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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思潮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环境思潮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环保运动也影响到国际政治领域,促成了相关国际法的修订。但真正从处理与改善人与自然关系的立场的是197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斯德哥尔摩行动计划》之后的国际环境法。于此,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得以确立,环境思潮的不断发展逐渐丰富着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内涵。

环境思潮的发展

然而上述措施并没有阻止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继续恶化,环境问题呈现出愈来愈烈的趋势。与此同时,生态运动也愈来愈高涨,人们似乎已经感受到赖以生存的地球存在巨大的危机。但人们对于问题的根源并没有很清晰的认识,再加上各种利益与诉求的交织,引发了不同阶层不同角度的认识的争论。在《封闭的循环》一书中,作者巴里•康芒纳罗列了各种阶层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我们可以看到,有人抱怨人口增长,有人抱怨生活富裕,有人抱怨人的需求,有人抱怨人内在的进取性,有人抱怨各种赢利,有人归罪于教会,有人归罪于技术,有人归罪于资本主义,有人归罪于政治家。①在这纷乱嘈杂的的争论声中,不断地有学者开始探讨环境问题的根源及解决对策。20世纪70年代的生态思想以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为标志,通过考察人类发展的环境限制,指出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将会受到自然条件的极大限制,并且无法用技术来加以克服。以后生态运动分化为悲观派和乐观派。与相信环境问题能够通过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自我调节而能够克服的乐观派相比,悲观派引导着之后的生态思想研究向问题根源深入。20世纪80年代的生态运动继承了前期生态思想的认识成果,主要有浅绿派和深绿派。两派对待技术和制度的政策主张与路线方针不同,但共同点是把斗争的矛头对准当下的技术与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以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为标志,在伦理学上继承了早期的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继而发展成生态中心论,即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他认为自然具有不依赖人的独立价值:“自然系统作为一个创生万物的系统,是有内在价值的,人只是他的众多的创造物之一,尽管也许是最高级的创造物。”②这一阶段的环境伦理有着后现代主义的特征,批判笛卡尔、培根以后的西方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以及与之俱来的消费主义与控制自然的意识形态,认为这是人与自然矛盾产生的根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环境思潮主要产生于主张生态社会主义道路的“红色绿党”与主张无政府主义、改良主义的生态路线的“绿色绿党”的分化与争论。绿色绿党以原来的深绿派为主流,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潮。而红色绿党吸收各种社会主义理论,以“广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克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局限,主张建立生态社会主义。其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历史唯物主义批判绿色绿党的主张的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矛头对准资本主义制度。

环境思潮的深化与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产生伴随着生态运动的兴起,在90年代通过重新阐发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而渐趋成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新形态。当前主要代表人物有高兹(AndreGorz)、瑞尼尔•格伦德曼(ReinerGrundamn)、大卫•佩珀(DavidPepper)、詹姆斯•奥康纳(JamesO’connor)、福斯特(JohnBellamyFoster)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前期环境思潮中所批判的技术、异化消费与控制自然的意识形态是抽象的,不是人与自然矛盾的根源。矛盾的根源应该是资本主义制度以及其生产方式。在这种条件下利润是其唯一的生产目的,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对自然必然采取一种敌视态度,并且伴随着成本外在化的倾向。③由于各个理论家对于资本主义导致自然的异化的论述侧重点不同,笔者认为可以分为农业、工业、资本全球化作为不同阶段的划分依据来说明资本主义在生态破坏方面的具体形态的特点,因为这恰能反映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结构的历史变化,对于当今重新认识产业变迁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在此主要从其批判的视角进行论述:

1.农业。土地是人的生存条件之一,但资本主义主义制度迫使土地得以买卖,这必然导致了人的自我买卖。资本主义制度从而加强了对自然与人的剥削。④对自然的破坏一方面体现在过度开垦导致了物质变换的裂缝,破坏了生态循环;另一方面城乡分离加剧了土地归还定律的矛盾,即维持地力必须全部归还从土壤中拿走的东西。因为农民没有支配土地的起码的权力⑤,因而无助于解决土壤肥力下降的问题。

2.工业。资本主义为了克服内在的矛盾从而避免经济危机,通过提高技术加紧了对自然的剥削与破坏,并且通过树立消费主义的意识形态来扩大消费,从而获得最大可能的利润。传统绿色理论家与法兰克福学派批判过社会中对自然的控制的观念与消费的异化现象,在此被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学者所批判吸收。他们指出,正是资本主义制度以及技术的资本主义使用,是生态危机的真正根源。资本主义通过科学技术解决环境问题,最终目的仍在于保障利润。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态技术与生态学,只会加剧生态问题,而不能真正解决环境问题。

