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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模式下高等教育论文

质量保证模式下高等教育论文

一、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高等教育长期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决定学校的方针政策,学校只为政府服务,丧失了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在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方面存在着种种弊端。

(一)立法滞后,质量文化缺失

用法律来规定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依法治教,让高校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规,但是在教育质量保证方面仍然缺失,除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有所提及外,再没有其他涉及。《暂行规定》制定于1990年,本身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无法对市场经济下高校的质量体系加以界定和规范。我国也缺乏良好的质量文化,对质量价值观的认同和追求不是很强烈,权力高度集中、崇拜权力的官本位、中庸的道德理念都是制约质量保证的枷锁,高校迫切希望通过健全立法来保证教育质量。

(二)政府“一刀切”,质量评估流于形式

政府支持是保证高校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但我国政府自上而下对高校一管到底的“一刀切”体制,对高校而言就成了绊脚石,政府的经验主义就如走马观花,往往失灵。在评估上,人员非专业出身,信息不完全,带有明显的权威性,评估效率低下,评估结果失效,缺少监督与制衡,不能体现评估的公正性。学校内部也被这“无形的手”控制,缺少内在的动力,为了迎合政府的评估需要只做表面功夫,而在教育质量保证上流于形式。

(三)质量保证目的偏狭,内容本末倒置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中,政府的方针是“评中改,评中建,以建为主”,评估的结果决定学校的建设资金。一些学校对着政府的指标一项一项落实,结果项项优秀,评估结束就懈怠起来,不能把评估指标当成常规工作。2002年颁布的《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对高校办学思想、师资、教学建设、教学条件、管理五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在保证教学质量上,只规定了“学风、教学效果”两项,重于形式,而轻视教育质量的保证。

(四)质量保证方法缺少科学性与合理性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是按“设定指标—量化测定”的模式统一实施。这种模式局限性比较大,以点带面,忽视了教育质量的整体性。重视结果,忽略过程,缺乏对高校的深入了解;忽视后续评估,评估前后反差较大,教风学风滑坡严重;评估的结果处理不合理,有时不向外公布,有的高校为了得到好的评估结果,出现一味迎合等不良现象。质量保证方法的不科学性违背了用评估来提高教育质量的初衷。

二、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的建构策略

从高校存在的问题中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质量保证模式对教育的发展有所制约,借鉴先进的做法,尽快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一)权力结构进入市场化策略

高等学校由政府管理,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丧失了竞争的活力,改革构建时首先要给予高校充分的自主权,让高校具有“竞争、选择、价格、分散、决策、金钱刺激”等市场特征,让社会、市场来对其进行质量约束。在高等教育市场中,学生是消费主体,学校要为学生提供比较详尽的知识,增强学生的素质能力,为其就业提供帮助,培养学生消费者的观念,允许其自由升学和转学。要强化高校的竞争意识,通过竞争来赢得生源,提高师资力量,获取办学经费,通过优胜劣汰留下优秀资源,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高校规模庞大,人数众多,政府的培训部门在人员、经费、专业水平上相形见绌,因此应该改变现有做法,成立大量独立的外部评估机构。高校可以自由选择某些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自己进行长期有效的评估,而评估的“声誉”则是获取生源、资金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

(二)政府、高校与社会的共同参与策略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的改革中,包括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三大主体,这三者相辅相成,共同参与高校的重组,实现监督、发展共驱动,保证教育质量的提高。

1.政府:从严格控制到有效管理

在计划经济中,政府是办学者、管理者、监督者,对高校事务绝对的统包统揽。一直以来,政府和高校就是“上级与下级、管理与被管理、颁布命令与无条件执行”的关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多元化打破了这种单一“行政管理”的秩序。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高校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合法地位以及应尽的义务,多种形式地建立评估系统,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政府要摒弃“管制”的做法,形成服务的意识,为高校提供支持、咨询和服务,对人员进行培训优化,进行有效的指导,从而保证高校教育质量。

