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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论文

外资保险论文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保险范围,投资保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海外投资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后,海外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在国外,尤其是政治局势极不稳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面临的政治风险日益严重,海外投资利益的损失十分巨大。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利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已成为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严重障碍,对于我国企业制定全球发展战略极为不利。鉴于以上原因,本文拟对最具有代表性的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作

一番比较,在借鉴三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综观各国的立法实践,关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有两种立法体例。第一种立法体例是集海外投资保险审查批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于一体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海外投资者两个主体。第二种立法体例是审批机构、经营机构和海外投资者三个主体。美国和日本采用的是上述第一种立法体例。在这种立法体例中,保险机构既是审批机构,又是经营机构,但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为保险机构中的两个不同部门。在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一切业务均由美国最高行政当局直接控制的官办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全权经营,保险申请的审批也由此公司负责,该公司具有公私两方面的性质。美国之所以由这种兼具公私性质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主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因为“这可以避免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直接对抗,公司可以充当外国政府与美国投资者之间的桥梁,使政治性问题取得商业性解决。”[1]另一方面,由于海外投资保险风险过大,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这种业务,因此,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又必须由政府经营。而依日本法律,保险申请的审批与具体保险业务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通产省的企业局负责,保险业务由该局下设的长期输出科承办。不难看出,在美、日这种立法体例中,海外投资者与保险机构的法律关系在表面上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实则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和合同关系双重法律关系。

相比之下,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立法采用的是前述第二种立法体例,在这种立法体例中,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采取分离制,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别建制。审批机构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管理机构,为国家机关。而经营机构是执行审批机构准予保险的决定具体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在德国,海外投资保险申请由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审查批准,保险业务由“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司”两家国营公司经营。在这种立法体例下,海外投资者与审批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与经营机构间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海外投资者按法律规定向审批机构提出保险申请,经批准后与经营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向经营机构交纳保险费,政治事故发生后,向经营机构索赔。

二、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范围的比较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一般包括外汇险、征收险与战乱险三种特别政治风险。

外汇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通过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本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兑换成外币转移出东道国境外的风险。依三国法律的规定,外汇险的发生必须要具备一些原因,如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停止或限制外汇,或由于其他突发事变,如革命、战争、内乱致无法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外汇业务等,此外,三国法律都规定,海外投资因汇价变动所受的损失(商业风险)或在订立保险契约时,东道国政府已经实行或可能实行外汇管制的,均不属于外汇风险。三国的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只承保禁兑险,而日本、德国承保的外汇险的内容,即包括不能自由兑换的禁兑险。又包括不能自由转移的转移险。

征收险一般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而使投保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三国法律对于征收险具有一些相同的规定。如依三国法律规定,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行为,包括政府采取授权、批准或纵容的行为,且不论是否给予补偿;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直接征收一般指直接剥夺财产所有权,而间接征收则一般指对财产所有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的无理干涉,从而使所有权人在合理时期内不能使用、占有和处置该财产;对于征收的对象,一般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和贷款,以及投资的利润和贷款的利息、股份、公司债等。另外,三国法律都认为东道国政府的征收行为必须是由于不可归责于投资者本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引起的。三国法律规定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把契约权也列为征收对象,而依日本法律,在合营企业国有化时,日本海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者,也属征收。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构成征收行为一般应持续一年以上,而德、日两国则无此规定。

战争与内乱险指由于东道国发生的战争、革命、暴乱、内乱等所导致的投资者财产损失的风险。三国法律都规定,战乱险只限于个人或集团,主要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的破坏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一般的劳资纠纷、经济矛盾所引起的骚乱冲突风险。战乱所造成的损害,指的是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使投保财产被毁坏、丢失、夺走并扣留。但在战争、内乱与损害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除以上三种风险外,日本和德国还承办其他政治风险。依日本法律规定,资源开发领域的投资,除上述三种政治风险外,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投资者的事由,投资对方破产或其债务在6个月以上迟延履行等信用风险,仍属保险范围。此外,德国还承保迟延支付险和货币贬值险。迟延支付险指凡投资者以资本参加形式所产生的债权、贷款债权、应得利润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因停止支付或迟延支付的结果,致使完全不能得到保证或完全不能收益者,均属保险之列。货币贬值险指因停止支付或迟延支付,不能自由兑换等措施致使货币贬值所受的损失属于保险之列,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解散时的清算资金,发生同样情况亦属货币贬值险。

三、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条件的比较

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对承保投资政治风险的条件都作了总体规定,要求必须是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及合格的东道国。

合格的投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投资项目合格,二是投资形式合格。关于投资项目的合格,美、日、德三国都规定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如依美国法律规定,在承保海外私人投资时,必须考虑其项目是否有利于美国经济;日本法律则规定,所承保的投资必须有助于日本对外交易的全面展开,对日本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德国则要求投资项目“值得鼓励”,并对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济关系有积极贡献。此外三国都规定,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且只限于国外的新项目的投资,所谓新项目,指的是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

合格的投资形式主要是股权投资,除此以外,美国还向贷款、租赁、技术援助协议、许可证协议等形式的投资提供保险。日本也向贷款提供保险,但仅限于日本计划长期进口的原材料的开发项目的贷款。德国则向与股权投资密切相关的贷款,对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资金,以及某些再投资提供担保。

对于合格的投资者,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具体标准虽不尽一致,但都要求担保的投资者和承保机构所在国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美国的《海外援助法》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者根据美国联邦法或州法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它社团,并且其投资至少51%为美国人所有;或者是资产至少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日本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为日本公民或日本法人。而德国的海外投资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是: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以及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没有住所或居住的公司或社团。

对合格东道国的条件要求,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的规定不尽相同。相比之下,美国的规定最为详细严格,其合格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要求:限于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国民人均收入低于一定限度;尊重人权和国际上公认的工人权利;与美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德国则不以东道国是否与其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担保海外投资的法定条件,只要经审查确认东道国的法律秩序及其有关措施足以切实保护外国投资,即属合格的东道国,但为了加强国内保险的效力,实践中仍要求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事实上德国的海外投资者一般都向与德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不以东道国同日本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条件,而采取单边保险制,即只根据国内法的规定投保,但在实践中,一般也采取以订立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调整投资环境的重要手段。

四、美、日、德海外投资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金的比较

依三国法律的规定,投资者义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至于保险费的数额,三国规定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保险费的数额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不同,有的国家还依投资的东道国类别以及投保投资的规模而异。以综合保险为例,美国为承保额的15%,日本为055%,德国为05%.关于保险期限,三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依美国法律规定,保险期限根据投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具体确定,一般来说,股份投资保险法定最高期限,自承保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德国股份投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5年,但属于生产设备的制造需要较长时间者可延长到20年。而日本则规定,保险契约的期间,从5年到10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年。

至于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只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美、日、德三国法律都规定保险人只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90%,投保者自负10%.