3.资本全球化。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将高污染、高耗费、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自身发展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实质上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掠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既得利益,一方面在国内奉行‘环境种族主义’政策;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本国的生态环境,不断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掠夺,进行新的‘生态犯罪’。”⑥因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环境已经成为一种特权。“据报道,20世纪70-80年代,美国对有害环境的工业部门的国外投资39%在第三世界国家,日本对‘最肮脏的’产业部门的国外投资有66%-80%在东南亚和拉丁美洲。”⑦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批判了生态殖民主义,指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生态掠夺来转嫁和缓和矛盾,是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而不是发达国家指责的人口过多与对自然的掠夺造成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是资本扩张的逻辑与反生态的体现。正是通过技术的资本主义使用,和消费主义意识形态的树立,缓和了原本经济危机的矛盾。而资本主义掠夺式的生产方式,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并且全球化生产将矛盾转移给现代化社会的下游,发展中国家。在矛盾转移的过程中,矛盾愈加凸显,只有变革资本主义制度从而改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根本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当前的社会主义运动要加强对资本主义的生态批判,才能成功解决当面所面临的矛盾。

对环境思潮的评析

环境思潮发展历程体现了从实践到认识的辩证发展。最初人们从实践中认识到环境问题,但这种认识是对感性直观的简单抽象,不是具体的和内涵丰富的认识。继而人们通过理性演绎提出环境主张,但这种主张是思辨而未检验的。通过进一步的实践人们对生态的内涵与技术的本质有了更多的了解,抽象认识进一步具体化,但同时原来意识中的理性主义也走向了自身的反面,以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展现出来,对于人们的环境思潮有巨大的影响力。但由于这种哲学无法克服自身的矛盾,并且是思维的一种倒退,而成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目标。笔者认为这种伦理观的哲学使命已经完成,虽然对于环境思潮的启蒙宣传仍有积极意义,但如果不批判其局限所在,就难以用科学的理论掌握现实物质力量来奠定未来构建生态社会的基础。“一个致力于对现存社会进行批判的理论家的根本任务,不是倡导某一套道德信念,而是分析它们背后的各种利益及社会结构,从而可以识别并促进变化的潜在动力。”⑧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吸取与发展了之前环境思潮的理论成果,通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阐发而焕发生命力。作为一个通过在各个方面具体的考察而深入研究环境问题根源的理论体系,生态学马克思主义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它深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将生产领域的矛盾扩展到消费领域,扩展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生态维度,深入阐发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维度,以此解答新近几十年出现的环境问题。虽然它的理论还不完善,并且它内部之间的立场并不统一,但是对于指导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根源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我国,“当前我们的理论研究范式主要是借鉴或认同西方生态文明理论中的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停留于抽象的价值观视角。”⑨可持续发展理论必须超越思辨的阶段,要丰富其内涵,可以借鉴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以及其关于建设生态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构建,并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加以批判与吸收,形成我国更具实践意义的理论。

对环境立法的思考

当代环境思潮对环境问题根源的认识为人们处理环境问题的实践确定了方向,也为国家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当代各国的环境法大多处于对环境问题的抽象认识,和倡导新型的环境伦理的阶段。从目前各国的生产实践来看,并没有一部环境法能使人类整体上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对于处在国家层面的环境规范来说,它的发展面临着制度设计的不确定性。经以上对环境思潮简析,进而对环境问题根源的探究,笔者对环境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对于法律的目的,是发展经济还是保护环境,环境法学者满足于回答环境保护法应以保护环境为中心,而在国家发展规划层面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以何者为主、何者为先的问题,是不会有最终答案的,不能以简单的条件关系来推出假设的可能情况。从历史的角度看,两者是统一的,统一于人的实践——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是人的本质的一种体现;而保护环境,亦是人的主体能动性的体现。环境问题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它首先是人类社会的整体问题,其次是国家发展的问题,最后是个人的生活问题。因此,不管法律规范如何表述环境法的目的,都不可避免人的实践的总体目的。

第二,由于人们没有明确具体的路径来解决环境问题,所以需要有一定根据来进行具体的制度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这牵涉到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众多学科的知识,如物理、化学、生物学、生态学、统计学、经济学以及这些学科的交叉学科等。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没有明确的认识,所以应该综合运用这些学科知识来评价人的实践对环境的影响。只有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入认识,才能创设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指导性的法律规范。

第三,为了法的执行有效,必须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并制定良好的规范。如市场机制就是当今时代的现实的生产关系之一,虽然国外学者们指出市场机制不是什么灵丹妙药,甚至对于环境产生过消极影响。但是笔者认为市场机制是我们社会运行的物质力量之一,必须充分考量它的现实意义。如它的价格机制与竞争机制的驱动意义,企业生产的外部性的特质,都应该从物质层面进行深入分析与检讨。不能因为它在历史上对于环境的消极影响而全部抛弃。

第四,环境立法的合理性依赖于指导思想的正确性。环境立法必须以充分的科学认识和成熟的思维逻辑为前提。正如上所说,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问题,不能仅凭直观的现象来认识,贫乏的感性来思考,简单的冲动来实践。空泛、片面、感性的理论不能作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不管是官方的立法活动,还是民间的保护运动,都应该谦虚、理智地去探索科学的思维理论,使法律规范具有科学性和良好的实施效果。在现实中作为具体的国家,对于环境问题,它的立法有很大的被动性。因而有学者通过考察社会运动与法律发展的关系,认为:“法治不是国家创制的产物,而是以持续不断的社会运动为原动力,国家确认的产物。”⑩环境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依赖于所有人的认识水平的提高和自觉性的提升。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时代呼唤深入的实践与有力的思想,通过人们的实践为“自然”立法。但在目前这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

作者:施艺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