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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论文

期货市场论文

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1.1市场风险测度指标研究

早期研究的市场风险测度指标有方差、标准差、半方差、绝对离差、β系数等。1952年,美国经济学家Markowitz提出了均值—方差投资组合模型,并用投资组合收益率的方差作为投资风险的测度,是公认的最早运用数量分析模型进行市场风险测度的研究,之后,其又提出了投资组合收益率的下半方差作为投资风险度量的半方差模型。20世纪60年代中期,Sharp、Lintner和Mossin等基于资产组合管理理论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提出使用β系数来度量资产风险。CAPM理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质疑并在质疑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Konno和Yamazaki提出采用绝对离差作为投资风险度量的绝对离差模型。Achaya和Pedersen在传统CAPM基础上将流动风险分解为3部分,构造了一个四β模型。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市场风险测度指标是VaR(ValueatRisk),又称“风险价值”。VaR不是一种模型而是一套计算风险的方法或理念,其定义为:在一定持有期和一定的置信区间内,一个投资组合最大的潜在损失是多少。VaR于1996年被引入《巴萨尔协议》,并作为金融机构风险度量和管理的工具。VaR的优点在于既可以度量潜在损失的数额,也可以知道损失发生的概率,现已成为度量市场风险最常用的方法之一。近年来,一些文献研究提出了新的市场风险测度指标方法,如CVaR(ConditionalValueatRisk)、ES(ExpectedShortfall)等,并有了一些初步应用。

1.2市场风险测度模型研究

由于市场的复杂程度和系统风险在提高,市场风险测度模型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国外相关研究中的新模型不断涌现。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ARCH)的提出与发展,使得基于GARCH族模型的市场风险分析一度广为关注。该方法弥补了方差和β系数等传统风险测量方法存在的一些缺陷,能够反映市场风险的时变性。然而,由于受到非连续数据的限制,将GARCH族模型应用于期货市场的研究相对较少。随着极值理论和分位数理论的发展成熟,采用基于极值理论(ExtremeValueTheory,EVT)和分位数理论的VaR估计法成为国际主流。已有大量学者运用EVT对市场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较多成果。这些研究均得到基本一致的结果,认为EVT是提高市场风险测度准确性的有效方法。

1.3市场风险测度的实证研究

小概率大损失的极值风险测度研究在国外进入了实际应用阶段,且大多研究集中在金融市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不同市场之间的风险传导效应的研究成为热点,许多专家学者围绕市场风险传导效应进行了大量研究。近年来,国外学者对小概率大损失的农产品市场风险测度的关注度日益升温。Zhang等利用蒙特卡罗模拟法对美国棉花期货价格波动的极值风险测度进行了研究。Siaplay等运用极值理论建立了美国火鸡市场极值风险测度模型,并分析了其对食物安全的影响。Odening和Hinrichs运用GARCH族模型研究了德国生猪市场风险。Giot应用VaR对咖啡、可可豆、糖等产品期货市场价格风险进行测度。Manfredo和Leuthold运用GARCH族模型历史模拟法研究了美国牛肉市场的VaR。这些文献应用的风险测度指标均为VaR,指标的估计方法大多为参数法。

2国内研究动态计划

经济时期,我国农业风险主要体现为生产风险。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有关市场风险的研究日渐升温,市场风险成为与生产风险并列的两大农业风险。从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看,有关农产品期货市场风险的研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小概率大损失的极值风险测度研究刚刚起步,近年来关注度不断提高,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文章发表;二是风险量化研究在风险测度指标方面,已有文献大多采用VaR,尚未发现有关CVaR、ES等风险测度指标的应用研究;三是在风险测度指标估计方法上,大多采用基于经验分布和GARCH族模型的参数法估计,运用极值理论和分位数回归等国际主流方法的研究仍是空白;四是有少量文献研究了国内外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的传导关系,迄今为止鲜有对国内外农产品期货市场间极值风险的传导效应进行研究。

