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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一、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

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中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分红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核算的变化会计准则规定了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分红的所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化的会计处理,但没有对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如被投资方收到其他投资企业捐赠款或出资溢价等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定。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根据其相应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资本公积(或其他资本公积),投资方在后续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如处置后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按处置比例将这些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如处置后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进行核算,则将这些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2.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权益性投资的会计核算的变化会计准则对拟待售的权益性投资重分类到待售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没有要求,所以也没有相关会计处理的方法。新会计准则规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也就是说不再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对于没有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还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此外,被分类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分类条件的持有待售资产,应当自被归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应该进行合理的调整。

3.以往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的变化新会计准则中,提高了以往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资产减值会计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的分离对于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所以,需要调整财务报告的模式,构建一套统一模式下的与我国当前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等内容相一致的计量标准。从具体的方面来看,在没有经投资单位控制或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应将在积极的市场竞争中有报价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剔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畴之外。

二、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影响

1.新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期限。并且需要对投资期限有一个针对性的成本计算,要对财务会计报表用权益法进行合理的调整。譬如,C公司卖给A公司了,期末有盈利,盈利中包含C公司的利润,C公司的利润中有20%是A公司的,那么C公司到年末要给A公司一部分,所以,C公司利润里的卖这批货逆流交易的货物要扣减20%的利润以后才是实际的利润,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核算所取得的收益要扣减20%。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原则是和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的,因为,运用成本法对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理,反映了投资实际收到的现金和利润,这在理论投资中是真正的现金流入行为。因此,运用成本法对企业会计财务报表进行独立编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供许多重要的信息,对财务表报编制的真实性和使用性有深远的影响。并且,在对企业会计财务报表进行编制的时候,需要按权益法进行合理的调整,这样可以全面的反映出公司投资收益的变化情况,有利于对公司相关交易之间的会计处理进行抵消。

2.新会计准则中对因处置部分股权等原因而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的变化,是为了符合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变化的需要,二是更加突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因为新会计准则认为待售资产的长期股权投资无需继续按权益法核算,最终对此部分权益的享有会体现在交易对价里,所以要求类似待售固定资产不再计提累计折旧,不再对此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当然,新会计准则也规定了,一旦其待售资产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而不满足待售条件,就要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合理的调整,补齐相应的应计权益。

三、总结与评价

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使之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提高了许多企业尤其是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更是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推动了境内企业走向境外上市。此外,新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核算的难度,特别是会计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的职业判断,需要我们会计从业人员在实践中不断地去学习和探索。

作者:黄源源单位;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