五、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采用德国的立法体例较为适宜。在机构设置上,应采取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分离制。从目前和今后看,审批业务应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外交部负责,保险业务应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较恰当。这种分离建制有助于审批机构和保险业务机构各发挥其职能,各尽所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我国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和对外经贸活动的政府部门,它对我国海外投资无论在业务指导上还是在行政管理上,都有丰富的经验。财政部作为审批机构可以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每一项海外投资保险的潜在赔偿金额作出安排,并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国家财政作保证的特性相吻合。而外交部则能对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可发率有较准确的评估,能在政治风险发生前或发生时避免或减少投资损失采取有力的外交措施,而且在政治事故发生后代表国家向东道国索赔。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来看,其在承办保险业务方面已积累了几十年的经验,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办事机构,对前来我国投资的外商已开办了政治风险的保证业务。因此,现阶段宜仍由人保为经营机构,待将来业务扩大,技术更加成熟后,可单独开办海外投资保险公司。从以上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的职责划分看,审批与经营分离可以避免或减少审批决策与业务经营集于某一机构所产生的弊端。

2、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美、日、德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均将外汇险、征用险、战乱险列为承保的政治风险范围,对此,我国也不应例外。此外,其他因政治原因直接产生的风险如政府违约风险、恐怖主义风险、延迟或停止支付风险,以及因政治风险而产生的间接政治风险,如营业中断风险、货币贬值风险,也应将其作为特殊风险纳入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范围[2].

3、合格投资的项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承保的投资应是有利于我国出口创汇,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的投资;或是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或利用外国自然资源的投资;或有利于返回国际高新尖技术产品的投资;或有利于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投资。

4、合格投资的形式。我国保险的投资应为动产、不动产及其他物权;股票、股份;债权、债券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请求权;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商名、商誉;依海外投资所在地国家法律或法律允许的根据合同赋予的特权。

5、合格的投资者。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95%以上资产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和企业。中国籍自然人海外投资者应包括大陆自然人,海外华侨与海外产业继承者,香港、澳门自然人,台湾省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是指依中国(含港、澳、台,以下同)法律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人公司和混合公司。具有中国国籍的其他经济组织是指集团化企业或松散性的联营组织,合伙组织等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6、合格的东道国。美国把合格的东道国限于不发达国家。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所担保的合格的东道国不应该只限于发展中国家,而可以将所担保投资的合格东道国扩展到世界范围之内,而不必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分。地域广阔有助于分散风险,但在投资担保业务展开初期,可以将担保投资的合格东道国局限于与我国政府签订有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双边条约的国家,这样一方面可以相对降低投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有双边条约代位权条款,处理有关事项可能更加顺利一些。

7、保险费、保险期限、保险金。保险费率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行业,险别及范围的不同而科学制订。对于保险期限,我国应大致确定在10-20年,具体期限应根据投资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确定,根据需要还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保险金,我国应与美、日、德三国一样只承担被保险人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我国宜确定在90%-95%.

[参考文献]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安全;境外运用;偿付能力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1-0047-06

一、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实践

(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2004年8月央行与保监会共同制定和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渠道的开放。《暂行办法》出台之前,随着三大保险公司在海外上市融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和运营资金,中资保险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后获得的外汇资本金和外汇保险业务的收入,我国保险企业的外汇资产迅速增长,到2004年6月已达到97.75亿美元,约占同期我国保险业总资产的7.5%,成为保险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范围、额度和管理方式都做出严格限制。投资品种均为固定收益类,包括银行存款、高信用级别债券、货币市场产品等,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而且保险企业都要将其境外运作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监管层对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使保险企业能够更有效地运用外汇资金,充分利用国际市场配置资产,从而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投资收益和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

(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颁布

随着2005年7月21日央行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9月11日保监会颁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补充和进一步细化了《暂行办法》,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与《暂行办法》相比,《实施细则》扩大了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比例,首次将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列入投资范围,但最高不得超过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同时将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等列入投资范围,且严格规定其投资比例。在投资管理方式方面,《实施细则》对《暂行办法》所明确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共管的框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对委托、托管相关具体操作程序,托管银行、受托人的资质条件,及投资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都进行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另外,为适应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明确规定境外投资币种配置为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新加坡元、港币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币种。[2]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本成型

2007年7月25日,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保监会有关部门已起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预示着保险系QDII将正式问世。[3]《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使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产生重大变化。在境外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和投资额度方面,符合资质条件的保险企业均可通过购汇来进行境外投资,投资总额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而对单一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作逐一规定。按2006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1.97亿元计算,理论上可进行境外运用的资金规模接近3000亿元人民币。[4]在投资范围方面,从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开始向银行存款、债券、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和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领域拓展,还可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作为风险对冲的安排。[5]

从实践的轨迹可以清楚地看到,以自有外汇投资为起点,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逐步放大,投资渠道逐步拓展,管理模式也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选择了一条稳健的发展之路。

二、国内外学者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理论研究

(一)国内学者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理论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问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并不多,主要集中于这样几个方面。

1.关于政策法规的解读和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必要性的分析。对先后出台的有关保险外汇投资各项政策的重要意义、政策所调控的重点和范围及新政策与已有政策对比所存在的进展,国内学者都给予密切关注。对于《暂行办法》,徐光润认为,它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落到了实处,对保险企业从事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外汇资金管理、资产托管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实施细则》,孙祁祥认为,它体现了保险监管部门积极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推进了保险企业外汇投资的实质操作进程,适度开放开了境外投资渠道;通过建立相互制衡的治理架构、遵循国际市场的操作规则、加快专业运作管理创新和突出市场化的运行规则等措施,有助于保险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运用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机制、设定受托人、托管人评估基准、制订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和规范关联交易等手段,建立了对保险行业投资的新型、稳健、规范的监管体系。[6]

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必要性,多数学者都给予积极的肯定。宋子斌通过国内与国外股票市场相关性实证分析及因果关系的实证检验,得到我国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是非常必要的结论,并指出如果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仅仅局限于国内市场,国内证券市场投资的高风险性不仅影响保险资金投资的证券化,而且影响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7]

