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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论文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事业发展迅猛,加入WTO后,中国企业跨出国门从事海外投资将愈加频繁,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面临巨大的政治风险。为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减少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鼓励我国企业扩大海外投资,需要在正确认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性质的基础上,选择适合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模式,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经验,建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中国海外投资及海外投资保护现状

1979年,中日合资的“京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开办,建立起中国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境外投资的合资企业。到2005年8月底,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展至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477.1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投资国之一。同时,我国已成为WTO的成员方,这将为更多的外国公司进入中国提供可能,也必将为我国企业到国外投资创造更多机会。然而,我国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现阶段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大类。在国内法规范方面,虽然早在1985年我国就制定了目前国内惟一的一部投资保险法—《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但它只是规定可以对外商在华投资的政治风险承保,却没有规定可以为国内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保证;在国际法规方面,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根据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yAgency)是一个以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为主要业务的多边机构。我国对本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可以由MIGA承保,但仅仅依靠MIGA对海外投资提供保险是不充分的。

二、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规模的需要截止2005年8月底,中国从事跨国投资与经营的各类企业已发展到3万多家,已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公司。这些企业的投资由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逐渐转向发展中国家未经开发的广阔市场。由于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乏成为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严重障碍,因此,为进一步发展我国海外投资,急需建立有关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使我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权利义务对等的需要自1992年至2005年初我国已经签订了106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大多规定了代位权条款。根据代位权条款,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对本国投资者因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后,便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要求东道国政府进行赔偿。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互配合的机制下,东道国所承担的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的义务很难回避。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论文格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无法以代位求偿人的身份就我国投资者在外国遭受同样风险的损失行使代位权,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我国投资者并未享有与外国投资者同样的权利,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与已设立的相应法规相互配合的需要如前所述,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是,我国投资者利用MIGA分担政治风险的作用却是非常有限的。正是从这个角度,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MIGA相互配合,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三、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法律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混合投资保险模式。第一,主要采取双边投资保险制度。首先,我国已具备建立双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中国目前已经签订了100多个投资保证协定,并且可以预期今后还将签订更多的类似协定。这些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绝大多数都订有代位权条款,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权提供了法定依据。其次,以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承保前提,更有利于尽可能防范投资风险于未然。由于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实质上是双方政府的承诺,投资东道国在采取非商业风险措施时,必然会考虑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从而不会贸然行事,降低或避免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再次,双边投资保险制度对代位求偿权以双边投资保证条约加以确定。这样,一旦我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时,我国承保机构即可合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我国国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从国内法的水平提高到国际法的保护水平,加强了对我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确保代位求偿权的顺利实现。第二,也不应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法定条件。如果代位权的行使只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势必不能充分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可以规定一个过渡期,此期间内在国内法上留有一定的余地,采取单边与双边并存的投资保险制度,以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

(二)具体内容

1.保险人根据我国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宜借鉴政府和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的德国模式,采取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和业务经营机构分离制的形式。这种分离制有助于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避免或减少审批决策与业务经营集中于某一机构所产生的弊端。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可设立一个统一的直属于国务院的专门性机构—海外投资承保委员会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由商务部、外交部和财政部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审批投保申请。经营保险的业务则可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2001年10月成立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成立一年后开设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虽然信保的宗旨中没有明确提出保护海外投资,但是在开办的投资保险业务中列明了海外投资保险,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和经验,完全可以胜任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经营。

2.合格投资者对于合格投资者,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立法规定各有不同,但都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承保机构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综合美、日、德三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应当然成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者;对于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可借鉴美国相关的立法制度,即采用“资本控制论”来确定。之所以不采用“成立地说”理论,是因为依据“成立地说”无法将虽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但其主要资产却为外国公民、公司、合伙或社团所有的情况排除在合格投资者之外。根据“资本控制论”:对于依本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其他组织须持有多数股权(资产的51%以上)才能获得投保资格。对依外国法律设立的本国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社团,本国公司、合伙及社会团体须持有绝对多数股权(资产的95%以上)才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样既切实保护了代表我国利益的投资者,又有效避免了鱼目混珠的情况。超级秘书网

