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流动人口社保地区差异分析

流动人口社保地区差异分析

分析思路

本文拟运用国家人口计生委于2011年7月对全国32个省级单位开展的流动人口问卷调查数据进行不同地区的差异分析。一般来说,个案研究所得结论难以推论总体,更难进行较大规模地区的比较。然而,此调查采用三阶段(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个人)与规模成比例的方法随机选取调查对象。样本分配按照各省流动人口占全国的比重,分四种不同规模。最多的广东为10000人,江苏、浙江为6000人,大多数省为4000人,吉林、西藏、青海、宁夏和兵团为2000人。我们认为,可以使用这一能够代表目前不同地区流动人口基本状况的调查数据,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状况进行地区差异分析。考虑到某些地区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参与状况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我们将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状况进行地区归类,然后再进行不同类别地区差异分析。首先,我们将32个省级单位视作分析对象,分别计算其流动人口的“五险一金”参与比例;其次,依据各个分析对象流动人口的“五险一金”参与比例进行地区聚类,并进行不同类别之间的社会保险参与状况的差异比较分析;最后,对不同类别地区流动人口的有关特征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从个体层面帮助我们理解引起不同类别地区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状况存在差异的成因。

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2011年7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10个地市、县级单位进行了流动人口调查。调查对象为在本地居住1个月以上、非本区(县、市)户口的16~59周岁流动人口。调查内容包括被访者个体基本情况、就业状况、居住情况和社会融入等方面。此次调查共收集128000例个案信息。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数据均来源于此次调查。我们使用SPSS16.0对调查数据进行聚类和交叉表统计分析。主要变量有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社会保险参与状况、个体基本特征、流动和家庭状况、就业状况和户籍地社会保险参与状况等。

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状况的地区差异分析

1.32个省级单位流动人口的“五险一金”参与状况本次调查的流动人口参加至少一种社会保险的比例为34%。分险种来看,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最高,达26.4%,其次为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分别为25.2%和23.1%,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参加比例分别为13.6%、9.9%和5.8%。在险种数量方面,参加3种以上保险的对象占参加社会保险对象的39.1%。对于32个省级单位流动人口参加“五险一金”的参与状况,为了便于叙述,我们将各省级单位参加“五险一金”的比例进行排序,并按照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归为三类。

第一类:参加养老保险比例为10%以下的14个省级单位,包括西藏、宁夏、云南、河南、黑龙江、吉林、甘肃、陕西、湖南、青海、山西、贵州、湖北和江西。在此类省级单位中,参加养老保险比例较高的为江西、湖北和贵州,介于8.0%~9.4%,较低的是西藏,不足2%;参加医疗保险比例较高的为江西、吉林、青海、黑龙江和云南,介于12.1%~16.6%,较低的是河南、西藏和陕西,不足9%;参加工伤保险比例较高的为江西,较低的是西藏和河南;参加失业保险比较高的为贵州,较低的是西藏、黑龙江、陕西和河南等;参加生育保险比例较高的是湖南、贵州和湖北,约3%,较低的是黑龙江、西藏、河南和青海,约0.5%;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较高的为吉林、山西和江西,约3%,较低的是西藏、宁夏、黑龙江和河南,不足1%。

第二类:参加养老保险比例介于10%~20%之间的10个省级单位,它们是兵团、内蒙古、安徽、河北、海南、广西、新疆、天津、辽宁和浙江。在此类省级单位中,参加养老保险比例较高的为浙江、辽宁和天津,介于15.0%~16.5%之间,较低的是兵团、内蒙古和安徽,略高于10%;参加医疗保险比例较高的为兵团、辽宁、海南和天津,介于19.4%~22.9%之间,较低的是内蒙古、安徽和河北,在12%左右;参加工伤保险比例较高的为天津、辽宁、浙江和河北,介于21.7%~27.4%之间,较低的是新疆、内蒙古和安徽,低于10%;参加失业保险比较高的为浙江和天津,达10%以上,较低的是兵团和内蒙古,不足6%;参加生育保险比例较高的是天津,较低的是河北;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较高的为辽宁,较低的是兵团。

