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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新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2006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在北京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包括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应用指南。在38项具体准则中,还包括22项新推出的准则,极大丰富了原有的会计准则体系。

一、新会计准则修订的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

新会计准则体系在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做了较大的修改,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从而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或预测。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将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二)新会计准则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 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活跃在国际贸易和境外资本市场的中国企业更需要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从而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对于正在全球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中国企业来说,企业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认可,有助于降低企业在海外经营时遵循不同国家和地区会计标准的成本。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复杂的内容,如何有效地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一直以来是各国政策制订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次公布的四项金融工具准则,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一个整体,这标志着中国的金融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在股份支付准则中进一步补充了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与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的变化较大。新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将使商业银行进行追溯调整,并影响到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净利润、净资产、资本充足率等关键指标。

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将首当其冲。比如相关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金融企业将不得不认真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同时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这次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引领中国的银行业在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上率先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有利于境外上市企业的国际协调,提高金融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

(一)基本准则的变化

新的基本准则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等十一章内容,而旧的是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附则十章。

新准则对会计一般原则作了完善。原来的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中,具体规定了12项原则。这12项原则都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及时、有用、清晰明了等要求,国外一般称为“会计信息或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新准则将原来第二章的“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增补了 “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共8项质量特征。

基本准则还对会计要素的定义进行了重大调整,完全按照2000年国务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这也是基本准则修改的核心部分。基本准则除修改了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之外,还吸收了国际准则中的合理内容,在“利润”要素中引入国际准则中的“利得”和“损失”概念。

公允价值应用是新会计准则修改的重点。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实质是客观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在本质上是强调对资产客观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会计的真正创意有两点:一是资产计价必须坚持客观价值计量,价格要能真正反映资产客观价值;二是资产计价必须立足于现在时点,坚持动态的反映观。公允价值会计是会计反映从静止观点向运动观点转变的开始,是科学的会计反映观的开始。公允价值的运用能有效地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

新准则给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判断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将成为会计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

(二)存货准则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中,取消了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 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记账,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企业通过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空间,与国际会计准则更趋一致。对于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在采用新的存货记账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例如,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上市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不断下跌过程中,一旦变革为先进先出法,后果将是成本大幅上升、毛利率快速下滑、当期利润下降。再如,一些以有色金属为原料的公司,如在将后进先出法变更为先进先出法的当期出现有色金属涨价的情况,则会导致成本下降、当期利润增加。

(三)资产减值准则的调整

众所周知,在公司盈利上升时,多计提跌价准备;而盈利下滑时,再将跌价准备冲回,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按照新准则,“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跌价准备”“在建工程跌价准备”和“无形资产跌价准备”从2007年开始,计提后不能冲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再进行会计处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一些以前年度通过计提跌价准备来操纵利润的公司,以及迫切需要通过转回跌价准备来达到某些经济指标的公司,很可能会在新旧准则交替的一年空白期内,集中于2005年、2006年转回部分资产减值准备。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实施后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准则实施后,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在新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掐断了企业通过计提、转回减值准备而进行利润操纵的链条,对于有效遏制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新会计准则指出,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是否存在资产减值的情况,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报表信息的披露中,应当包括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方便投资者及时把握上市公司的资产状况,消除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

(四)费用资本化发生变革

新的无形资产准则中,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区别对待,允许将开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证明条件成立,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这会提升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减轻经营者在开发阶段的利润指标压力,从而提高他们在研发投入上的热情。

新的借款费用准则中规定, 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许多先进制造业公司的生产周期比较长,而且借款金额巨大,因此实施新会计准则将会提升企业当前的会计利润,改善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考核指标,从而提高经营者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这体现了国家对先进制造业的扶持政策。

(五)债务重组准则的调整

原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对债务重组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债务重组收益则计入资本公积,而新准则改变了这种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和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六)所得税准则的调整

目前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方法只有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新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它改变了原有将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做法。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原来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或负债的时候,除了在会计上根据付出价值确认资产的入账价值之外,还需要同时确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将差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每个会计期末,根据资产或负债的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来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再根据当期应交所得税来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七)无形资产准则的调整