3.合格投资合格投资的条件和标准在各国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合格的投资应符合投资者本国和东道国的利益。美、日、德三国均明文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以东道国已经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可以承保的先决条件。这种规定一方面是对东道国经济主权的应有尊重;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获得东道国政府的事先同意和许诺,增强对东道国政府的约束力,以提高当地海外投资的“安全系数”,尽量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6](P326)关于投资项目,各国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所谓“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企业的投资,但对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的新投资,各国一般也将其视同投入新项目的投资,准予投保。为了与国际上一般立法保持一致,又充分考虑到我国海外事业的特殊要求,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合格投资的条件主要应包括以下两点:(1)必须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利益;(2)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得到东道国批准。投资形式不应加以限制,允许并鼓励其灵活多样化。

4.合格东道国对于合格东道国的要求,各国规定不尽一致。鉴于采用混合投资保证模式,对于合格投资的东道国,我国应鼓励到与我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东道国投资。但对于有些国家虽然目前暂时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但是如果该国有较为稳定和开明的法制,有较为优惠的吸引外资的政策,足以令外国投资者有利可图,或者与我国有着较好的外论文格式交关系,对于以上国家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我国即可依条约、协定或外交关系进行代位索赔,也应认为是合格的东道国。

5.保险范围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目前,对第四种政治风险即政府违约险,提供担保的国家还不多。政府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毁约或违约,使外国投资者得不到救济或很难行使救济措施或行使救济而无效果的风险。《MIGA公约》已将该险别列入机构的承保范围,但机构毕竟不是全球强制性公约,并不涉及各缔约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等问题,不要求各国立法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除承保上述三种主要政治风险外,也应承保政府违约险。违约险的“约”是指东道国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的“国家契约”。国家契约争议的诉讼管辖权时常受“卡尔沃条款”的限制—当东道国政府违约,争端发生时,东道国要求投资者向当地政府或相关机关寻求救济,或把“用尽”规则作为将争议提交国际解决的前提,这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有可能得不到公平的裁决。单独规定违约险,可以增强投资契约的稳定性,以解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达到保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星,王立芳.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扩至200个国家和地区.

[2]蓝蓝.我国亟需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当代法学.1999(4).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在企业竞争力中的独特优势,保持和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凸现了知识性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只有企业员工所具有的竞争力能够长久保持,才能使企业的竞争优势得以有效的提升。人力资源外包,一方面减少了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的招聘、配置和雇用成本,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力。

1.人力资源管理外包内涵人力资源外包指的是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或者缺乏中高层管理人员等原因,而将人力资源的部分或全部职能外包给外部供应者的行为

人力资源外包可分为四种类型:人力资源日常活动,交易活动,人力资本活动,以及补充和筛选。

2.企业施行人力资源外包的优越性实现人力资源外包,有利于企业突破自己原有的管理模式

1)进行人力资源外包,能精简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职能人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人力资源部门能够更加专注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职能;解决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将过多时间和经历耗费在机械的没有创造性的普通人事管理工作的困境;对各类服务机构来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市场,充满了无限的商机。

2)中国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自己招聘人事工作人员并从事人事工作,成本高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尤其是要求比较高的难度比较大的人事工作人员很难胜任

3)一些高科技企业,如网络企业,人才的竞争异常激烈,但在实际中,高薪的吸引不是万能的,他们需要全过程、全方位高质量的维护和专家级的服务,以满足其飞速的业务发展。

4)一些民营企业,由于先天不足,如家长制、家族制的作风,对薪资、员工管理的随意性等原因,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诸多困境而难于破解。

3.外包形式

3.1部分外包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一部分进行有条件(按照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外包。例如:在设计一项绩效考评系统,但是,我们企业内部不能有效的设计出相对应的考核指标,我们可以进行外包。

