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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论文

民商论文

民商论文范文第1篇

【英文摘要】ProperattentionshouldbepaidtoShangyang''''sobscurantthoughtinthecircleofscholarsbecauseithadprofoundlyaffectedculture,thoughtandpoliticsthroughoutthehistoryofChina''''sfeudalsocieties.Thispaperdiscussesthespecificcontents,motivesandpurposecontainedinShangyang''''sobscurantthoughtanditsinfluenceonthepoliticsandpoliticalideologyoftherulingclassduringtheQiandHanDynasties.

【关键词】商鞅/愚民思想/目的/内容/影响

Shangyang/obscurantthought/purpose/content/influence

商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他在秦国实行的变法,使秦国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为秦的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长期以来,商鞅变法一直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但是,在学术界,人们在研究商鞅变法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所带来的影响时,往往偏重于分析变法中所实施的某些具体措施的得失,而忽视了隐藏在这些措施背后、并与其息息相联的、且同样是其变法内容的政治主张——愚民思想。事实上,商鞅的愚民思想与商鞅变法这一历史事件本身一样,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思想文化都产生过长远而又深刻的影响,应当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本文拟就对商鞅提出愚民思想的动机和目的、商鞅愚民思想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对秦汉时期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和策略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商鞅提出愚民思想的动机和目的

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社会大变革时代,与时代的政治形势相适应,这时在学术上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针对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各国的政治弊端,当时一些有作为的政治家、思想家就如何治理国家、统治人民等问题提出了许多主张和看法,“愚民”这一政治观点就是其中之一。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中,较早提出“愚民”观点的是老庄和管仲。老子曾公开倡言要用愚民政策来窒息人民的反抗思想和麻痹人民的斗志,他说“古之善为治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注:《道德经·六十五章》),他极力反对开发民智,要求从精神上、物质上杜绝一切能够激发民智和引起争端的措施。庄子则更是将老子的观点绝对化,他主张取消一切制度、规范和文化,认为只有“绝圣弃智”(注:《庄子·去箧》)社会才能安宁。管子也认为“君明、相信、五官肃、士廉、农愚、商工愿,则上下相体,而外内别也。”(注:《管子·君臣》)因此“昔者圣人之治人也,不贵其人博学也,欲其人知和同以听令也。”(注:《管子·法禁》)他主张“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注:《管子·任法》)其后,许多学派特别是法家的代表人物,如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等人,都在各自的学说中或多或少地流露出愚民的主张。但我认为,在春秋战国诸子中,商鞅和韩非子的愚民主张是最明确、最有系统的,对后世的影响也是最大的,而韩非子的愚民思想实际上是对商鞅愚民思想的继承和进一步发挥,因此商鞅的愚民思想在先秦诸子愚民思潮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意义。

那么,商鞅为何要极力主张愚民之治呢?我们知道,作为新兴地主阶级代表的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秦国富国强兵、完成统一大业,从这方面来讲,它是符合当时历史发展潮流的,也是与广大人民的愿望是一致的。但是,在当时,国家机器是被统治阶级所掌握的,是统治阶级用来镇压劳动人民的工具。因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讲,不是也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而在较大程度上只能是对立的。商鞅也充分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认为:“民强国弱,民弱国强”(注:《商君书·弱民》),要想国家富强,就必须削弱人民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削减人民的抗异实力。不仅如此,商鞅还认为,一个君主,要想控制天下、战胜敌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必须制服自己境内的平民。所以他说:“昔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必先制其民者也。”(注:《商君书·画策》)“故有国之道,务在弱民。”(注:《商君书·弱民》)而弱民的根本手段则是使民“朴”,也就是愚民。他认为,人民“朴则弱,淫则强;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注:《商君书·弱民》)只有使广大人民愚昧无知、朴实忠厚,人民才不易结成强大的力量来对抗国家和君主,而只能是老老实实地听从统治阶级的任意摆布,这样国家就会容易治理,君主的地位也就会更加牢固。

另一方面,在商鞅所处的时代,国家的头等大事莫过于农业和战争,农业的发展是国家富强的根本途径,赢得战争的胜利则是战胜敌国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在商鞅变法的各项内容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重农战,而其它的内容和措施都是围绕着这一内容展开的,是为它服务的。所以,能否使广大人民重视农战,也就成为了商鞅变法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正因如此,商鞅说道:“圣人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注:《商君书·垦令》)为了使人民能够集中精力专心农战,商鞅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使人民愚昧无知。在他看来:“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疾务农。”(注:《商君书·垦令》)一旦平民愚昧敦厚,他们就不会崇尚学问,不会被其智巧所迷惑,就会专心致志地按照君主的意志从事农战。所以,商鞅提出的愚民思想是与其最重要的变法内容——重农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其目的是要人民摈弃杂念、归心于农战。

由上可知,商鞅之所以提出愚民的主张,无非就是为了使君主能够更好地统治和驱使人民,使人民专心从事农战,从而达到富国强兵、无敌于天下的目的。在《商君书·定分篇》中,商鞅指出:“民愚则易治也”,此一语,就直截了当地道出了他积极推行愚民之治的真谛所在。

二商鞅愚民思想的内容及其实现愚民的具体措施

在商鞅变法的各项内容中,无处不体现出其愚民之治的思想,因此,商鞅愚民思想的内容是与商鞅变法中的各项措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商鞅愚民思想的内容及其实现愚民的具体措施,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去礼乐,尚法治。在儒家学派看来,礼乐是立国、治国的根本,所以孔子虽然生当“礼坏乐崩”的春秋末期,但仍向往西周的礼乐制度,主张“为国以礼”(注:《论语·先进》)的“礼治”;战国时期的荀子虽重视“法治”,但他把礼的地位抬得更高,提出了“治之经,礼与刑”(注:《荀子·成相》),既隆礼又重法的主张。商鞅的礼法观却完全不同于儒家,他认为“礼治”并不能达到使人们归心于农战的目的,而只会使人们更加巧伪、更加轻视法制,因此礼乐与法治是绝对对立的,所以靠德治是不可能治理好国家的,而必须将法制放在首位,加重刑罚,依法去民之巧伪智谀。他说:“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狠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注:《商君书·垦令》)主张除去礼乐,通过以重刑的手段来压抑人们的智慧、禁锢人们的头脑,使他们顺服于君主的,俯首听命于君王。

