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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就业论文

女大学生就业论文

一、女大学生就业权保护的法律缺陷

(一)立法不足

1.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不清到底什么是就业歧视,目前并没有权威的定义。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有反对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如《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这些规定多数较为空洞,难以具体执行。

2.对女性工种或岗位的限制不当虽然我国不乏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但几乎都有附加条件(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岗位除外)。《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个条件的初衷是好的,却易成为法律上的一个漏洞,它让用人单位的选择自主性及随意性显得合理。

3.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律责任的形式过于原则。行政、刑事和民事法律都包含丰富的内容,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建立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幅度和责任形式之上。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责任就难以有效落实。第二,责任条件过于宽泛。侵害妇女就业权的行为包括很多方面,如果只是简单地规定侵犯女性就业权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和处罚,那么这样的规定难以真正落实。只有具体地规定侵害女性就业权的行为方式,才能有针对性地保护女性就业权。

(二)执法不足

1.行政监管不严如果行政监管不严,法律规定的就业平等将是一纸空文,女大学生遭受歧视后也只能不了了之。如果监管部门能够有心搜集证据、调查取证,对严重损害女大学生就业权的行为给予适当惩罚,那么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就不会肆无忌惮。

2.行政救济缺位女大学生的就业权行政救济缺位现象严重。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行政救济的受理机关不明确、不统一。法律条文中的有关部门指代不清,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导致女大学生受到侵权后找不到合适的救济途径。第二,行政救济程序的规定缺失。法律并未对行政救济的具体程序进行规定,女大学生投诉、申诉后,有关部门一再推脱而不具体执行。这样的行政救济只能停留在形式层面,难以贯彻实施。第三,行政机关不作为现象普遍。女大学生就业权受到侵害后,提起诉讼的程序很复杂,就业权受侵害的证据也难以搜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使得行政救济难以实现。

(三)司法不足目前,我国关于女大学生就业权保护的个人私益诉讼制度仍面临重大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诉讼时,主体资格问题是法院首先要处理的问题,也就是说原告和被告是否合法。第二,举证责任问题。传统原则是“谁举证,谁负责”,在隐性歧视下,能搜集的证据实际很少,举证变得困难。第三,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诉讼请求的确定决定着法院审理范围,但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是一个难题。

二、女大学生就业权保护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立法

1.有针对性地建立法律规范虽然我国有很多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但是针对女大学生就业权保护的法律可谓空白,《就业促进法》中也没有特别关注性别歧视。而在就业平等的法律保护中,就业性别歧视概念非常重要。只有明确地对其进行说明,才能进行科学的反歧视宣传教育。所以,我国应对反性别歧视进行立法。

2.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要反对性别歧视,首先要有反就业歧视法,然后准确地界定就业歧视,从法律上划分好用人自主权的界限,不能让用人单位和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进一步完善关于妇女劳动权利的法律体系,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从根本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应避免过于抽象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对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取消对女性岗位的不合理限制,让女性也有资格与男性平等竞争。

3.建立对妇女倾斜保护的法律制度倾斜保护意在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女大学生是弱势群体的组成部分,她们的就业权也需要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女大学生的就业权,在倾斜保护时可以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职位配额制度。配额即在公选中女性候选人要占有一定的比例,合理的配额制度有利于消除性别歧视现象。

4.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很多法律存在漏洞,一些用人单位便钻法律的空子,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现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有利于女大学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女大学生的就业权如果受到用人单位侵犯,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自我保护。

(二)完善执法

1.明确执法主体要想有效执法,首先得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法律应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性别歧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应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情况,并采取有效的奖惩措施。

2.加强监督,严格执法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是我国女大学生就业权保护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所以,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需要,加强相关的政策、制度建设,加大对单位的用工监督,对违反法律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类似现象的发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应继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使地方政府更充分地发挥作用,保护女大学生合法的平等就业权益。

3.完善行政救济途径建立平等就业监督机构后,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侵权行为的救济负责任。行政救济这个途径既简单便捷又经济,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权保护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司法

1.完善就业权保护的私益诉讼制度首先,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诉讼的主体应该是权利直接受侵害的人,与企事业单位是一对一的关系。比如,有位女生在面试时与一位男生取得了同样的成绩,然而最终进入公司的是这位男生,用人单位也未说明原因。这种情况下,女生就可以就业权受侵害为由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合理的解释或赔偿。其次,举证责任问题。在就业权受侵害的过程中,受侵害的女大学生搜集企事业单位侵害其就业权的证据很难;而企事业单位掌握着求职者的简历,若其不想录用某位求职者,较容易证明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再次,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应根据我国法律对企事业单位责任的规定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具体违法行为确定诉讼请求。如果在求职过程中涉及机会成本或金钱,女大学生应被允许提出相应的物质赔偿。

2.建立就业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女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性别歧视行为,表面上看是侵犯了女大学生个人利益,但实质上它同时侵害到女性劳动者这个群体的基本生存权。我国应真正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将就业中过程的性别歧视纳入适用范围,并把提起劳动公益诉讼界定为工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作者:张发勤单位:滁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