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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摘要: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独有的特点使其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目前在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仍然存在不少的漏洞,人们的私有财产仍有受到不法侵犯的可能。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特定性,将民商事法律进行完善,以期更好的实现民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律制度;私有财产;保护措施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是指对公民进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一种部门法。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可支配收入逐渐增加,因此,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具有时代意义。而民商法作为法律体系中处理民事关系的根本法律,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作用是其他法律不能比拟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对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稳定都十分的关键。但是,纵观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仍然有缺陷的存在。本文结合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特点,进而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此问题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解决不足的对策和办法。

一、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特点

其一,平等性。在民商法中,无论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是高还是低,其私有财产都可以得到民法上的平等的对待。民商法属于私法性质,其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民商法中,任何民事主体对待私有财产的保护都需要遵守相同的原则,这是民商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重要的特点之一。其二,不主动干预原则。在民商法律中,虽然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有规定的,但是此种规定处于被动的形态存在着。只有在私有财产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的时候才会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当人们私有财产受到侵犯而寻求民商法律的保护时,民商法律才会出来进行干预侵权行为,而不会主动的进行干预。其三,补偿性。因为民商法律的不主动干预原则,也就决定了其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才会出现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根据权利受侵犯的程度来决定的。虽然保护手段不像刑法中那么严厉,但是却能给予权利被侵犯主体最有实际意义的保护,能够让其受侵犯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二、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维权意识淡薄

虽然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和商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均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可以看出,目前人们对待私有财产的保护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私有财产虽然关系到人们的切身权利,但是因为长久以来法律的缺失以及权利难以得到实际维护,人们逐渐习惯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后的自行解决或者是忍气吞声,因此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一根本问题没有得到过人们的关注和支持,这也导致了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

(二)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以及民商法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不主动干预等特点就决定了私有财产没有强大的国家作为其保护的后盾,这使得即便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在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力量薄弱的群众也很难让自己的权利得到真正的维护。

三、强化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加强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在实践中可以发现,只有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私有财产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新兴类型化的私有财产因存在于法律之外而成为受保护的空白点。因此需要对物权法及我国其他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使法制建设能够更加地适应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状况。

(二)加强法律监督

没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必然会导致法律执行漏洞的存在。私有财产和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为私有财产的私有性质使得国家无法通过强制力对其进行保护,所以国家发挥对民商法中私有财产保护的监督作用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只有建立和完善系统的法律监督体系,对于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不法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有效的监督,才能保护公民的权利神圣不被侵犯。

(三)强化权利被侵犯后的赔偿措施

《侵权责任法》是指对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和知识产权等的行为给予相关的制裁,对其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关补偿的民法总称。由此可以看出,在私有财产的权利受到侵犯以后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进行维护和赔偿。虽然侵权责任法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进行完善,但是究其根本,侵权责任法制定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物权。在侵权责任法的具体法条中也可以看出其保护的对象更加侧重于对物权的保护。因此,要强化私有财产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分量,完善侵权责任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针对性举措。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介绍和分析可以看出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平等性,不主动干预和赔偿性的特点,同时也对目前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督并强化赔偿措施,一定可以充分发挥民商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义,进而实现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的新跨越。

[参考文献]

[1]王燕.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180.

[2]赵辉.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22):107-108.

[3]张倩.论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J].山西青年,2013(12):123.

作者:张笑荷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