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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分家方式对家庭影响探究

乡村分家方式对家庭影响探究

本文作者:龚为纲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分家模式的分类与构建

对家庭户的定义是构建分家模式的基础。为了与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口径保持一致,也便于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对话,本研究采用人口普查对家庭户的定义,即: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6]。人口普查的家庭户登记只以户籍为参考,以实际是否在一起生活为准绳。因此所统计的家庭户基本上是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所组成的基本单位,并将只是户口分离而依旧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算作一户,这样的“家庭户”概念更多地反映了实际生活和居住的情况。根据人口普查对家庭户的定义,分家是指原本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分成若干个各自独立的基本单位,形成若干个分开生活的家庭户。用农民的话讲就是“各自为政”、“各自开伙,财务分开”。亲子之间分开生活,尽管没有专门立户,一般也算作两家。据此,本研究将农村分家模式划分为父母与儿子分家(简称父子分家)和兄弟分家。父子分家还需区分父母是否与所有子女分家,或是与其中一个已婚子女形成直系家庭,否则就是父母单独生活居住形成空巢家庭。兄弟分家主要针对多子家庭而言,兄弟之间婚后一般都要分家,但多个儿子的家庭何时分家便形成了不同的分家类型。据笔者在农村调查所知,兄弟分家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儿子成家一个分出去一个;二是多个儿子皆成家后再一次性分家,前者被称为多次性分家,后者被定义为一次性分家。基于上述家庭户定义和分家类型划分,本研究借用人口普查原始数据资料中的“与户主关系、妇女生育的儿子数、婚姻状况、性别”4个变量,以户内人口亲子配对的方法[7]来构建分家模式,并根据儿子个数将分家模式区分为1个儿子、2个儿子和3个儿子情况下的分家(由于0个或4个及以上儿子所占比重较小,本研究未予考虑)。主要逻辑如下:与户主关系是核心变量,2000年这个变量的选项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媳婿、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9个项目,本研究根据“子女”的性别和婚姻状况将“子女”分解成“已婚儿子、未婚儿子、已婚女儿、未婚女儿”4种类型,而分家主要是父母与“已婚儿子”或“未婚儿子”分家;从类别上看,主要有“户主及其配偶”与儿子分家及“父母”与作为“户主”的儿子分家两种情况。在“户主及其配偶”与儿子分家的情况下,需要考虑“户主及其配偶”生育的儿子数、现在一起居住的已婚和未婚儿子数和分出去的儿子数。在此我们主要分析1个儿子、2个儿子以及3个儿子情况下的分家。在“父母”与作为“户主”的儿子分家的情况下,需要考虑“母亲”生育了几个儿子,现在和父母在同一个家庭(也就是和户主在一个家庭)的儿子数(包括户主本人及其兄弟),以及这些儿子的婚姻状况。根据上述分家模式定义,本研究依据人口普查数据一共划分出19种反映分家类型或过程的情况,这其中包括没有进入分家过程和分家过程已经结束的家庭。分家模式的具体构建方法及其含义见表1。

分家模式的历史变动

根据上文对分家模式的界定及分类,我们依次分析1个儿子、2个儿子和3个儿子情况下的分家模式及其历史变动。

1.1个儿子情况下的分家

这种分家主要包括父母“与独子分家”和“与独子形成直系家庭”两种类型。表2显示,在1990年时,父母与独子分家已经占到1个儿子情况下分家总量的64%,而父母与独子形成直系家庭所占比例为36%,这说明此时独子与父母分家另立门户已较为普遍。从变动趋势上看,1990—2000这10年间,父母与已婚独子分家的比例从64%上升到84.3%,说明从1990年开始,父母与独子分家呈持续发展态势,到2000年成为分家的绝对主导模式,而父母与独子形成直系家庭的比例则下降了一半,从36%下降到15.7%。

2.2个儿子情况下的分家

表2显示,在1990年时,父母“与所有儿子分家”(形成空巢家庭)、“多次性分家”、“与其中一子形成直系家庭”以及“一次性分家”等类型中,“多次性分家”所占比例最大,为43.3%,其次是“与所有儿子分家”,再次是“一次性分家”,所占比例为18%。从变动趋势上看,“与所有儿子分家”及“多次性分家”所占比例继续上升,其中“多次性分家”从1990年的43.3%上升到48.7%,而“一次性分家”则从18%下降到10%,可见从1990年开始,在2个兄弟分家中“多次性分家”已取代“一次性分家”,并在2000年成为主导模式。这说明家庭核心化在这10年间持续推进,而“与其中一子形成直系家庭”和“一次性分家”两种模式则持续消减。多子家庭已更多趋向于采取结婚一个即分出去一个的分家模式,使得已婚儿子“从父居”的比例降低,所有儿子婚后另立门户的比例增加,同时形成更多的空巢家庭和新婚夫妇核心家庭。