2.高校:从他律到自律

在现行模式中,高校基本上没有发言权,质量评估人员、方法、程序,都受政府控制,院校的主体地位无法体现,更谈不上学术自由。作为高等院校,在市场机制下,要主动建立自我保证机制,积极地开展自我评估和外界评估,向外界证明其质量和效率。院校的自我评估,可以使学校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升。高等教育界应成立相应的协会、学会等,建立学术界的质量认证机构,通过定期、随机和持续的教育评估,让专家学者来衡定教育质量的优劣。高等教育界的行业自律,对其成员起着协调、约束的作用,也能形成良好的学术研究风气。对于我国高校而言,尽快建立起自律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3.社会:从缺席到参与

在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中,社会一直处于旁观地位,在当前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下,建立有效的社会组织对高校进行研究、咨询、评估、指导和监督,是实现管理科学民主的重要途径。社会组织既能及时沟通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又能及时纠正政府违背规律、脱离实际的干预行为。社会组织类似于中介,应由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专家组成,有较高的社会声誉,能够公平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社会机构宜采取“通过政府,选择专家”的启动策略,建立起具有科学性和方向性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形成有特色和优势的评价机构,利用新闻媒介、网络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促进高校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政治策略在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目的中,强调“评中改,评中建,以建为主”的原则,对工具性目的考虑较多,教育质量考虑较少,教育性目的有所偏失。在新的改革背景下,我国高校要向多元性教育目的转变,特别是关系人才质量的实质性目的,通过院校自我完善,实现质量的提高与改进,使质量保证的目的和高校的办学目的相一致。在质量保证内容上,政府、学校、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各环节并重。政府是高校的资金支持者,是高校的主要投资商,从整体上对高校教育质量进行把握;高等院校是生产者,是高等教育质量过程的负责人;用人单位是高等教育质量的检测者:三方通过分工与协作,共同实现高等教育质量的全程保证。近年来,我国虽然成立了十多家半官方的专业性评估机构,改变了以往政府独家评估的模式,但这类新生机构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其生成与发展还需要政府的支持,独立性和专业性不强,社会认可度低,改革建构的力量有待加大。此外,改革要根据国情因地制宜,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的重组建构必须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因素,以及不可忽略的历史因素。只有健全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起专业、系统的质量保证体系,才能加快高校改革的步伐。

(四)质量保证程序与方法的改进与创新策略

1.确立规范化的质量保证程序

规范化的前提是质量保证体系的民主、开放、公正。审视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程序,有很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地方,政府、社会、高校要针对这些采取措施加以改革,实现自己的目标与价值。在评估人员构成上,应由来自政府、学校、社会的代表共同组成;在操作系统中,评估工作包括专家小组的组成、评估方案的制订与实施、评估意见的形成等;在方案制订时,专家小组要依据政策和标准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评估方案;在评估过程中,专家小组要举行座谈会,与不同层次的人员座谈,实地参观研磨,深入教学前沿聆听,提出评估意见,形成完善的评估结果,向主体汇报,并及时反馈,制定出修改方案、调节措施。

2.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使之科学合理。要针对不同层次、类型的院校制定出适合国情的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横向上,制定出研究、教学、应用等类型的教学标准;纵向上,对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制定出标准;在实行评估时,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对于不同专业、层次在标准的制定上要有针对性;在使用权重系数以及加权求和的方法评估时,要结合概括性代替那些无法评价的内容,如创新精神。

3.建立、完善制度

把高等教育评估结果及时向外公布,在评估结果和决策之间建立适当的联系。公布评估结果是为了让评估过程更加透明、公正、规范,我国应建立完善评估报告的公布制度,不仅是公布结果,还应该把总结、分析和建议一并公布,满足学校、社会各方面的需求。评估结果公示前,要与院校沟通,征询评估院校意见,然后由特定机构公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的改革任重道远,高校要建立起独立自主、宏观调控、社会监督、市场自动调节的构建模式,不能消极地等待,而应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建立自我保证机制,确保学术自由、院校自治,用质量来要求自律。人才的优劣关系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只有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为高校建构起完善的教育质量保证系统,才能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作者:谭志勇单位: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