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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和技术性,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同时信息权也越来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因此,对消费者的信息权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就成为了民商法急需改善的地方。本文对如何改善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希望在改善我国民商法律的过程中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社会经济;保护

一、引言

消费者信息权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基于合理信任的基础上,依法享有真实、全面、及时的消费信息的权利。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消费者的信息权的保障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国的民商法需要完善在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严肃追究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犯罪主体的民事责任,只有消费者的信息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现代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现代民商法学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于弱者的保护上,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人们日常接触到的信息正在朝着多元化、专业化以及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越来越多的信息传播途径使得消费者与商家不再产生直接的合同关系,最终导致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的地位越来越低。由于民商法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所以保护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民商法适用的根本目的,也就是将理论中的平等具体落实到社会实际当中;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意识自主和交易安全的两个特点上[1]。意识自主是指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的过程中,行为和意志独立自由。但是在我们实际生活当中,商家为了谋取利益了各种各样的虚假信息来误导消费者,使得消费者不能正确辨别其广告信息的真假。交易安全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提供者需要为产品进行说明,并提供全面、真实、正确的信息的义务,只有让消费者正确的了解产品信息,才能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作出正确决策,才能体现市场活动的公平性,从而维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素

(一)虚假、过时、误导信息的发生

虚假信息主要是指信息提供者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不真实、不存在、纯属捏造的商品信息。其主要构成要素有两点,首先,信息提供者必须公开该信息;其次,该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真实的成分。过时信息主要是指信息提供者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应该公开的信息,过时信息同样包括两种含义,第一,信息提供者应该在信息的性质或内容发生改变的时候,及时提供新的信息,使信息使用者及时获得最新、最准确的有效信息;第二,信息提供者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及时公开该信息,使信息使用者没有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误导信息是指信息提供者在表述信息过程中,故意将语句的意思说的不清不楚、模棱两可、半真半假或者存在歧义,误导信息使用者对信息产生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理解。误导信息主要由以下三要素构成。首先,是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应该是公开的;其次,是在信息提供者在表述该信息的过程中的语言文字存在歧义或半真半假的成分;最后,信息使用者相信了该信息就是全部的真实的情况[2]。

(二)信息提供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当事人从事与法律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损坏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信息提供者有提供全面、可靠、真实、及时的信息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信息提供者不能够遵循这种规定,那么它提供的信息就是虚假信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具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的产生应该包括以下两点。首先,信息提供者侵害信了信息使用者(即消费者)的息权。我们通常所说的信息权主要产生于法律对于信息使用权的规定之中,不同于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了商家提供的不良信息后对自身利益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那么商家就侵犯了消费者的信息权。信息权受到侵害后所造成的后果主要是消费真为了获取该错误信息而花费的信息成本和费用,以及由于消费者对该信息的信赖而白白耽误的机会。

(四)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既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分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首先对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言,是指受害者使用了不良信息以后所产生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在这种的情况下,信息的使用者用自主的意识决定了其行为的结果,并非由第三人强制而造成的,但是其自主作出决策的过程却受到了第三人提供信息的制约和影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在法律的基础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想要被告承担信息侵权的责任,不仅需要对原告对被告的侵权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且还要需要证明这些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是促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要保障消费者的信息权不受侵害只有完善我国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将信息侵权纳入其中,并且对于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标准制定详细的要求,同时还需要在消费者法律保护中以法规的形式对信息侵权进行单独规定,这样才可以充分保障我国消费者的信息权益。

[参考文献]

[1]赵媛,管博.我国信息获取权研究综述[J].现代情报,2015(11).

[2]吕亚娟,张兴.信息权利与知识产权比较分析[J].情报探索,2013(06).

作者:王中琳 单位: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