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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观和谐幸福哲学

实践观和谐幸福哲学

〔摘要〕实践把人的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统一了起来。幸福是在社会实践中的感受和体验,和谐幸福是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个人幸福与他人(社会)幸福、人类幸福和自然和谐发展演进相互促进的一种存在状态。幸福的实践过程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但实践的负面效应正在影响着幸福的和谐发展,必须对实践进行合理的调控。

〔关键词〕实践,幸福,和谐幸福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幸福是使用极其广泛的一个概念。一般来说,幸福是人的重大需要得到实现时的一种满足感和愉悦感。历史上的伦理学家和哲学家都曾对幸福做出一些合理的解释和回答,但始终没有找到幸福和谐统一的基础。自从马克思把实践引入人类社会后,使得幸福获得完整、和谐的可能;也使人们认识到,只有经过实践活动才能实现人的需要,得到多方面的幸福感受和体验。但在人们为幸福付出许多努力的同时,却造成了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个人幸福与他人(社会)幸福、人的幸福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和对立。本文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理论出发,对和谐幸福的相关问题做一粗浅探讨,以求教大家。

一、人的实践本质是理解和谐幸福的钥匙

在马克思创立实践唯物主义以前,哲学家根本不理解人是一种实践性的存在,只是把人看作一个感性存在物或者一种理性存在物,把人还原为动物抑或信奉为抽象人。这种对人的片面理解决定了他们在对待幸福问题上不是把幸福看作是物质性或精神性的,就是以精神幸福消解物质幸福。其中,唯心主义把精神幸福同物质幸福割裂开来,极力强调人的精神幸福;唯物主义虽然承认人的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但脱离人的社会性来谈人的肉体物质性感受,脱离劳动创造来谈快乐。它们实际上都没有真正理解人的实践存在,最终必然导致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个人幸福和他人(社会)幸福的分裂和对抗。

具体来说,一方面是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幸福观。他们认为,真正的幸福不在现实生活而在精神世界。人们要得到幸福,必须摆脱肉体的欲念和愿望对灵魂的束缚,使灵魂回到彼岸世界。柏拉图认为:“每种快乐和痛苦都是一个把灵魂钉在身体上的钉子。”(1)他所倡导的理念幸福后来被发展为禁欲主义,认为幸福就是超越肉体快乐、达到灵魂与上帝的统一,而现世幸福只是获得精神幸福的手段和阶梯,它是不真实的虚幻的意向。另一方面是以德谟克里特、伊壁鸠鲁为代表的唯物主义幸福观。他们认为,真正的幸福不只是肉体的快乐,也包括精神生活的快乐,而且后者高于前者。德谟克里特公开申明:“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也比在专制统治下享受所谓幸福好。正如自由比受奴役好一样。”(2)这种唯物主义倾向的幸福观后来成为资产阶级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的重要理论来源。资产阶级伦理学家反对宗教神学,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的天性,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人间的幸福,并且都可以为个人利益、个人幸福而奋斗,甚至勤劳、合法地赚钱是上帝也嘉许的美德。由此,享乐、利己就成了资产阶级幸福观的实质和核心,原因在于人的肉体感受性和自爱利己性决定了人必然趋乐避苦、趋利避害、追求感官和物欲幸福。