为了使君主和上层统治者更加清楚和了解他的这一主张,商鞅还从历史的观点阐述了去礼乐、尚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据《商君书·更法》和《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变法前夕曾同秦国的贵族代表甘龙、杜挚等就要不要“变法”、“更礼”等问题展开过一场辩论。甘龙认为,“圣人不易名而教,智者不变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劳而成功;缘法而治者,吏习而民安之。”杜挚也说:“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无过,循礼无邪。”(注:《史记·商君列传》)而商鞅则认为,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加以改变,既不能复古,也不能保守。因此,他反驳说:“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王。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注:《史记·商君列传》)商鞅将人类以来的历史划分为“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四个阶段,他认为在不同的阶段,社会形势和社会风气都不同,因而作为君主,在制定政策和法令时就不能效法古代、保守现状。在他看来,由于古时的民风厚朴,所以古时的君王“因事而制礼”,以德权就可以治理好天下,因此礼乐是当时的治国之本。而今世则是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民风巧伪。在这种形势下,诸侯国君要想维持自己的统治和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就必须壮大国家的力量,实行“以力服人”的“霸道”,而不能像儒家那样讲什么“以德服人”的“王道”,不能以礼乐治国,而应以法制来治国。所以他说:“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注:《商君书·开塞》)

二、禁《诗》《书》,贱学问。与儒家将《诗》《书》作为治国经典不同,商鞅认为《诗》《书》对于国家有百害而无一益,其唯一的作用就是扰乱、蛊惑民心,增长人们的智巧和力量,破坏国家法令制度的推行。因此,他将礼、乐、《诗》、《书》列于国家“六虱”之首,是“亡国之俗”(注:《商君书·靳令》)。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好用《诗》《书》,人们就会把精力放在学习《诗》《书》上,最终必定会导致“上无使战,必贫至削”(注:《商君书·靳令》)的局面;相反,如果不用《诗》《书》,则“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注:《商君书·去强》),并且还会起到“民泽毕农,则国富”(注:《商君书·去强》)的效果。

如前所述,商鞅之所以提出愚民主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想通过它来达到弱民的目的。在商鞅的心目中,人民“淫”是其所以强的重要原因,而他所说的“淫”就是指人们好学问、有知识、用智巧。关于这一点,商鞅在《商君书·外内篇》中,是讲得较清楚的,他说:“奚为淫道?为辩智者贵、游宦者任,文学私名显之谓也。”因此,为了弱民,就必须禁《诗》《书》、废学问,他认为“国去言民则朴,民朴则不淫”,(注:《商君书·农战》)只有这样,才能禁除人民的智巧,更好地削弱人民的抗异力量,增强国家的实力,达到“国必无敌”的效果。

那么,怎样才能使人们轻视学问、废弃《诗》《书》呢?商鞅认为,仅靠国家明令强制燔烧《诗》《书》是不够的,还必须要采取一些相应的策略和手段,让人们自觉地、心甘情愿地鄙视学问。为此商鞅提出:“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勉农不偷;民不贱农则国家不殆。国家不殆,勉农而不偷,则草必垦矣。”(注:《商君书·垦令》)同时他还提出禁止儒生、大臣、诸大夫游学、游仕,闭塞人们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尽可能地让人民愚昧无知、不好学问,使他们专心务农。他说:“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辩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智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智农无从离其故事,则草必垦矣。”(注:《商君书·垦令》)

三、废好恶、去享乐。商鞅根据其重视农战、弱民强国这一思想,进一步提出了要反对人们有所好恶的主张,因为在他看来,“政民之所恶,民弱;政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故民之所乐,民强;民强而强之,兵重弱。民之所乐,民强;民强而弱之,兵重强。”(注:《商君书·弱民》)人们一旦有好恶享乐之心,就必定会产生忧虑、思考,而人们在忧虑思考过程中,就必定会产生邪乱之心。他说:“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乐则淫,淫则生佚。”(注:《商君书·开塞》)因此,为了防止人们出现之心,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长久统治,商鞅认为,不仅必须要从精神上摒弃人民的喜怒哀乐,而且还要废除人民在物质上的享受。在他看来,音乐、歌舞、装饰品及人们的,不仅会造成物质上的浪费,更重要的是它还会导致人们的精力分散,不安心农战,使人们的智巧得以发展,甚至还会激发人民的反叛之心。所以他提出要使“声服无通于百县”,这样,人民就会“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休居不听,则气不淫;行作不顾,则意必一。意一而气不淫,则草必垦矣。”(注:《商君书·垦令》)在物质方面,他还提出要抬高物价,加重税收,使之十倍于成本,这样商贾之人就会减少,农民就不会过度地饮酒作乐,大臣官吏们也不会沉醉于吃喝玩乐之中,“商贾少,则上不费粟;民不能喜shì@①,则农不慢;大臣不荒饱,则国事不稽,主无过举。”(注:《商君书·垦令》)

商鞅一方面主张废除人民的好恶、享乐,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作为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他说,君主必须懂得和了解人民好恶的心理现象。他主张,因为人民好赏,所以就要用奖赏来引诱他们;因为人民恶刑,所以就要用刑罚来威逼他们。通过这种途径使人民在自己的好恶面前感到迷茫,不让人民去思考,使之愚味,使他们的所有行动都在统治者的指挥下去进行,从而达到其愚民强国的目的。