2.关于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现状及问题的分析。对于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现状,李韶辉认为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外币投资工具少,保险外汇资金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运用,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丰富的投资品种来分散投资风险;二是由于近年来境内外币存款利率不断下调,保险外汇资金运用收益率不断降低。[8]徐光润认为,尽管我国保险业的外汇资本金充足,业务发展空间较大,但外汇资金的总体规模较小,其运用的主要渠道是银行存款。在对保险外汇资金的监管问题上,外汇业务监管尚处于弱势,存在着保监会和外汇局对监管的权限、范围及职责划分不够明确、沟通与配合不够、信息掌握的及时性和渠道不畅、监管手段落后和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9]

3.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风险分析与策略建议。 对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邹琪分析将其归纳为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提出了一些风险规避与防范的投资策略建议;[10]徐光润则从监管的角度,提出加强保监会、外汇局、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协作联合监管机制、构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中国实际的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模式、加强对保险公司外币偿付能力的监管、提高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管理水平、建立预警机制和培养高素质人才等策略建议。[11]

(二)国外学者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理论研究

在美国、日本、英国等这样一些保险业、金融业都很发达的国家,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高度融合,几乎没有国内、国外金融市场的划分,同时由于这些发达国家的资本账户是开放的,不像我国保险企业需要单独划分出外汇资金并单独运作,但保险资金中总有一部分会投资到境外金融市场,主要目的是为获得较丰厚的收益或分散投资风险。因而国外学者的学术研究并没有将保险外汇资金或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作为一个问题来进行专门的理论研究,但基于风险管理角度有借鉴意义的理论研究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原则。186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提出保险资金运用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以最高利息为奋斗目标、资产的一部分具有随时可变现性、残余的大部分资产可以长期固定、尽可能用在有利于保险业务发展的事业上。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收益性放在第二位。1912年另一英国保险统计师梅又增加了分散性原则。1948年英国精算师佩格修正了前二人的观点,提出强调盈利性和社会效益的四大原则。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多样性和社会性。[12]

2.关于影响保险业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1949年Kenney正式提出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与承保风险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的观点,在Kenney研究的基础上,Hofflander和Duvall通过建立数理统计模型、Jackson通过随机过程的方法、Dained通过对131家保险公司进行数理统计的实证分析,得出基本一致的结论,即随着承保风险的增加,保险公司在投资资产中的股票比率份额会相应减少。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增大时,应相应降低投资风险。

Michaelsen和Goshay(1976),Hammond et al.(1976),Harrington & Nelson(1986)从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与保险公司自有资本之比)与保险公司投资风险关系的角度,对资本结构的相关性进行了定量分析,认为资本结构是影响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企业投资风险的大小与其负债比例成反比,即当投资资金中来源于负债部分的资金越多时,投资风险就越小。但这些研究都缺乏理论上的证明,在假设条件中也缺乏对保险公司目标效用函数的设定。

在Galai和Masulis(1976)的期权定价理论的基础上,由Sounders(1990),Black和Skipper(1994),Staking和Babbel(1995),以及Cummins和Sommers(1996)发展起来的“财富转移效用理论”认为,投资管理者对公司的所有权越大,就会越趋向于选择高风险的投资资产;而由Smith和Stulz(1985)提出的“风险厌恶效用理论”则认为,投资管理者对公司的所有权越大时,越愿意选择风险小的投资资产,因为他们会从企业生存的长远角度来考虑自身利益。后人对这两派相反的理论研究发现,财富转移效用和风险厌恶效用都会同时作用于投资管理者,但财富转移效用一般要大于风险厌恶效用,因此,在两种效用相互抵消之后在投资中就通常表现出财富转移效用。而且这两派观点都是从人问题的角度来研究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有助于帮助保险公司在对本公司投资管理者是否赋予或赋予多少所有权的问题上做出定性分析和判断,从宏观角度控制企业的投资风险。

3.关于寿险业的投资风险理论。对于与寿险投资风险相关的各种因素的研究,1978年以前大多研究者们认为,影响寿险公司组合投资决策的决定性因素是投资预期收益率,即公司设定的预期投资收益率越大,就越会选择风险大的组合投资策略。后来,John D. Stowe(1978)通过设计“可能性――约束模型” 计算分析得出,影响寿险公司组合投资决策的因素除收益率变量之外,还有盈余和责任准备金的成本等非收益率变量,这些因素与组合投资风险之间的关系是:预期收益率越高,越会导致风险大的组合投资;公司盈余越多,越会导致风险大的组合投资;责任准备金的成本越低,则越会导致风险大的组合投资。

Frankel(1981)将均值―方差理论运用到寿险业投资中,提出“非线性的完全信息最大化可能性技术”。他的研究结论是:在某种条件下(单期的预期效用最大化目标,固定程度的风险厌恶水平,投资收益率成正态分布),各投资资产数额变动的协方差矩阵正好就是投资收益率的协方差矩阵。该研究技术有效地为寿险业的投资提供了多因素条件下的风险与收益计算的数理方法,尽管计算因非线性使过程复杂、成本高昂。M.W.Luke Chan和Itzhak Krinsky(1988)改进了Frankel的模型,得到线性的“推理预期模型”,使均值―方差理论成功地运用到寿险企业投资研究中,并考虑了除风险和收益之外的其他相关因素:投资滞后收益率的变动程度和保险企业对风险的厌恶水平。

Reddy和Mueller(1993)的研究表明:在寿险公司的组合投资中,面临的投资风险越大时投资回报率可能会越高,但与此同时监管成本和信用成本也会上升。因此,确定组合投资时,在追求投资收益率的同时,要考虑到投资风险的大小,以协调好投资收益与监管、信用成本之间的关系。Goodfriend等人(1995)将Reddy和Mueller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他们在研究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时提出:寿险公司在优化组合投资中,还应该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承保风险、责任准备金的久期和质量、资产和负债的匹配、商业策略(诸如:公司扩张、并购、定位、退出等)、财务弹性等。尽管对这些因素如何影响寿险公司组合投资决策没有做出具体分析,但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思路,使人们在分析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中,能够更全面地考虑多种现实的影响因素,使寿险公司的投资组合研究更趋完善。