2.1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研究

有关农产品期货价格波动的研究近年来也受到重视。主要集中在:(1)国内外期货价格波动的传导机制研究。这些文献研究表明,国际市场对国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影响,不同农产品期货品种有差异。(2)有关农产品期货市场有效性的研究。这些文献研究认为,传统的有效市场假设并不成立。(3)农产品期货价格的波动特征研究。这些文献研究表明,农产品期货市场收益率分布具有“厚尾”特征。(4)农产品期货价格的波动成因分析。这些文献研究认为,市场信息不对称、投机交易、法律制度不完善、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价格传导等引起了农产品期货价格的波动。

2.2农产品市场风险测度方法研究

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的模型化研究刚刚起步。早期文献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方差、标准差和变异系数等简单统计量对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进行量化研究。聂荣等通过建立农产品市场价格随机游走模型,采用求解均值与方差来度量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赵予新采用移动离差系数对粮食价格风险进行预警。程广燕通过建立大豆价格传导模型,构建了价格偏差、标准差、半标准差、变异系数和半变异系数等指标对我国大豆市场价格风险进行评估。在我国农产品市场风险测度中,VaR也只是近年来才开始应用,且大多研究采用参数估计法。张峭等和王川等采用基于经验分布的概率密度分布模型,对粮食、蔬菜市场价格风险的VaR进行估计,包括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韩德宗、李博和沈隽、刘兵、李干琼、赵玉等采用基于GARCH族模型的VaR估计法,对小麦、大豆、菜籽油、棉花、豆粕、白糖和橡胶等期货市场风险进行了研究,该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反映VaR的动态变化。也有少量研究采用基于非参数核密度估计的概率密度分布模型,对蔬菜、水果市场价格风险进行了研究。

3农产品期货市场风险研究的趋势展望

从国内外研究动态看,农产品市场风险的量化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尤其近10年来发展非常快。新形势下,随着农业、金融、能源三者之间的联动性增强以及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对农产品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了市场风险的量化管理和模型化。有关农产品期货市场风险研究的趋势分析如下。

3.1研究方法

趋于模型化,非参数和半参数法的应用将成为主流风险的量化管理是市场风险管理研究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缺乏有效测度极值风险的方法,是当前农产品市场风险量化管理的主要问题。在农产品市场风险测度指标方面,VaR是目前业界的主流,然而却不是一致性风险度量指标,目前鲜有关于CVaR和ES等新的市场风险测度指标方法的应用。农产品市场风险测度模型方面,传统的参数估计法难以准确测度日益复杂的市场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农产品期货市场管理机构和投资者都难以适应未来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极值理论和分位数理论的发展和完善,采用非参数法和半参数法的模型估计具有明显优势,能够较为准确地估计市场风险的大小,并在金融市场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农产品期货市场风险研究尽管尚处于探索阶段,然而与金融市场有很大的相似性,基于非参数和半参数法的风险测度模型构建必将成为主流的定量分析方法。

3.2研究视角

趋于国际化,极值风险的传导效应研究将成为重点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将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进行国际农产品期货市场风险特征对比的研究较少。有关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传导研究,主要关注不同期货市场间的价格传导关系,鲜有研究国内外期货市场间极值风险的传导效应。加强国内外农产品期货市场极值风险的传导效应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农产品期货价格风险中国际因素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价格波动幅度最大的正是那些市场化程度较高、国内外市场基本接轨的品种,如大豆、豆粕和食用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某一市场发生极值风险危机时会以极强的联动性向其他市场扩散蔓延,进而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地区性甚至全球性灾难。因此,基于国际化视角研究国内外农产品期货市场极值风险传导路径、传导速率和传导强度以及分析不同市场间的信息响应曲线差异是未来的一项研究重点。