四、遗贤弃智,按功而赏。与废《诗》《书》、贱学问这一主张相联,商鞅还主张国君在任用官吏时要“任其功而不任其德”(注:《商君书·错法》),不能以贤智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而应量功而任。他认为君主要达到使人民贱学问的目的,就必须要使“国以功授予爵”(注:《商君书·靳令》),而“不滥富贵其臣”,做到“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注:《商君书·画策》),更不能以精通《诗》《书》、擅长学问授官行爵。因为在他看来,如果以贤智作为授官的标准,那么人们就会纷纷放下自己手中的农活,不务耕战,崇《诗》《书》而尚学问,这样就达不到重农战、贱学问、使人们愚昧的目的。他在《商君书·农战》中说:“今境内之民及处官爵者,见朝廷之可以巧言辩说取官爵也”,官爵的授予失去了常规,结果“豪杰务学《诗》《书》,随从外权”,而这些人“进则曲主,退则思虑”,对国家极为不利。但“今上论材能智慧而任之,则智慧之人希主好恶,使官、制物,以适主心;是以官无常,国乱而不一,辩说之人而无法也”,如果长期下去,“则民务焉得无多,而地焉得无荒?”商鞅认为,凡是圣明的君主在治理国家时,都应当按功行赏,因为“凡民之所疾务农战不避死者,以求爵禄也”,一旦人们见到“为辩智者不贵、游宦者不任、文学私名不显”,那么“军士死节而农民不偷也。”但是,“今世君不然,释法而以智,背功而以誉”(注:《商君书·君臣》),结果造成了“军士不战而农民流徙”(注:《商君书·御盗》)的局面。所以,为了奖励军功,商鞅在变法过程中还重订军功爵二十级,斩得敌人甲士首级一颗,即赐爵一级,并按爵位高低授与种种特权,包括犯罪也可以减刑的特权(注:《秦律·游士律》),而把那些既无军功又不从事农作但却身居高官、享受荣华的所谓贤智之士,则称之为必须铲除的“奸民”。商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喜农而乐战”,专心致力于农战,从而达到富国强兵和“无敌于天下”的目的。

五、一言、一教。商鞅所处的时代,正是战国纷争之际,这时各种阶级、阶层的思想家、政治家以及游说之士层出不穷;各种学派、各种理论应运而生。当时的各国诸侯,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需要,对于这些理论加以选择运用。作为新兴地主阶级代表的商鞅,从其本阶级及秦国的利益出发,极力主张法家思想,而对于其它学派的理论则竭力排斥。他认为,一个国君要想治理好自己的国家,就必须只能以一种理论作为指导思想,而不能使其它的学说掺杂于其中,更不能任用巧言辩说之徒,听任他们议论朝政。因为“说者成伍、烦言饰词而无用”(注:《商君书·农战》),相反它还会起到迷惑主心,扰乱民意的作用,使人们变得虚伪、浮华,而这种结果则正是与商鞅所提倡的“愚民”政策相悖违的。反之,如果国家除去巧言辩说,那么人们就会朴实而不放纵,就不会违背王令、触犯国禁。商鞅针对当时的情况指出:“今为国者多无要。朝廷之言治也,纷纷焉务相易也。是以其君hūn@②于说,其官乱于言,其民惰而不农。故其境内之民皆化而好辩、乐学,事商贾,为技艺,避农战。如此,则不远矣。国有事,则学民恶法,商民善化,技艺之民不用,故其国易破矣。”(注:《商君书·农战》)鉴于此,商鞅把他所认为是不利于农战的“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说成是“六虱”,坚决反对“国以六虱授官予爵”,并让博闻、辩慧之类的人“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评刑,不可以独立私议以陈其上。”(注:《商君书·约刑》)这实际上是用法家所主张的法令来统一思想,取缔其他各家学派,特别是儒家,由此而发展到“燔《诗》《书》而明法令”,要求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实行文化专制,借此实现其愚民的目的,更好地维护君王的统治。

三商鞅愚民思想对秦汉政治思想文化的影响

商鞅的愚民思想是商鞅在春秋战国时期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所提出的政治主张,它是新兴地主阶级必须建立统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和商鞅变法这一历史事件一样,它不仅对于此后的秦国,而且对于中国整个封建社会特别是秦汉时期的政治思想文化都产生过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

商鞅之后,旨在愚民的法治思想经过韩非子的进一步发挥,完全成为了秦的指导思想。在秦统一中国后所推行的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措施中,都深深地留下着商鞅愚民思想的烙印。“挟书令”的颁布和禁止私学是对商鞅“一言、一教”主张的直接继承,“焚书坑儒”、“以吏为师”则是对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的进一步发展,残酷的刑法和暴政更是将商鞅“以刑去刑”愚民措施推向了极端。不可否认,商鞅的愚民思想和愚民措施在战国时期的秦国确实起到了打击阻挠变法的贵族、帮助秦国富国强兵、最终使秦国统一天下等积极作用,但是,在秦国的封建政权彻底确立以后,它对于整个社会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越来越明显地凸现出来,即:不利于社会生产的进步、钳制了人们的思想、妨碍了文化的发展。而这正是后来在愚民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秦朝迅速被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所的重要原因之一。

西汉建立后,新的封建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感到单靠法家思想是不足以维系其统治的,因而在继承秦制的同时,对统治阶级的指导思想进行了重新调整,经过汉初采用道、法结合的黄老思想作为短暂过渡后,到汉武帝时,终于接受董仲舒等人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家思想就取代了法家思想而逐渐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在表面看来,从汉初“挟书令”的公开废除,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似乎汉代采取了一条不同于秦的思想文化政策,但如果仔细分析一下就会不难发现,商鞅、韩非等人的愚民思想其实是被汉代的统治者以一种更隐蔽、更高明的手段继承下来了。汉初废除“挟书令”,鼓励民间献书,容许各家各派可以自己讲学传授,是因为当时的统治者正处在对统治思想进行重新选择和调整之中,并非意味着对愚民思想的放弃。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则正好是秦愚民政策另一种形式的翻新,因为儒术的独尊实际上就意味着对儒家以外各家学派的压制,它对于人们思想禁锢的程度并不亚于秦代对《诗》《书》的简单焚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汉代愚民政策所取得的效果比秦代更佳(这也是以后的历代统治者在实施愚民政策时更多地采用汉代策略的原因之所在),只不过不同的是,“秦始皇的统一思想是不要人民读书,他的手段是刑罚的裁制;汉武帝的统一思想是要人民只读一种书,他的手段是利禄的引诱。结果,始皇失败了,武帝成功了。”(注:顾颉刚《汉代学术史·尊儒术而黜百家》)不管秦汉愚民政策的手段和结果如何,但商鞅愚民思想对秦汉统治者所产生的影响则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商鞅的愚民思想始终贯穿在他的各项变法措施之中,它不仅是商鞅变法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其变法能否顺利贯彻施行的一个重要保证。尤其不容忽视的是,它对几千年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思想文化所产生过的巨大影响。所以,深入地对商鞅愚民思想进行探讨,不仅对于我们更为全面地了解商鞅本人的政治主张有很大帮助,而且还对于我们进一步地研究封建统治阶级的统治策略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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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论文范文第2篇

