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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刑法完善分析

校园欺凌的刑法完善分析

摘要:校园欺凌行为对学生的身心成长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必须从法律法规上保证让孩子远离这种伤害。当前,国内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规定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已有一定的存在,基本形成了一套关于校园欺凌的法律规章制度,不过目前该制度还不完善。例如没有就“校园欺凌”是怎样的概念进行明确,缺少预防机制以及健全的处理机制等等。本研究主要围绕校园欺凌的刑a法规制话题展开讨论,以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现状为基础给出了一些完善该规制的建议性策略。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规;预防

最近这些年里,许多校园欺凌行为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出来,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校园欺凌行为将学校中宁静的氛围和学校高尚的存在价值打破,给学生的身心成长与学习活动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针对校园欺凌这种涉罪行为来开展刑法学分析不光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实践意义也非常强,以此为基础发展相关的立法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或是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但从目前来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非常完善,虽然已经有一些法律法规内容涉及校园欺凌方面的内容,但是至今还没有发展出一部专门针对此类行为制定的法规内容。因此有必要在社会上让人们对这方面更加重视起来,并由专业人士制定能够有效地维护校园安宁环境和学生健康成长的法律条文。

一、何谓校园欺凌

(一)校园欺凌的基本定义

官方文件里给出校园欺凌的相关概念是在2016年,在有关针对校园欺凌现象进行专项治理的一份通知中,校园欺凌被定位为在中小学生群体间发生的,某方故意甚至恶意地以肢体、语言或是网络方式对另一方进行欺负、侮辱,且导致另一方受到伤害的一系列行为。其后,在2017年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强化针对中小学生中存在的欺凌现象所开展的综合治理活动的有关方案,其中更加详细指明了什么是中小学生欺凌,认为这类行为按照行为空间内容、行为主体内容、行为人具有的主观性、行为具体表现形式以及行为次数主要有六个方面的特征。[1]

(二)“校园欺凌”同“校园暴力”两者不同点

首先,从行为对象角度而言,校园暴力可能发生在师生间,而且有时候还涉及校外人员,而校园欺凌行为只是在中小学生群体中发生;其次,从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心理而言,校园暴力行为通常是为了造成身体伤害或是获取财物而实施的行为,但校园欺凌行为的直接目的一般为精神压迫;第三,在行为方式层面,校园暴力通常表现为肢体冲突,但是校园欺凌不光包括肢体冲突,而且也包括语言攻击以及网络攻击等其他形式的攻击行为;第四;在行为次数的层面,校园暴力大部分具有偶发性、单次性,但是校园欺凌既可以是单次事件,也可能是反复的行为;第五,从加害人同受害人两者之间的力量差距来看,校园暴力参与双方有些情况下势均力敌,有些情况下实力悬殊。可是校园欺凌在更多的时候都是“力量强大的人”欺负“力量弱小者”的一种实力严重不平衡的行为。所以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实际上并不是一回事,它们具有根本性的不同。

二、现阶段国内在校园欺凌刑法规制方面的不足之处

(一)对什么是“校园欺凌”缺乏清晰的概念界定

从目前来看,在国内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有了校园欺凌这种概念的出现,不过对什么是校园欺凌所作出的界定还缺乏比较高的明确性,而且有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并没有将校园欺凌同校园暴力的概念进行明确区分。这种概念上的模糊界定会使得相关学校以及家长不容易从法律的角度识别出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看作是校园欺凌,什么样的行为又不属于校园欺凌,某些时候可能会将校园欺凌行为误解为仅仅是学生之间所发生的打架事件而已。

(二)报告及处理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地方立法活动中已经基本建立起针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报告机制以及处理机制,不过这些机制现在还有待完善,而且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可操作性。例如,在这类行为的报告机制中,根据部分地方性的法规内容,学校方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对校园欺凌类事件作出报告,不过并没有具体规定学校中的相关人员在这种报告活动中所负有的责任,同时还缺少学生方面对此类事件进行报告的制度;从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机制层面看,根据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学校方面、家长方面以及公安机关等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向那些实施校园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提出批评,并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不过并没有关于应当由学校哪个部门来负责处理这类事件以及处置程序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在处置期限以及相关主体所负有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三)缺少有效预防机制

现阶段,国内在校园欺凌方面的立法也存在着预防机制缺位的现象。这个问题主要通过几个方面体现出来。首先,在宪法以及法律层进行的校园欺凌方面的预防性立法没有很强的针对性,没有形成能发挥很大作用的预防机制;其次,从地方性法律内容来看,不同地方所采取的预防机制具有较大的不同,没有统一性,而且很多省份以及地区还没有这方面的预防性机制;另外,通过一些其他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尽管一些上级文件已经关注到如何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防治,不过因为规范层级太低,导致其无法在校园欺凌行为的预防机制建设过程中发挥较大的指导意义,也缺少较大的规范能力与强制性。

三、完善校园欺凌刑法规制的着力方向建议

(一)在相关法律中就什么是明晰校园欺凌给出清晰概念

应当在针对校园欺凌的立法活动中,在相关文件中对“校园欺凌”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在这方面,可以结合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例如美国与日本都对校园欺凌作出了明确界定。在国内立法中,可以为“校园欺凌”作出如下定义:校园欺凌行为是发生在校园范围的一种行为,主要是学生个体或是学生群体对另外的学生个体或是一群学生所作出的强制意味的攻击行为,两方面的力量较为悬殊。此类行为可以危害到被欺凌者的身心健康,同时此类行为很可能会重复发生。这里的校园既包括学校里的区域,而且还包括校车以及学生往返学校途中或是在校园活动所在的区域,而这里的欺凌行为的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除了打骂行为和一般的攻击行为之外,勒索、采用暴力威胁或是骚扰,对同学进行排斥孤立乃至散播谣言等都属于此类范畴。[2]

(二)对报告及处理机制进行完善

应当对校园欺凌行为相关报告处理机制进行完善。更加健全的报告机制,能够让校园欺凌类行为在更早的时候被发现,为尽早处理创造有利条件。在这方面,主要应当从一些方面来着手进行完善,其中包括为欺凌受害者开通援助热线、就学校员工在校园欺凌行为报告方面的责任进行明确、设立匿名报告制度以及通过其他手段保护此类事件的报告人的安全和利益,并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防范有人采取诬告方式陷害他人等。在处理机制方面,要明确应当由什么学校部门来处理校园欺凌行为事件、打造更加明确而高效的处理程序,对处理期限作出限制、对欺凌行为有关主体所具有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等。

(三)强化预防机制

国内应当根据相关文件的指导内容和指导精神,并通过参考其他国家的一些立法经验,对针对校园欺凌设置的预防机制进行强化。在这方面,除了进行一般强化之外,可以将发展对话机制,供校园欺凌行为中的受害者同此类行为的实施者进行对话作为一个着眼点,并且努力调动家长等方面的力量,深化对此类行为受害者、欺凌行为进行的援助支持,以及对受害者与此类行为的实施者所进行的追踪辅导活动。

四、结语

校园欺凌行为并不是简单的打架斗殴事件,它可能会给受害学生带来严重的伤害,甚至影响他们的一生。如果不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处理,那些欺凌行为的发起者也很难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人生的歧途上越走越远。因此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确保这类事件得到妥善解决,希望校园欺凌的刑法规制能够不断完善,在此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立新,陶盈.校园欺凌行为的侵权责任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77-182.

[2]章恩友,陈胜.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的心理学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16(11):13-17.

作者:郭羿  单位: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