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法;外资企业;涉外优惠;调整;影响;对策

企业所得税一直是各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也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及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通过非常优惠的所得税规定吸引外资企业,并以此促进了整个经济的发展。2007年以前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法,这种方法在初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外资企业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也饱受诟病。对此,我国进行了多年的改革于2007年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并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并轨,为国内各类企业提供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环境,这也是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及组建公平开放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需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对外资企业的涉外优惠会有所调整,需要外资企业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应的对策。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意义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这种做法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也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主体,居民企业承担所有的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其次,适用税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往内资企业承担的所得税率高达33%,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只有15%,这样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这种超国民待遇,统一税率为25%,这有利于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提升。再次,所得税的收入含义及准予扣除的项目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的收入包括了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等全部收入,采用宽口径全额收入的概念,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了工资实际支出、年度会计利润的12%的公益性捐赠、其他规定的项目等。最后,新旧所得税法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以区域优惠为主变成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取消了以往的一些税收优惠,对环保等行业、对安置残疾人等行为予以税收优惠的支持等。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了一些反避税的措施。

2、新企业所得税法并轨的意义

首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有利于扩大税基,减少假外资利用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进行操作,造成税源的流失,降低内资企业的税收比率,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注入持续动力,提供国家税收的长期来源。这样的改变可以创造一种更为公平的税收环境,提升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国家对经济的调节。通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出台新的所得税优惠措施,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将资金投入于西部、新兴产业、环保节能产业等,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不断引导整个经济向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提升经济对能源的使用效率,建立起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利于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传统模式下我国的外资主要集中于一些制造行业等,将中国简单当成一个加工厂,这样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利于经济的升级,通过所得税并轨及新的涉外优惠调整,有利于外资向服务业及其他行业转移,有利于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外资利用的水平及质量。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涉外优惠调整及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1、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涉外优惠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很多的涉外优惠进行了调整,一些涉外优惠也不断失效。包括一些内资企业进行假外资的注册并与内资企业进行合资的方式无法减免税收;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在特区、高新技术园区进行注册公司或者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移利润的行为也无法减免税收;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循环设置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措施也无法起到效果。但是上述措施的失效并不代表涉外优惠的取消,相反涉外优惠也有了新的变化。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往的不论行业均对外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或者部分东部地区采用过低的税率吸引外资的涉外优惠,选择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鼓励外资进入西部地区,进入高新技术、环保、基础设施、农业开发、能源设施等技术含量较高或者国家较为支持的行业。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加速折旧、投资减免、延期纳税、费用减免等方式进行税收优惠,增加了多种间接优惠的方式,避免以往一味简单的税率优惠。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涉外优惠调整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首先,由于外资企业原有享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较多,很多的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只有15%左右,很多的外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其税率将提升,实际税负将增加,对于一些原来享受的税率优惠较少的外资企业而言,例如从事银行、地产、零售、采掘等行业的外资企业,其税负将降低,但整体上外资企业的税负增加了。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再投资及投资方向有影响。很多外资企业将重新考虑其再投资的成本,选择将资金投向于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行业、公共基础设施、农林牧渔及其他有区域优惠的地区和行业。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会计也有新的影响。外资企业的日常所得税会计及所得税申报要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的一些可扣除项目也进行了明确,外资企业要关注所得税法的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等方面的内容,探讨纳税筹划。

三、外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

1、积极学习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培养相关的税务筹划人才

外资企业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认真的研究,对一些相关的内容特别关注,包括职工薪酬、汇兑损失、职工福利费支出、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公益性支出和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等进行学习,对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差异进行对比,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相关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进行参透,对原有的不合理事项进行处理,例如职工薪酬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合理薪酬,不然无法进行扣除,这和之前的税法规定有较大差别,企业就需要及早对一些与经营不相关的不合理支出进行处理,其他项目也应当及早进行规范。外资企业要完善自身的人才队伍建设,要引入并培养一些税务人才,及早学习相关的政策,了解其立法的背景、本意和可能的税收筹划空间,做好税收的筹划,对税收筹划人才要提供相关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背景,加强其相关能力的培养,只有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才能够做好外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因此外资企业要加大投入,完善绩效考核,提升对税收筹划人才的重视,保证其能够及时为公司提供相关的税务信息和支持。

2、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对纳税主体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主体进行规定,必须是法人实体才需要承担纳税的义务,因此外资企业可以对企业类型进行设计,将各地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通过内部的分摊,将部分公司的亏损和盈利进行中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的税负。当然外资企业也可以将巨额亏损的子公司变成分公司,而小幅盈利的子公司并不需要变成分公司。另外,由于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缴纳税率及内容不同,外资企业也可以考虑合理选择合伙制企业,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选择合适的内部核算方法,建立所得税会计体系,实现成本费用的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好符合其发展需要的内部核算方法,例如一些新设外资企业可以对其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方法中进行选择,通过期末和期初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合理降低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从而降低实际税负。外资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也可以选择加速折旧的方法,增加本期可抵扣的成本、费用金额,降低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新法放宽了税前扣除的标准和项目,外资企业要利用好这些税前扣除的项目,通过合理的筹划,增加工资薪酬等方面的可抵扣金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当然这种筹划必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支持,因此外资企业要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控制和财务制度。