对于寿险投资风险与“基于风险的资本金”监管。1990年,根据监管的需要,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起草了保险公司基于风险的资本金模型法案(Risk-Based Capitalinsurers Model Act),1992年制订基于风险的资本金(RBC)标准,1993年1月对人寿保险公司生效。RBC将寿险公司的风险分为资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一般性的商业风险等四种,根据这些风险的大小来确定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额。RBC比例是监管者用来估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数据,RBC比例越高说明公司的偿付能力越强。制订RBC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以保证寿险公司充足的偿付能力,有效地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考虑和控制寿险公司的投资风险。Covaleski(1994)提出,对于许多保险公司来说,BRC中对应于资产风险所要求的资金远远超过了对应于其他三类风险所要求的资金。RBC中对应于资产风险的资金是指:根据保险公司各项投资的“无法履行”、“贬值”、“市场价值衰退”发生的概率,即各项资产投资的风险,来确定不同的资本金数额,以便与各项投资相对应。为此,许多寿险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RBC比例,开始重新构造组合投资,如卖掉投资债券,抵押债券、优先股、普通股等资金要求较多的投资资产,而将这些资金重新投资于政府公债等资金要求较低的资产。[13]

4.关于产险业的投资风险理论。产险业的投资风险理论是随着Markowitz(1959)的组合投资理论的发展起来的,他将投资可能发生的实际收益率与预期平均收益率的偏离程度以及发生的概率联系起来,得到投资的风险衡量公式,并得出一个组合投资的有效曲线。Baumol(1963)在Markowitz研究的基础上,加入了对投资者个人风险厌恶程度的衡量,进一步推进了投资风险理论。Agnew et al.(1969)正确界定了产险业投资风险并推进了Baumol的研究,第一次将投资风险理论运用到产险业的投资风险问题的专门研究。此后以Yehuda Kahane & David Nye(1975)为代表的研究,将“产险业对各行业的承保”和“产险业的资产投资”合为“组合投资行为”进行整体研究,认为保费的投资收益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保费所对应的承保组合,二是承保组合中各承保行业的“资金产生系数”,由此引出了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从投资角度考虑,为了使投资收益最大化,产险公司愿意承保“资金产生系数”大的行业;但从承保角度考虑,“资金产生系数”大的行业可能面临的承保风险也很大。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学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切实有效的产险企业投资风险模型和系统的研究方法。如SusanX.Li和Zhimin Huang(1996)给出了帮助产险企业最优化保险和投资的组合投资模型;Li和Huang则从产险企业的实际出发,考虑其现实因素,使产险业组合投资的研究更接近现实和具有可操作性。另外,Michaelsen和Goshay(1967)Hammond等人(1976),Harrington和Nelson(1986)在投资风险与产险公司杠杆比例关系的研究中发现:产险公司的组合投资风险越高,所对应的杠杆比例就越高,即产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越大,就越愿意选择较高的杠杆比例(保费收入/自有资本)。同时,杠杆比例也会反过来影响产险公司对投资风险大小的选择,Mertontl977)根据期权定价理论分析认为,投资资金来源于平准保费的收入越多,保险公司在投资中就越愿意选择高风险的投资产品。[14]

三、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风险分析

(一)外部风险

1.利率风险。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可使用的主要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等,都属于利率敏感性产品,利率的变动将是此类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利率下降,银行存款的收益将会减少;利率上升则会使债券价格下降,据估算利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债市价格将下跌5-10%,而且债券的流动性越强,受利率影响产生的价格波动幅度也越大,从而使预期的投资收益面临的风险也越大。利率水平的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会波及企业的投资扩充与流动资金计划,从而影响在境上市企业的价值;而利率结构的变动也会影响流动资金的折现率,从而影响企业资产的价值。

2.汇率风险。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总的报酬率,是由在投资国所取得的投资报酬率和投资国货币的升值或贬值率两部分组成的。因此境外投资者不仅要承受在投资国能否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还要承受汇率变动所带来的风险。这种汇率变动风险不仅有投资国汇率变动本身所产生的、不同国家汇率间相互变动造成国际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增加所产生的,还有各国间汇率变动与各国证券报酬率的互变关系造成国际债券组合的风险增加所产生的。由于我国目前境外投资的现状,仅汇率直接变动一项所带来的影响就很大,截止2007年7月20日,人民币升值幅度自2005年汇改以来已超过5%,对拥有大量外汇资产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财险三大海外上市公司的影响已成为现实。

3.市场风险。保险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会受到境外资本市场上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信息的不对称会影响投资对象收益、风险水平评估和投资决策,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投资的收益水平,投资国通货膨胀因素将影响金融资产的总体购买力,证券发行人由于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会给境外投资者带来的信用风险等。

4.政治风险。投资国政局变动、政策和法律变动以及战争也会给境外投资带来损失的风险,如会计或税收制度、治理结构和企业文化等因素的变化造成股票估价基础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对收益和风险的识别和估计,中、长期债券因执政党更替、新政策实施等遭受的兑付损失,以及投资国突然的外汇管制和汇兑限制等。

(二)内部风险

1.决策风险。在境外投资活动中,如果对宏观经济趋势预测出现重大偏差,有可能导致整个境外投资业务结构性失误;如果将投资业务过于集中于某一品种或市场,可能形成极高的单一化风险;如果对某些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决策失误可能造成巨额的投资损失;如果决策者在经营思想上的产生偏差,违规进行资金运用,也将会使企业的境外投资蒙受损失。而且,决策风险往往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尽管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中并未发生此类风险造成的损失,但应该充分关注中航油及国储铜等国内公司在境外衍生品交易中遭受巨额损失所起到的警示作用。

2.操作风险。投资业务中的操作风险一般是由于规章制度或工作流程中存在漏洞,使业务部门因操作不当而诱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如缺乏科学、严密的投资活动管理操作流程、投资部门越权经营、违章调度使用资金、超风险限额投资、业务部门虚报信息等。由于我国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起步晚、规范小,此类风险还未显现,但国内投资的实践中操作风险造成的不良后果已屡见不鲜。2004年,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两家保险公司各有4亿元资金深陷汉唐证券,据估计能拿回一两千万元已相当乐观;2005年,人保曾公告其存放于银河证券的5199亿元国债的全额收回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中国人寿托管于闽发证券价值4146亿元的国债也因闽发证券经营管理出现问题面临损失,新华人寿一笔6亿元的债权关系也因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而变得难以厘清。这些现象都与保险企业资金运用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内部监控方法上的缺位和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操作部门之间缺乏相互的制衡机制有关,如果漫延到境外投资领域,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资产与负责匹配风险