3.3研究内容

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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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精选 期货市场论文:试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策略与风险防范 期货市场论文:关于产业组织理论在我国期货经纪业中的运用 期货市场论文:浅谈金融危机与中国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论文:浅论期货业反垄断实施主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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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且能充分发挥效力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一方面需要学习和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需要总结十多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和总结,提出对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有益建议。 论文关键词:期货市场 期货法 法律制度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当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时,美国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期货交易的法令,这些市场仅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规则。由于长期缺乏监督管理,一度导致市场局面混乱,囤积现货、炒作期货价格、非法交易及欺诈等事件层出不穷,于是美国政府1916年通过《棉花期货法》试图改善市场环境,但该法仅就棉花等级加以规范,对期货交易行为未作规定。 1921年,第一个涉及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法》应运而i,但1922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确定该法案的个别条款因赋税问题而被宣布为违宪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订并改名为《谷物期货法》,以管理当时境内九家期货交易所。《谷物期货法》于1922年9月21日正式颁布,这也是美国期货交易法正式存存的开始,该法要求所有期货交易应在规范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所应公开更多的信息及限制市场垄断的数量。所以该法最终还是约束了交易所本身。 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盘及经济萧条等事件的影响,以及为与1933年、1934年证券法配套,于1936年,1922年的《谷物期货法》被修订为《商品期货交易法》,此后就存在的问题多次进行小规模修改。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的期货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会根据新的市场条件,对1936年《商品交易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将新法规定名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1983年被修改为《期货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为《商品期货交易法》。1992年由于《商品期货交易法》在修改中较多的引入了一《期货交易实践法》的草案内容,所以又称为《期货交易实践法》。此外,鉴于当时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理规范烦琐、缺乏弹性,导致期货商及期货交易所丧失海外交易和柜台市场业务的竞争优势,美国于1998年开始修订《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该法案并于2000年12月ll目正式通过,其又被称为~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需要注意的是,该部法律名称定义仍为《期货交易法》。 (二)台湾地区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台湾期货业的发展,特别体现了台湾对待市场开放的态度。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期货市场的发展顺序相反,台湾先开放外国期货市场的交易,再设立本地的期货市场。l993年1月10日,”境外期货交易法”正式开始实施,为境内投资者提供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通道,台湾的期货交易进入了一个新局面,但岛内期货市场的立法和交易所的筹设却迟迟未能如期完成。 1997年1月9日,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和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分别推出”摩根·斯坦利台湾股票指数期货”和”道·琼斯台湾股票指数期货”,在这种彤势下,台湾期货市场的建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继1993年台湾”境外期货交易法”通过生效后,规范岛内外期货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货交易法”, 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丁-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主要调整期货经纪商行为的”境外期货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台湾期货交易所,随后开始进行境内期货交易。台湾”期货交易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预示着台湾期货交易法律制度初具规模, 而且也有助于岛内期货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规范运作,同时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台湾这种独特的经验,对于大陆期货市场的开放和发展,有很大参考借鉴意义。为保障证券和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台湾于2002年7月17曰公布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三)香港地区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香港政府一贯采取不十预的经济政策,基于这个政策,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政府对证券及商品i场几乎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管,而在1973年至1974年间发生的股灾,促使政府开始逐步推行系列监管市场和保护投资者的措施。1973年香港政府颁布的《商品交易所条例》,禁止开设及经营新的商品交易所:l975年香港立法局原则上赞同在香港成立一个商品交易所的建议,其后当局制定《商品交易条例》,使交易所可以在香港依法成立。1982年香港政府对《商品交易条例》进行了适当修改,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商品交易条例》作为政府管理期货市场的法规,对期货市场政府监管机构一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义务、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及管理、交易商的资格和管制以及期货交易的惯例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期货市场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监管。《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四)国外及其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演变的启示 纵观国际期货市场的历史,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走出了自己的立法道路,比较而言,期货市场立法的主要模式可以概括为:1.”先有期货市场,后有国家立法,先产生期货市场规则,后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性的法律”。这些国家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了期货市场,进而‘步步的产生了期货市场的运行规则,当规则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期货逐渐成为一个产业后,国家才有了立法。2.”先有国家立法,再依法产生市场,国家法律与期货市场的规则同步产生。”这种模式的产生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其本国或地区经济与世界经济是一体化的,而这些国家与期货发达国家又处于不同的时区。 