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外资负面影响经济

外资负面影响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日益扩大。并于2002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引资大国。外资为中国的经济腾飞做出巨大贡献。

但是随着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日益凸现。总体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两个方面产生了越来越显著的负面影响。

一、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一)过分夸大其作用

毋庸置疑,外商直接投资对GDP确实具有促进作用。但如果考察外商直接投资对国民收入的作用,那么相比国内资本来说,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并不显著,与实行经济可持续发展以提高国民福利、真正改善人民生活的根本目标还存在一定距离。以外资经济为主的苏州和以民营经济为主的温州相比,其人均收入和人均储蓄相应较低,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外资并不一定优于国内资本。

(二)使用成本过高

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对外商直接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平均来看,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平均税负大约只有12%,而我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达到24%,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更高达30%。1992年引资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后,涉外税收总额及其占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由于我国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时,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税负比较低,所以每年上升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总额,使得我国承担的成本也在增加。如果按照外资企业比我国一般内资企业税负少12%,那就意味着从1992年到2003年间,我国总共少征收了一半的税收,也就是说累计少征收了18469.90亿元的税收。

实践证明,外商直接投资的使用在我国付出了高昂的使用成本。

(三)削弱增强经济自身的内生增长能力

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经济体本身能获得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使经济增长表现为“内生增长”。而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家培养是影响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两个关键变量。跨国公司是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保持技术优势是其追逐利润的一个重要手段。跨国公司实行动态技术差距的策略,一段时间内可以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但FDI引进技术后,进一步创新的程度低,往往停留在浅度国产化阶段,当到达一定程度后,就会停滞,差距甚至再度拉大。

二、合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尽管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但外资对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仍应得到肯定。只要我们采取合理措施,相信外商直接投资会带来巨大收益!

(一)加强控制引资规模

我国应将外资的引入和经济增长结合起来,应随着我国GDP总量规模的扩大,国内建设资金的需要,适当加大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引入,但不能超出自身建设的需要,也不能盲目脱离现有的经济基础。引资规模还应结合国内不同市场的竞争程度加以考虑。提高引资质量,应综合考虑出口、就业、技术等因素。吸引的外资应有利于出口,增加就业,并能提供我国急需的技术,提高我国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此外,吸引外资还应考虑是否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造。要达到控制引资规模、提高引资质量的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是改革目前的干部政绩考核体制。GDP指标考核干部政绩,会造成对外商直接投资引入数量的冲动,而不会考虑外资质量。因此,应该用包含更多风险和成本的绿色GDP指标来衡量干部政绩。

(二)合理优化引资结构

随着我国在FDI引资规模的上扩大,我国FDI结构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FDI引入的结构问题可以从FDI来源、FDI在整个外资中的比例、FDI的内部结构、FDI在地区和产业当中的分布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应当继续鼓励外资与国内企业的合资,鼓励外资以合资成立子公司、并购等方式进入中国,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重组改造。

当然,在一些我国企业已经获得长足发展的领域,我国也鼓励外资以绿地投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创造一个具有竞争性的市场。对待外资的进入方式,我国都应该加以鼓励,但在不同领域,应进行不同程度的引导,在具体措施上进行灵活调整,但应注意以市场方式进行,而不是政府具体干预。产业政策的制订应该加强。一个有秩序的开放的市场,才会使外商直接投资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产业政策的制订,既要保护核心领域的产业安全,控制外资的进入,也要促使三次产业之间合理均衡发展,并在空间上进行规划,避免地区发展差异拉大。

(三)完善法制制度

截止现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反垄断法》,这给跨国公司留下了可资利用的政策空间。反垄断法的缺失,使我国企业在国内市场无力抗击跨国公司垄断和限制性商业做法,而且也使我国消费者面临跨国公司可能的高额利润掠夺,在软件行业等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抓紧制订反垄断法,有利于我国建立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既能做到遵守WTO规则,又能控制跨国公司的负面影响。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也保障我国经济安全、保护民族工业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制订应借鉴国际经验,增加透明度,提高开放度。我国制订反垄断法还应配套建立《企业并购法》,可以防止跨国公司的恶意收购行为,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国家安全”例外原则,允许国家依法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跨国并购活动。此外,反垄断法也应配套建立反倾销法,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还要制定商业秘密法、反贿赂法等,使之相互协调配套,对《商标法》、《税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也要作出修订,以更适应新形势对法律制度的新需要,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四)坚持独立自主能力

虽然,改革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应该毫不动摇,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可能使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更先进的技术;也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能够真正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国内外许多案例表明,国内有与跨国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跨国公司才会转移先进技术,也才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坚持独立自主、自主创新,就是要求我国培养自己的跨国企业,拥有自己的独立品牌。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抵御别国的封锁和控制。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将希望寄托于以盈利为目的、受政治制约的跨国公司是不现实的。

三、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迈进,我国应该坚持继续吸引外资的同时,努力发展本国经济实力,对外资相关政策必须完善,同时加强独立主的能力,这样才能是中国经济实现又快又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可、王维、陈仪,中国外商投资与贸易政策的经济学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