3.2整体外包企业在进行一项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时,我们没有做过相应的工作,但工作又相对比较重要,我们要进行外包;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在实施此项管理活动时,成本太高或者效果达不到我们的预期,我们必须借助于外部综合的人力资源公司或者专门的咨询机构。例如:进行股票期权的运用、实施和员工职业生涯设计工作的进行等等。

3.3小包干把企业的一种或多种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全部进行外包,自己只对活动结果进行检验和考核。例如:企业的招聘活动完全由外部招聘机构来进行,企业只提出相应的员工及资格条件;员工的考评等等。

3.4大包干有的企业没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他们把他们的所有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全部进行外包,企业不进行相关的活动,他们不但不进行设计,而且不进行实施。企业只提供建议和实施监督。例如: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虚拟结构的企业等相关的企业进行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时可能进行大包干。

3.5综合外包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时,可能不只是其中的一种,很可能是其中的几种外包的综合运用,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各种外包的整合协同作用。例如:人员测评的小包干和绩效考评的整体外包等等。

4.如何进行有效的外包

4.1企业明确进行外包的内容首先,明确进行外包的前提:这项活动有没有外包的可能性(企业能否做好、外部又没有相应管理活动的专业咨询机构或者有没有做过相应的活动);外包能不能给企业提供相应的收益。其次,明确外包的内容、外包形式、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角色定位,应该做哪些具体工作等等。超级秘书网

4.2选择适合企业外包内容的综合或者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机构首先,外包公司的信誉,他们必须对客户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其次,这个公司是不是拥有在我们所要外包的这个领域的相关的专家以及有没有做过相关的管理活动的成功案例。再次,与他们以前合作过的客户进行接洽,看一看以前的客户对他们的评价结果。

4.3明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与外包公司的合作情况首先,必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次,必须让他们的人力资源专家介入我们的企业,认识和了解我们企业的各种运作过程、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诊断我们管理系统出现的各种问题,分析原因和我们的人员进行商量如何解决。再次,必须指出在合作期间要定期与对方进行联系,看工作进行的情况以及需要哪些信息等相关的内容,并写出相应的报告以告知客户工作进行的情况以及遇到那些障碍,怎么处理要与客户商量,不能独自做出例外决策。

4.4必须要与外包公司签订相应的外包合同首先,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相应的责、权、利,以及出现例外情况如何处理等等。其次,要指定相应的外包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的联系方式,明确合作期间的定期联系和相互报告体系。再次,要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可加上双方约定的相应条款等等。

参考文献:

[1]周慧玲.风险管理学[M].武汉: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

[2]查尔斯?盖伊,詹姆斯?艾辛格.企业外包模式[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税收政策的政策效应如果说在我国保险市场尚未全方位立体地对外开放之前,保险市场竞争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我国传统保险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行业之间的社会公平和吸引外资、引进先进保险管理经验和技术的政策功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那么加人后,我国对外保险政策和保险市场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之后,现行保险税收政策的政策效应又如何呢

首先,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在形式上违背了习的国民待遇原则,违反了保险市场机制的平等竞争原则。人世之后我国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便是保险业,尽管从长远来看,对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个难得的机遇,但是从近期来看,挑战是实质性的。在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中,保险业首当其冲。根据协议,人世后我国对外保险政策将会发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放宽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人政策逐步扩大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经营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并取消其数量限制外资保险机构在法律、规章制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待遇将与国内保险机构相同。这就意味着在年内逐步给予外资保险企业与中资保险机构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尤其是外资保险机构将享有我国保险市场所有权上的“国民待遇”。而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依然给予外资保险企业“超国民待遇”—比内资保险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严重违背了的国民待遇原则,其政策的滞后性使其显示出明显的不公平性,在我国税收环境中中资保险企业不能与外资保险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使本来就处于幼稚成长阶段的中国保险业的经营环境更本论文由整理提供