二、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发展演变 在我国,1991年郑州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开端,至今已经过10多年风雨历程。在期货市场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的期货法律制度。但期货市场发展至今,这些”条例”、”办法”早已不能适应曰新月异的市场现状,期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成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前进的障碍。 (一)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针对国内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一度失控,1999年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强调规范和整顿,对期货市场的有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数年以来,《暂行条例》在实现整顿目的的同时,也限制期货市场的发展。2007年初,国务院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颁布实施,取代《暂示条例》发挥作用,新《条例》分别对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业协会的权利义务、期货监督管理的原则与措施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很多细则都是首次提出。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和务实精神,为中国期货市场的积极稳妥发展奠定了实的制度基础。存 《条例》出台之后,中国证监会将颁布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 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监管细则以配合《条例》的实施,推动我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1995《会议纪要到2003年规定》 199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审理期货案件座谈会,根据当时反映到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于1995年10月27目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这个纪要虽然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是它的及时对于规范期货市场秩序、审判大量的期货交易纠纷、制裁期货市场巾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期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2003年6月l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丁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同年7月l日施行。较之《会议纪要》更全面具体,突出体现了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原则,更加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进一步确立n场各方都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民事审判原则,更具公JF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由丁此司法解释没有主法(《期货交易法》)作依据,其存往的法律瑕疵也较为突ljj,主要表现为:承担法律责仟的主体表述失当;权利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缺乏必然联系;权利、责仟失调,有迎公平、公正原则;举证责任过于笼统、宽泛,为期货市场法律纠纷埋下了许多伏笔等。 三、我国期货市场未来法律展望 当前规范期货市场运转的只有国务院l999制定,并于2007年3月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此后证监会修订的四个《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方面是效力层次较低、不够系统:另一方面是这些法规存期货交易制度构造上也有许多不合理、不科学之处;内容多为基于行业行政管理的内容,关于期货交易的规定较少。完善我国期货交易法制、探索完善的期货交易制度,成为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根据我幽的国情及借鉴罔外经验,我国应当建设期货市场的同步建立完善的期货法律体系,刖法律和制度来促进市场的有序运行。针对当前期货法律制度的不足,新的制度建设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l、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明确各交易主体的责任。由于现行法律体系的零散与混乱,期货交易行为缺乏统‘的管理规范,同类交易事件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存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争议,从而增强了期货交易的不稳定性,弱化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规范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和后果,允分体现Jl{i管的处罚度。 2、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在期货交易的市场中,最重要的卡体式期货投资者,其关系若整个期货市场的命脉。南J规范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没有构成,期货交易行为没有统‘明确的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例比比皆是,冈为能援引法律加以救济,投资者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将打消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丧失对整个期货市场的信心,这对期货市场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必须允分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兼顾宏观的经济利益。期货市场体现的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其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影响一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上的地位和发展,所以,期货市场必须与同际接轨,与国际经济同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期货品种推出机制却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其他国家的交易所出现的”中国指数”期货就危及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金融安全,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因此,从宏观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制定完善期货法律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4、将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系统化。任何领域的法律如果长期不成体系没有层次,都是形同虚设的,期货市场也是如此。要想切实有效的规范期货市场,应当建立以《期货交易法》为核心,以期货交易法实施细则为辅助,再配合由中阳证监会 制定具体的金融衍生品操作规章的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困期货市场立法层次低,易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弊端。 在我国”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政策的指引卜,我国期货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其运行质量及经济功能进一步提高。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日益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是整合所有的期货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期货交易法》,建立与期货市场积极价值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用法律来保障期货市场的稳定,树立投资者的信心,消除投资者的疑虑,从法律上确认期货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指期货;必要性;影响;风险管理;政策建议