本着“诚实”和“信用”原则以促进交易的公平性为目标构建的信用体系,有助于透明化、自由的经济环境。对于消费者而言,只要自己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和较好的信用度,及能够获得一定额度的信贷额度,提前消费,提升生活水平。对于企业而言,只要企业有良好的信用,完善的内控制度,就能够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以较低的成本发展业务,促进销售;同时企业还可以以此体系评估交易风险,更高效地做出决策。对于政府而言,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助于政府形象的建立和维护,内部工作效率的提升,降低内部腐败发生的可能。相应的,如果没有健全的信用体系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交易市场就会产生动乱。故此,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构建规范有序的经济市场,实现不同经济体或个人的公平、和谐交易,是民商法的最终目的。简而言之,民商法明确信用体系和制度的最核心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

二、当前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现今,国内学术界对信用原则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定义,甚至还没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解释。现在很多人对信用原则的具体含义进行论证分析进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同时对信用原则的定义的诠释没有一个明确、有说服力的观点,以前我国在民商法这部法律中也没有很明确对信用原则的定义进行规定,导致的很严重的一个后果,多数中小企业都据其曲解的信用原则展开运营,在某种程度上妨碍了信用体系构建工作。现今施行的民商法条例中,明确定义了“信用原则”,且确定信用原则为其第一原则。可是,从全国整体法律体系来讲,国内其他法律在信用体系问题上,与民商法存在分歧甚至冲突,鲜有法律将信用原则作为其法律解释和执行的第一原则。这说明,我国的法律体系本身在信用体系内容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未来很长时间中,我国经济仍将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潜力巨大的,但是信用市场很混乱,在建设信用市场方面经验几乎是空白的,没有任何的经验,甚至可以说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非常的混乱,我国经常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此类的事情层出不穷,说明国内的确存在一定的信用危机,同时反映了我国信用体系法规的不完善和体系建设的滞后。

三、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

(一)强调和提高诚信在民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债权法律的健全和执行,是保证诚实信用这一民商法首要(也是基本)原则的前提。重视强化城市信用体系构建,细化探讨分析与之相关的基本、原则性问题,能够显著增强法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首先,应该固化强化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一,对民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第二,严打地方保护,杜绝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最大化开放市场,减少投机经济行为,做好市场引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建立完善司法救济体系,提高政府政策的透明/公开程度,鼓励民众参与。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巩固诚实信用的第一原则、基础原则地位;另一方面,要贯彻执行物权、债权、人格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同时,还要尽可能将评判标准、执行标准进行量化,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执行性。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明晰民事当事人双方应该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还能够减少经济活动的政府参与和政治性保护,减少外部非市场因素影响,减少企业的短期性投机经济活动,大力加强对长期经济活动的支持力度,同时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同时司法救济制度、法官判决的透明化和公开,还能提升法律规定的可行性。

(二)在民商法中加强信用权建设信用

权立法中最核心的内容有:首先用专门立法构建信用权;其次可以将信用权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种新的人格权。社会个体都能够充分享有权利,更好的展开经济和市场活动,在有序的经济市场环境下,诚实守信构建的基础平台上,创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更加完善的市场。信用权一词在法律中出现,为信用权益保障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相关法律调理的调整、草拟和订立,定义信用权的原因也正是试图订立原则性法律调理,助力搭建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恰恰吻合时代需求,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享有信用权是国民或企业开展交易的前提,每一个国民或企业,都要自觉遵守法律要求,依法行使信用权,其合法信用权也受到法律保护。诚实守信的经济秩序,有助市场经济发展,提倡信用权,构建相应法律体系,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经济活动和利益很有必要。

(三)构建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

1.加强针对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诚然,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各方面体系制度并不健全,信用丧失、违约、恶意欺骗定金等现象难以避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缺失或不健全,必然限制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对经济体也会造成负面影响。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之一,企业自身的信用也会反过来影响社会整体信用体系。换言之,加强企业自身的信用构建,有助于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构建,破坏企业自身信用,则会破坏社会整体信用体系。从法律角度而言,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也承担着信用履行的义务,否则就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惩罚,这也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本问题。当前,国内信用短缺的实际决定了企业信用保护的倾向。总之,企业/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直接影响社会的经济交易安全性,每一个个体的信用度高低均直接影响社会整体信用和经济发展。换言之,企业/债权人或其他机构和人员偿还债务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信用高低。而债务偿还能力又由两个因素决定:包括企业领导人决策与协调能力、员工执行力人在内的人为因素;企业自身资本这一客观因素。

2.完善和推广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民商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或企业个人资料、信用情况的采集目的、方式,以保障公民或企业信用信息的泄露。一旦发现侵害他人的信用信息获取、采集或泄露都必须接受民商法制裁。从前文综述不难得知,个人信用体系是否健全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因此个人信用相关法律建设也要在充分考虑个人权利、义务以及社会经济影响。故此,宪法中关于个人权利、个人资料/信息采集的规定必须被严格遵守,充分考虑。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建立专门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和条例,只有个别法规涉及名誉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信用体系构建工作的推进。个人/企业信用的获取,不可避免涉及个人隐私,亟需建立相应法律法规,解决隐私权益问题,从法律角度为国民/企业的隐私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制裁侵犯国民/企业隐私的非法行为。信用体系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至少要提供如下几个方面的保护。第一,个人信息的获取时间和方式上,要求赋予当事人绝对选择权,为此,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条例,确保个人信息收集目的合法,征得当事人许可,渠道安全。第二,赋予每一个公民和企业查询自身信用信息、修改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赋予公民和企业利用法律工具捍卫其个人信息隐私和信用资料安全的权利,对此类侵权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判以经济制裁;第三,将个人信用补偿纳入救济法律体系,一旦个人信用权益受损,即可得到法律性赔偿。

