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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小议

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小议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对于在线隐私保护的要求逐渐增加。因此需要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安全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保障隐私权安全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既体现为人格权,又体现为信息财产权。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对于缺乏在线隐私保护的烦恼已随着因特网的使用而逐渐增加。针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从而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与特点

(一)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概念是19世纪末美国法学家提出的,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接触的决定和他对私人事务的决定。它强调的是任何人均有不受干扰的权利。[1]我国民法学家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其客体是个人秘密。

目前,部分学者针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隐私权提出,除带有信息、身体、财产和决定等方面的基本含义外,至少涵盖对个人资料的支配权、利用权和维护权、个人私事或私生活的隐蔽或隐瞒权、保持个人生活领域不受干扰和侵犯权,并且还包括电子商务运行中,易受侵害的消费者的隐私主要涉及的个人资料的支配利用权和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侵犯权。

(二)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的特点

1.内容的不断拓展。传统的个人隐私包括: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婚姻、家庭、教育、病历、职业、财务情况、特征、指纹等数据。随着网络的盛行,电子商务环境中的隐私更多地表现为个人数据(即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网域名称、使用者名称及通行码、网际网络通讯协议地址等等。[2]而且,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传统社会中许多不认为是隐私权的内容在网络世界中都成为名副其实的隐私。

2.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传统民法理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不具有财产价值。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收集、利用甚至买卖个人数据,使得个人数据在现代社会已经具有了商业价值。在网络中,个人资料的价值一方面表现为它是各网站赖以维系的根基,正如一个没人光顾的商店注定要关闭,一个没有相对稳定的网民的网站是维持不长久的。另一方面,它是从事盈利的有利条件。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把握消费者的爱好,预测市场需求,从而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计划。

二、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立法的现状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对隐私权保护已经有一些体现。例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其中就隐含着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并由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之类的宪法条文对隐私权进行具体保护。除宪法外,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有所涉及。直至今日,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仍比较零散,有必要通过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

因为,隐私权和名誉权均为自然人专属享有的人格权利和精神权利,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不是相互吸收而是相互交叉的关系。名誉权,一般包括内部名誉和外部名誉。内部名誉通常称为名誉感,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属性和价值的自我评价。外部名誉则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自身属性和价值的综合评价。隐私权是“指人们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互联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3]由此可见,在法律上隐私权依赖于名誉权保护,但是隐私权不等同于名誉权。

我国的互联网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正在日新月异的发展。但是,与互联网有关的立法却严重滞后。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里涉及到网络隐私或网络隐私权,如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但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的比较成形的法律,对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更是鲜有涉及。

三、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安全的建议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打破了长久以来的老旧商业运作模式,对全球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成为了市场经济的潜在动力。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要想在商业革命中取得成绩,必须抓住这次商业革命所带来的契机,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在我国登陆,个体的权利意识开始复苏,自身权利保护的要求日益迫切,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也应该尽快把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对其权利保护进行立法。

(一)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立法建议

1.对消费者隐私权进行立法。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在立法方面,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增加有关隐私权的条款,从根本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同时以此为基本依据,制定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个人数据的使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内容包含:(1)个人资料收集行为的依据。政府的收集行为应当依据宪法,而私人机构的收集行为必须是依照法律的授权,取得有关主管机关的许可或者是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在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必须征得其法定人的同意。(2)个人资料收集过程的规定。必须明确规定可以收集的数据范围、内容、行为等。(3)本人对自己资料所拥有的权利。个人信息的内容必须是准确、完整的。本人有权查阅有关本人的资料,对错误的资料有权改正,并且在他人使用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或有违反事实的篡改,给本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经济上的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4)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2.提高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意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我国社会长期以来不太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从而使得我国消费者不太关注网络层面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因此,应广泛宣传电子商务中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意义,使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采取防范措施。

3.对企业界的规定。成立有关的自律组织和机构,按照个人资料隐私保护法所规定的原则,或根据政府及企业共同制订的行为准则,为整个企业界制定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则,同时负责监管和处理投诉。

4.对政府的规定。政府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保证有关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

(二)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安全的建议

1.确立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准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用户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信任。尤其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在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既要强调信息自由流动,又必须强调对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做法,确立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

2.确定网上收集个人资料的主体资格。在当前我国公民隐私权没有充分的法律保障,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应当从主体资格上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电子商务领域通行的规则是,在线经营者可以为了其本身开展的特定服务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户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特别是与个人资料密切相联系的行业,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国做法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台湾地区制定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将收集处理个人资料的主体分为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两种,非公务机关中专门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的资信业收集个人资料必须事先取得许可;而其他行业实行核准登记,未经事业主管机关依法登记并发给执照者,不得为个人资料之收集、电脑处理或国际传递及利用。我国尚未有个人资料收集管制方面的规定,我们建议对于专门收集个人资信信息的专业公司实行许可制度,而对于一般个人资料收集,只要在收集和利用方面做出规定即可,不必实行登记管制。

3.规范约束和技术保障并重。除了制定各个层次的规范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外,还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防止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目前关于技术保护最著名的软件是P3P———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实际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通过该软件就个人数据的收集问题所达成的一种电子协定。用户可以预先在该软件的选项中设定个人隐私偏好,当受访问的站点收集或贩卖个人数据时,P3P就会禁止进入该站点或者提醒用户,由用户做出选择是否进入该站点。另外,还可以采用彻底删除档案软件,在浏览器内加设隐私权保护软件等等,这些技术措施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作用。

4.保护隐私权的同时要兼顾社会利益。在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整个过程中,一系列的授权、查询、监控活动必然要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但是消耗的社会成本不应大于保护的社会利益,应将其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社会成本在多大限度内才是适度的,是在规范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另外,在采取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技术手段的同时,往往会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总之,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在消费者不知情或者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或利用其信息,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这就需要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来加以预防和规范,维护隐私权的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梅绍祖.电于商务法律规范[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杜,2000.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3]何志文.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前沿,2004,(7).

[4]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张莉.论隐私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