一、股指期货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对于海外股指期货及其现货市场的比较研究表明,股指期货的开设有利于促进市场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的提高,从而在总体上提高现货市场的效率,完善证券市场结构,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培育市场交易主体,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二、股指期货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1.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对资本市场的积极影响

(1)有助于优化投资者结构。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新的金融衍生品,虽然并不阻隔散户的投资和参与,然而无论从投机买卖还是套期保值的角度来说,机构投资者都具备小散户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股指期货推出后,也将提高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层次。

(2)满足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需要。由于我国股市还不够成熟,股价和大盘走势上下震荡剧烈,信息披露仍不够规范,各类信息对市场的冲击与影响颇大。

(3)有利于创造性地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规范发展。我国目前正积极推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创新,投资基金、保险基金、三类企业相继进入股票市场,开设股指期货将为其提供低成本的避险渠道和资产组合调整手段,便于其进行多元化的长期投资,从而真正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4)将会促使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两个市场活跃度的同时提高。这是因为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利用股指和股票两个市场进行套利是一种低风险的操作,因此将会吸引大量套利资金进入;同时,由于有了股指对股票的避险作用,使众多的大机构更加大胆地建立股票头寸。

(5)股指期货的推出给投资者提供了在牛市、熊市两种状况下均能盈利的机会。

2.股指期货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消极影响

(1)导致资金的挤出效应。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品种,其推出必然会引起市场资金分流。

(2)机构投资者规模小,股指期货可能引发过度的投机行为。由于股指期货存在着杠杆效应,交易者只需支付期货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通常为5%~10%)即可进行交易,极容易引发众多投机者利用股指期货作为工具进行投资操作。

(3)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监管缺乏经验。由于股指期货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品种,同时它又具有一系列的特点,在运作中由于管理法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交割风险等。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这种不健全的机制会产生相应风险,导致股指期货功能难以正常发挥。

三、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措施

1.选择合适的标的指数。股指期货合约设计必须选择适当的指数。股票指数要成为股指期货的标,必须注意要有一定的市值覆盖率,而且个别成分股所占比重不能过大。

2.防范信息操纵。信息操纵是操纵者操纵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如何杜绝虚假的市场信息干扰投资者,也是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另外,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3.交易所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交易所应采取各类风险控制措施以实现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包括:分级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等等。

4.联合监管。对于股指期货而言,加强与现货市场的协调监管也很有必要。因为要操纵指数必须通过现货市场来进行。

5.完善机构内控机制。从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我国中航油石油期权的亏损,到法国兴业银行的欺诈案,这些教训告诉我们,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四、一些政策建议

1.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1)实行会员资格审批制度。所有机构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批,获得证监会颁布的股指期货经营许可证才能成为股指期货的会员。

(2)建立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限仓制度、涨跌停版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3)建立稽查制度。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稽查的对象主要是会员。

2.投资者的风险监管。

(1)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投资者在进入市场之前,应选择一个具有合法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和收费比较合理的经纪公司。超级秘书网

(2)提高期货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3)在遇到自身利益受到不公平、不公正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监管者的风险控制。

(1)立法管理方面。立法机关通过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以及补充出台一些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法规。

(2)行政管理方面。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市场行使直接的行政管理权,在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证监会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规范期货市场各参与者的行为,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

(3)建立全国统一的结算与风险监控系统。

参考文献:

[1]曹凤岐,姜华东.中国发展股指期货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2003,(11).

[2]刘玉生,杨继.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股票市场的影响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7,(11).

期货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外汇期货外汇期货市场需求外汇期货市场功能

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主张和反对在中国进行外汇期货业务的人都有。在1995年以前,曾经部分开放过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但由于当时管理粗放,技术条件有限,在实际经营中,经济商欺诈客户,不将客户的开仓和平仓报给国际外汇交易市场等现象时有所见,因而出现了不少问题,导致这些业务都被取消和禁止。

随着中国外汇储备的节节攀高,特别是人民币面临巨大的升值压力以来,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的问题再度凸显,相应地,在中国开展外汇期货的呼声也逐渐高涨。但是目前反对在中国开展外汇期货的人也很多,其主要理由是人民币是不可自由兑换的,在中国开展外汇期货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其实无论现货市场还是期货市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应当是需求。其次是外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能否有效发挥其避险以及降低资金成本的功能。有市场需求,外汇期货市场才有开放的必要,开放后的外汇期货市场能够发挥作用才可以继续发展。

我国企业和银行是否有规避外汇风险的需求

我国目前进出口贸易情况

2003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85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7.1%。其中出口额4384亿美元,增长34.6%;进口额4182亿美元,增长39.9%。对主要贸易伙伴的进出口均增长较快(见表1)。

从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欧盟的贸易额在迅速增加且增速超过了美国。同时,美元的强势地位在相对衰落。这样一来,外贸结算中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比例相对下降,而以欧元等为计价单位的比例会上升。现在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近乎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这种制度消除了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但却不能消除人民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目前的进出口状况表明我国进出口企业承担的汇率风险在增大。