这些对幸福的片面理解主要在于没有真正认识到人的实践本质,进而不能正确认识幸福与和谐的内在一致性。马克思主义从人的现实性上来认识人,认为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人是一种实践性的存在物,人要生存就必须不断地创造新的世界、新的生存条件;人的存在就是他们社会的现实生活过程,而人类社会的现实生活就是实践创造的生活。因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3)实践是人根本的特有的存在方式。实践的社会性使人成为一种社会存在,人的一切自然性的物质存在、精神存在只有通过社会存在才能得到说明。因而,现实人的幸福只能是在社会实践中的幸福,这种幸福既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又是不危害自然、社会和他人的德性化的生存与发展状态,它本质上是一种和谐的幸福。据此,我们可以对幸福有一个较完整的理解:所谓幸福,从一般层面看,就是在人的社会生活实践活动中,人的某些重大需要得到一定程度实现时的一种满足感和愉悦感。从较高层次来看,幸福是与和谐分不开的,这种幸福不仅是与自然、社会和他人的和谐,而且更重要的是人在实践过程中的自我身心和谐。众所周知,人的需要分为物质性需要和精神性需要两个基本层面,与此相关,幸福也可分为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一定的物质生活是幸福的前提基础。离开了物质性需要和实践,不仅没有了物质幸福,而且也使精神幸福丧失物质基础。当人的物质幸福得以实现或物质性需要得到一定程度满足后,精神性需要就会显现出来,并由此产生了对和谐生活的诉求。但无论是物质需要、物质幸福,还是精神需要、精神幸福的实现都不是孤立的个人活动。个人幸福只有在与他人、社会幸福的和谐相处中才能获得;全社会的幸福也只有与自然协调发展,并使每个人都能够实现各自的幸福中才能得以说明。因此,简单地理解,和谐幸福最基本的层面就是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个人幸福和他人(社会)幸福、人类幸福和自然演进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一种理想存在状态。而要保持这种和谐状态只能进行各方面的实践活动。

二、人的实践活动是实现幸福及和谐幸福的根本途径

就实践本身来说,它的特性即自由自觉性。人是有意识的,它能把自己和其他动物及整个外部世界区分开来,并把自己的幸福内容当作对象来关照。同时有意识作指导,才为追求幸福的人提供现实可靠的方法和途径,使人的幸福落实到人的现实生活之中。就实践的形式而言,它主要包括三类:物质性实践、精神性实践和社会关系的实践,前两种实践都要在后一种实践中进行并实现。这就告诉我们,和谐幸福的实践至少直接含有物质幸福实践和精神性实践两部分,还间接地涉及个人幸福实践和他人(社会)幸福实践、人的幸福实践和自然的关系等。在此,只概括性地对幸福的实践过程进行较为具体的考察。

事实上,外部的客观对象不能现成地满足人的需要,人有需要就必然是对客体状况的超越性,这表示人追求幸福也内在地蕴涵着对现有人生状态的不满足和超越,必须根据内在需要和幸福标准对外部对象进行改造。这种改造先是在人的意识中进行,人意识到的重大需要以观念的形式构成了人的重要目的,它是实践结果在人头脑中的观念预演,是人自身的重大需要对生活现状在观念上的否定。这种否定是对现存生活状态的肯定中的否定,使得追求幸福的人必然包含着对现有状态的创造性内容,这也是追求幸福的应有之义。在这种幸福的实践观念指导下,人通过能动地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对象性活动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完成主体客体化过程。形成的对象物符合幸福主体的重大需要和目的,是世界所没有或不具有的对象物。在主体对象化的同时,还发生着客体主体化的运动。由于幸福主体的目的横加插入和手段的强大功用,使客观对象不仅变化它的结构和形式,而且成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对象化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动,是人类幸福的实践活动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它们互为前提、互为媒介,人们就是通过这种运动形式不断实现人的需要、目的,最终使幸福获得可能。在实践中,主体继续扩展和提高物质性需要或物质幸福,开辟了精神性需要来感受精神幸福的快乐,并以高层次的精神幸福来为物质幸福指路引航。除此而外,也使个人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并促进全社会的共同幸福,使人不断向一种完满、和谐幸福的方向努力和靠近。

可是,人的重大需要在未进行实践活动之前,只是人的理想性幸福。虽然这些需要建立在对客观对象的内容、本质和规律有了一定程度的正确把握基础之上,但毕竟是一种表现“应然性”的东西。这说明,理想性目标与现实性结果不可能完全吻合,它们之间存在着距离和差别。所以,根据主观评价和客观判断,幸福的实践结果具有成败得失的属性。人若遵循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原则去设定自己的幸福标准,并改造客观对象,就能显示出实践的正效应,就会有现实幸福的感受;相反,人一味盲目听任主观愿望的使唤而抛弃或忽视客观规律,那一定会表现出实践的负效应,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幸福。所以,人是否能获得幸福取决于实践的结果和人的重大需要、幸福标准的符合程度。