加雪上加霜。显然,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严重违背了税收所追求的公平原则,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有违于税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这是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的一个显著的负面效应。

其次,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也悖离了税收的效率原则,损害了经营效率、社会效率。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作为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已不再发挥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保险企业在某种情形下变得多余而浪费。一方面,一项吸引外资的政策能否发挥作用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动因有着密切的关系。外资保险企业争相进人中国,看中的是中国潜在的巨大保险市场,也就是说,中国保险对外国投资者最有吸引力也最有价值的是中国保险市场的“市场所有权”,而的加人,意味着中国保险市场所有权对外资保险企业的某种让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保险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企业已显得不再重要,甚至无关紧要。另一方面,一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是否与外商投资者所在母国的税收政策相协调,如果投资者所在国对海外投资所得实行税收抵免或扣除限额,则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税收优惠,只不过发生了税收在国与国之间的转移。在此情形下,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得不仅多余,而且产生了浪费。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已演变为我国民族保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根据我国加人后半年的统计资料显示,从表面上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似乎驶人了快车道,年一月共实现保费收人亿元,同比增加亿元,增幅刀,其中,人身保险业务增幅高达,财产保险业务增幅。然而,从承保利润来看,则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年上半年保费增幅高达的寿险公司账面利润仅有亿元,较上半年同期减少亿元,下降幅度为。据业内人士分析,保费收人上升而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除赔款和给付同比增加亿元,增长以外,寿险公司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增长了、和。总之,保费上升而利润下降主要是由于保险经营成本不断攀升所致。其中,营业费用的上升成本为保险经营成本上升的第三大因素。而在营业费用的构成中,中资保险企业承担的营业税负占据着较大的分量。税收的强制性和营业税的易于征管,使营业税负成为了我国保险企业的固定成本,也是通过保险企业自身改善经营管理都难以消化或减少的经营成本。而我国现行保险营业税收政策一方面对内高于国内一般行业的营业税,另一方面对外资保险企业的营业税负给予了较大的优惠—可享受较高的税基扣除标准和年之内退还营业税的特殊待遇,相比之下,中资保险企业承担的营业税负是比较沉重的。另外,对外资保险企业在所得税上的各种优惠以及在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上的免税待遇,相对削弱了中资保险企业的获利能力和资金积累能力,而外资保险企业恰恰在资金实力上有着明显的竟争优势,可见,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一项“扶外强、惩内弱”的不合常理的政策,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民族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承保利润,而且削弱了其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国际竞争力。深层次地看,加人后,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还进一步影响了中资保险企业的资本造血功能,威胁着整个民族保险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甚至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将产生不良影响。这一结论似乎耸人听闻,其实一点也不为过。因为,一国保险业能否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主要取决于该国保险业是否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保险业面临着资本金严重不足、偿付能力偏低的状况。和外国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差距甚远。我国民族保险业不仅资本实力弱小,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资本金不足的状况。解决我国资本严重缺口的现实途径主要有一是利用中资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这一途径目前还受到我国保险法规、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经营业绩的现实约束,因而不可能成为解决资本严重缺口的主要途径。二是吸收外资参股。目前,这一方式在我国各保险公司中甚为流行。然而应该看到,外资参股往往夹杂着一些苛刻的附属条件,其参股数量也是有限的,一些资金雄厚的著名保险公司尤其是美国更倾向于在中国设立外资全资子公司,因此,利用外资参股解决资本缺口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二是加强保险公司的自身资本积累。即按照保险公司法的规定从历年的利润提存资本公积金。比较而言,这种途径应是最可靠的主要途径。然而这一途径却受到了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获利能力急剧下降的严重制约。从年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平均资本利润率水平逐年下滑,平均只有一,可供中资保险企业提取资本公积金的数量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造成其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较高的营业税率无疑增加了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因而严重影响了它的资本造血功能,直接威胁到了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仅以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衡量,减少了毛利润,同时,比外资保险公司多交一倍多的所得税,导致中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大大减少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已高达犯,我国保险企业存在着较大的潜在支付信用危机。超级秘书网

