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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研究方式

民商法研究方式

民商法是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而民商法的研究方式主要包括规范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以及经济分析方法,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存在很多问题。这就值得我们对其研究方式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重新的审视它,找到研究的新的突破口。下面,就民商法的研究方式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民商法的研究方式

(一)规范研究方法

规范研究方法主要是用来研究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深入探讨它们如何构成法理,并且各种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该方法产生的比较早,在民商法诞生的最初,该方法就存在了。虽然产生的比较久,但是,使用的范围却比较广泛,并且一直延续至今。民商法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负责调整主体之间平等、公正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人们在使用民商法的同时,也就产生了最初的研究方式,即规范研究方法。规范研究方法主要就是用来研究民商法的具体内容以及其构成,并且如何通过这些方法实现其“公平”“正义”。在使用规范研究方法研究民商法的时候,主要遵循的思路包括两方面。第一,要研究民商法中的各种规范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并对其进行考察。第二,要对民商法中各种规范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考察。通过这种研究思路,人们可以认识到民商法中的单一规范的价值,以及各规范之间的法律价值,可以实现各个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这也就是规范研究方法能够达到的重要的目的。

(二)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就是在研究民商法的时候,采用实证的研究方式。该方法不仅仅考察民商法的各种规范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的角度,实践的角度考察其是否符合民众的评价准则。使用该方法对民商法进行研究,具有更深刻的社会意义,并且应用的范围更广阔。研究时,首先要考虑的不是立法者的意识,而是社会人对于民商法中各种规范制度的评价,具体的说,就是考察社会人对立法者关于制定民商法的期望,以及民商法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评价。除此以外,还会考察民商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实施,并对其具体的实践原因进行归纳总结。因为民商法还是为社会人服务的,所以,社会人对它的评价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实证研究方法也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方法。使用实证法研究民商法时,要进行实地的考察,因此,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实践调查和统计,在进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使用的调查方法,只有使调查结果更加的科学与准确,才能使研究的结论更加具有说服力。总之,实证研究方法对于民商法的研究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是一种科学研究的方法,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

(三)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主要是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出发,对民商法进行分析研究。该方法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念。它认为,民商法就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物,也就是说,民商法中存在的各种制度,是国家用来维护其政治统治地位的主要体现。该方法遵循的理念就是,民商法中各项规范体现出的“公平”“正义”不是一般的公平、正义,而是阶级的公平、正义。而其他的研究方法没有阐释民商法中的这种阶级性,也可以说是统治者们有意识的将这种阶级性隐藏起来。而使用阶级分析法研究民商法时,就是将民商法置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运动中,从制定法律的阶级出发,分析了立法者的阶级属性,并且分析了民商法对阶级斗争的影响,这样就能够真正的确定民商法的本质。这种研究方法主要是对民商法进行定性的研究,它揭示了资产阶级在历史上的剥削性的这一本质。但是,该方法却没有对民商法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与前文提到的两种方法是具有本质的不同的,它主要用来评价民商法的制度的本质。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民商法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阶级分析方法,而是发展出其他的一些方法,这些方法在研究上与阶级分析法具有相似之处,它们的研究结果多注重于对法律制度的分析,而缺少对其规范的研究。这种方法适用范围显然没有前两种方法的范围广阔,尤其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很小。

(四)经济分析方法

经济分析法主要是从民商法的立法和司法的成本的角度考虑,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该方法是一种新发展的对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民商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民商法本身就是一种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所以在实施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就是法律的经济成本。而上述的研究方法更多注重的是民商法的“公平”“正义”,而忽略了它的成本。但事实上,民商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要产生经济成本,所以,在评价其实施效果的同时,也应该权衡效果与经济成本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经济分析法,我们可以研究出民商法在贯彻实施时,最节约成本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能够达到最佳的效益。因此,经济分析法在民商法的完善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民商法的研究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研究民商法时主要采用的就是以上四种研究方式,而在实际的研究中,研究者们使用最多的是阶级分析法。因此,对于民商法的研究,多还停留在对其制度的研究,而不是对民商法具体规范的研究。这样就导致对于民商法的研究,缺乏技术性的规范指导,只是阐释了社会主义对于法律的优越性。也就是说,过多了分析了民商法的阶级性,对其规范以及制度的探讨,却少之又少。这样就有悖于法学专业的研究,而侧重于政治层面的研究。而对于法律的研究,还是应该专注于对其规范和制度的分析研究。所以,我国在对民商法的研究中,还是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的。民商法的研究者们缺乏对实证研究法和经济研究法的深入研究,这造成在现代经济市场的条件下,对民商法的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民商法主要是用来服务社会的,过分的专注于对其阶级性的研究,缺乏现实的研究意义。并且,只是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性,不能够促进现代民商法的研究和发展进步。因此,对其实证效果的研究以及经济成本的分析,才是研究的重点。而由于研究的落后,使得社会中的很多人缺乏民商法的常识,这严重影响了民商法的发展,也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因此,在对民商法进行研究时,要抛弃那些阶级的观念,而更加注重规范和制度的研究,使其顺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推动民商法发展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民商法的发展,我们需要结合实证研究、经济分析的方法,并从规范研究的角度出发,对其法律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以提高其实施的效果。首先,要对民商法规范的设计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完善其立法的基本素材。在民商法的体系中,各项规范制度是其基本的法律素材。因此,要完善民商法的立法,最重要的就是要掌握其规范的设计规则。根据这些设计规则进行立法,才能提高我国法律规范的水平。其次,在对每一项规范进行设计时,必须要具有其自身的规则。例如,在对民商法的每一项规范进行设计时,必须要包含假定、处理、制裁这三方面的内容。否则,制定的民商法就是无效的。再次,要对民商法各项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从而使我国民商法的各种制度更加完善。民商法的各项规范与制度之间都是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的,它们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因此,在设计规范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能存在相互矛盾的规范,各项规范之间应该相互协调。例如,在现行的民商法中,就存在由于照顾部门之间的利益,而使法律内的制度不协调的现象,其中不动产法的登记制度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需要研究这些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不断的完善民商法的立法进程。

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民商法的研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具体的研究中,还会遇到很多的问题。为了使民商法更加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们需要更深入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经济分析方法、规范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同时还要采纳民众的法律意识取向,在立法时,充分尊重实事求是的理念,从而达到完善民商法的目的。只有掌握了科学的研究方法,才能促进民商法的发展进步。

作者:王新泉 单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