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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期货公司

新形势期货公司

摘要:股指期货的即将推出与新的期货监管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为我国期货公司带来了机遇与挑战。本文分析期货公司现状,探讨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的定位与差异化经营的发展策略,指出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从监管角度引导期货公司发展。

关键词:股指期货;期货公司;定位;策略研究

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监管部门、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公众的共同努力。作为期货市场的主力军,期货公司的滞后发展,阻碍了整个期货市场的发展。与监管法规的逐步完善及交易所高速发展相比,发展滞后的期货公司已成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那块“短板”。

一、期货公司现状

(一)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我国政府把期货市场发展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基础法规制度日益健全,正逐步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重新修订及相关配套办法的相继出台,对我国期货市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期货经纪公司改为期货公司,改变了期货公司的属性。在监管方面,对期货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期货公司的交易行为和人员资格都做了规定。

(二)期货公司结构调整有序进行。随着股指期货的即将推出及新的期货监管法规体系的日趋完善,大多数期货公司已经或即将完成增资扩股、并购重组。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大型企业、证券公司开始成为期货公司的股东,期货公司结构调整有序推进,做优做强的效应初步显现。有远见的投资者越来越意识到期货市场所孕育的巨大机遇,通过控股参股期货公司进入期货市场,其中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举动尤为引人注目。期货公司则通过合作增加资本实力做大做强,解决未来业务发展带来的净资本不足瓶颈。

(三)资本实力、抗风险实力加强。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经营实力、净资本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期货行业的并购重组、增资扩股的浪潮中,期货公司资本实力增强,整个行业的总资产规模超过400亿元,期货公司资产规模整体大幅度提升。

(四)业务大幅增长。得益于2007年期货交易量的提高,全国期货公司在盈利面和盈利数额上都有了非常大的提高,2007年1~11月全行业盈利8.4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倍多,期货公司盈利面达到81.6%;相对于其较低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收益率还是比较可观的。期货公司保证金、手续费净收入和交易额增幅较大。

二、期货公司的定位与发展策略

根据目前期货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分布等特点,把期货公司分为券商控股类、现货商背景类、实力雄厚的大公司类、区域性期货公司四类,探讨不同特点下的期货公司的定位与差异化经营的发展策略。

(一)券商控股类的期货公司。截至2007年底,全国177家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控股或参股的期货公司已达52家左右,其注册资本总额亦已攀升至约46亿。54家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亿元的期货公司中,券商控股的期货公司有16家。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已向期货业投入了超过30亿元的资金,是期货行业注册资本增长的主要动力。

1.打造金融的产品品牌。金融期货在国际期货市场占90%的交易量。我国推出金融期货后,期货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而券商、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是金融期货的主要参与者,金融期货为金融机构增加现货交易的灵活性,增加套利和规避风险的机会。期货公司可以利用股东的背景及研究资源,与股东的研究人员交流合作,发挥金融期货业务上的优势条件,着力打造金融期货的产品品牌,提供金融期货相关的套期保值、经纪、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等系列业务。

2.在营销和信息技术上的协助。根据该类期货公司自身定位与股东的客户资源优势,可开发的客户对象除现有商品期货投资者,还将包括原股票市场的潜在客户、金融期货的机构投资者。券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强大,期货公司可以利用券商的营业网点宣传和营销,吸引原银行券商等机构的客户中的潜在期货投资者,还可通过股东的营业网点便利原股票客户开户。

(二)现货背景期货公司的发展道路。我国一些期货公司也具有现货商背景的,或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如建筑材料公司、粮油公司等等,或者说有比较大的现货企业,如中粮期货就是粮油背景的期货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现货背景的期货公司,对市场的理解,对行业的服务专业化程度比较高。

1.培育现货期货业务核心竞争力,在该产品上做精做深,业务做广做大。产品上的做精做深需要与产业链的上游生产商和下游的销售商加强交流合作,对商品的产供销一条龙从各个源头寻找价格形成的依据,提供产品以及产品衍生产业链透彻深入的研究报告,如果研究报告的准确率高,能够为客户指导实际操作,无疑报告具有非常强的商业价值,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而且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区域内大型现货企业构建合作平台,共同深化对特定期货品种的研究,并由此转化为各自的竞争优势。产品业务的做大做广指拓展产业链上系列产品的套期保值、期现套利以及咨询管理业务。在衍生产品逐步丰富,更多业务被允许之后,可以进行产品的设计,现场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的套利软件,程式化交易成为产品类别,以产品的多样化为公司发展方向。