我国外汇储备与存贷状况

据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和外汇储备报表显示,截止2004年6月,我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4706.39亿美元。其中美元占据一半多。截止2003年报11月,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含外资)外汇存款余额为1505亿美元,其中企事业单位外汇存款余额达538亿美元,而储蓄存款余额则为861亿美元。同时,至11月末,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含外资)外汇贷款余额为1306亿美元。从2002年初起,美元大幅贬值对于我国高额的外汇储备与存贷额产生了负面影响。

从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外汇储备与存贷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和银行有归避外汇风险的需求。

外汇期货在我国是否有需求

我国外汇现货交易的情况

我国外汇交易在市场结构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客户与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二是银行间的外汇交易,包括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和外汇指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易,后者占据主导地位。

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交易统计表的统计数据,2004年上半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共123个交易日,四种交易货币总成交量为793.19亿美元,比2003年上半年(590.75)增长34%。(见表2)

从表2不难看出,我国外汇交易量涨幅明显,尤其是对港币与日元。但是交易量最大的美元,其汇率变化幅度却是微小的。

远期结售汇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目前国内市场惟一的保值工具。所谓“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办理结汇或售汇。通过办理这项业务,境内机构可以在涉及外汇资金的投资、融资以及国际结算等经营活动中达到“避险保值”的目的。

但由于对国际汇市变动的方向可预见性差和美元对人民币汇价的相对稳定的原因,我国的远期结汇业务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保值作用。

我国目前外汇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外汇现货市场和远期结售汇业务来看,我国的外汇市场至今发展仍不成熟,缺点包括:第一,外汇市场组织体系不健全。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完整的外汇市场组织体系应包括央行、外汇银行、客户(企业、个人)和外汇经纪人,而我国目前外汇市场上实际只有两个主体:央行和外汇银行,而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经纪人。第二,在交易性质上,我国的外汇交易市场仅是一个与现行外汇制度相适应的本外币头寸转换市场,不具有现代外汇市场所具有的金融性。第三,从市场公平上看,由于实行银行结售汇业务,企业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外汇需卖给银行,因此外汇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第四,从对外联系上看,我国的外汇市场与国际市场基本上是隔离的,因而对国际汇市的变动预见性较差。

外汇期货的意义与特征

外汇期货是指在有形的交易市场,通过结算所(ClearingHouse)的下属成员清算公司(ClearingFirm)或经纪人,根据成交单位、交割时间标准化的原则,按市场价格购买与出卖远期外汇的一种业务。

外汇期货的特点在于:

外汇期货交易所交易的货币必须为特定的国际性货币,例如英磅、美元等硬通货。

买卖双方须通过指定交易所以公开喊价的方式进行交易。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不同,买卖双方必须在指定的交易所(如IMM)进行交易;交易所为保障每位参与者都有公平参与的机会,采用公开喊价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同时,买卖双方必须委托经济人才能在交易所内买卖,因此这种交易方式具有匿名保密的效果。

成交合约标准化是期货市场与远期市场的另一种重要区分。标准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交易数量标准化——每一份外汇合约都由交易所规定标准交易单位。例如,英磅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份25,000英磅交易时,参与者只需告诉经纪人需要买入或卖出多少份即可;交割日期标准化——国际货币市场所有外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都是以3月,6月,9月,12月作循环,且交割月的第三个星期三为该月的交割日。

最小价格波动幅度。国际货币市场对每一种外汇期货报价的最小幅度都作了规定。在交易场内,经纪人所作的出价或叫价值只能是最小波动幅度的倍数。

清算中心与保证金制度。到期交割需通过清算中心进行,且清算中心有保证买卖双方履行契约的义务。保证金是指在进行期货交易时,期货交易者为了确保合约如期、正常履行而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中存入的款项,作为履行合约的财力保证。

标准化的合约减少了因对合约内容的疑义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对交易者匿名保密,可以保护进出口商的商业机密。同时,清算中心与保证金制度,可以确保双方履约的能力,避免信用风险的产生。