3.提高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

民商论文范文第3篇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而商法一般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调整其具有营业性质关系的商事特别部分,两者除了相同部分外,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在基本原则及规则方面亦有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则依次是: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其实,“等价有偿”并非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民法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等财产与人身方面,以及无偿转让和服务合同等,并非等价有偿的关系,故后来的《合同法》中即不再规定这一项为基本原则;它倒是商法中公正原则的一个体现。)其中,平等是基础和根本,自愿是核心,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是体现、要求和界区。与商法强调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商事主体法定和强化、效益、安全、公正”比较,两者侧重点显然是不一样的:民法强调平等、自愿,宗旨和价值取向是社会的普遍公平正义;商法则强调效益、安全而以营利为宗旨和价值取向。“商法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1]“商法有着与民法不同的理念,后者满足于保障私人生活的基本需要,使人格受到尊重、财产得到保障,形成公平安宁的社会秩序,而前者要鼓励私人对财富增值的追求,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2]两者之间关系协调的基本方法:一是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时,适用特别法即商法优于一般法即民法的规则,这比较好理解。二是在处理民事关系时,亦可比较、借鉴和结合适用商事法则的分析方法,对此,我们看下面一个看管车辆丢失、“赔还是不赔”的案例。

一、“赔还是不赔”的案例及其两种处理意见

一下岗女工李某为谋生,经街道办事处许可,在一公共前面场地看管车辆和收费,并向办事处交一定的管理费。一天夜晚,某老板王某带朋友开一辆帕萨特轿车(价值20万元)来消遣,李某收5元看车费。两小时后,王某出来准备回家却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经查问得知并没有发现异常现象,可能是有人不知用什么方法打开车门启动而去。王某责怪李某看车不严,向其索赔。李某却称自己一向很认真负责,车是如何被开走的,她无法得知和阻止,让她赔车没有道理,也赔不起。经办事处调解无果,王某便到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车辆丢失损失20万元。

类似的案件近几年曾在媒体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论,看似简单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很有意思,值得深入探讨。第一种意见包括法院和实务界部分人的看法是,李某应当赔偿车辆丢失损失。理由是: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保管合同含义和第三百七十四条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李某和王某之间属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李某的行为属“保管不善”,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李某无过错,但按照《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属严格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本案中是保管人在保管期间车辆丢失),不论违约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后的损失赔偿责任。至于李某是否承担得起则是另外一回事。另一种意见包括一些着名民法学者的看法却是,李某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李某没有尽到责任,车辆丢失的原因防不胜防;李某收费5元却要承担赔偿20万元的损失,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权利义务太不对等,这不公平,而所谓的严格责任规则应让位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且李某也无能力赔偿20万元,只退还5元看车费即可。这种观点引起一片哗然。有人质问:李某只收费不赔偿,是否公平?如果这样,大家以后是否要背着车逛商场?看来意见还挺尖锐,争论也很激烈且在继续。到底该怎样分析这类案件而正确适用法律呢?

循着上述两种意见的观点,我们也试图对这类看似简单却蕴含着一些深刻道理的案件,从民法、商法角度作多方位比较分析。

二、民法上的分析

1·关于第一种意见适用法律中的问题。本案李某和王某之间属保管合同关系,但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不当。从文义中看,该条规定的“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指的是保管人因过错而承担侵权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丢失而非灭失)责任是两码事。违约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违约责任一章里的有关规定。这是从立法和适用法律技术层面上的分析。

2·《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是否属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即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如本案中车辆丢失的后果,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理上称之为严格责任原则。有人认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其根据是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条款中在规定违约责任时明确强调“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这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上属过错责任原则,而后来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条款中在违约责任归责上没有强调这一前提和条件,这说明立法的意图和准则已经发生变化,违约责任归责方法已由过去的过错责任原则改为现行的无过错即严格责任原则。此外,许多民法学者包括参与《合同法》起草的一些人也多次说明这一点。其实,我们认为,立法用语技术上的变化,并不必然表明违约归责原则已完全转向。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条款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用语前不再附带“过错”的法律修辞并不必然说明已转向严格责任原则,且“应当”也不是不顾一切的“必须”。对此,有以下几点可以说明:一是《民法通则》民事责任一章关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一节里第一百一十一条中也有同样的表述,至今并没有人认为这是严格责任,怎么到了《合同法》中作同样的规定却认定是严格责任了呢?二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同时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可见,违约的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三是同样有一些参与《合同法》起草的民法学者在解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时认为该条并不表明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

四是尽管学者们各抒己见,但至今未见立法者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归责原则作出权威的解释。可见,在该条适用上还是留有余地的,以适应不同的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即便认定该条在归责原则上是严格责任,那也只是一个通常原则,既要受制于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允许有像“不可抗力”的这种例外情况。这是从立法解释层面上分析的。

3·如何判定本案中保管人是否有过错。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刑事案件是这样,许多民事、行政案件也往往如此。民事合同上判定主观过错的依据主要还不是已有后果,而是是否尽到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除合同约定外,衡量注意义务的尺度是该行业、职业通常的标准或者习惯。在本案中,我们不能要求保管人李某像侦探防盗贼一样严防死守每一辆车,李某只要做到不间断地使车辆在她的视野范围内、不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出现异常情况后及时查处,就算尽到注意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程序是防止漏洞和弊病不可或缺的措施,注意义务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当事人按正当的程序操作,不按程序进行、“偷工减料”是判定主观过错的一个标志。如《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里,给付保管凭证、凭保管凭证取得保管物是一个重要程序。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要求和实施这一环节:在民间看车这一类交易中给付保管凭证尚未形成普遍习惯,当事人往往默示形成“车钥匙”就是提取凭证这一惯例,法律上也就有了“但书”的规定。