保险境外投资也是以负债,也就是资金来源为中心的,而且由于保险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期限不同,决定了必须以具有不同到期时间、不同风险偏好和不同现金流量的资产与负债相匹配。保险企业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在某一时点上的表现是资产的净现金流与负债的净现金流不匹配,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日常给付、投资的减少和财产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给付危险,甚至导致公司破产。这种风险可能是因投资管理不当而造成,也可能是因利率、汇率和其它市场因素的变动,使资产的价值减少或负债价值上升而引起的。

四、基于安全视角的我国保险资金境外运用路径选择

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的原则,但必须将安全性原则放在第一位。而且对安全性的认识不能仅从个体的、狭义上的、静态的角度去理解,而是应从整体上、广义上、动态的角度去理解和运用。从目前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发展的实践出发,实现境外投资的安全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策略安排。

(一)采用既有利于有效控制风险,又便于市场化运作的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模式

在目前我国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时间短、投资经验与技术能力不足、风险控制能力不强、对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不甚熟悉的现实条件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企业通过委托管理的模式进行境外投资,既可以借助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又可以实现投资资产与投资操作的分离和交易与清算的分离,有效保证委托人的权益,还可以借助托管人发挥资产保管、清算、会计、评估等功能监督资金流向,提高境外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和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委托人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创造有利条件。而保险企业作为委托人,应授予受托人自主运用资金的权利,但应从资信状况、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从业经验等方面严格选择受托人,并可就资金的投向、投量、收益、投资状况的定期报告等双方权利和义务与受托人达成相关协议,保留在特定情况下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调整资金投资方向和金额的权力,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充公发挥市场运作的优势。

(二)加强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建设,控制境外投资风险

1.应遵循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与投资运作部门相对独立的原则,构建保险企业内部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公司最高决策层负责,保证风险控制机构和风险控制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体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原则,使风险管理渗透到公司资金运用的各个过程和操作环节。各职能部门之间要权责分明,信息沟通方便、快捷、准确无误,以保证风险管理系统的高效运作。

2.制定全面的风险识别、计量、报告和评价、处置程序。保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专职投资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应整合现有内部控制资源,统筹制定对市场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计量、报告的制度、程序和方法,运用风险控制技术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并有针对性地建立业务流程风险和管理流程风险控制体系,依靠岗位责任的设置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公司或专职投资部门不仅要建立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系统,对资金运用,特别是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通过风险评价、纠正机制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还应建立资金运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因重大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偿付能力危机。此外,保险企业还应建立独立于资金运用部门的资金运用业绩评价体系,将投资收益和风险纳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考核,这种考核可通过内部审计部门来完成,也可通过风险管理部门来进行。

3.制定资产负债匹配的境外投资策略,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技术制定投资策略,特别是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外汇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和监测指标,以负债为基础确立投资策略,对资产进行合理的组合安排,使资产在总量与结构上与负债相匹配。这不仅包括资产与负债的规模的对称、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对称与平衡,还要使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限保持一定程度的对应关系,通过资产的适当分散实现其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

(三)以偿付能力为核心,提高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效率

要实现保险企业境外投资监管重点由过去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提高监管效率。随着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渠道的拓宽和规模的扩大,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应转变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首先,要求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外汇管理局主要负责投资付汇额度的审批、保险外汇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并加强沟通与合作,将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第二,保监会和外汇部门可考虑共同研究制定保险外汇资金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保险外汇资金负债比例管理。保监会应将境内保险公司本外币业务同时纳入监管范围,以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为核心,督促保险企业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思路正在从对静态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向对动态的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转变。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应顺应这一监管趋势,外币资产的配置应首先建立在对外币负债的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外币负债的期限、币种等因素进行安排,在保持充分的偿付能力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收益。保监会应根据新设立的指标体系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考核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定期通报外汇管理部门。第三,外汇管理部门应考虑设计开发“保险经营机构外汇收支业务信息系统”,把对保险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转变为日常审核,既能及时跟踪分析、防范控制风险,又能强化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保险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另外,在各保险企业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基础的境外投资早期风险预警体系和保险信息网络。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可以使监管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对境外投资风险做到提前防范、早期介入和事前解决,而信息网络的建立则更能规范监管行为、规范投资行为,形成对保险

资金境外投资透明化、公开化的一种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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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邹琪.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风险防范[J].保险研究,2006,(1).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对接模式,保险投资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创新和金融的深层次发展客观上要求相对分割的金融市场子市场间突破金融抑制、清除市场壁垒,实现市场间的对接融合与一体化发展,这不仅是金融深化的显著标志,也是现代金融业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作为金融市场三大支柱中的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问题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为各国所普遍重视。就国际范围来看,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金融的发展正日益成为各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取向。就我国而言,现阶段,尤其是2005年我国保险投资政策调整后,探索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模式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意义。

理论上,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是一国金融体系内部系统性结构整合与发展的深化过程,也是一个由市场分割走向市场融合的制度变迁过程,其内容不仅涉及两个市场的资金互动,还包括资本市场为适应保险机构入市在交易机制、产品结构、交易质介、风险监控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以及保险机构自身的管理框架、监控制度、经营战略、产品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和创新。从实践上看,各国两市场对接的进程中涌现了大量成功的案例与值得借鉴的对接模式,但也不乏失败的教训。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在对接的实践中走在世界前列,有众多成功经验可循,且一般而言,成熟国家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主要通过以下三条渠道进行:资金对接、产品(服务)对接和制度对接。

本文针对目前研究中普遍存在的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局限于资金对接或将资金对接、产品对接和制度对接分散研究的问题,将两市场的对接模式纳入一个整体框架,通过对美、英、日、德四国资金对接、产品(服务)对接和制度对接基本情况的介绍和比较指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和谐对接是资金对接、产品(服务)对接和制度对接的统一体,而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的构建则是对接的微观经济基础,并针对发达国家对接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模式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安排。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国外关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模式的探讨已是一个古老的话题,1929年大危机之前西方国家就有金融混业经营和不同金融子市场间对接的实践,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金融现代法案》的出台为标志,西方国家再次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从国外的研究来看,由于发达国家两市场对接模式已基本形成,现有文献大多集中在保险资金运用具体问题以及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投资定量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理论的研究上,关于金融市场对接的表述仅见于Arvanitis,AdanasiosV(1995)和Kollmann,Robea(1998)。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AlanGart&David(1983,1994)研究了保险投资的渠道,发现二战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利率的上升以及行业竞争的加剧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由贷款向证券投资转移,证券化资产在保险投资组合中比重提高,且投资风险管理技术也日趋丰富,衍生金融产品、资产负债管理等在保险投资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DeAlessi&Louis(1996)论述了保险投资监管的问题,指出对保险资金的科学监管是一种必然,无论是严格型监管还是宽松型监管,保险监管的目的都是引导保险资金运用的健康发展。NeilCrockford(1998)和MorganStanley(2002)则强调保险资金运用的必要性和意义,前者发现保险资金运用途径的有效拓宽以及保单证券化等创新方式的出现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后者则提出资金运用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有资金运用就等于没有保险行业的论点。

