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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探讨

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探讨

摘要:涉农信贷业务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始终暴露在较高的信用风险之下,解决办法之一是引入保险业务和担保业务对其进行分担。保险业务的介入可以形成“保险-再保险”和“为贷款抵押物投保”以及“贷款保证保险”三种模式;担保业务的介入可以形成“协作保险担保”模式。在良好的外部环境配合下,每一种业务模式都可以实现对信贷风险的有效分散和控制。

关键词:涉农信贷;风险分担;保险;担保

由于农业生产活动极易受到自然条件变化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涉农信贷业务始终暴露在较高的信用风险之下,涉农信贷机构的正常发展和农业生产相关的融资需求都因此受到诸多负面影响。本文从机构合作的角度,探讨保险业务和担保业务在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并分析具体的业务流程。

一、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机制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器。在涉农金融风险分担体系的优化过程中,保险制度以及保险与其他制度的充分合作是非常必要的。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其后,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在2010年联合《关于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意见》,明确了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的基本原则、合作内容及监管要求,代表正式将保险保障机制引入农村信贷市场。此处的合作是指涉农保险机构与涉农信贷机构之间以保险产品和信贷产品相互渗透为核心,同时为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实现的长效合作机制。设计这种机制的目的是最大程度提高农户贷款可获得性,扩大信贷供给,同时通过信贷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充分合作,将客观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转移给保险市场,最终实现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目的。具体的合作机制可以设计为以下几种。

(一)引入保险和再保险

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是农户收益缺乏稳定性的关键诱因,加之农户缺乏合格的担保品,保持谨慎态度的信贷机构只能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即便如此,涉农信贷机构依然暴露在较高的风险之下。为了避免形成恶性循环,可以在涉农信贷发放的过程中,引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为各方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保障。具体而言,农户在为其经营项目申请贷款时,信贷机构可以通过利率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户积极购买相关农业保险,一方面为其后可能发生的损失提供保障同时提升了农户信用等级,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信贷机构的经营风险。但无论是农户购买保险,还是信贷机构提供优惠利率,都会增加参与主体的经营成本,因而地方政府必须通过提供补贴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需要考虑的是,虽然自然灾害是小概率事件,但是一旦发生则会造成严重损失,普通保险机构无法承担超额保险赔付,因而还需要政府为其购买再保险,将风险继续向多个保险公司转移,最终将可能产生的巨大损失消耗于保险市场。

(二)为贷款抵押物投保

部分信贷机构出于风险防范的目的要求申请贷款的农户提供抵押品,如房屋、农机具等。但由于抵押期间抵押物仍处于被使用的状态,难免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抵押物价值受损,进而增大信贷机构的风险暴露。为了转移此类风险,信贷机构可以对普通的抵押贷款进行补充和深化,要求农户为其抵押物品购买财产保险,并协定信贷机构为第一受益人。与此同时,信贷机构自身向保险机构购买贷款风险保险,以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这种合作模式涉及一个信贷合同和两个保险合同。一方面,农户与信贷机构通过信贷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信贷机构根据农户为其抵押财产购买保险的情况调整其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并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另一方面,农户与保险机构通过财产保险合同发生关系,信贷机构与保险机构通过信贷风险保险合同发生关系,保险机构为抵押品和贷款本息进行承保并转移其风险,同时向农户和信贷机构收取保费。当抵押品发生价值受损或农户无法偿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向信贷机构进行赔偿。

(三)引入贷款保证保险

虽然提供抵押品可以适当控制信用风险,但信贷机构无法回避的是众多农户缺乏合格抵押物的事实。因此,可以考虑在涉农信贷业务中引入贷款保证保险并辅以再保险业务,以此实现风险的分担,并满足农户融资需求以及确保涉农信贷业务的可持续性。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农户在向信贷机构申请贷款时,同时购买以贷款本息为标的的保险,以此获得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进而增加其信用等级并获得优惠利率。值得注意的是,农户群体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可能会给保险机构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承保合同仅对由一系列客观因素导致的违约行为进行代为清偿。在这一过程中,农户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会使其成本增加,保险机构参与这种新型业务的积极性也需要鼓励,因而需要政府提供适当补贴给予支持。贷款到期时,如果农户因规定范围内的客观原因而无法还贷,则由保险机构代为偿还,如果导致违约的事项在规定范围之外,则仍需借款方自己承担偿还义务。

