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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制度特点探究

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制度特点探究

摘要:当前,互联网发展愈发迅猛,而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金融理财也方兴未艾,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加基金的产品不断衍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全新的金融理财体验。然而,也正因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全新性,我国在此领域还存在大量真空地带,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无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发展提供明确的制度规范,导致大多数互联网金融理财主体对自身定位不准确,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给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同时也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国应当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法律法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构建法律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制度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理财行业正发生着巨大的变革,互联网同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一新兴行业,凭借全新的用户体验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面对这一全新领域,如何加快相关法律建设、规避其带来的风险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的发展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特点

(一)高收益低门槛

传统的银行理财对于消费者参与的门槛较高,其资金投资起点动辄五万元、十万元,而互联网金融理财所设置的投资门槛远低于传统的银行理财,甚至可以说是没有门槛。因过低的门槛限制使得广大消费群体可以将自己手上的数额较小的资金投入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上面,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此外,互联网金融理财还具有高收益的特点。当前,我国银行向个人储户提供的最高存款利率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定,其活期存款利率一般保持在0.3%或者0.35%之间,储户在银行存款所获得的利息较低。而大多数互联网金融理财主体参与了银行存款协议,其利率的高低不受国家政策的限制,故而其存款利率较银行利率要高很多,因而消费者将资金投入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上会得到较高的收益。[1]

(二)流动性强

当前,大多数互联网金融理财主体都采用“T+0”模式,主要有两种及时赎回的方式,其一是将资金转出至互联网账户,前提是在金额不超过固定限额的情况下,可以将资金直接转出或是用于消费。其二是提现至银行卡,相当于基金的普通提现,主要适用于电脑客户端,按照“T+1”模式直接提现,提现金额又分为两类,一类是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可以在自然日24点之前到账,另一类是金额超过五万元的,需要在提交申请的第二日24点之前到账,而手机端的用户在日累计不超过五万元的都可以在两个小时内到账。[2]

(三)个性化服务

互联网金融理财经营主体大多秉承着开放、平等、协作的经营理念,其产品服务突破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采取在线的群体参与、互动沟通服务模式,在商业模式上实现了去中心化的扁平化组织,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大数据分析,深度挖掘相关数据、寻找和发现潜在用户,并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优质理财服务,有效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3]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制度的实践策略

(一)明确市场进出的法律制度

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制度要先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经营主体的市场进出法律条件。首先,明确基金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市场准条件,提高审核的规范性,在借鉴国外成功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充分考虑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公司进入市场的申请实行许可制度,即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并由我国相关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资格、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4]其次,明确经营主体的退市条件,并加强对其退市程序的审核力度。要求经营主体必须经完税、清算债务等程序后方可退出市场,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违规惩罚力度,完善全国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以防失信企业在退市后换个地区又重新上市。

(二)完善加强市场运行法律监管机制

首先,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防范风险,一旦出现风险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补救,同时将风险补救全过程及时公布给消费者。当风险到达难以控制的地步时,应当立刻停止其产品的销售,并为消费者开辟一条维权的绿色通道。同时,健全存款保险制度,由银行牵头成立相关保险机构,金融理财主体按照相关规定为消费者的存款进行投保,一旦金融理财产品出现问题,应当立即启动存款保险制度,向消费者支付部分准备金。[5]其次,受限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的虚拟性、隐蔽性,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经营主体身份的认证等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旦出现相关违约行为,难以有效追究其违约责任,因而,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尽快完善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经营主体的信息登记,详细记录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以便随时查询。此外,互联网金融理财经营主体的交易数据和操作记录是我国相关部门进行监管、责任追究的主要证据,但当前大多数交易数据和操作记录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而电子数据又极容易被篡改甚至伪造,其内容的不确定性势必会影响监管效率以及后续的追责。因而,我国应当加强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力量的建设,增加相关鉴定机构,扩充鉴定人才。同时将篡改、虚构电子数据的行为纳入法律范围,加大其违法成本。[6]

(三)健全经营主体民事责任制度

首先,明确金融理财经营主体的民事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受托人,同消费者之间具有委托关系,当未能完成相关委托内容或因违反合同义务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义务赔偿消费者的直接损失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而基金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属于信托关系,因主动承担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的责任,如若因自身过错造成消费者相关利益损失的,应当主动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并按照一定比例赔偿消费者利益损失。[7]其次,明确金融理财经营主体的举证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出现民事纠纷的情况下,经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关举证的责任。但由于经营主体在金融理财过程中往往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为确保消费者权益,防止经营主体篡改、伪造证据,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经营主体自己证明在理财过程中,其自身行为没有过错或已尽到自我责任,如若举证不能,则反推定其存在过错。

(四)加强消费者保护措施

首先,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经营主体的权利限制。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享受相关服务过程中具有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经营主体不得随意向消费者征集个人信息。因而,相关机构应该要求金融理财主体依法、正当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明确最低的使用限度,禁止其未经消费者允许随意发送信息,同时还应当将信息保密纳入法律内容,严禁互联网金融理财主体向第三方提供、销售消费者个人信息,如若发生违法行为,对相关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其次,畅通消费者依法维权渠道。消费者在对于自己在互联网金融理财过程中出现的财产损失享有求偿权,但其因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导致其在维权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应当拓宽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渠道,开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方面维权渠道,并积极向消费者公布投诉问题的处理进程。[8]

作者:宋细莲 单位:南昌理工学院电子与信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