目前,国外保险投资的技术操作主要依据的是现资理论,具体包括资本组合理论、资本市场理论和资本市场的效率理论。在保险投资风险控制理论上,Schlesinger和Doherty(1985)将企业风险管理理论成功地引入到保险领域,提出要对各种风险进行综合管理的思想。Gerber(1979)和Beard,Pentitainen和Pesonen(1984)以及Cummins,Derrig(1989)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具体研究了保险精算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从而将风险的控制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提升到了风险控制理论的高度。Babble&Klock(1988)、Lamm-Tennant(1989)&Bouyoucos&Siegel(1992)的分析则表明保险企业资产负债匹配的风险管理手段与企业的利润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未来保险风险控制理论发展的方向。另外,SantomeroA.(1995)和Babbel(1997)从保险技术工具选择的视角提出了风险管理的具体思路,并详细论述了保险风险管理的4种主要技术工具。

(二)国内研究

国内关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市场对接必要性以及对接路径的探讨上。吴敬琏(2000)《让保险与资本市场互动》分析了我国这两个市场间相互依存的重要性,为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产方对接提供了一个思路,但该文未从操作层面加以论述;陈东升(2000)和傅安平(2004)对中国寿险业与资本市场结合的必然性及趋势进行了系统论述;严建红(2000)通过对两个市场对接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测定说明了对接的重要意义;魏华林和刘娜(2006)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两个市场融合发展的动因、微观基础及重要性。与此同时,朱楚珠和严建红(2001)系统研究了中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动力、进程及影响,并从资产、负债和资本方对接3方面。设计了一个对接操作系统;于殿江、周成建(2004)通过对两市场互动发展的国际经验实证以及不同保险投资模式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可选择的融合路径;张卫(2007)则从绩效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最优路径。

其他方面的研究主要有:王(2001)指出两个市场对接需要培育基本的环境和条件,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都需要准备和改革;詹绚伟(2005)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比例问题以及投资策略进行了探讨;于承(2006)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于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张成军(2001)、王丽英和曲士英(2004)以及杜若宇(2006)等对中国保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以及不同模式的选择进行了比较研究。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关于两个市场对接问题的研究较为分散,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且绝大多数的学者在谈到两个市场对接时仅局限于资金对接,并且往往侧重于从保险企业这一主体的角度考虑问题,分析其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投资绩效等,而对资金对接的其他方面,如两个市场生态环境的构造、保险市场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路径却很少论及,且在谈到市场对接这一问题上,只有极少学者能够将对接的三个方面(即资金对接、产品对接和制度对接)全部纳入对接模式的框架。

三、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机制分析

如前所述,完善的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模式是资金对接、产品对接和制度对接的统一,本部分主要以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为例对这三方面的对接机制进行分析。

(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对接

资金对接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内容。一方面,保险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通过股权融资的资本结构优化效应和债券融资的杠杆效应,在增强保险公司风险分摊和损失补偿能力的同时,借助外部资金补充渠道,实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上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和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险基金的形式,运用股票、债券、不动产投资以及抵押贷款等形式参与二级市场的流通,在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定资金供给、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也对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结构的完善以及市场效率的提高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由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悠久,市场较为成熟,对保险市场的开放度普遍较高,一般对保险资金入市不加限制或限制极少,各国的资金对接主要集中在后一方面——保险资金的资本市场投资上,且保险投资效益成为衡量各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度的基本尺度。

1.美国

在美国,保险资金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是美国资本市场上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美国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在整个资本市场市值总额中的比重长期维持在25%左右。且美国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政府和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在投资结构上,以寿险公司为例,从美国寿险公司历年资产分布表(表1)可以看出,在美国寿险公司近半个世纪的投资历史中,公司债券一直是寿险公司投资的主要工具,且大多数年份这一比例维持在35%~40%之间,逐渐形成了美国以债券为主导的保险资金投资模式。

2.英国

英国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悠久,保险投资活动也十分活跃,与美国相比,寿险公司在资本市场投资的品种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等领域,但从英国寿险公司投资结构表(表2)来看,英国保险资金投资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以股票为主导,股票在资本市场投资的比重远远超过其他形式,从而形成了以股票为主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

3.日本

日本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保险投资的主要领域才从贷款转向有价证券投资,并且由于其特有的“以法人为中心”的股票持有结构,日本寿险公司以交叉持股的形式持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对方稳定的大股东,从而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证券化投资的比例逐渐上升。至2003年6月,日本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的比率已达59.8%,其中外国证券投资占14.1%,股票投资占股票总市值的15%左右。以日本生命保险公司为例,1996年3月其就已在94家日本上市公司中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在104家公司中处于第二大股东地位,作为第一至第五大股东持股的公司总数达到450家。

4.德国

作为保险与证券两业始终融合的典型代表国家,德国的保险公司也在资本市场上大量投资,但从其投资结构看,债券投资占有绝对的比重,其次为抵押贷款,股票投资的比例极低,这主要与德国金融体系的结构以及本国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有关。

(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产品(服务)对接

产品(服务)对接以及连接两市场、兼具两市场优势的创新型产品和服务的出现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近年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趋势的推动以及保险市场上风险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作为保险业经营主体的保险公司具有更大的借助资本市场发展的动力,各国陆续在保险产品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资本创新的品种,主要表现为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创新、负债证券化和服务创新等方面。

1.美国

适应金融监管放松、混业经营等形势,20世纪70年代众多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功能和优势于一身的投资性保险产品创新在美国应运而生。如变额人寿保险(VariableLifeInsurance)以通货膨胀为背景,于1976年在保险市场首次出现;1979年万能寿险(UniversalLifeInsurance)问世,具有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弹性化、非约束性等优点。

