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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中宗族管理体系

乡村社会中宗族管理体系

一、“忠孝久丧、累世而居”的乡村社会宗族观念

两汉时期乡村社会特别重视“忠孝久丧”,并将其强化为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之一。关于忠孝观念,《尚书周书酒诰》云:“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孔子日:“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儒家思想认为其是“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在两汉时期,一个人是否具有孝行,不仅仅关系着这个人在乡村邻里的声誉,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决定着其一生的升迁荣辱。在后世出土的汉代壁画中,有许多是表现汉代的诸如二十四孝子的忠孝思想和故事的,比如汉代的墓画中有这样一幅图景:一位农夫手执锄头在田间劳作,旁边倚车站立着一位耄耋老者,该幅图画反映的就是汉代孝子董永,其“与父居,肆力田亩,鹿车载自随。”后来其父去世后他还宁愿“自卖为奴,以葬其父。”类似这样的壁画内容在汉代的古墓中非常之多,可见当时社会对忠孝的观念已经重视到何种程度,也说明汉代的儒家理论是特别倡导以忠孝作为核心价值观的。汉代统治者以及儒家学者之所以鼓励和提倡孝悌为先,也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封建阶级统治秩序,以强化封建伦理道德和教化的作用。

反映在处于基层乡村社会中,一个人表现出孝悌忠信、忠孝节义的行为举止,是足以获得宗族家庭和乡里民间的充分认可的,就会使他及其家族享受和充满着光辉的荣耀,而且还可能使其在日后人生仕途上获得可能的擢升和跃进llI。关于久丧习俗,由于先秦儒家将人的“养生送死”活动等量齐观,信奉“事死如生,事亡如存,仁智备矣”的理念,因此汉代承继这种看法,强调人们在对待死者时要用对待生者那样采取几乎完全相同的态度,甚至提醒人们要始终“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这种在父母过世时要依照严格的丧葬和追思礼仪以表达对亲人哀伤之情的观念深深镌刻于汉代乡村社会的普通民众心中,并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日益强化。孝道最重丧礼,父母去世,儿子需要守孝三年,称之为“丁忧”。丁忧的礼法在“第一儒家王朝”汉朝得到确认,《汉律》规定,子不为亲行三年丧者,不得选举为官。而且,这种观念还远远超出了乡村社会宗族控制的范围,甚至连皇室贵族也不例外。比如汉武帝时期,在母亲王太后不幸去世之时,匈奴兵越境侵扰,烧杀劫掠,但是汉武帝为了尊崇个人孝道,不派一兵一卒进行迎击而任由匈奴“杀太守,入雁门,杀戮千余人。”但是,汉代臣民对此并未因为汉武帝没有出兵抗击匈奴而埋怨他,反而为汉武帝拥有如此的忠孝厚葬德行感到欣慰,并认为他为臣民作出了最好的表率。由于汉代是一个特别讲究厚葬的时期,汉朝墓葬的规模一般都比较奢侈豪华,并且通常雕以精美高超的石刻画像,借以反映逝者在人间时乡村社会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希望他们过世之后继续享受如此的荣华富贵。

除了“忠孝久丧”的习俗之外,“累世而居”也是汉代乡村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宗族观念。累世同居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一种常见的家庭形式,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同居共财”。汉代传统观念认为,同一个祖父或者曾祖父的所有子孙都应该属于一个不分家的大家庭,全体人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构成一种以直系血缘关系为主,兼融旁系血缘关系的“累世同居”或者“联合家庭”,这些家庭的共同特是“同居共财”,也就是所有人员共同拥有家庭的财产而不分家,父子兄弟大都生活在一起。“累世而居”观念的形成,也是与汉代遵循儒家思想的意识密不可分的。汉代时期乡村社会实行宗法等级制度,将由孔子倡导的伦理道德传承为“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这种封建礼教的核心都是要维护封建家长钳制和禁锢妻子儿女的个性思想和自由为主要目的,也是封建礼教统治下实行个人专制的重要精神支柱。两汉时期乡村社会信奉“累世而居”这种家庭管理模式观念,有利于维护以儒家思想为正统的封建伦理道德礼制。

二、“里社为主、私社为辅”的乡村社会管理体制

两汉时期,乡村社会对民众的日常管理主要采用的是“里社为主、私社为辅”的普遍模式。“社”是上古时期人们对土地神和地域神的称呼,也是用以祭祀土地神的地方、日子以及祭礼。《史记•陈涉世家》说:“将军身被坚执锐,伐无道,诛暴秦,复立楚国之社稷,功宜为王。”其中“社稷”中的“社”指的是土神,“稷”指的是谷神,古代君主都祭社稷,后用以借指和代表国家。汉代的乡村基层社会组织称之为“里社”。《礼记•祭法》云:“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日置社”,《史记•礼书》云:“郊畴乎天子,社至乎诸侯,函及士大夫”,“大夫成群立社日置社,亦曰里社也。”探析里社的早期起源,还得追溯到先秦时期,当时的里社又称为“书社”,也就是将百姓的姓名记录在登记簿上,用来进行基层行政管理的一种体制。《史记.孑L子世家》有过记载,说孔子当年周游列国时,曾受到楚昭王的极度赞赏和至高礼遇,楚昭王因此“将以书社地七百里~f;fL子。”两汉时期继承秦制,自中央到郡县、乡村等各个层级行政机构中都分别划立有社,分别称其为帝社、郡社、县社、乡社、里社等,其中里社是这个递进层级中最为基层的部分,管理和影响着普通臣民的日常观念规范和行为举止,实质上是汉代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建立后,对劳动人民进行管理和教化的重要机构,承担有一定的教化民众的功能和作用。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如果纯粹从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的话,里社中的“里”主要是指汉代乡村社会管理机构在对普通百姓的编户造册时所具有的政治功能;而“社”则是指汉代乡村社会管理机构在凝聚普通百姓民心、维护安定社会秩序方面时所具有的政治功台。如果说“里社”更多地代表了汉代封建王朝政治机构管理臣民的作用,那么与之对比的是,在汉代还出现了一种由处于最基层的乡村庶民自发组织而成的“私社”。关于私社,西晋臣瓒日:“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汉代乡村社会的私社具有一定的特点,首先这种组织形式并非乡村的全体百姓参加,而是由五户到十户,也就是一部分人自行组合而成的;其次这种组织形式的活动时间和频次较之里社的要更多一些,比如里社一般组织百姓在二月和八月进行社祭活动,而私社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类似活动;再者私社开展活动的场所是属于内部所有的,而非里社确定的公开社坛,而且其在开展社祭等活动时根本不受里社等官方组织机构的干涉。至于私社兴起和建立的原因,一般都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目的而自愿形成的,有的是因为家族传承而设,有的是因为职业类同而设,有的是因阶层类同而设,甚至有些私社的职能也能够从该私社的名称当中猜测出来,比如东汉时期缑氏县侍廷里的居民共二十五人组成了私社“父老倬”,其职能主要就是为了大家共同敛财聚资,购买田地,并且通过这些田地的收成来作为成员当中乡亲父老的日常消费。

当然,处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在以里社为根本乡村组织管理机构的体制下,汉代地方封建政府对私社这类民间组织的随意建立也是不容允许的,采取了禁止性措施。如《汉书•五行志》记载,西汉元帝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对于里社和私社,总而言之,如果中央集权政治的控制力足够强大时,里社的功能就会得到加强,私社的发展就会萎靡不振;如果中央集权政治的控制力非常脆弱时,里社的功能就会得到削弱,私社的发展就会急速膨胀。这也许可以解释汉代时期为什么会出现禁止乡间成立私社的缘由吧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