三、人对实践的调控是构建和谐幸福的基石

既然实践是正确阐释和谐幸福的基本前提,是人们追求和谐幸福的科学道路,那么,以实践理念为指导的人类按照自身的需要正积极地探索并促使人的全面而和谐幸福的实现。然而与幸福实践相伴而来的负效应也日益凸现出来,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和谐幸福。因此,构建和谐幸福的实质就在于对实践进行科学合理的调节和控制,消除或减少实践的负效应。

(一)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使人类的幸福与自然的发展和谐统一。正确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协调实践的必要前提。传统实践观主要着眼于人类与自然对立的一面,而忽视了与其统一的一面,极端地重视和证实人类是自然的主人、一味地实现人对自然资源的占有、片面追逐人的物质幸福。这使得人类在尽情享受着实践的正效应为人创造出的巨大福祉的时候,丧失了对自然界应该具有的关怀和体恤,最后导致了全球性的自然环境恶化。恶化的自然环境对人类实施了一系列的报复,影响并威胁着人类代内和代际幸福。人类对自然的依赖性表明人的能动性的发挥、人类幸福的获得不能超越甚至无视自然界所能承受的限度。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不是主仆关系,而是一种和谐相处的伙伴关系。事实表明,生态环境的破坏归根结底是人类实践的放任而造成的,要实现人类幸福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人必须实施对自己幸福实践的控制,使其与自然的发展保持动态平衡,把幸福实践建立在自然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且不影响后代人幸福实践所依赖的自然条件,决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幸福来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二)协调实践主体间的关系,使个人幸福和他人(社会)幸福和谐统一。主体进行实践活动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目的、利益和幸福。由于实践主体具有多元性,主体间的利益和幸福追求不可避免地引发各种冲突和矛盾。再加上实践主体常常具有浓厚的贪婪性、自私性和破坏性,使得许多人把个人幸福看得至高无上,甚至把个人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以牺牲他人和社会的幸福争得自身的幸福。依据幸福与道德的内在关系,这是一种缺乏应有道德要求的幸福,违背了人们追求幸福的自由和平等原则。为了个人的幸福、社会的普遍幸福,直至全人类的整个幸福,我们必须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协调各种利益或幸福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个人利益、幸福与他人或社会利益、幸福;协调眼前利益、幸福与长远利益、幸福;协调当代人的利益、幸福和后代人的利益、幸福,把幸福实践放在全人类公正和平等的高度上,尽可能消除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达到人与人的幸福和谐发展。

(三)协调实践主体自身的关系,使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和谐统一。实践给人以取得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不竭动力,但人类在改造自然赢得丰裕的物质幸福之时,却忽略了人类自身的改造及人类精神幸福的提升与净化,以致重新回到享乐主义、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幸福之中,把人的所有需要和欲望都还原为物质需要和感性欲望。按理说,实践本身具有两个维度,即人对自然的改造、人对人自身的改造,体现在幸福的层面上就是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统一发展。实际的实践过程却导致了两种幸福状态的分离,使人成为物质需要和欲望的奴隶,成为失去精神家园空虚、无聊的人。本来,人的本质是实践性的存在,实践把人类的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协调起来。因此,我们要对人的实践本质进行重新认识,从人和自然的关系中去把握实践和物质幸福的意义,还应从人与人自身的对立统一中去把握实践和精神幸福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人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使人体会到人之为人的更持久、更强大的幸福。通过物质性实践和物质幸福为精神性实践和精神幸福创造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并以精神性实践和精神幸福指引物质性实践和物质幸福向科学、合理的方面发展,使得两方面的实践和幸福获得完备、和谐的形态。

注释:

〔1〕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北京:商务出版社,1963.34.

〔2〕全增瑕.西方哲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10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