所以,李某没有实施给付保管凭证这一环节也构不成过失。此外,“尽到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在保管方,寄存方应负否定的举证责任;对保管方的证明标准应较高而实体责任较宽松,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却要严格,这是一条重要的证明法则。这是从主观过错标准层面上的分析。

4·关于李某和王某保管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本案中,保管合同订立的方式既不是书面形式也不是口头形式,而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形式”中的默示方式,即通过履行行为来订立和交易的合同。本案中,默示合同的内容是否包括“不论出现任何情况包括高技术手段的盗车等不易察觉的方式在内,丢车即赔的内容呢”?这一点从实践性的默示合同中是看不出和推理不出来的,此属约定不明。这也为李某免除责任提供了一个理由。这是从合同约定和内容方面的分析。

5·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先由李某向王某承担责任,再由李某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不妥,因为违约的原因究竟是否是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是谁在本案中难以确认。

6·再从救济的制度安排上看,王某的损失可以以失主的身份报案寻求公权力和保险救济,而李某不是失主难以为之,倒可以证人身份协助王某为之。

7·若本案李某不承担责任,这种处理的影响和后果会如何?会不会产生放纵保管人工作不负责任甚至监守自盗的现象?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很小:一是有保管人的自我约束;二是有市场和政府监管机制的约束;三是有对过失和故意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的约束。道理不言自明。而且,本案中若论“自盗”,从可能性、推测和概率上分析,王某自盗的可能性和失盗的责任或许更大,如车辆借出而车钥匙让人仿制等。所以,从宏观上比较而言,不能因有较小的且可约束的可能恶性而放弃更加有利或者合理的制度安排。这是选择理论上的次优(佳)方案原理。

三、商法上的分析

商法上关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公平问题的分析。李某只收费5元,假定其确无过错,在出现意外和风险时,却要承担20万元的损失,的确不对等和不公平。但更为重要的是,李某从事的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收费低廉,近似免费,5元钱也只是为了养家糊口,没有抵御意外风险和赔偿的经济能力。如果一定要让李某承担任何情况下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职业的高风险,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应当让李某提高收费标准,依看管财物的贵贱而定,50元、500元、5000元甚至5万元不等,使李某的行为具有营利性,具有抵御风险的积蓄和基金——营利的目的之一即在于此。这样,李某就成为营利性的商事主体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这样安排才较为合理和公平,这也是一般民事主体和民法与商事主体和商法理念的区别和不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商事关系的重要特点是它的主体的商人性、目的的营利性、方式的营业性、组织的企业性。所谓商人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各种商人,凡无商人参加的活动,不构成商事关系,要具备商人或商行为的人才适用商法。所谓营利性,就是商事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反之,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就不是商事活动。所以,自古以来就有无利非商之说。所谓营业性,即商事活动都必须以营业的方式去从事。商法上的营业性要求目的的营利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同一性,不具备营业性的活动也不属商事关系。所谓企业性,主要是指商人的组织形式是各类企业。企业是多元产权所有者从比较优势出发自愿联合所组成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益共同体。它绝不单纯是一个经济细胞,企业在市民社会中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最重要的经济人,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明框架和经济决策单位。可见,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3]。超级秘书网

但实际上,这种安排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政府都难以接受。第二种情形就是几乎没人再愿意看车了——风险太大。不论上述哪种情形,可真有可能出现“背车逛商场”的情形了。有人可能要问:王某也无过错而让其自行承担损失,这公平吗?我们认为,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出现意外风险,谁能力强谁就多承担,弱势者少承担或不承担,这就是公平。这是一个社会学和法律学的基本原理。试想,归根结底,本案中的这种风险实际是社会治安责任问题。一个人的能力咋能时时防御得了手段多端的众贼惦记呢?而政府也无力和无法全部承担这种责任,只能让社会和能力强的人分担,至少现阶段是这样。这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和核心,是从主体的商事性质和社会原理层面来分析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公平问题的。

四、结论

在本案中,从民法和商法等多个角度分析,我们倾向于李某不承担责任或者象征性承担一些责任(如退还看车费)。通过上述一个简单的民事现象和案例的多方位、深层次分析,我们还可以至少看出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像其他许多学科一样,一个典型而细小的问题,往往隐含和引发深刻的道理,很有挖掘的必要,目的在于触类旁通。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环节的法律现象隐含着丰富的经济、社会和哲学的基本原理,不可等闲视之。二是任何一部成文法制定得再具体、再详细,面对复杂而多变的具体情形和问题,也只能是一个概况和原则,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以偏赅全,包括“以民赅商”。需要说明的是,在宾馆、饭店和酒店等的看车中,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和收费,丢车均要承担责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原因是宾馆、饭店和酒店是商事营利主体,其看车是为营利服务的(免收的费用其实也隐含在食宿费里了),故应适用商事法则处理。

参考文献:

[1]苏惠祥.中国商法概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12.