第三,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导致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任何一项政府政策作为一种政府干预手段,都会对社会福利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也不例外。政府税收给社会福利带来的变化主要由政府财政收人和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组成,由于税率的固定性,政府获得的财政收人是确定的,因此,我们着重考察现行保险税收政策尤其是较高的营业税对我国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当前保险市场结构或市场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加人,后,我国保险市场结构表现为中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份额上仍占有绝对垄断优势,而在保险企业数量上中外合资及外资独资保险企业数量却超过了中资保险企业数量。另外,目前我国仍对保险商品实行价格管制,因此,我国对保险商品征收的较高的营业税负,中资保险公司难以通过涨价而转嫁,它受到了外资保险企业外在竟争压力和政府价格管制的双重约束。故此,从形式上看,是中资保险企业独自承担了营业税的较高税负。实际上,营业税的税负的最终承担者是谁取决于保险商品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商品供给弹性很大,一是保险生产中的固定资产比例低,供给不必受到调整生产规模的技术约束二是在外资保险企业全面进人中国保险市场后,中资保险企业具有抢占市场先机的内在冲动。而相比之下,我国保险商品的需求弹性较小,主要受保险意识弱、收人水平低、保险价格高以及保险信用、服务质量差等因素制约。因此,尽管对于不同种类的保险商品,保险消费者因需求弹性之间的差异具体承担的营业税负有所不同,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商品需求相对于供给无弹性,营业税的税负主要由保险消费者承担,即通过保险商品的销售,将税负主要转嫁给了保险消费者。

这似乎违背了我国保险税收政策制定的初衷,再次证明了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未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更主要的是它损害了我国保险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使得我国保险消费者必须付出更多的货币才能换回必要的保险消费。从社会整体上讲,必将抑制我国保险总需求,对于正在迅速成长的我国民族保险业是极为不利的。另一方面,较高的营业税负也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生产者剩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是由于加人后我国保险市场竟争日趋激烈所致,不仅存在中资保险公司之间的竟争,而且有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保险市场竟争格局给消费者带来的多样化选择,使得保险营业税负不可能完全转嫁给保险消费者,中资保险公司必定要承担一定的生产者剩余损失。而外资保险公司因缴纳的营业税在年内予以退还,实际上并不承担生产者剩余损失。

总之,加人后,保险市场的国际竞争格局使得我国现行保险税收政策造成了较大的消费者剩余损失和一定的生产者剩余损失,并且两者损失之和超过了政府财政收人,其差额即为税收造成的社会无谓损失—社会福利净损失。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利弊WTO

1997年12月13日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各参加方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一协议的签署将加快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最终将适用于我国。

以中国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契机,我国打响了全面跨入市场经济体系的攻坚战。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化经济体系而不是闭关自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今,作为包括WTO在内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在享受权力、为自身发展赢得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同时,我国也积极信守承诺,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外开放更是首当其冲。

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遵循的是循序渐进、谨慎管理的原则,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开放的地域,增加引进的机构和数量。[1]199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批准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0年3月,在我国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选32家,其中上海24家,深圳8家。保险市场的开放始于1992年上海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试点,截至刊1999年底,已有25家外资保险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来自17个国家的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2l2家。不久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批准了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舟公司或台资寿险公司。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外国证券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若干外资金融机构获得了上海和深圳证券所定数量的B股席位,可直接参与B股交易,国外金融机构还参与了我国政府债券和部分企业的H股,N股的上市发行工作。

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利方面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期来看,逐步扩大金融开放并最终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不仅可以使我国在吸引外资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获得巨大收益,也有助于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有助于中国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接轨

加入WTO,是为中国金融业向市场化、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的改革推进剂,外来竞争将促进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建立现代金融体制和竞争秩序。从而提高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促使国内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内控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金融调控方式将进一步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化为间接调控为主。