第三类:参加养老保险比例达20%以上的8个省级单位,即福建、四川、山东、重庆、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在此类省级单位中,参加养老保险比例较高的为江苏、广东和上海,达31.0%以上,较低的是福建和四川;参加医疗保险比例较高的为广东、上海和江苏,达33.5%以上,较低的是福建和山东;参加工伤保险比例较高的为广东、江苏和福建,达30.5%以上,较低的是重庆、四川和山东,低于20%;参加失业保险比较高的为江苏,高达25.7%,其次为北京和福建,约18%,较低的是山东和四川,在14%左右;参加生育保险比例较高的是江苏,高达23.2%,其次为福建,为15.1%,较低的是北京和上海,分别仅为4.9%和6.0%;缴纳住房公积金比例较高的为江苏,达13.4%,其次是北京,为8.3%,较低的是福建、重庆、山东和四川,在5%左右。

2.32个省级单位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的地区聚类结果对各省级单位流动人口参加六种社会保险的比例进行聚类分析,结果显示,32个省级单位可分为三种大的类别:即低参与地区、中参与地区和高参与地区。此外,中、高参与地区又可分别分为两个细类。如表1所示,低参与地区涵盖13个省级单位,其中7个西部省份、6个中部省份。各个省级单位六种社会保险参加比例平均值介于2.4%~5.8%之间。此类地区共覆盖13035人,占所有调查对象的10.2%。中参与地区涵盖11个省级单位,其中6个东部省份、3个中部省份,以及1个西部省份和兵团。各个省级单位六种社会保险参加比例平均值介于7.2%~14.3%之间。此类地区第一个细类包括6个省份,第二个细类包括4个省份和兵团。中参与地区共覆盖36909人,占所有调查对象的28.8%。高参与地区涵盖8个省份,其中6个东部省份和2个西部省份。各个省级单位六种社会保险参加比例平均值介于16.1%~26.7%之间。此类地区两个细类各包括4个省份。尽管高参与地区包括的省份数量较少,但调查人数最多,达78056人,占所有调查对象的61.0%。

3.三种类别地区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状况的差异比较总的来说,三种类别地区流动人口参加至少一项社会保险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低参与地区参加至少一种社会保险的比例为14.3%,中参与地区为26.3%,而高参与地区则高达40.9%,且三种类别地区存在显著差异(P<0.001)。此外,各类地区内、不同省级单位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在低参与地区,参加至少一项社会保险比例较低的河南、宁夏和西藏,仅分别为8.3%、11.3%和11.5%,而参加比例较高的青海、云南和吉林,在18%左右;在中参与地区,参加比例较低的安徽和内蒙古,仅约16%,而参加比例较高的辽宁、重庆和山东,达29%左右;在高参与地区,参加比例较低的四川,为29.8%,而参加比例较高的广东,高达46.2%。从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种类来看,三种类别地区也存在较大差异。结果显示,高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参加多险种的比例较高,中参与地区次之,低参与地区则较低。分地区来看,低参与地区参加2种以下社会保险的比例明显高于中参与地区和高参与地区。较中参与地区和低参与地区而言,高参与地区参加3种及以上社会保险的比例显著上升。特别是参加3~4种的比例,高参与地区较中参与和低参与地区分别高出13.0和19.3个百分点。从平均参加种类来看,在参加了至少一种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中,高参与地区平均参加种类为3.24种,中参与地区为2.68种,低参与地区为2.01种。交叉表卡方检验结果表明,三种地区社会保险的参加种类存在显著差异(P<0.001)。分险种来看,三种类别地区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比例既具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一定差异。相似之处为三种类别地区均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参加比例为最高,不同之处为三种类别地区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比例相差较大。如图1所示,以六种社会保险参与比例为节点连接而成的六边形,高参与地区处于外层,中参与地区处于中层,而低参与地区处于内层。这表明高参与地区的各种社会保险参与比例最高,其次为中参与地区和低参与地区。从各种社会保险的辐射长度来看,三种地区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参加比例较高。需要指出的是,高参与地区和低参与地区的医疗保险参加比例为最高,但中参与地区的工伤保险参加比例为最高。