新准则修订了无形资产准则的适用范围,修正了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不再区分可否辨认,也排除了商誉;取消了原准则中第10条的“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视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增加了有关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

三、新会计准则账务处理的变化

为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调整,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账务处理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一)部分科目恢复原有名称,如取消“营业费用”科目,恢复“销售费用”科目;“物资采购”,恢复为原来的“材料采购”名称等。

(二)核算方法变化增加了新科目

如无形资产核算新增加“研发支出”一级科目;如同固定资产要单独核算累计折旧一样,新制度对无形资产新增加了一个一级科目“累计摊销”;新的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观念,新增加了一个一级科目也就是新利润表上的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了“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为了更加准确规范,调整了部分科目名称及范围

如短期投资改成“交易性金融资产”; 各项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不再是“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而是统一用 “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取消,换成“应付职工薪”;取消“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新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一级科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现金”改为“库存现金”;“所得税”改为“所得税费用”等。

新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与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相适应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发展最重要的规则应当是“适应环境”,而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正如一句成语,就是“环境使然”。

一、新会计准则诞生的必然性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促进会计适应经济发展进程的需要

我国国内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都需要公开透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作支撑,需要有一种统一的会计商业语言来进行国际经贸交流和投融资活动,需要有一套公认、一致、科学的会计标准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为构建一个统一的商业语言平台奠定了基础,从而顺应了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顺应了会计服务于经济建设、提高我国经济国际影响力的需要。

(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着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比、有用,是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促进资金有效流动,推动产业升级,避免无效投资和资金浪费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企业改革、金融改革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投资者做经济决策为目标,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对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作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必将进一步强化对信息供给的约束,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公众作出理性决策,从而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证。

(四)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加强经济管理的需要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科学、更统一的会计标准,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也为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供了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评判准绳和衡量标准,有利于提高整个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会计工作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规范,也有利于提升政府经济监管部门的行政能力。

(五)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越来越凸显出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的重要性。语言不通,没法打交道、做生意、谈合作。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架起了密切中外经贸合作的会计技术桥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更好更多地“走出去”,全面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

(六)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是我国会计国际化的需要

我国的经济在国际舞台上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会计作为反映经济活动、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理应走上国际舞台,扮演其应有的角色。我们应当从促进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制定环节入手,一步一个脚印,环环相扣,脚踏实地,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发展水平,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话语权,推动我国会计的规范化和国际化。

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革新点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但也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

本次准则体系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但是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一方面,公允价值反映现时价值,与决策确实比较相关,但其可靠性的取得难以确保,而且公允价值增值的收益并无相应的现金流;另一方面,国际会计准则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价,因此公允价值在运用程度上需要慎重考虑。

三、部分具体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企业合并准则

中央控股或集团内企业之间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的合并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

(二)资产减值准则

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下面就该准则谈一些具体的看法。

1.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限制,大大收缩了“资产减值转回”虚增利润的弹性空间,将会使报表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底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没有对资产减值的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2002年《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也未明确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导致在会计实务中可操作性较差。而2006年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这些迹象包括:(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降,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3)市场利率或者其它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实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或高于)预计金额等;(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通过对这几条判断资产减值标准的分析,可以归纳出资产减值的三种确认标准:一是永久性标准,即对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能恢复的资产减值给予确认,这个标准虽然避免了确认暂时价值波动形成的损失,但需要会计人员对暂时减值与永久减值进行判断;二是经济性标准,即在资产负债表日若资产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则确认其减值,它能如实反映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的价值,避开了采用职业判断区分资产减值类型的难题,便于操作;三是可能性标准,即要求对可能的资产减值予以确认,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保持一致,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