另外,外资金融结构现代化的管理以及优良的服务手段和高效的经营方式都有利于国内银行借鉴,既有利于规范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又有助于形成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的金融监管体系,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坚定世界各国对中国经济和货币的信心。

(二)有利于加快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开拓国际市场

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同时,根据世贸组织的互惠条款,国内银行也可以到国外去开拓市场。中国银行业海外拓展业务将主要受自身经营状况和东道国国内监管条例的限制,而较少受到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这就有利于国内经营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国际竞争中获得成长和发展。从而带动国内银行业务国际化,促进内金融机构人才的成长、技术的进步和业务的全球化。

(三)有利于我国金融业学习外国先进的经营技术、融资工具和管理手段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参照体系和竞争对象,一些外资银行在技术、金融创新等方面的优势,将起到示范、激励和交流作用,从而推动我国银行业技术改进和金融创新的进程;外资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运行方式对提高国内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有利于强化我国金融竞争机制,促进金融改革目标的实现

首先,外资银行的进入,必将促进国内银行加快改革,加强管理,激励国内银行提高竞争力。其次,国内外银行业间的人才竞争和交流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最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可以为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促使我国竞争机制的改变。

(五)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发育健全

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市场规模及资本流动性成正比例发展,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有助于健全金融业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这一过程将改善我国金融机构整体经营状况,提高服务质量、效益,提高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入,具有较高边际效益领域的能力,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金融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金融企业和社会资金流动能力增强。企业和个人更容易获得廉价的生产资本和消费资金,将有更多的金融产品供选择。

(六)有利于我国引进更多的国外资金

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成本,尤其是人力资本远远低于国际金融业同行。国内金融业职工的人均年薪为1万元人民币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银行职员的年薪在3万美元左右。较低的经营成本可以使我国金融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向客户提供具有吸引力的条件,获得较高的收益。

二、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不利方面

对外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民族金融业发展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在看到积极因素的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到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带来的不利因素。[论文网]

(一)客户资源的无形流失

一些外资金融机构的优势体现在体制优势、管理优势、规模优势、跨国服务网络优势。这些优势集中起来形成了综合性服务的业务优势。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凭借这些优势和雄厚的实力、良好的市场形象赢得优质客户,这对我国金融机构将造成强烈地冲击。

如中国加入WTO后,人民币业务会逐渐对外资银行开放,而外资银行一般会选择向国内一些优质企业发放贷款,这些优质企业为扩大生产,增加出口,降低成本,出于自身考虑,往往也会选择那些服务方式灵活、效率高的外资银行,久而久之,中资银行不可避免地会丢失一批优质客户;而对保险业来说,冲击可能更为厉害,中国的保险业由于服务质量较低,外商投资如果从目前的寿险再扩展至财险、再保险及保险业,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将丧失较大的市场份额;由于A股市场还不能放开,证券行业可能好一点,但随着B股向国内居民放开,开放的步伐也在加快。[2]中资金融机构若不能发挥自身的优势,提高服务质量,保持相当的业务份额,就会面临由业务萎缩导致的财务风险。

(二)在国际经验方面

除中国银行外,中国金融业长期以来都限于国内经营,与国际市场缺乏密切的联系。特别是由于国内金融体制与国际惯例的差距,国内金融业和国际金融市场处于几乎隔绝的状态。这种状态,使中国金融业缺乏精通国际金融业务的人才。缺乏具有广泛国际服务网络的客户关系。

(三)人才竞争

现代企业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如果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妙法,则现在的中资金融机构就难以留住人才。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业务会逐渐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将随业务规模的扩展和业务领域的拓展招募大量本土员工,凭借其先进的经营管理、优越的工作条件、优厚的待遇以及诱人的出国培训机会等,会吸引大量国内金融界的优秀人才,使人才流失严重。从而可能导致国内金融界整体员工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下降。[3]

