期货新品种已是大势所趋。但目前的法规却阻断了金融期货的“出生”,例如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且不得实施现金交割。(3)现行法规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范围,在妨碍期货经纪公司积累资本,扩充经营规模的同时,也阻断了其他行业投资期货业的通道。根据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已失效)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各类金融机构、外资、外商投资企业及自然人的投资。此规定“不利于各期货经纪公司扩张资本,不利于引进金融管理经验和金融经营管理人才”。2003年2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允许期货经纪公司接受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但仍然限制商业银行的出资行为。

其次,监管上的障碍。目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构成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是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带有机构性监管的性质。在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只能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各监管机构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但是随着金融各业之间业务逐渐渗透,目前的分业监管能否继续有效发挥作用就值得怀疑了。因为随着合作的开展,特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将不断扩大。从另一方面看,从事某一金融业务的权利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机构范围内。我国特定监管机构针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特定业务的所实施的监管就会出现双重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等监管冲突问题,对合作的顺利开展和风险的有效防范带来不利影响。

再次,风险控制方面的障碍。虽然期货交易是现代市场经济主体所采用的重要避险手段之一,但其实质上是一把“双刃剑”,由于实行保证金制度,具有较大的杠杆特性,若运用不当同样会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从事期货交易必须特别注意风险防范。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与期货业开展合作,乃至参与期货交易的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内控机制和“防火墙”制度,将期货业以及其他金融业的风险隔离在各自的领域之内。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历史较银行、证券和保险短,且长期处于清理整顿之中,市场规模较小,社会影响力较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中精通期货业务的专业人才不足。加之对该合作领域的探索目前还比较有限,这些因素都会妨碍有效的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

三、关于推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期货业合作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促进金融改革深化。我国金融业在1993年以前实行混业经营,其后出于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证金融体系运行安全的考虑,逐步实行了分业经营政策。目前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也都明确了这一点。总体而言,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政策是适合我国现阶段金融改革需要的,但是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我们不能强求法制完善一步到位。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应是可行的。现阶段应顺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法规做出适当调整,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期货业间初步合作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同时也积累必要的经验,为今后全面实现银、证、保、期的混业经营奠定基础。

目前已经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例如为了改变期货经纪公司资本金少,规模小,整体力量薄弱的局面,证监会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参股期货经纪公司。这对改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变目前“一股独大”和董事长高度集权的现象大有好处。证监会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法规的建设,使期货经纪公司股权改造更具可操作性。今后还应进一步扩大出资范围,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出资期货经纪公司。

(二)适时推出金融衍生新品种,特别是金融期货品种。金融期货可以防范股市、利市和汇市风险,成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工具。入世后,我国市场对该类金融产品的需求将逐渐扩大,适时推出金融期货新产品,一方面可以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提供适合的渠道,有利于金融机构应对国际化竞争的需要,增加利润来源,有效控制风险;另一方面,新产品的推出能改变过去期货投资品种少,市场资金容量小的局面,在增加期市投资主体的同时,为期市带来了更多的资金,有利于期货市场规模的扩大,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商业银行、证券、保险和期货等市场主管部门间的交流协作,并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以金融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模糊了原有交易的界线,难以按照传统标准为其定性和分类。通过参加金融衍生品交易,处于不同领域的金融机构也有机会进入到原先其无法进入的市场。这些变化使得原先按照特定机构的特定业务划分监管范围的主管机构实施监管出现困难。为此,应当加强各主管机构间的交流协作,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有效避免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同时也减轻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负担。同时金融期货交易已经超越国界,形成国际化市场。中国金融市场作为国际市场的组成部分之一,主管机关加强与他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有利于实现其监管目标。

(四)注重创新,全面提升金融行业科学技术含量。科技革命和技术进步为金融创新,以及市场各领域间的合作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手段保障。目前整个期货行业电子化交易技术还显薄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与期货业在技术平台方面发展的不平衡态势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他们之间的合作和交流。现阶段期货行业可以共享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技术设备,但从长远看其有必要加强在先进技术方面的投入,以提高金融行业整体技术含量,清除合作过程中的技术障碍,为将来实现完全的混业经营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