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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中国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

新时代下中国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为了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确立起一种法治观念,就需要以客观主义作为基准来进行构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客观主义的发展,到底是坚持规范违法的观点,还是坚持法益侵害的观点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现阶段,结合如今的实际情况强调规范违法说是更具有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新时代;刑法发展;基本立场;分析

在我国,对于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解释一般分为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在争论的时候呈现出白热化的状态。后来,这种争论也慢慢地趋于缓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趋势,存在着很多的原因。其一,在解释的过程中,难以将一种解释的立场贯穿始终;其二,这种学术争论在利益衡量的层面不是有益的,也就是说,学术精力的产出和投入是不成正比的。其三,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制衡状态有可能是无法回应的。其四,法定所具备的逻辑倾向是无法反驳的;其五,一切绝对的解释立场需要和主观客观相一致,这是存在矛盾的,会直接冲击到刑法定罪的原则。

一、以往刑法解释立场之争的片段式回顾

(一)解释立场只择其一的相互批判

首先,对于一部分坚持实质解释论立场的学者来说,一般有这样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实质解释更加拥护和支持安定性与合法目的性这两大规范的刑法价值。比如,著名学者刘艳红教授这样认为,刑法目的与安定性的实现与其他实质的犯罪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第二,对于形式解释论来说,比较难以产生一个新的理论创新。第三,在形式解释论中,实质解释有可能会逾越罪刑法定的原则,但是对于实质解释论来说,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论证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第四,对于社会来说,比较需要的是实质解释。在现代社会,实质性的解释是比较符合现代化需求的[1]。

(二)持两个解释立场均不可或缺的观点

对于刑法解释立场来说,一般只能多选一,不然是不能冠以立场称谓的。实际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从内容上是互补的。首先,刑法的规范主要为形式。形式对罪刑法定原则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形式属于基础的保障。另一方面,解释本身又并不是绝对形式的,这是因为就人本身来说就不是形式的。在实质解释的内容中,一般引起争议的是内容是先形式还是先实质,这属于一种立场上的争论[2]。在具体逻辑上,是用实质来扩充形式,还是使用形式来包含实质。实质解释和形式解释的重要区别只是存在于其中,主要是做好实质和形式次序的判别工作。在这种立场的争夺上,形式解释势必会优先于实质解释[3]。

二、刑法解释基本立场的选择

(一)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权力和权利的冲突是无法有效避免的。公共安全优先还是个人权利优先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我国的刑事法治过程中,个人权利保证和公共安全维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倾向性,延伸到我国现阶段的法治环境中,就会更加的明显。著名学者劳东燕教授曾这样说,中国刑法理论不仅要满足传统古典意义上的刑事法治,还需要进一步满足当今社会的具体需求。站在宏观的角度思考,公共安全优先如果只是作为一种观念的话,在个人权利保障上是比较容易选择的,这是因为观念和生活中的实践是有着很大不同的,一般是在客观实践的基础上做直接的论证[4]。但是,对于观念来说,具备重要的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冲突,也具备权利集合体和权利的冲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权利集合体的另外一种形式实际上就是权力。在刑法解释的这一过程中,对于刑法规范有着不同的见解。认为刑法规范一般是人们行为上的规范,具备一定的倾向性。但是,如果说将刑法的规范当作是裁判规范的话,就具备一定的权力倾向性。此外,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之间的倾向性是完全相反的,行为规范具备的是权利倾向性,裁判规范具备的是权力倾向性。如果说对这些解释难以区分的话,可以试着类推解释,类推解释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有很多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解释都是在不同情况下进行类推解释的[5]。

(二)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冲突

对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冲突来说,在现在这一阶段还是需要以立法权为优先的,也就是说要发展为立法权和司法权是相互制衡的。但是一些比较规范的体系还是要来源于立法的,立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法解释中也包含了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倾向内容[6]。比如,在倾向于客观解释还是主观解释上,立法权的倾向性一般是更加偏向于主观解释论的,司法权的倾向性是偏向于客观解释论的。对于司法权来说,一般喜欢夸大解释的方法,对于立法权来说,解释的内容倾向于体系解释的内容。在自由裁量权争论的过程中,立法权一般是缩小自由裁量权,司法权一般是扩大自由裁量权[7]。对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制衡来说,争论的并不属于法学的问题,但是需要从法治的立场上出发,这两者的倾向主要是根据不同的阶段来进行论证的[8]。

(三)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

对于刑法解释立场来说,结果导向性的争论一般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这是因为刑法解释立场这一内容的本身可能并不是一个值得争论的主题。尤其是在方法论和构成要件层面。刑法解释的相关争论主要是权力和权利之间不同的观念所决定的。既然是在规范刑法学这一语境下来讨论刑法发展的立场,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寻找到一个基本的共识。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需要在解释的过程中更加倾向于权利的优先性。首先,对于形式优先性的解释并不是说先形式后进行实质的说辞,指的是将形式的逻辑思维放在一个同等的位置。不管是先进形势判断,还是之后形式剪裁,都是将形式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观念来强化。其次,对于权利来说,偏向性并不指的是一味地将犯罪弱化,而是将权力和权利的保障做进一步的调整,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刑法并不是保护权利,而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将法治体系以及刑法的体系放置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展现出来。在规范的刑法学语境下,有很多关于刑法的争论都是需要重点考虑的。但是,无止境的争论并不能有效地形成一种稳定的立场,反而会对基础解释造成一定的干扰[9]。综上所述,对于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来说,曾经也经历过比较激烈的争论。最近这些年来,尽管争论慢慢地趋于缓和,但是还不能断定在未来就不会有这方面的争论出现。但是,也需要观察出在这一刑法发展立场上的本质,不能总是在一些不必要的层面上投入大量的学术精力开展进一步的讨论。不管是绝对的实质还是绝对的形式,又或者是绝对的形式之后的实质都是不可能一直存在的,因为这是和人的认识规律相违背的。不管是形式还是实质,更多的是要围绕权利以及权利来展开争论。将这种争论和现实生活中规范的刑法学的语境进行结合,这样可以得到比较明确的立场,最终可以将形式的观念进行强化和倡导。最后,这种观念需要对刑法解释活动产生一个比较有意义的影响,对于刑法解释来说,就是罪刑法定所具有的形式需要优先强调。

参考文献

[1]储陈城.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和功能[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6(6):77-94.

[2]高永明.行政刑法的基本立场——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统一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6):20-25.

[3]魏东.《刑法修正案(九)》立法评析与司法适用: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以《刑法修正案(九)》为重点[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2):5-16.

[4]王国龙.“方法”称谓之争抑或法律观之争——一场正在兴起的有关捍卫司法领域法律自足性的争论[J].求是学刊,2009,35(5):81-86.

[5]谢佑平,王珂.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应有视角和立场——以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比较为中心[J].法学论坛,2006(5):57-66.

[6]付立庆.给自己的学术追求找一片精神家园简评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J].中外法学,2003,15(4):511-512.

[7]蔡军.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分析——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性和实质性理解出发[J].理论月刊,2006(9):99-102.

[8]张曙光.从立场到观点再到体系——浅评张明楷的《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及其学术之路[J].法学论坛,2005(2):142-144.

[9]高翼飞,高爽.立场选择与方法运用:刑法解释的“道”和“器”——以刑法修正案相关罪名为例展开[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0):16-24.

作者:黄琼璇  单位: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