三种地区流动人口基本特征的差异比较

1.人口社会特征在性别方面,低参与地区和中参与地区男性居多,男性高于女性近9个百分点;高参与地区女性略高于男性。在年龄和婚姻状况方面,低参与地区年龄较大,40岁及以上年龄组较高于中参与和高参与地区,且平均年龄也高于中参与和高参与地区。表2三种地区流动人口基本特征(%)年龄较大,使得低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在婚和曾婚(离婚或丧偶)的比例较高,达79.5%;相对而言,中参与地区和高参与地区年龄较小,29岁及以下年龄组高于低参与地区,且平均年龄小于低参与地区。年龄较小,则使得中参与和高参与地区流动人口未婚比例较高。对于受教育程度和户口性质,均表现为高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较高,且非农户口比例也较高,低参与地区次之,中参与地区较低。具体而言,高参与地区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例为35.4%,非农户口比例为15.9%;低参与地区两者的比例分别为25.7%和12.5%;而中参与地区分别为21.3%和10.3%。进一步分析可知,对于非农户口的流动人口,高参与地区受教育程度最高,中参与地区次之,低参与地区最低。三者受教育程度为中专及以上者的比例分别为52.1%、41.9%和34.1%;而对于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高参与地区受教育程度最高,低参与地区次之,中参与地区最低。三者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及以上者的比例分别为28.2%、21.0%和16.7%。也就是说,低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高于中参与地区,与其低参与地区为农业户口者受教育程度较高有关(见表2)。综上所述,高参与地区的流动人口,女性略多,年龄较小,且未婚比例较高;不管是农业户口性质者,还是非农户口性质者,其受教育程度均较高。中参与地区的流动人口,以男性居多,年龄处于中间水平,但未婚比例为最高;非农户口性质者受教育程度较高,而农业户口性质者受教育程度最低。低参与地区的流动人口,也以男性居多,年龄较大,在婚和曾婚比例较高;相较而言,农业户口性质者受教育程度较高,但非农户口性质者受教育程度偏低。

2.流动与家庭情况就流动范围而言,中参与地区和高参与地区的流动人口,跨省流动者居多,其次为省内跨市者;低参与地区的流动人口,省内跨市者较多,其次为跨省和市内跨县者。结合户籍地和流入地来看,高参与地区主要是户籍地为中部省份者向东、西部省份进行省际间流动,而户籍地为东部和西部者在东部省份和西部省份间进行省际或省内流动;对于中参与地区,户籍地为中部、西部和东部者大多数在三种区域省份内进行省际间流动,少部分在省内流动;对于低参与地区,户籍地为东部者向中西部进行跨省流动,而户籍地为中西部省份者在中部和西部省份内以省内跨市流动为主,兼有部分在省际间流动。对于在流入地的停留时间和家庭规模与收入,高参与地区在流入地的停留时间最长,低参与地区次之,中参与地区最短。三者停留10年及以上的比例分别为15.8%、15.6%和13.3%,平均停留时间分别为4.81年、4.79年和4.38年;同住家庭成员人数低参与地区最多,高参与地区次之,中参与地区最少。三者4人及以上的比例分别为23.3%、15.2%和15.0%,同住家庭成员平均人数分别为2.6人、2.35人和2.3人;在流入地的家庭每月总收入方面,高参与地区最高,其次为中参与地区和低参与地区。三者4000元及以上的比例分别占53.0%、45.2%和34.7%,家庭每月平均总收入为5074.6元、4157.1元和3863.8元(见表3)。总之,中参与地区流动人口流动距离最远,停留时间最短,同住家庭成员人数最少,家庭每月总收入介于高参与地区和低参与地区之间。高参与地区流动人口流动距离较远,停留时间最长,同住家庭成员人数较少,而家庭每月总收入最高。低参与地区流动人口流动距离较近,停留时间较长,同住家庭成员最多,但家庭每月总收入最低。

3.就业状况对于就业状态,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处于就业状态,其中,中参与地区处于就业状态的比例最高,其次为高参与地区和低参与地区。此外,低参与地区流动人口未就业状态为操持家务的比例最高,达12.0%,其次为高参与地区和中参与地区,分别为8.6%和7.4%。处于就业状态者,高参与地区和中参与地区从事制造业者较多,其次为批发零售者。而低参与地区从事批发零售者、住宿餐饮者和社会服务者较多;从就业单位性质来看,高参与地区和中参与地区主要为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低参与地区则主要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此外,高参与地区在外企就业的比例远高于中参与和低参与地区;在就业身份方面,高参与和中参与地区大多数为雇员,也有小部分为自营劳动者。而低参与地区则是自营劳动者和雇员较多。就雇员的合同签订情况而言,高参与地区未签订合同的比例为最低,仅为23.8%,而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为最高,为58.1%。低参与地区未签订合同的比例为最高,达46.9%,且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为最低,仅26.1%。而中参与地区未签订合同的比例也较高,为41.8%,但其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远高于低参与地区(见表4)。综合而言,低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处于就业状态的比例较低,而操持家务者较多。对于就业者来说,主要以自营劳动者和雇员身份、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社会服务和建筑等行业。此外,雇员未签订合同的比例较高,且雇员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较低;中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处于就业状态的比例较高。对于就业者来说,主要以雇员和自营劳动者身份、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制造和批发零售等行业。对于雇员,未签订合同的比例也较高,但雇员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也较高;高参与地区处于就业状况的比例略低于中参与地区。对于就业者来说,主要以雇员和自营劳动者身份、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企从事制造和批发零售等行业。对于雇员,未签订合同的比例则较低,且雇员签订有固表4三种地区流动人口就业状况(%)定期限合同的比例为最高。