3.3个儿子情况下的分家

由表2可见,1990—2000年间,在3个儿子分家的类型中,“与所有儿子分家”比重上升,“一次性分家”比重下降,而“多次性分家”在1990年成为主导,且比重在此期间持续上升。3个儿子的分家与2个儿子的分家都是多子分家,都包含多次性分家和一次性分家,表2显示,在3个儿子的情况下,“多次性分家”比2个儿子情况下占比重更大。归纳上述三种分家可以发现:就分家而言,在1990年时,父母“与所有儿子分家”已经成为明显趋势,特别是超过60%的独子也与父母分家,说明至90年代初,延续着50年代来的“大家庭”解体趋势,家庭结构在改革开放后继续深化变革,大量父母在儿子婚后与之分家成为空巢家庭,并且自90年代始,此类家庭已在农村大规模出现。

分家模式变动对家庭规模变动的影响机制

1.分家类型影响家庭规模的两层机制

根据以上对分家模式历史变动的分析,笔者认为,分家模式对家庭规模的变动存在两层相互关联的作用机制。第一层作用机制体现在数量上。比如,一个由父母和独子组成的家庭,在儿子结婚后如果不分家,将在数量上对家庭规模产生以下直接影响:先是儿子娶媳妇进门,会使家庭规模增加1人,此后如果生育一个小孩,则将使家庭规模再增加1人。如此就使家庭规模净增2人,原先的3人核心家庭也就变为4.5①人的直系家庭。但如果儿子婚后分家,其数量效应则是,原有的一个核心家庭就裂变为儿子夫妇的核心家庭和父母的空巢家庭,这样,平均家庭规模就缩小了,即从原来的家庭规模3人,变成了家庭规模2人,此后即便小孩出生,家庭平均规模也只有2.5人。分家对家庭规模及家庭结构演变的影响可用图1表示。第二层作用机制则体现在类型与结构上。就父子分家而言,分家将产生核心家庭和空巢家庭,不分家则产生直系家庭。就兄弟分家而言,一次性分家倾向于产生直系家庭甚至是联合家庭,而多次性分家则产生更多的核心家庭。同样,分家类型也会影响纵向的家庭代数:父子分家会降低家庭代数,父子不分家则增加家庭代数,家庭代数多则家庭规模增大,反之则家庭规模减小。图1独子情况下家庭结构的再生产以及分家类型与家庭规模之间的对应关系

2.分家类型对家庭规模影响的实证分析

为进一步说明分家类型对家庭规模的影响作用,本研究再利用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通过回归分析论证分家模式与家庭规模之间的相关关系。回归结果显示:分家模式是解释家庭规模差异的重要因素,分家状态不同,家庭规模也存在显著差异(见表3)。表3模型(1)中,以“父母与独子分家”为参照项,相对而言,“分家过程没开始”②“父母与独子形成直系家庭”对家庭规模具有显著正效应。且相对于“分家过程没开始”,“父母与独子形成直系家庭”对于增加家庭规模具有更强的正效应(二者回归系数分别为1.289和3.092)。“父母与独子形成直系家庭”对家庭规模的正效应最强是因为,儿子婚后为原有家庭“添丁进口”,很有可能使原家庭增加2个甚至更多成员,因而显著增加家庭规模。表3模型(2)中,以“父母与2个儿子都分家”作为参照项,对比分析其中“多次性分家”、父母“与其中一子形成直系家庭”、“一次性分家”、“分家过程没开始”等状态对家庭规模的影响可见:一方面,相对于参照项,其他几种分家类型对家庭规模都具有显著的正效应。另一方面,在2个儿子的情况下,“多次性分家”与“一次性分家”对家庭规模的影响差异巨大(二者回归系数分别为1.282和4.256)。这也显示了两种分家类型对家庭规模不同的影响机理:“多次性分家”是儿子结婚一个就分出去一个,结果是形成了2个核心家庭,即已婚儿子新的核心家庭和父母与未婚子女的核心家庭,这就加剧了家庭核心化程度,降低了家庭规模。因此“多次性分家”对家庭规模的影响是推动家庭的核心化和小型化。而“一次性分家”则是先结婚的儿子并不从父母家庭中分离出去,而是等到单身兄弟也结婚后再一次性分出去,这样从首个儿子结婚到分家就有一个时间差,使得直系家庭生存时间延长,从而降低了核心家庭的比例。而已婚儿子与父母形成直系家庭,也增加了家庭规模,而且这样的家庭规模扩张要经历两次,可见“一次性分家”具有增加直系家庭比重、抑制家庭结构核心化的作用。表3模型(3)显示的回归结果大致与模型(2)类似,只是相对于2个儿子的情况,3个儿子情况下的“一次性分家”对家庭规模具有更为明显的正效应。

结论

上述不同分家类型与家庭规模之间内在关联性的回归分析表明,父子分家、多次性分家是降低家庭规模的分家类型;而父子不分家、一次性分家则是增加家庭规模的分家类型。而前文对不同分家模式及其历史变动的分析也表明,自1990年以来,分家类型中父子分家和多次性分家的比例在快速增加,而父子不分家、一次性分家类型的比例出现明显下降,同时父子分家与多次性分家均已成为主导分家模式。据此笔者认为,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中国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是:这种变动趋势在1990年以后是由于分家模式的变动所导致的,因为1990年以后中国农村生育水平已维系在更替水平以下,降低的空间十分有限,但是分家类型的变动却依然可以让家庭规模出现大幅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