与外资金融机构在个人收入、员工技术培训、业务新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差距将导致我国本土金融机构中一些优秀业务骨干“跳槽”,这将导致我国金融业人才的流失,而人才的流失将会影响中资金融机构的相对竞争地位。

(四)金融市场将受到国际游资冲击

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有待提高。企业的自我表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也有待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行为规范还比较薄弱,如过早地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实现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就会形成资本的大量流入、流出,冲击国内金融市场,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平稳发展。

(五)对我国货币政策的调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一国汇率和利率变化所产生的效应。将被相应的资本的流动效应所抵消。从而加大了金融调控的难度,这就要求使用更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加以控制。

三、总结

总的来说,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利大于弊。与发达成熟的市场相比,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所面临的任务繁重而紧迫。尤其是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如何加快金融改革,构建协调的金融市场结构已成为我国金融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尚福林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N]上海证券报,2003.11—10.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业目前面临着金融市场效率低下,银行规模较小,不良资产比例过高,证券监管机制透明度较差,金融市场开放等问题。加入WTO后,这些问题将愈益突出,必须及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挑战,争取双赢,保证中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

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业在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日益严重的金融风险威胁着现代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甚至发展成为严重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金融危机。中国加入WTO,从总体上讲,是进一步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需要,是加速中国经济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由之路。但是,从目前看,加入WTO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因此,寻求化解入世给金融业带来的风险就成为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金融市场效率低下。金融市场是由货币资金的供需双方以金融工具为对象所形成的市场,有广义金融市场和狭义金融市场之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是为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一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发育越健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潜力就越大;一国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越高,整体上的资源配置效率就会越高。我国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已初步形成了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然而,从整体上来判断,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比较明显地缺乏效率。导致金融市场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是在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过程中,金融市场的开放相对较晚和相对不足。主要表现在:(1)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不足,金融业的高度垄断堡垒仍未打破;(2)金融市场的制度创新不足,限制了公众在投资市场上的经济活动;(3)金融市场的工具创新不足。这大大制约了我国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

2.我国银行的规模较小,不良资产比例过高,银行业的竞争力较弱。已经进入或将要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其规模皆较大,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优良的资产质量,与我国的银行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如美国的花旗集团,资产总额高达7000亿美元以上,相当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和。从资产质量上看,美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仅为0.67%。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总和比例过高,如美林公司1998年估计的中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坏帐的平均比率为29%,J.P摩根银行的估计为36%,IMF(1997)的估计为20%,高峰期比率则大于25%,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这一比率是相当高的。如此高的不良资产比率,增大了银行业自身发展的金融风险,也是不利于经济稳定发展的。

3.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较差,降低了监管效率,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交易风险。所谓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是指证券监管机制的监管活动和程序具有相当开放度与公开度。我国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证券监管机构本身包括内部组织机构、机构名称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由于没有法定性而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就连业内人士对此也不甚清楚。二是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和决策事项时也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迄今为止,证券监管部门很少就起草某项规则举行公开听证会,因此,造成实践中许多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在查处证券违规违法事件中,经常性地出现暗箱操作情况。由于透明度差,对案件处理结果,投资者往往不满意。也由于透明度差,助长了证券市场交易中的内线操作、大户操纵、虚假信息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这又增加了证券交易过程中的金融风险,也蕴育着潜在的金融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演化为中国的金融危机,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4.保险业面临严峻挑战。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已承诺:外资在人寿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可达50%;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获准在合资保险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为51%,并可在三年内成立合资的分公司。这样优惠的条件,使我国保险业务面临的压力愈益增加:一是外资将抢滩中国保险市场,民族保险业市场份额将会下降。目前,我国国民保险人均仅为100元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已近4000元人民币,经营压力增大。二是外资资本雄厚,多渠道经营理念对中国保险业造成心理压力。世界上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资产任何一家都比中国保险资产总和都大。三是外资保险业务悠久,开发保险品种多,覆盖面广,再加之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也对我国形成强烈的竞争压力。由于外资保险注重品种开发和售后服务,整个流程注入了科学化管理,这都是我国保险业望尘不及的。四是外资保险先进机制和优厚待遇的吸引,势必影响我国保险业人才大量流失,而我们的经营模式还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与外资保险在市场经济下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可相比,难免造成人才流失,减弱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

