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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教育制度改革管理

督导教育制度改革管理

[论文关键词]教育督导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队伍教育督导方式

[论文摘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有效地推进了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依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只有组建权威高效的教育督导机构,确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建设内行专业的教育督导队伍,实施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方式,才能有效地发挥教育督导的积极作用,贯彻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推动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教育督导是在长期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的一种基本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善,有效地推进了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依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不合理、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不平等、教育督导方式不科学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育督导功能的充分发挥。为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有效贯彻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使其与我国的教育决策、执行相协调,以适应教育督导实践的需要。

一、组建权威高效的教育督导机构

1.建立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教育督导机构

衡量一个机构设置是否合理的标准之一,就是考察该机构的层级关系是否清楚,是否符合统一领导与统一指挥的原则,避免多头领导与多头指挥。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虽然在形式上是由人民政府设立的,实际上却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其初衷是在“督政”时由人民政府指挥,在“督学”时服从教育行政部门指挥,兼顾“督政”与“督学”两方面工作。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常使教育督导机构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很难处理,导致教育督导机构难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鉴于此,应改变教育督导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代管的体制,推行教育督导委派制,教育督导部门应直接对同级政府负责,同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在政府主管教育的行政首长领导下,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同工作、互通情报。这样,在行政隶属关系上,教育督导机构作为人民政府的一级机构,直接受人民政府管辖;在教育督导业务上,教育督导机构受上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与教育行政部门并列,教育行政部门以实施和执行为主,而教育督导部门以评价和监督为主。

2.合理划分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教育督导机构专门负责监控任务,行使国家督导教育的权力,对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对上进行反馈、参谋,其工作内容是广泛和综合的,但不参与日常行政工作的推动和执行。教育行政机构则专门负责决策和执行任务,行使国家管理教育的权力。由于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责范围各不相同,工作的角度、内容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可以通过划分彼此职责,做到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检查前应与教育行政机构沟通信息,交流工作计划和安排,努力做到在工作内容和时间上不重叠。教育督导机构应主动邀请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同志参加教育督导检查工作。包括对于口头的或书面的回复意见、督导报告、督导通知书等督导检查的结果,教育督导机构要主动听取同级教育行政机构主管领导及有关职能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力求取得认识上的一致,以形成正确的督导意见。教育督导机构和同级教育行政机构对各自了解和掌握的基层工作信息和动态,对一些重大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的评估与分析意见及准备采取的对策,要定期互通情况,交换意见。

二、确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主客体地位

1.更新思想,确立教育督导新观念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督导表现为一种居高临下的行政视察,目的在于检查和考核学校和教师工作的优劣,造成教育督导人员与学校、教师的矛盾与冲突。借鉴国外教育督导的有益经验,我们应更新教育督导观念,确立督导主体与督导对象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观。为此,必须改革凭借等级的职位和权力进行督导的旧观念,以合作意识和集体参与代替强制和命令,以权力平衡代替消极的服从;必须改革单纯以检查监督或奖惩为手段的旧观念,用热情的关怀和激励、内行的指导或辅导,真心实意地与被督导者共同研究探索并鼓励其自我改进、自我成长的创新精神。

2.重视教育督导过程中教育督导主客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教育督导的过程同时也应该是协调与合作的过程。督导主体只有发动督导对象积极参与,鼓励他们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客观性和结论的科学性、全面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主观随意性。现代教育督导不应把督导对象置于被指责、控制的地位,不应用文件、指示、指标等对他们的工作进行简单的干预和限制,不应把督导对象作为检查、评价、调节、纠偏的主体,而应以合作意识、内行的指导或辅导对他们进行帮助和导向。这样,“督”与“被督”之间才会目标一致、情感相通,“督”的导向作用和“被督”的主体作用才能达到最优结合。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督导人员要广泛听取督导对象的意见,与他们坦率真诚地交换意见,允许不同观点的争鸣,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认同”感,激发自觉“参与”的积极性,使整个督导过程成为共同探讨教育思想、教育方针、培养目标、教学方法的过程,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建设内行专业的教育督导队伍

1.建立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确定教育督导职务系列

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是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的必备条件。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我国教育督导资格证书制度,对教育督导人员的任职条件、获得资格的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取消其资格以及资格获得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确定教育督导人员的职务系列。教育督导专业职务系列的设立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该在充分征求劳动、人事、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前提下,在不违背政策与职业分工原则的基础上设立。在设立教育督导专业职务系列时,应充分考虑教育督导人员兼具行政与专业的性质,适当兼顾两者的特点,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2.强化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意识,加强教育督导人员的队伍建设

