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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初次分配管理

个人初次分配管理

摘要: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收入差距逐步扩大,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文章指出,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双重转换时期,市场对收入分配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但分配失序现象还较为严重。因此,要整顿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清除掉造成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的制度基础,形成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初次分配关系理顺了,就会为再分配关系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收入分配,初次分配,收入差距,政府调节

目前,我国收入差距逐步扩大,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之初的0.20左右扩大到目前的0.47,个人收入分配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世界银行所给出的43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收入分配资料中,我国属于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基尼系数排列第6,不仅远远高于发达国家0.36的平均水平,也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0.39的平均水平。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整顿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一、初次分配个人收入差距是否过大

基尼系数通常是衡量再分配结果的一个指标。因此,它说明不了初次分配的差距,也说明不了政府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的努力。

发达国家的收入差距之所以比较小,是与它们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分不开的。

英国2004年基尼系数由初次分配时的0.52,下降为最终分配时的0.38,下降14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达26.9%,其中,各种直接的社会保障措施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最大,使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减少了15个百分点,各种直接税措施使基尼系数减少了3个百分点(间接税则使基尼系数扩大了4个百分点)。日本由于社会保障的调节,1992年基尼系数从0.435下降到0.365,下降了7个百分点,下降幅度为16.1%。

根据这两个例子可以合理地推测,大部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大体在0.45-0.55之间。作为一批老牌市场经济国家,在经历了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发展后,市场规则在法治社会的框架内应该说得到相当程度的完善,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实现。这些国家在初次分配上反映的差距,显示的是各要素所有者的竞争实力,显示的是市场提供的机遇。

而发展中国家分配的特点是,初次分配时差距有多大,再分配时差距仍然有多大。增长越是迅速的国家,收入差距也就越大。这显然与这些国家的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滞后有关。我国个人收入差距较大,基尼系数达到0.47,但这基本上既是再分配的基尼系数,又是初次分配的基尼系数,因为目前我国再分配系统的着力点仅限于解决城市居民的养老,对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不过,就初次分配而言,我国的这一差距还不算很大。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存在着严重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而发达国家尽管经济结构已经一元化了,但初次分配差距却并不小,似乎就更有理由作出这样的判断了。问题的实质是,我国初次分配的差距反映的并不完全是市场的力量,恰恰是非市场的因素太大。

二、关于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观念

对20多年来我国收入差距扩大这一事实,需要有正确的评价标准。在初次分配阶段,人们通常诉诸起点平等。这是因为各宪政国家都在宪法的意义上赋予了本国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经济权。自法国大革命所诞生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人权宣言》以来,这一宪政精神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观。

起点平等能够保证效率的提高。全体公民经济上的平等,不但使公民拥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力,而且拥有了自由交易自己财产的权力。这便意味着社会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将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者和劳动者的热情和活力,挖掘出作为主体的人和组织的空前的创造力,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效率。如果在初次分配中实行无胜负之分的结果平等,则无异于取消竞争,必然有损于效率。

正因为如此,起点平等必然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则,而且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导原则:个人作为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不断向市场提供从事生产所必需的物质要素或人力要素,同时,从市场取得提供要素的收入;各种要素收人的高低由市场供求决定;市场是个人收入分配的主渠道,政府的再分配、社会的慈善事业只是辅助渠道。因此,就市场机制应发挥基础作用的初次分配领域而言,没有必要限制亿万富翁的出现,倒是希望多出几个像比尔.盖茨那样的科技、经商双英才,因为这是市场竞争实力的体现。

在初次分配领域坚持起点平等并非易事,它要求政府履行好“守夜人”的职责。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史看,落实宪法赋予人们的最基本的经济权力,往往都是在政府当好“守夜人”、贯彻落实好民商法之后才得以实现的,否则,自由放任的市场只会是一个混乱不堪的市场。从历史上看,如果没有古代的罗马法、中世纪的城市法和商法,就很难设想商品生产会走向高级阶段--出现民间工场手工业,出现资本主义萌芽;没有拿破仑法(即《法国民法典》),也很难设想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法国会走上工业革命的道路。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过来的,人们比较重视政府的宏观调控类职能,容易忽视市场监管、财产保护等民商法类的“守夜人”职能。其实,“守夜人”的职责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管理。