4、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改变投资结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新税法对于外资企业进入国家支持和鼓励的行业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包括农林牧渔、基础设施、节能节水、环保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投资有大量的减免税收优惠。因此外资企业在选择项目的时候,在考虑经济效益的时候需要同时将税收优惠的内容考虑进去,充分利用好国家对行业的支持,选择一些朝阳产业。税法对企业对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投入有相应的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享受15%的税收优惠,因此,外资企业要加强对新技术的投入,将一些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公司等单独剥离出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认证,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5、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加强国际税收筹划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要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而此前这是免税项目。而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此前为10%。该法同时规定,如果中国与其他国家有签订与本法不符的税收协定,则依照税收协定进行操作。根据税收协定,很多国家股息、红利缴纳税率为5%左右,而很多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到10%,因此外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在一些与中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企业,由该企业向中国投资,从而减少相关的税收,享受相关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率。同时,企业也可以在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下,审慎选择采用转移定价的方式,积极加强与税法机构的沟通,避免转让定价违规。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外资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外资企业要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深刻的对比,探讨相关的税收筹划措施,采用合理的方式降低企业的税负,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自身的投资和运营,提升自身的盈利能力,做好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和内部管理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康莉:我国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研究[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5(12).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引言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明年将正式实施,由于统一企业所得税将直接关系到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利益,必定给外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必然性

1、我国财政收入具备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实力

中国经济的腾飞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世界各个地区、国家都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充满了信心,而这也是令中国人感到自豪的一件事情。近几年来经济增民率都保持在年均10%左右,2005年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就182321亿元,居世界前列。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增长,我国的财政收入也随之增长。我国的财政收的规模也是大幅度提高。“十五”期间,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财政收入不断取得新突破。2003年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1715万亿元,增收2812亿元;2004年在解决1288亿元出口退税陈前后,又突破了2万5千亿元,达到26396亿元,增收4681亿元,2005年财政收入为31627.98亿元,2006年财政收入达37636亿元这此都表明我国财政收入增民的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所以我国财政有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经济基础,发挥财政杠杆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2、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健康均衡发展的需要

我国基础产业落后,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通讯等基础设施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亟待发展,西部需要大开发,老工业区要改造,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呼吁社会支持,经济的发展要求产业扶持政策的登台。与之相适应,吸引外资需要向引进资金、吸纳先进技术,促进我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瓶颈产业倾斜。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应由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地区倾斜为辅”的新格局,与我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确引导外资投向,改善基础能源产业发展不均衡的状况。

3、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造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公,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不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后,纳税能力相同的企业将承担相同的所得税税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二)所得税两税合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

在我国现阶段,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会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会太大。1、从世界上各国的引资实践来看,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一般来说,对外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潜在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说上述因素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两个基本条件;三是要素稟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稟赋等,从发展规律来看,这些因素对吸引外资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

2、所得税两税合一主要调整的是税负结构,总体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如果选择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的改革方案,变动较多的是内资企业而不是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对吸引外资影响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税率比现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调整税收优惠制度所增的税负。同时,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可能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有的企业税负减少,但总税负不会有大的变化。

3、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优化外资投资结构

调整税收制度,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给予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同时限制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促进外资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外商的收入。

4、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助于稳定外资的数量,提高引资的质量

所得税两税合一从长期看,不会对吸引外资有大的影响。我们应正确看待引进外资的数量和增长比例的变化。(1)从短期看,所得税两税合一初期,引进外资的数量有所下降,是正常的。(2)从长期来看,引进外资的数量会增加。因为中国有广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世界上最好的投资地之一;统一税制是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的统一,有利于公平税负,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税收歧视,促进竞争。(3)引资质量会提高。引进外资不能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较多的是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而今天国家强调的是在稳定数量和适当增长的同时,提高质量。强调多引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无污染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有利于促进竞争,必然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3篇

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税法增加了新理念,充实了新内容,与原内、外资税法有较大的差异,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影响也很大。本文从税率、扣除标准、税收优惠、捐赠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税率     

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适当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同时,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税负略有增加,但在国际上仍属于适中偏低水平。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行业看,银行、饮料、通信、煤炭、钢铁、石化、商贸、房地产等实际税负高于25%的行业将受惠,这些行业的企业实际税负将有所减轻;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纺织服装、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行业整体税负水平已经低于25%。在有关优惠政策调整前,所得税率降低带来的好处对这些行业的企业并不明显。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统一税率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名义上税率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就实际税收负担率而言,在两税合并之前,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各种形式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因此。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     