同时,从各国巨灾风险证券化发展情况来看,美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品开发也居世界前列。自1996年12月St.PaulRe.发行全球首支巨灾债券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先后成功发行了SwissRe的加利福尼亚地震债券、USAA美国海湾和东海岸飓风债券、WinterhurRe.暴风雪债券等。在保险衍生证券开发方面,199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最早推出了自然灾害期货和财产理赔服务(PCS)期权,1997年11月百慕大商品交易所推出了GCCI指数期权。另外,美国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还广泛涉及巨灾买权差价、意外准备金期票、备用信用限额等。

此外,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深度渗透和协调发展也使得美国保险服务的领域、服务机构的设置以及服务品种等逐渐与资本市场相关联,保险服务演变为集传统的保险业务、投资者理财服务、资产管理的咨询、运作于一体的综合。在美国,美国国际金融集团(AIG)、USAA等大型保险集团均在提供传统产寿险业务服务的同时,积极发展投资银行、投资管理等业务。

外资保险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旅游保险;扎根理论;开放性译码;主轴译码;选择性译码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0)01―0038―04

尽管我国目前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旅游大国,但旅游保险发展却不尽人意。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8至9成的市场尚未开发。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理论界这些年一直对此进行着探讨,综合各家的观点,主要原因归纳为游客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认识存在误区、对旅游保险缺乏信任、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存在担忧、对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旅游保险产品品种不丰富、投保渠道狭窄等原因。

这些归因性的判断虽然说都是现实情况的真实反映,但是观点的提出者的归因方法基本没有超出传统归因模式――观察现象、归纳总结、提出观点、论证观点。在本文研究中,笔者将使用一种新颖的理论――扎根理论,对中国旅游保险发展影响因素进行研究。这一研究以笔者组织的一次当地一所高职院校保险专业学生进行的居民旅游保险意识暑期社会调查为基础,从一个新的角度探讨了当今中国民众旅游保险意识的制约因素问题。

一、扎根理论概述

扎根理论是一种新的理论范式,它有别于大多数学者迄今为止一直在使用的演绎研究方法。它是由斯特劳斯(Anselm Strauss)和格拉斯(Barney Gla,ser)两位社会学者在1967年出版的《扎根理论的发现》一书中提出的。

扎根理论之所以是一种新颖的理论范式,原因在于它摆脱了传统理论研究中常见的首先提出观点,然后论证观点的演绎研究方法,这种演绎研究方法的最大不足是不可避免会出现“结论在研究之前出现”的尴尬局面。扎根研究与此不同,它是一种从经验资料的基础上建立理论的研究方式。具体来说,扎根理论是指研究者参与到研究对象的环境中,采用介入式观察和非结构性访谈等获取资料的方法,系统、详尽地描述、反思研究对象的事实境况,然后在此基础上抽象出理论、提升理论的一种研究方法,是一种自下而上建立理论的方法。扎根理论强调在系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寻找反映社会现象的核心概念,然后通过在这些概念之间建立起联系而形成理论。

二、扎根理论研究方法的分析技术及例举

扎根理论研究方法对资料的分析过程可以分为3个主要步骤,依次为开放性译码、主轴译码和选择性译码。这三重译码虽然在形式上体现为3个阶段,但在实际的分析过程中,研究者可能需要不断地在各种译码之间来回转移和比较以及建立联结。

1,开放性译码

开放性译码指将企业资料记录逐步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也就是根据一定原则将大量的资料记录加以逐级“缩编”,用概念和范畴来正确反映资料内容,并把资料记录以及抽象出来的概念“打破”、“揉碎”并重新综合的过程。开放性译码的程序为:定义现象(概念化)一挖掘范畴一为范畴命名一发掘范畴的性质和性质的维度。对范畴的性质和性质的维度进行界定,是为了确保概念到范畴的提炼操作尽量科学贴切。

2,主轴译码

在概念化和范畴化阶段,研究者将资料分解并指认出范畴,该过程对资料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和提炼,但最终得出的范畴几乎都是独立的,其间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深入探讨,而关系的建立是得出结论的必要前提。为此,要将各个独立的范畴加以联结,将被分解的资料重新整合。

3,选择性译码

经过以上对范畴的典范模型分析,我们对范畴及其关系的理解又加深了一步。在对原始资料、概念、范畴,尤其是范畴关系不断比较的过程中,扎根理论分析进入了第三个译码阶段――选择性译码。选择性译码是指选择核心范畴,把它系统地和其他范畴予以联系,验证其间的关系,并把概念化尚未发展完备的范畴补充整齐的过程。该过程的主要任务包括识别出能够统领其他所有范畴的“核心范畴”;用所有资料及由此开发出来的范畴、关系等扼要说明全部现象,即开发故事线。

选择性译码中的资料统合与主轴译码差别不大,只不过它所处理的分析层次更为抽象。

三、研究过程概述

本次调查中,笔者让学生在有至少一次长途旅游(超出本市及市辖县的范围)经历的群体中随机选取50个人,并着意选择了4位有过个人旅游保险购买经历的。要求被调查者用文字描写一下自己对旅游保险的认识。基于这一目的,对象的选择要求除了旅游经历之外,还要具备高中以上的学历水平,以保证这些被访问者能够理性地用文字阐述自己的观点(典型的扎根理论还有录音资料、面对面访谈记录等等,鉴于此次研究的内容比较简单的特征,笔者将这些方式舍去)。

将收集完成后的文字资料形成“资料库”,在此基础上,笔者就可以依据扎根理论规定的研究程序对资料库的资料进行研究,形成研究结论。

研究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开放性译码与主轴译码建立的过程。

第一阶段是开放性译码的建立,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开放性译码中概念的建立。开放性译码是一个从概念建立到范畴建立的过程。建立概念是第一步。概念是对原始资料中对研究目标有意义的观念进行初始加工整理的过程。这一过程中要进行通俗化语言向精炼化语言的转变(文章稍后我们将对不易理解的精炼化语言进行标注)。