三、初次分配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一)合理因素:按劳分配为主。要素参与分配

就初次分配政策而言,为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旨在破除平均主义的政策措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些政策从总体上看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扩大个人的收入差距,但从政策的主导层面看,是合理的,是趋向于按市场规则进行的有序的经济分化;坚持了起点平等的原则,逐步实现了宪法赋予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平等权力。由此也才有综合国力的迅速提升,使改革开放后的我国成为新中国建立以来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

(二)体制内分配问题:两级按劳分配

目前,体制内的分配格局是打破平均主义后形成的,基本框架为“两级按劳分配”,即国家对(国有)企业按劳分配,企业内部对劳动者也按劳分配。前者指企业的工资总额同企业上缴利税、实现利税等经济指标挂钩,后者指企业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包括计件、计时工资,以及各种奖励制度等。

传统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行政机关三位一体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这种分配模式必然会扩大到企业之外,医院、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各类事业单位都会因此去创收,它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甚至连一些党政机关也未能“免俗”。

与此同时,职工的收入也以不同的方式与单位的创收挂钩。这样的分配方式,因其操作简便,具有自动的“奖勤罚懒”机制,确实能够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而“行之有效”,但助长了短期行为,也使得组织的管理成本较高。另外,两级按劳分配模式至多能够保证某个企业内部的职工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无法保证同种职业的社会劳动获得大致相等的报酬,而对同工同酬的诉求必然导致单位间盲目攀比、无序竞争,其结果只能进一步扭曲分配关系,恶化各类主体的经济行为。

(三)灰色收入与行业不正之风

体制内制度不合理、心理失衡的人们可能会到制度外去寻求平衡,从而刺激人们从各种不正当渠道找回补偿。当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因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偏低,办公经费紧张,以及诸多难言之隐需要“小金库”打点帮忙时,那么,行为失范、灰色收入就会出现。

(四)腐败与寻租

当灰色收入出现后,胆大妄为之徒受利益驱使会触犯刑律而成为犯罪分子,同时也为以权力为基础的腐败打开了大门,甚至一些政府机构在决策过程中,以部门利益取代国家利益,借维护国家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利益之实,不但增加经济运行成本,降低行政效率,而且助长行政腐败,更为严重的是增大国家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对此,唯有寄希望于法治社会的确立、经济秩序的完善和政治文明的进步。四、理顺个人初次分配秩序的制度安排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双重转换时期,市场对收入分配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但分配失序现象还较为严重。从近期看,应着重解决垄断行业的高收入、行业不正之风、行业腐败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从长远看,则应从制度层面着手,遵循起点平等、机会公平的原则,争取用10-15年的时间,逐步清除掉造成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的制度基础,形成合理有序的分配格局。初次分配关系理顺了,就会为再分配关系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一)理顺财政体制

财政虽然属于再分配领域,但在目前体制框架,下对初次分配仍具有决定性影响。我国财政体制虽几经改革,但直到今天仍然走不出一个“包”字,在世界上属于比较分散的体制。目前,中央财政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50%,中央财政支出约占全部财政支出30%,不但远低于世界上单一制国家的水平,而且还大大低于联邦制国家的水平。

在分散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不再是上级政府的下级机构,而俨然成为一个利益主体--一个“经营城市”的准企业。与上级政府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蜕变为政策与对策的关系,并屡屡成为宏观调控的对象甚至障碍。如果说改革之初为摆脱大一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放权让利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有其合理一面的话,那么,今天增强财政的统一性,改变“诸侯经济”的基础,对于发展和健全全国统一市场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为此,应改革和调整财政体制,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在全部财政收支中的比重。新的财政体制要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弱化其经营城市、批租土地、招商引资、大搞基础设施之外的建设项目等经济发展职能;要有利于地方政府在履行社会公共职能时减少对当地GDP增长速度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依赖,保证各地区都能够获得一个大致均等的财政支出水平,使不同地区的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大致相近的公共服务。