民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影商业化;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国民文化心态

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转轨的背景下,电影业必须找准在广阔市场中的定位和方向, 同时,作为一种大众精神文化产品,电影的商业化与国民的文化心态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电影业走向市场的过程中,要深入研究国民文化心态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要更新观念,真正创作出反映时代风貌的优秀的电影作品,提高市场占有率,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提供优质的具有长久生命力的电影。

一、电影商业化重在观念更新

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出的电影业要与市场经济接轨,观念改变是前提。在市场经济语境下, 发展电影业面临着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问题。电影商业化要能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运行,但是由于电影的市场化而产生的“商业电影”的概念无论怎么扩充,都不能涵盖一切电影门类,也就是说,电影的商业化不能包括一切电影。[1]在市场经济社会,非商业性质的影片的存在还是有必要的,因为有些影片必须承担其公益性特质,比如公益教育类影片。 因此,电影的商业性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延伸,要做细致分类,比如通常所说的主旋律”影片以及大众化的“艺术片”是按市场规律办事的,必须同市场接轨,而专题教育片以及科技探索片则不一定要走向市场。又如“艺术片”与“艺术探索片”的区别在于,后者的规定性更科学,界定更具体, 这类影片在电影情节中一定要有探索猎奇的镜头存在,而非单纯的艺术再现。在这方面,是一种思想和立场的问题,弘扬“主旋律”影片及所谓“严肃电影”在今天应该有很多的目标观众,能够获得较高的商业价值,比如《西安事变》《大决战》这样的影片,同样能够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2]因此,商业电影及电影的商业化趋势是传统电影业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发展方向,它会给电影业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能够促进电影产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

就电影的本质来说,它应该归于精神文化产品的范畴,而商业更多的是物质而言,电影和商业交叉后,会给电影业的成长带来更多的市场元素,影视等精神文化产品完全能够在保存既有的精神内核的前提下发挥更多的功能,创造市场价值和精神价值。[3]当前,面对最重要的问题是电影人观念混乱,价值观茫然,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影求生存求发展的药方是商业化,这就首先要求观念更新。只有电影工作者的观念更新,思想得到解放,能够与时俱进,才能够让电影业的商业化路线走向成功。

二、电影商业化重在关注国民的文化心态

国民文化心态的形成是在历史和现实相互作用下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普遍存在于广大人群中的心理意识,它具有社会性、历史性、民族性的特色,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的国民文化心态相差很大,比如东方文化滋养下的人民比较安定,善于整体思维,而在西方文化下生活的人民则比较具有冒险性和猎奇的心理特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电影人必须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准确把握创作规律,但同时东西方文化不管怎么发展都存在一些共性,尤其是在文化全球化深入推进的当代,共性更多,也就是说某些共同价值已经得到各国人群的深入认同。比如当前世界各国人民都能感受到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带来的生产和生活的巨大变革,科学技术对人们的生活、心理、思维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人们对科技的追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必然会影响到各国人们的文化心理,因此,反映最新科技成果的科技类影片和预言未来科学发展方向的科幻类影片在世界各国都有很大市场,引起人们极大关注,电影工作者一定要能窥探到这一显著变化,引领电影产业向着更高的目标进发。

电影的商业化能否成功,重在深入挖掘各国的国民文化心态的基础上的大胆创作,电影工作者要能够准确把握各国国民文化心态的个性与共性,有针对性地进行电影创作。比如,就帝王类影片的创作而言,尽管各国对帝王的形象和称呼有所不同,但是无一例外,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帝王都是最高权力的化身,所谓君权神授,在创作此类影片时就要围绕帝王在国民脑海中形成的核心形象再结合各国历史特点把帝王形象活灵活现地展现出来,这也是电影走市场化道路和国际化道路的一个重要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说,把握了各国国民文化心态的要点,也就获得了电影走向国际化和商业化的法宝,避免了整个电影产业发展的盲目性。

三、几个探讨要点

当前,社会发展迅速,思想观念复杂多元,国民文化心态多样,这对电影商业化乃至电影事业的长远发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笔者认为,在结合国民文化心态的基础上走向商业化的过程中的电影工作者必须厘清一些基本的社会文化现象。

(一)价值迷茫与偶像追崇

当前,人们面对这个瞬息万变的当代社会势必会出现一种价值迷茫现象。这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必不可少的阶段,价值迷茫反映的是人们的精神贫困,经济的发展没有和文化的繁荣实现同步,这也给包括电影工作者在内的广大文艺工作者敲响了警钟,人们的精神生活亟须改善,否则会影响社会的发展,会使整个国家的国民文化心态严重扭曲,同时,偶像追崇的蔓延也反映了人们集体无信仰意识,当然,适度的偶像追崇是正常现象,是人们心理的正常表现,但是全民追星就有可能使人们进一步走向价值迷茫和精神荒漠。电影工作者要善于利用这一点,并利用这一点来大搞“市场经济”,比如广告推销、包装宣传等,振兴电影事业。[4]为了适应人们对偶像期待和崇拜的需要,电影责无旁贷,当然要创造出一些有价值的明星,能够引领社会风尚体现社会进步的明星和先进分子,作为观众的精神偶像。因为“追星热”的是“英雄崇拜”或者“楷模崇拜”的一种“外化”,反映了人们对精神世界更高的要求。.

(二)梦想与失落

人所共知的是美国的好莱坞创造了一个经久不衰的电影神话,值得电影界同仁和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研究,好莱坞之所以成功固然有先进的影视技术作为铺垫,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好莱坞那些电影制作人对各国的国民文化心态作了深入的剖析,因而其创作的电影能够满足广大人群的精神需求。这给处在较低端的中国电影业的最大启示就是要放眼未来,在电影中增加更多的梦幻元素,获得商业化的最大成功。

当然在电影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失落。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顶尖的成功者总是少数,并且成功的路上一定有各种挫折和失落相伴。[5]绝大多数人都只能作为芸芸众生,在这个社会上处于中等或者偏下的位置,而且在某些文化圈子内,还会因此而形成一种科层制或者说等级制度,这更加固化了某些人的追求空间,这就会从内心里生成一种挥之不去的失落感和挫败感,也就给了一些所谓的成功者宣传自己和展示自己的舞台。

古代中国把人分成上智、中人和下愚三类,多数人属于中人和下愚,因此为了实现自己做上等人的梦想,要读书去走仕途,很多人就将走仕途当成自己成功的标志,这导致了中国“梦文化”源远流长,这种“梦文化”的实质是一种非理性的想象,表现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态,有很多合理内容可以挖掘,因此,我国电影在走向商业化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借鉴和吸收传统文化中的“梦文化”。

