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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认识

教育督导认识

论文关键词:教育督导认识思考

论文摘要:文章从教育誉导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等既定认识出发,提出了对教育督导的理解和看法,并结合我国教育誉导现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作出了一些思考。

关于教育督导机构隶属所涉及的问题是:教育督导室是直接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还是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事实上,该命题必然牵涉到教育督导机构的体制、地位、性质及其职能的确立,并直接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印象中的教育督导室似乎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养老机构,总是被一些退居二线或认为不太中用的.‘闲”“老”人员把持着。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其一是我们自身对教育督导这一领域的浅白无知;其二是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本身确实有待进一步完善。那么,什么是教育督导?它的历史渊源及其在教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新时期,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如何完善和发展?本文将就以上的问题展开分析。

一、对教育督导及其历史沿革的认识

教育督导,顾名思义,就是对教育的监督和指导。不同的社会、时代和文化背景,人们对教育督导的理解和把握不同。我国古代就非常重视对学校教育的视导和督察,但这种教育督导在本质上与现代教育督导有所不同。在“官师合一,政教合一”的我国古代社会,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的统治,历来重视教育问题,直接干预教育活动,教育督导是其控制教育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隋唐以后,教育督导制度直接同科举制度联系在一起,主要是帮助帝王“督率教官代导诸生”和监督弹劫考试中的舞弊行为。简言之,我国古代的教育督导重在“监督”,主要是为统治者服务的。而现代教育督导特别是西方教育督导主要重视对学校教育的指导,旨在提高教育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学生的发展。就美国而言,18-19世纪时把教育督导看作是一种“监督”(Inspection),2D世纪以来则把督导理解为“视导”(Supervision),并且不同的时期对“视导”的理解与把握也不同。如2D世纪60年代主要强调教育视导在课程方面的作用;70年代则重视教育视导在管理方面的作用;80年代,教育视导所关注的是对教学的管理,以适应教育法治建设和社会公众对教育的需要。这说明把握教育督导的概念要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其内涵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依据我国国家教委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近年来出版的教育督导著作大致这样来解释教育督导的概念:’‘教育督导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国家对教育实行监督和指导的有效机制和有力手段,也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定涵义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给所属的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代表本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和学校的工作,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按照督导的原则和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并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的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对这一定义,笔者认为过于偏狭。因为它过分强调了教育督导的行政性,易忽视其专业性;重视.‘督政”,易忽视“督学,’;重在‘.监督”而非“视导”,且缩小了教育督导组织存在的范围,并把督导的目的局限在‘.报告建议,为政府的教育决策提供依据”上。笔者比较赞同黄藏在其所著《现代教育督导引论》中给教育督导所下的定义:教育督导是由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的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期促进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提高的过程。笔者所理解的教育督导是一种行政性和专业性并举,但以专业性为重,“监督”和“视导”职能兼具,但以“视导”为主,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奉行民主、科学、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为旨归的专家式管理支持系统。它对上能起到“参谋”和’‘反馈”作用,对下能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领导身边,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学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门之内,又能够跳出教育行政部门之外;既明上义,又知下情;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能掌握教育现状,又能前瞻教育的发展和变化。并且,教育督导不仅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也包括学校内部建立的督导机制。关于建立学校内部督导机制,湖南未阳一中对此已经作出了很好的探究和实践。

教育督导古而有之。我国西周时就有“天子视学”,随后视学制度沿袭发展,又扩至“王亲视学”、“学官视学”,但真正建立起教育视学制度是在宋代。宋代设立了专门的官职与机构,设有提举学事司,“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徒之勤惰”。元代设提督学校官,明清时中央任命各省提学官(清称提督学政、学政),民国时(1996年后)改称视学人员为“督学”。新中国成立初期也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设立督导室或视学室,但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教育督导工作被削弱停滞;1997年9月,邓小平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机构,教育部设立了视导员,着手恢复教育督导制度;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原国家教委设立了督导司,全国教育督导机构随之建立起来;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教育督导规章,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规范和发展;l卯7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加强监管部门,教育部在机构改革中将督导办独立设置,以后中编办又批复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带动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普遍成立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强化了督政职能。就国外主要是西方的教育督导而言,其教育督导制度是在18世纪后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机器大工业生产引发了个人和社会对教育的极大需求,而由社会团体和个人经办、处于自然发展状态的教育不能适应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国家介人教育,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投人,由此,教育督导制度得以建立。该制度旨在强化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由于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不同,因此教育督导制度也不尽相同。相对而言,笔者比较推崇英、美的教育督导制度。英国是率先建立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西方国家。英国政府自1939年首次任命皇家督学,到现在已形成了相对稳定、比较成熟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度并行的全国教育督导网络。女皇督学团和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二者相互补充。中央督导不负直接的管理责任,而地方督导组织则重视视导后的改进工作以及对教师的指导与帮助、校长的提拔与任命、教育资源的分配等非视导性工作。女皇督学团面向全国,向教科大臣负责。地方督导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向地方教育局和教育委员会负责。这种两级并行的教育督导网络将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统一起来,可以将“督政”和“督学”落到实处。

英国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现在教育督导的范围已扩大到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整个教育事业,涉及学校管理、课程、教学生活、师资培训等各个方面,对整个教育事业产生巨大影响。英国的教育督导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女皇督学团虽设在教科部内,但有其业务上的独立性,督学提出的报告内容教科大臣不得搜改,督学团决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受教科部干预。英国的学校教育具有自由、自治等特性,所以,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了传统,即教育督导人员不仅是官员,更重要的是专家,是给教育管理部门提专家建议的人。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专业性的,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对教育工作没有直接的权力,但因为信誉及其评价的准确性、建议的适用性、对教育情况了解的透彻性,使之权威性极强,从而能对学校教育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我国1卯7年后教育部将督导办独立设置,并改原国家教委督导团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在这一点上似乎与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