2.固定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将各项资产的减值确认为当期费用。新的资产减值准则第15条也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有可能将应计入折旧中的资产损耗一次性计入某一年度的费用中,模糊了折旧与减值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若利用减值弥补资产损耗,不仅掩盖了资产在消耗中被弥补这一漫长过程,为企业调节利润留下一定空间,而且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美国在会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曾提出对不同减值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若资产可能是由于折旧没有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减值,应进行追溯调整折旧;若资产可能是由于用途重大改变而减值,在与相关的计量标准进行比较后可将减值差额直接计入损益。这主要是考虑到企业一般是在依据现在的情况来推测资产未来的使用情况后,对资产制定折旧政策。而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可能一段时间后,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实际价值,此时,将这部分差额完全计入当期费用显然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为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追溯调整将资产的损耗计入恰当的年份,防止企业通过资产减值调节利润。在区分不同性质的减值时,对那些受过去已经发生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存在的因素(如科技进步)影响而减值的资产,应对减值进行追溯调整;而对于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事件(如资产坏损,经济、法律环境突变等不可预测的事件),由于不是以前各期积累的结果,也不对以前的核算有任何影响,可将其导致的减值计入当期损益。当然,追溯调整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将资产减值计入以前年度,这样既挤掉了资产中的水分,又不影响当年的利润数字,从而造成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转到本期的现象。这就要对减值的原因进行审核,制定相关措施,对不同性质的减值采取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

(三)捐赠与补助准则

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新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

(四)生物资产准则

新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会计准则 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累计折旧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新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属于企业的存货,只有转化为产品出售才能实现利润,如此一来,原来舆论估计2007年新准则实施会使房地产公司账面出现巨额利润的期望落空。

商业类公司的地产也不能立即体现账面价值。在实用新准则时,原固定资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供应价值高于账面价值部分,只能调整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调整当期损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现有一项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2000万,公允价值为4500万。如果直接一次性划转,增值2500万只能增加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增加准则实施后的利润。但企业可以采取第一次按2200万划转,以后各期慢慢高估致4500万,就可以将2300万作为利润在以后各期根据需要慢慢释放出来,同时面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波动的风险也会应对自如。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准则指南也将明确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将地产转化为投资性房地产并不容易。准则指南对原来自用的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也作为严格的限制,同时对转换当日账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Www.133229.COM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在目前房地产价格高位运行的环境下,将部分房地产原来按成本计量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使部分企业期初所有者权益增加,但公允价值的下降的机率加大也会使未来的业绩风险加大。

此外,为了避免利用准则变更操纵利润,准则指南也将明确规定转换日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由成本计量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失,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计入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确认为变更当期的收益。

当然,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通过稳键的做法,将公允价值慢慢释放为企业的利润。

债务重组有可能成为调控利润手段

债务重组曾经在上市公司重组中发挥重大作用,后一度被叫停,冲回部分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但新准则又允许计入利润。

准则对债务重组重新作了定义,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对债务人的影响最大,原准则债权人在金额上的让步,债务人不能确认为收益,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将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

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其每股收益水平。因此, 值得投资者关注那些经营业绩较差,负债金额较高,或控股股东比较有实力的公司,都有可能获得债权人或大股东的债务豁免。

例:甲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乙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3个月。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

以甲公司的一项设备抵偿债务。假设设备原值为70万元,已提累计折旧20万元,净值5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假定上述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相关税费。

计算(债务人):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80-50=30万元

债务重组利得=100-80=20万元

股票期权和业绩挂钩

新准则中借鉴美国做法,把企业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职工实行激励应作为企业换取一项服务的成本费用,使股票期权和直接业绩挂钩 ,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影响重大。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职工实行激励的办法,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也允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对职工的激励或补偿,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

新准则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要求按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按当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成本费用和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在可行权日之后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开始大力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从制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股票期权的本意是通过“公司业绩—股票价格—高层管理人员回报”的联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激励制度,促使经营者将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紧密结合,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而通过实证分析为激励公司管理层而设计的股票期权制度往往也成了公司造假的直接动力。2001年下半年,美国资本市场接连发生了以安然、环球电信、世通、施乐财务造假为代表的丑闻事件,使美国国内引发了对股票期权的质疑,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股票期权本身是具有创新性的,它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起来,鼓励他们更多关注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美国的问题是授予高管股票期权的比例过高,滥用期权导致对公司或股东利益受损,在我国的目前现实情况则是管理层持股比例过低,这种促使管理层造假的冲动目前还不是太严重。