教育督导专业化是教育督导人员个体专业社会化的连续过程,教育督导人员的信念、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是其专业化的内在动因。教育督导人员应对自身从事的督导工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培养专业意识和敬业精神,以主人翁的态度提高自身专业素质,进而促进教育督导队伍的整体建设。为此,要适当加强对教育督导专业精神的宣传教育,营造教育督导人员专业发展的氛围,为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发展创设必要的条件。

3.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重视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

在培训方式方面,应以有利于工作、有利于教育督导人员的专业发展为着眼点,既可以与高等学校合作搞培训,也可以安排教育督导人员在专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还可以实行“当地为主”的培训方式;在培训内容方面,应区分不同从业人员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教育基本理论、教育督导理论、教育管理理论、教育政策与法规、教育督导技术与方法等方面的帮助;在培训时间的安排方面,应结合工作实践举办形式多样的短期培训和研修班,并为教育督导人员提供适宜的学习条件,创设学习氛围,鼓励教育督导人员养成边工作边学习、积极自学的习惯,使“工作——学习——研修”一体化,形成良好的学习机制。

四、实施科学合理的教育督导方式

1.形成性督导与终结性督导相结合

形成性督导即对中小学校教育过程的督导,其主要特点是注重过程的每一环节、每一岗位、每一阶段,而对活动的结果则较少注意。其主要目的是,在中小学校实施教育的过程中,边施教边督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和调整教育目标;终结性督导即对中小学校教育结果的督导,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中小学校教育目标和管理目标实现的程度,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奖惩提供依据。这种督导不能改进本期工作,只能提供本期工作结果的反馈信息,但它对下一期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

鉴于形成性督导与终结性督导各有优缺点,在对中小学校的教育督导中,要把两种形式结合起来。如果只从结果督导的角度衡量一所学校为社会提供人才的质量,就难以很好的指导学校的发展。因为结果是既成事实,不能改变。因此,教育督导除了考察学校教育活动的结果,还要考察其活动的过程,了解其原有的基础,从而准确地判定督导评估对象的进展状况,对活动结果做出更为客观的判断。

2.静态督导与动态督导相结合

静态督导就是对学校的已有条件和已经达到的实际水平的督导,如,对学校的校舍、设备、经费、现有领导结构、教师的素质、学生的质量等的评估;动态督导就是对学校正在发展的运动状态的督导,如,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现有条件的运用和管理、各项工作的筹划和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师生积极性的调动等。

静态督导是对学校现有办学条件的督导,评价学校的已有成绩;而动态督导则是评估学校在已有条件下是如何运动发展、如何运用已有条件创造最大价值的。静态督导和动态督导在现实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应该结合起来进行。如果不进行静态督导,就难以看出学校的教育活动的实施背景及其客观价值的大小,就会影响督导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如果不进行动态督导,就难以看出学校的发展和被督导对象的人为努力程度以及积极性的大小。因此,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以获得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认识。

3.定性督导与定量督导相结合

定性督导是对事物的质的确定,即根据督导者的认识和经验对被督导者的状况从性质上进行分析和评价,它能够有效地处理教育过程中那些难以用客观方法定量描述的因素,突出事物的特点,使人们认识事物的性质和特点;定量督导是对事物量的描述,即对教育过程及其结果从数量分析的角度进行督导,其特点是资料翔实可靠,分析客观精确,因而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也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学校教育活动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其效用既有许多可测性,又有大量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教育督导中,对于能量化的内容可以做量化处理,而对于一时难以量化的要素,则不必勉强量化,可以只做出定性分析。如果一味追求量化,势必使督导有失科学,并可能挫伤学校领导和教师的积极性。

4.定期督导与经常督导相结合

定期督导是以中小学的教育周期为时限进行的督导,如,学期督导、学年督导等,其特点是系统全面,结果可靠;经常督导则是在学校工作进行中,随时组织专项的督导,如,课堂教学督导、体育卫生督导等,其特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推行。为使学校教育督导工作正常、持久地开展,并取得相应的成效,在教育督导的过程中,应将两者有机结合。平时可不定期地进行一些经常性的、小型的单项督导,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全面综合督导。定期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督导结果,帮助学校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黄崴.现代教育督导引论[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李素敏.教育督导学[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6.

[3]廖其发.当代中国重大教育改革事件专题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