从外汇期货市场的意义与特征来看,在我国设立外汇期货市场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规避外汇风险与信用风险,同时可以完善我国外汇市场的组织体系、加强我国外汇市场同国际外汇市场的联系,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但是人民币不是国际性货币,因而不能直接进行人民币对外币的期货交易。

外汇期货市场一旦建立,能否发挥作用

外汇期货的功能

外汇期货作为期货的一种,主要有两种功能:价格发现与避险。

价格发现

价格发现的意思是透过期货市场去了解未来现货的价格。买卖期货合约是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个时点以目前决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因此期货价格和人们预期在交割时的现货价格必定有关,而且精确性往往比其他预测方法要高。若人们可以预期未来的价格,那么在作消费或投资时可以考虑更周到,决策结果可以更有效益。

利用期货价格估计未来现货价格是否有效,则取决于估计的精确性。由于期货交易是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的,而交易所作为一种有组织、规范化的统一市场,集中了大量的买者和卖者,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形成价格,它基本反映了真实的供求关系和变化趋势。

避险

避险的基本概念是将风险转移出去,规避价格变化所可能带来的损失。外汇期货市场可以规避各种因汇率变动所产生的风险。一般而言,有交易风险和换算风险两种。交易风险是指涉及实际交易将一货币转换成另一货币时发生的外汇风险。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一种货币转换之另一种货币因汇率变动造成资产或负债值改变的风险,此时没有实际的外汇交易,称之为换算风险。

影响汇率变动的因素有很多,如通货膨胀率、利率差异、经济增长率差异、预期因素、中央银行的干预、政策差异、国际收支状况。

我国的汇率政策及特点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实行汇率并轨,建立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因此,目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一种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汇率制度的特点是:外汇市场供求关系是决定人民币汇率的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前一天的汇价,决定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并通过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和国际市场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套算出人民币对其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该汇率是当日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率。

但亚洲金融危机过后,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一直稳定在1:8.27左右,同时我国外汇市场上供求关系不平衡,因此人民币汇率实际上采取的是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政策。

调节汇率的方法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法律和行政手段。汇率并轨后,国家成立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室,及时吞吐外汇和人民币,以保持汇率的稳定。我国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利率政策以及各种法规制度,调节和监控外汇市场,使其有序地、规范地运行、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直接干预,确保汇率稳定和经济发展。

中央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实行限额比例管理。央行规定,各外汇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超过其高限比例部分,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卖出;而在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周转外汇头寸降低到其低限比例以下时,则应及时从银行间外汇市场购入补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以目前我国外汇市场的发展水平和我国现行的汇率制度,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不一定能发挥出来。它需要大量的信息和与国际货币市场的联系,才能对未来价格做出精确的估计。而我国目前远期外汇市场的汇率走势预测都存在很大误差。

避险功能主要体现在人民币对除美元以外的国际性货币。我国居民经常进行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兑换,但由于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使得我国居民的避险意识不强。

结论

我国目前企业与银行有利用外汇期货市场规避外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但是,由于我国的汇率政策和外汇市场的缺陷,虽然可以建立外汇期货市场,却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有两个方案来建立我国的外汇期货市场:

一种是像当年台湾建立股指期货市场一样,先开放国内投资者从事国外的外汇期货交易,然后再建立国内的外汇期货市场。可以在国内设立外汇期货经纪商,国内的居民可以通过国内外汇期货经纪商的交易通道在国外外汇期货市场从事外币对外币的外汇期货交易。等到我国完全开始实行浮动汇率政策,人民币具有国际性货币性质后,再开放国内外汇期货市场。那时,我国的外汇期货经纪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操作经验,同时居民的避险意识也增强了,这样外汇期货市场的功能就可以充分发挥出来。

另一种方案是现在经常被讨论的:先进行国内企业、居民、机构外币对外币的期货交易,来套期保值。在操作上,与国际主要期货市场进行合作和联网,做国际外汇期货市场的一部分,以获得经验,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后,再放开人民币与其他外币的期货交易。

参考资料:

1.RobertW.Kolb原著,张竣杰编译,《期货与选择权——概念及应用》,学富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2.李玲,《外汇远期交易中行5年起落外管局促配套改革》,《财经时报》记者专栏

3.石成,《我国外汇期货市场开发可行性之市场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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