二、引入担保业务的合作机制

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出现为分散和降低涉农信贷业务风险提供了良好的选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般的担保业务链中,担保公司处于业务流程的最末端,贷款发生损失后,担保公司需按信贷机构要求给予代偿。这样的业务设计导致信贷风险集中承接于担保公司,而担保公司除借助反担保措施分散自身风险外没有更多选择。鉴于这种风险积聚的情况,可以借鉴日本将保险引入担保业务的方法,即在担保公司为信贷申请者提供融资担保的同时,担保公司为其担保行为向保险公司投保。当贷款申请者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先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之后再由保险公司对其偿还额度的一定百分比给予赔偿,剩余部分仍由担保公司自行承担,以此实现对信贷风险的分担。这种协作保险担保模式具体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引导下,建立一个以信贷机构、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为主体,各方全面参与合作、风险共担、共赢共损的保险与担保交叉模式。该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以涉农信贷业务为主要对象。由于涉农信贷的安全性和盈利性极易受到自然条件变化和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单纯的担保业务无法满足对其充分进行风险分散的要求,引入保险后的交叉模式恰好符合涉农信贷业务对风险处置的需求。二是需要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的积极参与。无论是单纯的保险,还是单纯的担保,对涉农信贷风险的处置能力都是有限的,因而双方的积极参与是该交叉模式成功运作的关键环节,其中保险机构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一些,因为保险机构的介入分担了大部分原本积聚于担保机构内部的风险,对整个合作模式的运作起到了协调的作用。三是该模式的本质在于风险分担和风险控制。风险的分担和控制是担保和保险业务的内在属性和本质要求。所谓分担,是对风险的部分转移,而非全部转移。该模式的设计目的就是将信贷风险在信贷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三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散,且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增加对信贷机构、信贷申请农户的监督力度,避免违规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体现该业务模式对信贷风险的控制作用。协作保险担保模式实际上是“为担保担保”,即由担保机构向保险公司以自己的担保业务为标的购买保险并缴纳保费,该保费应为担保费的一部分。当信贷申请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须按事先签订的担保合同代为偿还。但由于担保保险的存在,担保机构的一部分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各方承担损失的比例与保费和担保费的比例、担保业务性质以及担保业务金额大小有关,具体应由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相互协商。这种对担保业务进行保险的合作模式,可以视为对担保业务的升华,为有效管理涉农金融风险提供了选择。

三、合作机制对外部环境的要求

任何一种合作模式的有效运作,都需要良好外部环境的配合。在营造信用环境方面,由于农户投保行为提升了其原有的信用等级,因而需要建立针对投保农户的信用评级制度,并根据农户基本信息、投保信息等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同时,考虑到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违约风险,还应适当利用民间信用改善投保农户的征信体系,提高现有信息征集制度的效率。在营造监督环境方面,为了提高监管效率,需要建立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减少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问题,并针对信贷和保险合作型产品特征创新监管办法,建立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在营造法律环境方面,需要完善保险产品与信贷产品对接的相关法律体系,并明确保险与信贷合作模式下借贷关系的法律条例,明确协作保险担保制度的业务本质、业务范围、行为规范及对其从业人员的要求,同时为了防止金融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也为了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还需规范产品的宣传法规。

参考文献:

[1]郭登辉.协作保险担保制度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2(11):15-21.

[2]王重润,赵敏.构建保险与担保联动机制[J].金融与经济,2009(10):63-265.

[3]于明霞.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问题探析[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46-39.

作者:王宁 单位: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