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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形势下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定

新媒体形势下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定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从传统的媒体时代到全媒体时代转变,这使得人们对信息的获取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全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的获取变得非常便利,但是随之而来的谣言和虚假信息容易引发社会性问题。对于对网络谣言的制裁,寻衅滋事罪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但是在真正实施的时候还是有着许多困难。对此,本文认为进行法律扩容也是解决当下全媒体时代对于虚假信息的编造、传播这类问题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全媒体时代;造谣;虚假信息;刑法

现如今,为保证社会机制的正常运转,真实有效的信息至关重要。目前人们进行信息的获取有一部分是来自媒体这一媒介,然而全媒体在向人们提供信息时并不是绝对真实可靠的。许多网络谣言在全媒体这个土壤里不断发酵传播,使得社会的公共秩序造成混乱,对于国家的发展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在这种大背景下,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刑法规制。

一、全媒体时代概述

(一)全媒体概念

在过去,信息的有效传播主要依靠各类大型纸质新闻传播媒体、广播等有线视频网络传统媒体与有线电视。近些年来,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移动互联网异军突起,微博、微信等一系列新兴网络媒体快速发展,深入到现代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社会日常生活当中。传媒的传播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改变,人们也由此迎来了网络全媒体时代的到来[1]。全媒体定义是:一种泛指通过直接运用手机文字、声音、网页、视频等多种不同信息媒体形式进行信息表现的媒体方式,利用各种媒体报纸、杂志、电视、电影、广播、网站等不同的媒介表现格式和媒体形态,借助于被手机融合的各种电信系统网络、广电网络以及移动端的互联网络。现代媒体可以使手机用户在任何的时间、任意地点,通过电脑、手机等多种移动终端同时获取各类信息的最新消息以便实时掌握最新动态。

(二)全媒体时代的特征

网络和媒体的相互融合,大概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是传统媒体的互联网络化发展阶段,这方面主要指的是传统媒体都拥有自己的互联网络平台。另一方面指的是第一代门户网站,例如新浪和搜狐等门户网站。这些传播媒体的主要特点就是其自律性比较强,对于新闻审查也比较严谨,能够更加有效预防谣言在社会中的产生和传播。第二阶段是从门户网站到搜索引擎的转换期。随着我国网民群体数量的不断扩大增多,传统门户网站的类型也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改变。综合性的信息类网站(如新浪、搜狐等)已经转变成为以搜索引擎(如百度、谷歌等)服务器为主的门户网站。第三个阶段,也就是当前时期,称之为全媒体时期。在这一网络发展的新阶段,任何一个国际互联网网民都已经能够充分运用先进的网络数字通信技术来表达他们对于某些事物的观点,而且不需要受到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的限制[2]。

二、全媒体时代信息生产、传播及由此引发的谣言问题

在全媒体时代,信息的生产及传播机制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就给企业管理层在信息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力上提出了新的要求[3]。从信息化生产的视角来看,过去企业采用的信息化生产手段主要就是首先向企业有关单位提交信息资料,之后才开始进行批量生产。传统媒体通常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准入和监督机制,同时还需要完善符合政府对新闻内容的审批和监督制度。按照这个条款,管理部门有必要提供足够的空间和资源对信息进行过滤。另外,这个系统的设置也会使得企业信息的和生产具有一定的风险,并且能够在市场上形成更高壁垒限制企业信息的准入。但是在当下的全媒体时代,信息生产流通的整个过程往往都是生产在前,过滤在后,或者是边生产,边过滤。从媒介传播传递信息的多种模式技术角度分析来看,传统媒介的传播形式主要是“一对多”传播,媒介传播主体向信息接收者或传播受众的媒介客体多方传播某种信息。而在当今的全媒体传播时代,是“多对多”的传播形式,在这一时期,主体与媒介客体之间的媒介角色正逐渐得到淡化,更多倾向于注重对传播信息主体之间的信息互动。人们更加热衷于网络话题讨论,从而可以使得这些热门话题不断扩散来吸引更多人关注,从而形成一种集群传播效应,这更加方便了网络谣言的发酵和传播[4]。

三、全媒体时代背景下的刑法规制

在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适用属性情况进行了说明之后,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在全媒体时代制造和向社会传播虚假资料的罪名制度体系也必须得到拓展[5]。一方面,现有的犯罪规章制度还存在着一些欠缺。我国刑法规定“虚假信息”涉及的范围较为狭窄。例如针对非特定的个人、单位的谣言,无论其后果如何,如果它们没有被确认为“虚假恐怖信息”就不适用于我国的刑法。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的传统刑法对于该犯罪的一些规定体系尚不规范,因此对于这类犯罪的现行法律需要进行扩容,建立一个新的体系去应对这类犯罪。只有这个犯罪被扩容后我们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把握好法律“平等适用”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只针对全媒体社会时代的网络自媒体平台,进而带来法律权利和主体上的不公平[6]。

四、结论

不得不说,虽然全媒体时代的来临为人们在获取信息时带来许多便利,但是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的泛滥确实也给民众带来了许多的困扰。因此,对于全媒体环境下的网络造谣和传播虚假信息的泛滥,必须要加强法律建设,进行法律的扩容,去制裁这类型的犯罪,让民众能够放心获取网络上的信息,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覃静容,李进平.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路径探析[J].法制博览,2020(36):185-186.

[2]王彩虹,侯智颖.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以突发公共事件网络谣言为视角[J].法治论坛,2020(2):30-37.

[3]徐洋洋,刘诗楦.网络谣言在中国的刑事规制:创新、困境与优化[J].中国监狱学刊,2020,35(5):42-52.

[4]胡亚龙.以刑法学视角浅谈网络谣言的治理问题[J].法制博览,2020(13):109-110.

[5]向长艳.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6):71-76.

[6]李爽.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研究[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7.

作者:钟丽娜  单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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