2.加大宣传,增加培训,吸引更多现货商参与。许多个人或企业对风险的理解还是倾向于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消极影响,强调期货的高风险,忽略风险的可控性,因此现货商参与期货交易的积极性不高。期货公司继续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抓紧落实首席风险官制度,继续完善期货公司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加大对辖区机构合规经营的检查力度。

(三)实力雄厚的大型期货公司。除券商和现货背景的期货公司外,一批期货公司长期以来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在商品期货领域发展壮大。2007年期货公司交易排名中,国际期货、浙江中大、格林期货、南华期货等老牌大型期货公司均位列前茅。在股指期货发展初期,此类公司仍能借助其固有优势维系其市场份额,不过这类公司的良好业绩会因未来市场格局的转变而受到一定的影响。

1.拓展业务,树立企业品牌,寻求上市融资渠道。该类期货公司长期以来在期货业界口碑良好,每年的交易量均排名前列。在前期基础上,继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风险控制,树立企业的品牌,创造和提升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秀品牌。在业务上多样化经营,不断进行产品创新,通过专业的服务来吸引专业机构投资者和套期保值者,成为业内全能型期货公司。除大股东主动增资的传统模式外,期货公司可寻求上市等方式走多种融资渠道,以充实资本做大做强。

2.提升公司的研究力量。分类组建金融产品和大宗商品研究小组,实现专业化研究和团队研究相结合,并在新品种的研究和培训上继续走在同行前列。重视市场研发工作,一方面,公司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市场考察和人员培训,另一方面,公司研发人员又为业务人员提供了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对市场开发和交易形成有力支持。

(四)区域性的期货公司。我国不同地区呈现出差异化的发展,而大型的企业成为地区差异化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期货公司的属性是金融服务机构。为服务地方经济、服务本地企业、服务当地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区域性期货公司,应发掘区域经济特点,发展区域性产品。在中国已经形成不同产业集群带,在不同区域有一些特定的产业,具有鲜明的比较优势。该类期货公司抓住期货新品种不断推出的契机同时,依托区域的产业经济特点,以区域性产品为核心竞争力。可以利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相应的保护,和对地方市场的熟悉,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地缘和时效优势。

三、监管建议

(一)分类监管引导期货公司细分市场,准确定位。我国期货公司数量多,竞争同质化。通过监管层对不同级别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不同实力的期货公司批准不同的业务范围,允许优质及资产规模较大的期货公司创设新产品,可以促使期货公司自身正确的市场定位,发挥自身的优势,满足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分工。监管层通过对期货公司不同的分类监管,逐步将部分公司淘汰出局,集中市场资源造就一些有较大市场规模、资金实力强、有良好信誉的公司。这批公司将是“扶优”的主要对象,将成为行业的领先者。

(二)适度拓宽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由于期货监管的各项基础性制度基本建立健全,期货市场特别是期货公司风险得到了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规范,适度放宽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时机已经成熟。根据期货公司发展现状和净资本实力,在实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可考虑逐级开放以下业务:一是允许期货公司代客理财和自营,增加期货公司收入来源;二是允许设立管理期货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数量,改善期货市场结构;三是允许期货公司创设一些与目前商品价格挂钩的结构化产品,丰富投资者投资工具;四是选择个别风险控制完善、净资本实力充足的期货公司进行自营和外盘试点,逐步实现对外开放。

(三)发展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没有机构投资者的市场是不成熟的市场。发展机构投资者是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客观要求,应借鉴国内外期货基金和我国自己在证券市场发展基金的经验,建立合理的市场结构,让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我国期货市场的投资主体。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一是要管理现货商积极参与,为管理期货基金的入市创造法律条件,引导私募基金阳光化;二是要放宽其他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条件,为控制金融风险,可对其净资本和额度进行限制;三是要考虑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容量的增加。

(四)明确期货经纪人法律地位。近年来,居间人的监管缺位影响了期货公司的健康发展。不法居间人通过频繁炒单获得返佣,或者通过“老鼠仓”、“对敲”等手段中饱私囊,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正式员工,其中相当一部分并未与期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按客户交易量提成。期货公司要发展业务势必需要大量业务人员去拓展市场,所以应该给予居间人合法的市场身份。一是加强政府监管,制定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构建期货居间人管理的制度框架。二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实施期货居间人从业资格管理。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认定期货居间人的执业资格,对期货居间人实行自律管理。三是督促期货公司履行依约监管义务,通过居间合同,明确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期货居间人从法律上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