二、扣除标准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规范。      

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但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仍有所不同。      

(一)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扣除,提高了内资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方面,内资企业的税后剩余利润有所提高,有利于企业扩大其生产规模。促进内资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实现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收负担,可以促进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15%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现提高至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有利于外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竞争。     

三、税收优惠     

新税法对内、外资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其主旨是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农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      

资,同时兼顾微小型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等。      

1 从事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3 对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的工资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计收入。      

4 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 新税法还规定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依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得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施行年度起计算;对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设立在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四、关于捐赠     

新税法中,公益性扣除标准的规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这是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税收优惠的一种理性选择。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笔者认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应该是同一个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根据原税法的解释,是指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年度利润总额”则是会计上的概念,即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未经调整的利润总额。      

新税法中关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标准的规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取消了据实扣除的优惠,而坚持部分扣除政策,客观上增加了外资企业的纳税负担。但一个国家税收政策的选择。是从综合利益出发考虑的。公益性捐赠的部分扣除,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进行公益性的捐赠,保证纳税人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支持与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产生引导作用,使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获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赞誉。也减少了国家的财政和经济压力;另一方面,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直接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对进行公益性捐款的企业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其实是让渡了部分税收利益,以减少财政收入为代价激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捐赠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不加以限制,就相当于纳税人将一部分属于国家的税收一并予以捐赠,这也是平衡国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一个理性选择。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合并。两法合并前后的差异,必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正式合并。两法合并后与1991年颁布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纳税人不同。合并后的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新法将内资企业的纳税人由独立核算的企业变更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使得我国对纳税人的规定更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税制安排也更为科学。

第二,税率不同。合并后的新法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另外,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法不仅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而且适当降低了税率,减轻了税负,逐步使我国形成了一个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第三,免税收入界定不同。合并后的新法对免税收入做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新法统一和扩大了免税收入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第四,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均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研发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根据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些变动必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内资企业应充分把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注意新旧税法的区别,从税收优惠、纳税时间、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四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第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1)合理选择投资方向,加强技术创新。多上一些《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如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同时,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企业所得税法》对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多且力度大,如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原先增长达10%的限制。因此,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2)充分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3)合理选择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即可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第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税收筹划。(1)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2)在合法情况下,企业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相当于节减了税款。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如: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3)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易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汇算清缴要结束时再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而且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第三,对所得税税率进行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1)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筹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2)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范文第5篇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了新的税收制度,虽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但是,我国为了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的需要,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了单独的所得税法。这种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经过几年来的运行,虽然两法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计税依据不统一,造成税负不平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造成了计税所得额的不一致,因此,内外资企业计税依据不一致,税负不平。主要表现在:

(1)计税工资不统一。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具体规定了三种计税工资办法:一是“工效挂钩”办法;二是提成工资办法;三是对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采取计税工资办法。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税工资是按企业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不一致。内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上,大多数企业实行分行业、分年限单项和综合折旧法,对少数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等,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能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绝大多数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法。

(3)其它税前扣除费用项目标准不完全相符。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生产经营发生的广告费,内资企业按照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在计税所得额前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它费用如企业捐赠款等等,内资企业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不受限制。

上述税前扣除费用标准的不统一,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不一致。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产生税负不平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小企业,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实行18%和企业年利润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实行的27%的税收优惠税率,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本身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不一致;然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30%,另加3%地方税,对沿海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24%的税收优惠税率等。这种内外资企业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使企业所得税税率过多过乱,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平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乱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过多过乱。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国有林业企业等企业;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上述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但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而且,内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外资与外资企业之间也不一致。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基本构想

为了统一税法,规范税制,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构想和建议:

(一)要提高企业所得税制立法级次

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是以国务院制订下发的暂行条例存在的,立法层次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形式存在的。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法治工作的日臻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急需通过立法程序来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要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程序,颁布企业所得税法,解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不统一的问题。

(二)统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确定问题,是两法合一后制定何种所得税制的关键问题,以非居民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立公司所得税制,这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以居民和非居民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建立非公司企业所得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时,要统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了与国际接轨,防止个人投资办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发生,我们认为应按非居民设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名义税率高,实际税收负担低,为了使税率与税负接近,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时,在不大幅度减少财政收入的情况下,应当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比较适宜。这种税率的设置,符合拉弗曲线低税率征税不比过高税率征税少的原理。

(四)规范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为了使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符合国际惯例,应当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1、统一计税工资标准。工资扣除标准应按照企业现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承认税前扣除,对超过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的,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企业乱发工资的问题。2、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这是符合世界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需要,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力。3、统一税前扣除费用标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应按照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不应附加扣除限制的条件。这样既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也统一了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五)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减免税审批管理

为了使新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符合国际惯例,按照WTO规则,要合理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核清查。如对校办企业、民政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要在两法合一时取消,防止假校办、假福利企业的存在,造成税收管理上的漏洞。与此同时,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防止假合资和假外资企业发生,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