(二)理顺各类主体的经济行为

各类经济主体行为混乱是目前我国分配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与之相联系的收费、罚款、采购等带有经济性质的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监控。而各级政府以各种名目办的带有创收性质的饭店、宾馆等,应尽快退出准政府序列,或交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或退出国有序列。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不过是政府职能的一种延伸:国有企业是向物质生产领域即有形产品领域的延伸,事业单位是向服务领域即无形产品领域的延伸,两者原则上应该提供公共的或准公共的产品和服务。对国有企业应进行分类管理。从政府控制极强、企业基本没有自主权,到政府控制较弱、企业有着高度自主权之间,存在着若干类型,政府应依照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它们进行有区别的管理。公益性服务机构也与此相类似,从官办(即公立)机构、半官办机构到民办非营利机构,它们市场化程度不同,市场行为也不同,政府的管理也应有所区别。

应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政府要做到使市场有秩序,必须履行好“守夜人”的职责,保护产权不受强势的侵害,保障合同的公正实施,做好市场监管,维护竞争秩序。这些属于市场经济的基础性管理,是国家实现战略管理的基础,不但决定着经济发展水平,而且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

(三)理顺体制内分配关系

研究表明,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国有企业员工和私营企业员工三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分配秩序:就薪酬总水平而言,私营企业员工较高,公务员略低,国有企业员工则大体居两者之间。这基本上反映了各种职业在风险、自我实现以及受到尊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组合后形成的一种分配秩序。在薪酬结构方面,公务员的非货币工资(即福利部份)比重较高,货币工资中基本工资比重较高,绩效工资很少或者没有。私营企业员工则相反,货币工资比重较高,货币工资中绩效工资比重较高。国有企业员工薪酬结构大体居于公务员和私营企业员工之间。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代表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念的不断扩展,国家提供的公共福利在增加,各国的薪酬体系和模式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

国有企业因其市场化程度不同,一部分企业的分配方式接近公务员,一部分接近私营企业员工,还有一部分居于两者之间。至于其他的公立机构,如医院、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等,分配制度大体与国有企业的这种分类接近。

可见,机构性质决定薪酬制度。如果滥用绩效工资这类短期激励措施,只会引起大量短期行为;薪酬结构混乱,必然带来分配秩序混乱。因此,应吸收当代薪酬体系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观念,创建富有时代特征、代表先进文化的薪酬理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自身历史文化传统的薪酬制度。

(四)理顺劳动分配的市场关系

发展和谐的劳动分配关系依赖于良好的劳动力市场。这不但是理顺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关系的重要支点,而且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实现经济权力的基本场所,是调节全体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关系的基础。

与商品市场相比,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程度还很低,还存在着一定的身份依附和板块封闭。在今后几十年的经济转型时期,我国将形成世界上最为庞大、结构最为复杂的劳动力市场,并有可能成为世界上收人差距较大的劳动力市场。少数高素质劳动力正成为世界劳动力市场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收入水平将向世界顶级人才靠近,而以农民工为主体的简单劳动力则受亿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牵制而将长期处于低收入水平。金字塔型的劳动结构决定了金字塔型的收入分配结构,但这是一种不稳定的社会结构。

这些特点决定了建设一个健全、合理、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不可能一蹴而就,政策的着力点应以公平原则(起点平等)为指导,通过长久持续的努力,将社会经济结构由不稳定的金字塔型转变为比较稳定的橄榄型,变劳动力的制度分割、无序流动为充分竞争、有序流动。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保持国民经济一定的增长速度,使每年新增的数百万劳动力顺利就业:继续推进城市化战略,保证每年从农业和农村中转移出来的近千万劳动大军有序进城,使他们稳步上升为中低收人群体;注重发展资源节约、资本节约等技术,发展信息业等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结构调整不应损害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采取家庭工、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的就业方式,千方百计地扩大就业渠道;逐步打通户籍分隔,清除体制界限,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把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机制引入垄断领域,压缩那些靠垄断方式获取不合理收入的高收人群体;建立工会、雇主和政府的三方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防止资本排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