(三)逆反与批判

逆反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态。这种社会逆反情绪对电影走向市场会有一定的副作用,因此要善于疏导,利用其有利方面,防止不利方面发生。要在电影创作中弘扬批判精神,引发广大观众的理性思考。逆反心理对社会正常发展起到副作用,过度的情绪逆反实际上还容易生成人格,因此,电影工作者一定要对情绪逆反心理作出正面回应,进行理性疏导,在此基础上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理性批判,达到社会和谐。

(四)求新与守旧

在世界各国的国民中,都存在着求新与守旧的心理共存现象,有这两种文化心态可以派生出一些新的文化心理,比如极度的求新就是时尚,极度的守旧就是顽固,这种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审美偏好。但是当下,国人似乎有所转变,产生了“维新”观念,这种维新实质是一种新的怀旧,骨子里头还是没变,而心里深处正是以不变应万变。[6]我们的这种守旧心理成了民族心理一大特质,深入人心,不管社会怎么变化,守旧的心理都会存在,都有市场。电影工作者若能很好地把握和运用这一点,做到推陈出新,以旧扬新,将会对电影商业化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比如拍摄适当形式的“历史片”也会受到观众的欢迎。

(五)紧张与“戏说”

“戏说”作为一种审美态度,反映了大众心理的焦虑感和紧迫感,是人们在高度现代化的社会中实现个体现代化的一种心理断裂。如果能将其很好地利用,必能使电影适应市场体制,迎来发展的美好明天!因为电影作为一种娱乐大众的精神产品,必须有助于对社会成员的心理紧张作出回应,于是“戏说”这一全新的文化业态在电影市场生根发芽,并且有进一步蔓延之势,它对缓解观众紧张的社会心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戏说”决不能过度,过度了就是“乱说”甚至胡说,这里的度就是指电影人在创作电影时要遵守法律规则、道德约束和伦理规范。当前,一定要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上戏说,让观众真正享受高雅的精神产品,这样的电影必定能够与时俱进,立于不败之地。

四、结语:推陈出新,百花齐放

电影商业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在影视领域的体现。电影业面向市场后,要能够赢得不同观众的喜爱,就应该是百花齐开,推陈出新,主动在市场上竞争,深入把握国民文化心态,把我国电影发展的内在规律,更加反映观众多元化需求,展现电影艺术的无穷魅力,使得电影艺术成为影视百花园中的一朵奇葩。

[参考文献]

[1] 郦苏元.中国现代电影理论史[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

[2] 张志敏.电影学:基本理论与宏观叙述[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2.

[3] 蒲剑.当下中国类型电影生产与发行研究[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0(05).

[4] 聂欣如.类型电影的观念及其研究方法[J].当代电影,2010(08).

[5] 裴亚丽.新中国现实主义电影理论的诸阶段及其代言功能[J].山西师大学报,2010(06).

民商论文范文第5篇

税法作为外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门重要的特殊的学科领域,表现出一定的综合性,它贯穿整个国家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了调整国家命脉的重要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与其他部门法之间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诸如宪法、行政法等等都与税法有着紧密的关联关系。下文将就财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粗浅的梳理。

首先,在的框架下看二者的关系。

在的层面上,我们已经知道,税法作为规范和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部门,其主要调整对象是国家的税收关系,税收可以看作是政府向公民无偿征收财产藉以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提供公共产品,也就是说,税收构成了政府正常活动的基本经济来源,使政府可以在自生自发的调节秩序面临无力和无序的状态之下仍然能够正常的运转,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

而对于民商法而言,其贯彻的是在市场经济、自由贸易之下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重在当事人自己来调节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这种完全民间的自生自发力量有一种软弱的弊端,无法带来颇为确定的效果,会出现一些问题。首先,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因此市场经济首先要有明确的物权关系,将主体之间的所有权、用益权等等物权的归属界定清楚,并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护,以使市场自由交易的前提得以成形;另外,在债权和合同关系上,由于市场中不存在合法的强制力量,当一个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条款的时候,另一方一般来说无法通过自力救济来寻求赔偿追究对方的责任,这个时候就需要借助国家司法的力量来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受到侵害以后能够获得救济。

我们发现,在民商法上,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重要的领域,都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而国家权力的经济基础就是政府的税收收入,只有保障税收能够正常和充足的汇集到国库,才能保障国家权力在维护民商法秩序的时候的有力,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讲,规范政府税收行为的税法就是国家权力保障民商法秩序的前提保证。

其次,在具体部门法的关系上讲。

从具体上讲,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二者又相互影响着,特别是近来税法私法化的倾向日渐,民商法无论在法律理念还是操作技术层面都融会了民商法的许多思想和实践,大大丰富了税法的调整手段和基本理念,为税法的进一步发展添了一份力量。但同时,税法由于其具有的公权力介入的性质,又带有一定的公法特征,如何保证其公权力的属性不对私法关系造成危害也是颇为重要的。于是在这一层关系上可以分述如下:

1.在税收债务关系说被普遍认同的情况下,税法的具体制度已经大大借鉴了民商法的具体制度。税法上实体部分的法律关系,是以财产法性质的请求权,即金钱给付之请求权为标的的法律关系,又称为税收债务关系。税收债务关系的请求权诸如税收请求权、担保责任请求权、退还请求权、退给请求权、退回请求权以及税收附带给付的请求权。基于税收法定主义,当有可归属于某特定人之法律事实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构成要件时,该特定人即依税法规定负有现实的纳税义务,亦即该特定人负有对于课税权人给付一定数额税收的义务,而课税权人对于纳税人亦有请求其为特定财产上给付的权利。此种纳税义务关系的特征,就是特定人(纳税义务人)对于特定人(课税权人)负有为一定金钱或财产上的给付义务,换言之,即为特定人(课税权人)得对于特定人(纳税义务人)请求一定给付之权利,此特征正与债权债务的特性相符合。正由于这种形式上的共通性,税收的缴纳义务才可以被称为一种公法上的债务。我们发现,税法已经将私法中的债务关系理论移植到了税收法律关系中来,并尝试用私法的解决手段来解决税收债务关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而不是按照往常的行政法的手段来进行解决,这一点是颇有融合部门法学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