概念建立实例如下:①原始资料中有这样一段:“我很喜欢旅游,旅游可以增加我的知识,丰富我的生活。我没买过旅游保险,但是我对它还是挺感兴趣的,以后可能考虑买。”从这一段话中,提炼出如下的概念:a:个人购买经历Ib:感兴趣;c:将来可能行动。②原始资料有这样一段:“旅游吗,很好,我特别喜欢,但旅游保险,我觉得没必要,从没买过。买保险是为了准备出事,而旅游是一件高兴的事,谁还没出门就想着出事?不吉利!”从这一段中,提炼概念:a:个人购买经历*(*号表示已经存在的一个概念的对立面,亦即“没有经历”,下同),b:感性正面认识。(负面认识)。③原始资料有这样一段:“我长这么大,出门旅游少说也有十次了,还真买过一次旅游保险,不过也没出事,后来就没买过,我说不好是哪种原因使我放弃购买。收入不太高可能算一个,不过更多原因可能是对保险印象不太好。”提炼概念:a:个人购买经历Ib:收入制约;c:保险良好印象*。

概念提取完后就要进行第二步――对概念进行归并,提炼出范畴。范畴是对概念的浓缩,反映出所 有概念的本质的东西。

第二个阶段是主轴译码建立过程――这是一个对开放性译码中得到范畴进行归并的过程(见表2):

四、理论分析与模型建立

1,概念特征分析

首先是概念色彩。基于本次研究的特定内容,将概念色彩分为正面概念与负面概念两类。不必逐个统计就可以看出,负面的概念占主导,这说明我国目前情况下旅游保险制约因素“质性”很差。需要说明的是,在经济领域对某一经济现象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并不必然负面因素居多,原因是开放性译码特征是“什么都可以说”。例如,笔者以前曾调研过影响购买健康保险的影响因素,“有必要”一类正面因素比“太贵”一类负面因素要多。其次是概念演变方向。概念一般在未来或长或短时间都会发生变化,变化有3种情况:向正面(我们期待面)演变、向负面演变和演变方向不确定。本次研究得出的概念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可以确定性地判断都会向正面演变。理由是中国经济一定会向前而不是向后或停止发展,中国法制会不断完善,保险企业等企业行为会不断规范等等。从中几乎很难找到方向不确定的概念,更不用说负面发展概念。

2,主轴译码的范畴分析

首先确定范畴之间的内在逻辑特征。扎根理论研究中,主轴范畴之间关系有这样两大类:一是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二是范畴之间制约的严格程度。先看第一点。范畴间存在因果链条,但并非是按严格的单一路径,其中,“外部认知”、“自我认知”与“体验”具有“单一路径”特征,而“保险环境”、“其他环境”彼此之间就不存在这种特征(见图1)。再看第二点。既然存在因果关系,范畴之间也就必然存在制约关系,但是制约关系的严格程度不均衡。例如,“自我认知”对“体验”的约束比较严格,而“外部认知”对“自我认知”的约束不严格(例如,同样的外部舆论下,有人会选择买,也有人会选择不买)。还有表面看去或单纯逻辑推理看去约束严格,而实际却不是那么严格。例如“保险环境”对保险购买制约程度利用很高,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容易看到,在保险公司行为不变的情况下,有些保险销售很好(例如分红类寿险),而有些保险销售不好(例如旅游保险)。

其次,为建立最后一步选择性译码,还要对主轴译码中得出的范畴逐项分析。其分析程序是:该范畴的意义及特征提取――该范畴与前后范畴的关系――改进可能。

①自我认知。这是旅游保险购买活动产生的最直接基础,是“体验”范畴存在的前提。它兼有一个“桥梁”的作用,也就是说,其他影响因素都要转化为自我认知,然后才能转化为旅游保险购买。这一范畴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自我认知”因人而异导致的高变异度,并且往往与学历、经历、职位等不能保持一种稳定的“正向发展”关系。在其他种类保险中这一现象就存在,在旅游保险中这一特征更为明显。这也就决定了自我认知的那些“前置”影响因素(外部认知等)的作用结果只能在总体推断情况下有意义,用于个体推断意义不大。从因果逻辑关系看,“自我认知”位于“体验”之前、其他范畴之后。该范畴改进不仅取决于其他范畴的改进,同时也取决于某些“内省活动”,例如受教育水平影响、修养的提高。

②外部认知。旅游保险中的外部认知首先与普通保险的外部认知关系密切,对普通保险的美誉度可直接转化为对旅游保险的美誉度,中间不存在“中阻”因素。以往的调查也显示,购买旅游保险或可能购买旅游保险的潜在投保人基本也是热衷于购买其他保险的投保群体。其次,外部认知虽然与自我认知相比变异较小,但存在一种滞后反应情况(哲学用语中被形容为“社会意识形成后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外部认知在我国现阶段对保险评价具有一种“负向放大作用”,即说保险好容易被怀疑,而说保险不好容易被接受。外部认知在因果链条中位于自我认知与体验之前,位于另外其他两个概念之后。改进可能取决于“前置范畴”的改进,但非常缓慢。

③体验。体验不仅是一种目的,而且是一种改变认知的手段。包括旅游保险在内的保险的一个特征是体验后形成负面认知的概率较大。原因除了来源于保险服务或理赔低于预期之外,也来源于投入与收益的“非物质型区配”――买保险大多最后只能得到一种精神安慰,不能获得实际赔偿,因为损失没发生。体验位于所有范畴的最后一个环节上。改进的可能基本取决于前置范畴因素。但需要说明的是,体验与自我认知之间会形成一种正反馈作用,好的体验提升正向自我认知,反之,提升负向自我认知。

④保险环境。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安全保障,但是购买保险也存在一种风险,就是不能获得预期的保障,我们将此称为投保人的“保险风险”。比较起来,旅游保险属于投保人“保险风险”比较小的一种风险,原因是旅游保险赔付多对应意外伤害,损害程度易见,损害原因明晰。所以,尽管保险公司的行为经常被社会所非议,但旅游保险环境却相对好一些,由此得到的推论是:这一范畴的“质性”好于一般人的想像。在逻辑关系上它位于其他范畴之前,与社会环境并列。由于社会声誉水平直接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展及效益,所以保险公司必然不断自主改进这一点。

⑤其他环境。与保险环境的作用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第一,它的影响往往是最有决定性的,例如未来收入提高对旅游保险发展会起决定性作用(收入提高后,购买人多,还会形成一种相互效仿效应)。第二,实际内容比采集的概念更广,例如“法制完善”也属于外部环境。逻辑关系上其他环境与保险环境处于同等位置。由于牵扯社会多方面,改进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3,理论构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上范畴基本涵盖完成目标的全部必备要素,据此,可以进一步进行理论构建:

旅游保险购买行为受以上所有范畴影响都很大,影响路径遵循以下模式:

各相关因素都存在改进可能,并属于一种自动的正向改进,但改进存在不同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