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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体系洗钱

现代金融体系洗钱

20世纪8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日益猖獗并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洗钱犯罪的触角无所不及,手段无所不用。源源不断的黑钱赃款经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清洗后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侵入并腐蚀健康的国民经济体系。据估计,全球每年洗钱的数额触目惊心,约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2%~5%,我国每年也有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世界各国的情况表明,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渠道,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犯罪活动。因此,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金融系统的反洗钱主力军作用,构筑坚实的反洗钱防线,显得至关重要。

一、洗钱的定义及主要渠道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洗钱的各阶段的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经济主体进行资金收付或划拨的主渠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通道。如果金融机构不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或者执行不得力,从而被洗钱分子所利用,不仅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法律和营运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二、金融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及义务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防线之一,主要是因为:第一,金融机构具有有丰富的金融产品、跨地域甚至全球化的网点以及资金汇划或转换手段。这一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可成为洗钱的最主要通道。如果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较差,在开户、汇款、现金存取及放贷等关键环节未履行反洗钱应尽的职责,那么金融机构管理的薄弱环节及金融体系的不透明性,很容易成为洗钱和其他犯罪分子依赖或利用的主要对象。第二,反洗钱主管部门分析、识别洗钱线索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如果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料不全,无法据此展开关联分析;如果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徒具形式,不具备真正的金融情报价值,执法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一定会陷入事倍功半,甚至雷声大、雨点小的困局。第三,最了解客户身份及客户资金交易特点的是金融机构,最了解金融产品特点的也是金融机构,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或反洗钱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有些业务,比如远期信用证和贷款,本身就得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背景。这就意味着,在反洗钱整个工作流程中,识别和打击洗钱行为的关键是在金融机构,而不是在于远离客户、而且金融实务人才相对缺乏的监管部门.最后一点想强调的是,就发现洗钱线索及预防犯罪而言,金融机构是事前或事中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及监测分析中心则是事后的。银行如果能建立黑名单库,就能预先阻止部分非法资金外逃。银行如果能贯彻KYC政策(KnowYourCustomer,即了解你的客户),及时报告洗钱线索,就能防止犯罪行为进一步扩大化。但就反洗钱主管部门而言,其所接收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都是事后的,在许多情况下难以真正发挥预防洗钱及其它犯罪行为的作用。

在反洗钱领域,金融机构法定的反洗钱义务最主要的有:识别客户的身份和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检查义务;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和临时冻结措施义务;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义务;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设立反洗钱内部职能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义务;保守反洗钱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不得向客户和他人泄露本机构报告和可疑交易、配合侦查机构开展可疑交易调查或侦查的情况;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义务;设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重要防线之一,在反洗钱工作中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1、金融机构反洗钱基础性工作存在许多不足。一方面,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一是部分金融机构的相关制度中,虽然明确了牵头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而在实际工作中都未得到落实,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委,工作效率低,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不落实。二是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着“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信用社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联社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需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而联社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事后补批,一定程度上致使审批流于形式。四是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五是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另一方面,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基层金融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客户经理配备不齐,而客户经理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开户单位经营状况,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个别金融机构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单位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2、金融业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薄弱、缺乏经验。思想认识是制约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部分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自己所在的机构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给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专业培训是是制约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重要环节。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金融机构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广泛的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从业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洗钱工作的正常开展。

3、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反洗钱工作联动机制。一方面,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另一方面,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

4、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只局限于定期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没有真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致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和作用不了解,无法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从而没能在社会上营造出“打击洗钱犯罪”强烈之势,使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大大折扣。

四、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一些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用效性,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以及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1、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一是坚持对大额现金缴存实行登记,了解客户信息,摸清资金来源;二是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对于超过规定金额起点的大额现金支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三是对发生频繁的存取现金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四是建立覆盖所有营业网点的金融网络,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积极引导客户使用先进的电子化非现金结算工具,不断改善支付清算环境,减少社会现金持有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套现、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一是根据客户对象等实际情况,尽快配足客户经理,对于一些大客户个人和对公客户进行统一细化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客户的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资金使用及周转和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二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制度,特别是对于一次性服务的客户、现金兑换、大额现金存入和支取的客户要认真实行客户识别,进行认真分析和甄别,严格管理身份识别资料,防患于未然。三是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四是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系统的门柜业务系统与公安、税务、工商和人行的相关系统联网,以便加强对客户和身份识别和核查。

