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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课程德育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高校法律课程德育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一、强调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中的德育教学效果,具有特殊意义

(一)法律课程和德育教学具有天然契合性

法律紧密地贴近现实,客观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存在,客观反映了一个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通过对法律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得学生更加准确地认识社会现实,使其具备服务社会、改造社会的认识基础。同时,由于法律本身具有的政治性、批判性和救济性,使得大学生们通过对法律课程的学习和掌握,可以有效了解社会政治结构,树立政治信仰,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信念和道德法制水平。当前的高校德育课程中,普遍包括法律基础内容,这不仅说明了德育和法律课程暗含的紧密联系,更进一步说明了法律素质的提升本身就是德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因此,必须明确法律课程在德育教学中的独特地位:它既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提高德育水平的有效途径。

(二)在当代中国高职教育教学中,法律课程中的德育效果尤其不容忽视

高职院校主要着眼于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它和普通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有一定的区别。但是,高等职业院校同样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由于定位和培养目标的特殊性以及高职学生群体的特点,高职院校的德育教学也呈现出自身的特点:工学结合,德育的教学和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培养联系紧密;比较注重实用性、实践性,强调能力和素质的内化;强调理论的服务性,所以更需要教师提高将德育教学的内容具体化、生动化、实效化的教学本领;高职学生因其社会原因和教学环节原因,较容易受到社会上实用主义、机会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影响,因而教师对其思想动态必须经常了解和掌握,因材施教。这其中,充分利用法律的现实性、利益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通过提高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德育水平,是加强德育非常切近而有效的途径。

二、注重实效,合理确定法律课程中德育教学效果的评价依据

(一)学生对社会活动的主动参与

德育教学不是一种单纯知识的灌输。法律的现实性很强,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该学会主动关心时政,特别是重大的制度建设或者变革;应该学会主动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认真分析和了解目前的社会结构及其运行原理;应该在岗位职业实践中怀有合理怀疑和批判的意识,主动参与制度更新。这些主动参与的意识,十分有助于成熟公民心态的形成,也是与时俱进地提高德育水平的应有之意。

(二)学生对于职业岗位和社会大众的服务意识

企业实训、顶岗实习、工学结合是高职学生不可或缺的学习环节,与企业和行业实际相结合也是高职学生成才的必经之路。法律强调权利本位,强调人们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同时,法律也强调尊重他人、与人为善、合作共赢。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内化合作、服务意识,懂得尊重他人,这是法律课程的教学目的之一。这有助于学生在平时的实训环节和日后的职业生涯中形成必要的服务意识,主动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学生踏实稳健、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严谨、求实、注重客观事实、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这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职业的基本特征。通过法律制度的学习,法律程序和法律逻辑的理解,学生应该培养遵章守纪、踏实稳健、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而这种作风无疑是在职业岗位中所必须的。同时,学生职业规划和自我价值的实现,都需要这种工作作风。

(四)学生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理性、乐观、开朗的处世态度

当今社会浮躁复杂,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泛滥,加上西方一些腐朽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侵蚀,不少青年大学生感到迷茫无助。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通过对各项法律制度运行原理的认识,学生会逐渐廓清视野,真切意识到我国现在所处的阶段特点和制度优势,认识到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有助于其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而这些信念和态度的确立,将对其工作和学习产生积极影响。

三、着眼整体,科学制定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中德育教学效果的评估体系

长期以来,人们对德育教学的重要性毫无异议,但由于其偏抽象、重内化、难量化的特点,很难建立一个科学的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笔者在文中也不试图对德育教学效果做一个兼容并包、四海皆准的评估体系。但是,具体结合高职院校的实际和法律课程的特点,依据以上分析,对于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中的德育教学效果建立一个评估体系,还是可行的。笔者认为,该评估体系应包括学生、学校、教师三方主体,通过教学过程的提供、实施和完成,教学效果对精神状态的影响由深到浅依次涉及思想、意识、心理状态、作风四方面。需要强调的是,在该评估体系中,不少指标仍然不能量化,但这不等于指标评价毫无意义和实际操作性。德育教学原本就是一个理念和习惯的内化过程,并不是任何一个要素都可以被量化。另外,虽然评价教学效果的最终依据是学生的表现,但是毫无疑问,德育教学效果也应该包括德育的教学环境,这就涉及学校和教师两方面因素。笔者提议的德育教学效果评估体系也同时考察了学校和教师双方在思想、意识、心理状态以及作风上的各种表现,以期作为评价德育环境的主要标准。德育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德育的有效开展需要学校和社会、家庭多方主体的共同促进。就学校的德育教学而言,笔者认为,鉴于法律课程和德育教学的天然契合性,可以尝试通过当下普遍开展的德育课程中的法律课程教学,有效提高德育教学效果。由此就需要合理确立法律课程中的德育教学效果评估依据,结合高职教育实际,科学制定法律课程中的德育教学效果评估体系,从学校、教师、学生三方主体考察,效果评估因素由表及里包括作风、心理状态、意识、思想等方面。笔者试图通过以上研究,初步探讨建立科学的法律课程德育教学评估体系的有效途径,以更好实现德育教学效果,提升德育教学水平。

作者:施俊波单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