5.金融市场开放将对我国经济产生重要影响。1999年,经过世界各国艰苦的谈判和努力,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终于正式签字和生效,我国政府也公开和明确承诺将承担金融开放的义务,并于近年内连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开放政策,如宣布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对我国金融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发育成熟,金融体系还不完善,金融机构缺乏竞争能力,金融监管经验不足,因此,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经济也有一定副作用,体现在:(1)对国内金融业形成冲击。外资银行争揽了大量绩优的三资企业、外向型企业,使我国银行遭受了客户流失的风险。(2)导致“外资替代现象”的出现。企业从外资银行获取的部分贷款,实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外资”,而是这些外资银行在中国获取的资本。(3)逃避监管。有的外资银行多存少贷、转移资金,有的外资银行则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等,给经济秩序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构成严重威胁。

二、对策与措施:寻求中国金融业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

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危机与困难愈益明显,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中国金融业的健康成长将受到阻滞,这也将从根本上动摇中国经济的增长速度与质量。

1.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效率。

(1)增加外商的进入,促使国内金融机构提高效率。实践证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所形成的竞争压力,对于改善国内金融机构的效率是明显的。

(2)提高交易的自由程度,改进外汇市场效率。当前我国存在宠大的外汇储备,人民币面临升值的压力,这是外汇市场缺乏效率的一个明显表现。如适当开放股票市场等,可增加对外汇的需求,大大减轻人民币升值压力。这有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也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3)扩大金融市场准入程度,提高金融创新效率。通过学习发达国家金融业所开展的金融创新,降低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的经济成长和时间成本。同时,通过金融业务开放刺激对金融创新的需求,有利于金融创新效率的提高。

(4)改善政府监管效率。推动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市场化进程,适当放松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职能向国际标准靠拢,这对提高我国金融市场效率有重要意义。

2.体制性改革与商业化经营同时并举,增强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中国银行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由体制性原因产生的,是历史的长期积淀,主要起因于国有银行与企业之间“软约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问题上,银行的商业化经营与中国经济的体制性改革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加入WTO后,我国必须实施金融赶超战略,才能迅速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具体为:(1)政府的积极参与与扶持。国际实践证明,要实现金融赶超目标,必须有政府的扶持。(2)启动金融赶超,很重要的一条是要有不同质的金融产权主体。(3)抓紧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才,同时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以吸引和留住人才。(4)严格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统一原则,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

3.增大我国证券监管机制的透明度,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在立法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组成人员、名称及其职权等内容明确作出规定,对其运作程序规定更加详细。证券监管机构本身立法及司法解释,也应增大透明度。在执法方面,证券监管机构更应增加透明度,特别是对违规、违法交易现象的处理结果及时向公众公布,这实际上也是增强证管会本身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众对证管会的信任度。超级秘书网

4.完善我国金融法制,适应金融服务贸易全球化的需要。(1)逐步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随着全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竞争的日趋激烈,我国金融业应尽量参与竞争,才能处于有利地位。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开放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国内地区性限制,那么,相应地也应取消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使内外资得以在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有利于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对外金融秩序的稳定性。(2)建立对外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制度。《巴塞尔协议》的设立目标是通过对外资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监控,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实现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因而巴塞尔协议致力于制定统一监管的国际标准,促使各国银行在同一监管水平上公平竞争。由于该协会对银行监管重点(如资本充足率、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等)做了规范性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实施该协议无疑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监管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变重引进、轻监管状况。(3)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修改《商业银行法》,使之能适应金融开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