2、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和失信惩戒机制。反洗钱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经验。国际反洗钱领域有两大著名的反洗钱纲领性文件:反洗钱法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项建议》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其中均有专门条款涉及反洗钱激励机制,美国则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激励机制模式。根据国际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及措施,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机制也应采用“严厉惩罚,适度激励,惩戒与激励搭配实施”的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激励机制方面。一是应该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的来源包括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是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宣传、培训、技术支持和其他方面的开支等。二是应该当从税收角度建立税收返还与补贴机制。基于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税收返还或补贴。补贴的来源可从打击洗钱犯罪的收益中来,也可以从社会的其他收益中支出。补贴的最高限额是这些机构为反洗钱工作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之和。通过财税补贴,鼓励他们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动力与效率。三是应当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中央银行代表国家依据金融机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资金作为奖励;即使资金不能完全追缴回来,国家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提供反洗钱线索的组织或个人,依照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分成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四是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制度”。首先,各金融机构对自身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建设、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配合反洗钱检查等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再评估,对评估结果优异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在失信惩戒机制方面。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钱业务学习制度和违规违纪操作处罚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内部稽核范围,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徇私舞弊,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使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信用社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到有机结合,两者共同进步,相得益彰,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发展。二是将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票据监管全部纳入反洗钱的管理范围之内。三是在财务会计部门尽快设立专职反洗钱监管员,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检查、辅导以及基层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各金融机构的会计为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每月发放一定的风险岗位津贴,主要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报送工作,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3、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加强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风险为本原则,是指在开展反洗钱监管时,应该对不同组织机构和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决定监管资源的投入方向和比例,以确保有限的反洗钱监管资源优先投入到高风险机构和业务领域,更好地实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目的。风险为本原则目前在国际反洗钱领域已得到高度重视,并日益成为反洗钱监管领域的重要理念之一。在我国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应当着重从“五个方面”,加强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一是信息搜集。信息搜集,是指反洗钱监管部门应该认真做好反洗钱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要通过工作文件、非现场监管报表以及实地调研等多种渠道,搜集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建设与运行、工作资源投入与效果等方面的信息,掌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动态,并整理建立工作档案。在对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搜集的同时,也可按特定业务种类来搜集信息,如网上银行、委托理财等,以方便掌握不同业务类型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二是自我核查。自我核查,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开展内部的反洗钱自查,包括全面自查和针对特定业务领域的专项自查。其主要目的,一是让金融机构持续评估其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形成自我纠偏机制,及早发现不足并加以纠正,更好地防范洗钱风险;二是帮助反洗钱监管部门评估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包括整体风险和专项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制定长远的监管政策。三是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在掌握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信息的基础上,结合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健全性以及面临的洗钱风险,为采取正确的监管措施奠定基础。四是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种类应尽可能多样,至少可以分为三类,即高级检查、详细检查、专项检查。高级检查是对金融机构总体反洗钱架构的简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高级管理层的支持、反洗钱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内部监控及稽核、人员培训,其主要目的是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建设的总体情况。详细检查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系统的详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高风险账户管理、高风险业务管理、交易记录、可疑交易的识别及举报。专项检查则是对某项特定业务的专项详细检查,对象一般为特定业务上较具代表性或风险隐患较显著的金融机构。具体对谁进行检查,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检查,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进行确定,一般来讲,风险越大越应进行详细检查或专项检查。是采取措施。综合上述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处理措施。处理措施一般可以分为法律措施和日常管理措施。法律措施主要包括: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建议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或取消其任职资格,建议金融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日常管理措施则包括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现场检查和其他管理措施。通过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进一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一是金融机构要发挥内部协作及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洗钱协作机制的作用,密切与公、检、法、司的联系,定期研究布置反洗钱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实现金融机构与政法部门的通力合作;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个规定一个办法”要求,在现行公安和金融机构参与的基础上,扩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覆盖范围,在政府牵头下,逐步把检察、法院、工商、税务等单位吸纳进来,建立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部署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制定和落实反洗钱工作举措;三是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技术手段,完善反洗钱软硬件措施,推行完整、规范和真实的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不断完善数据筛选和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筛选的准确性和分析报告质量,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共公场所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金融机构要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自身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要重视内部人员培训,培植反洗钱骨干队伍。人要制定和实施反洗钱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技能的反洗钱业务骨干,再由这部分人员负责指导、培训基层营业网点的反洗钱人员,不断增强和充实一线反洗钱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可疑交易的甄别能力。通过采取举办多层次的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教材、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技能,提高处理、甄别、审议可疑支付交易的能力,培养出一批批反洗钱骨干精英,全面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