新准则的规定,尤其是对和业绩挂钩的股票期权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可能会避免美国资本市场上企业高管为了获取高额的期权回报而大肆造假的行为发生,但这需要监管部门的强有力的监管。否则,也不排除在国有持股占控股地位比较普遍的上市公司中管理层为短期利益造假的冲动更加剧烈。

研发企业无形资产高估可能性增大

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计量原准则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新准则的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取消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的规定。

从前几年出现大量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来看,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高估或低估资产来达到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在目前评估业还没有很好规范的情况,这一规定的取消意味着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可能更象一匹脱缰之马,一方面高估无形资产虚增上市公司帐面价值,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上市公司失去清算价值,使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血本无归;另一方面高估无形资产更会成为掏空上市公司的利器。

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原准则规定:对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只将其研发成功后申请专利所发生的律师费和注册费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规定的修改,对那些研发及创新能力强的公司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涉及信息技术产业的上市公司。

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增加收益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原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在投资时投资方应根据投资的初始成本和相应股权比例占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认相应股权投资差额分别处理。当股权投资差额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形成借方差额,计入“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分期摊销,减少每期的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小于零时,即出现贷方差额时,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账户,增加投资当期的所有者权益。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非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a公司以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如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则a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万

贷:银行存款等 2000万

如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则a公司应进行的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0万

新准则的实施,不排除在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中国股市,上市公司通过低价取得高价值的股权投资,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符合商业实质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关键

原准则对换入资产的入账原则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仅以收到的补价确认相应的损益。

新准则第七号对换入资产的入账原则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分别区分按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价。对公司影响最大的是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准则也对公允价值计价作了严格的规定。

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条件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公允价值计价,入账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确认收益,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的确认,而是确认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损益。

新准则对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判断规定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性质;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至少两者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不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时,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因此,在新准则中是采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价,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是关键。

若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只要能够证明双方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具有商业实质的,就可通过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来操纵公司的账面利润。

例:a公司以一套设备换取b公司一栋厂房,a公司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2万元,公允价值为25万元,b公司厂房账面价值为18万元,公允价值为28万元,a公司支付了3万元现金,不考虑相关税费(经分析,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

贷:固定资产 设备22

借:固定资产 厂房 28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

现金 3

营业外收入 3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

贷:固定资产 厂房18

借:固定资产 设备 25

现金 3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

营业外收入 10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针对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 准则第十七条规定,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习惯利用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利润调节的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冲回。这些公司若在2006年报中转回部分减值准备,其2006年利润将会大幅提高;也有可能2006年不转回减值准备,在2007年或以后年度将已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按正常或高价出售将利润释放出来,从而回避减值不能冲回的限制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虚增利润可能不再缴税

原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对时间性差异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通过历年对上市公司分析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公司出于简化按应付税款法核算,但对计提巨额减值准备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出于增加帐面利润的需要,基本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

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原制度的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准则把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在操纵利润比较流行的上市公司,对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只要每期不断调高公允价值就会增加每期的帐面利润(负债反向操作),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根据财政与税务部门初步协商该利润在形成当期不需缴税,可能真会出现“吹牛不需缴税”,从而改变以前虚增利润要缴税的局面,使上市公司造假的当期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上市公司更加注重短期操纵,使其未来风险更加巨大。

生物资产公允价值必须持续可靠取得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准则对生物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证明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能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否则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通常并未进行相关的农业生产,主要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取得,如政府向企业直接无偿划拨天然林等;或者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土地、河流湖泊,企业间接取得的天然生长的天然林、水生动植物等。天然林等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在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拥有或者控制时,才能予以确认。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取得,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该生物资产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名义金额为1 人民币元。

同样,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生物资产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失,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公积(其他资产公积)应当计入期初所有者权益,不能确认为变更当期的收益。前几天市场暴炒生物资产“林业概念”也只能说明是机构或庄家利用投资者对准则的不理解又骗了散户一把!

存货计价方式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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