4.户籍地社会保险参与情况在户籍地社会保险参与情况方面,我们将比较三种地区分户口性质的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农村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指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状况。对于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参加新农合和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较高。参加新农合的比例以低参与地区为最高(75.5%)、中参与地区次之(57.1%)、高参与地区为最低(44.2%);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比例则以高参与地区为最高(13.5%),其次为低参与地区(11.8%)和中参与地区(7.6%)。对于非农业户口的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医保、城镇养老保险和新农合的比例较高。其中,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比例均以低参与地区为最高(34.1%和16.1%)、中参与地区次之(24.8%和14.7%)、高参与地区为最低(21.9%和7.5%);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比例则以低参与地区为最高(22.0%),其次为高参与地区(19.2%)和中参与地区(17.9%)。将两种户口性质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相结合来看,低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参加医疗保险(农业户口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非农流动人口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和城镇养老保险处于较高水平、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处于中间水平;中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参加医疗保险处于中间水平、但参加养老保险(包括农村和城镇)处于较低水平;而高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参加医疗保险处于较低水平、但参加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处于较高和中间水平。

讨论与建议

1.从覆盖区域来看,低参与地区涵盖了大部分西部和中部省份,中参与地区涵盖了一半的东部省份和1/3的中部省份,而高参与地区涵盖了另一半较为发达的东部省份和2个条件较好的西部省份。无论是从整体的流动人口参加至少一项社会保险的比例来看、还是从分险种的流动人口参加比例和种类来看,均以高参与地区为最高、中参与地区为其次,低参与地区为最低。这种地区差异分布提示我们,东部地区的社会保险参与状况较好,其次为中部,而西部较差。

2.从个体相关特征来看,低参与地区流动人口男性偏多、年龄较大、且在婚和曾婚比例较高;主要在省内进行短距离流动,且近1/4的人是市内跨县;这或许使得低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时间较长、且同住家庭成员人数较多;受到中西部区域经济的影响,低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每月家庭总收入较低。中参与地区流动人口男性较多、年龄较小、且未婚比例较高;以及主要在省际间进行远距离流动;此种情形造就了中参与地区流动人口来到流入地的时间较短、且同住家庭成员人数较少;受到东部和中部区域经济的作用,中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每月家庭总收入处于中等水平。高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女性略多、年龄更小、且未婚比例也较高;大多数人在省际间进行远距离流动,且还有近1/4的人以省内跨市进行中距离流动;这种特点形成了高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停留时间最短、且同住家庭成员人数也较少;由于停留在国内较为发达的几个东部省份,高参与地区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每月家庭总收入最高。

3.从受教育程度和就业状况来看,低参与地区的流动人口,户口性质为非农的比例较高,但受教育程度为最低,而农业户口者受教育程度较高;处于就业状态的比例相对较低,而操持家务的比例较高;对于就业者,主要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自营劳动者和雇员的身份、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社会服务和建筑工作;作为雇员,他们未签订合同的比例较高,即使签订了合同,但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较低。中参与地区的流动人口,户口性质为农业的比例较高,且其受教育程度为最低,而非农业户口者受教育程度较高;处于就业状态的比例为最高;对于就业者,主要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雇员和自营劳动者的身份、从事制造和批发零售工作;作为雇员,他们未签订合同的比例也较高,且在签订了合同者中,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较高。高参与地区流动人口,户口性质为非农的比例最高,且无论是非农、还是农业,受教育程度均为最高。处于就业状态的比例较高;对于就业者,主要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企、以雇员和自营劳动者的身份、从事制造和批发零售工作;作为雇员,他们未签订合同的比例则较低,且在签订了合同者中,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为最高。

4.从户籍地参加各种保险的情况来看,流动人口在户籍地主要参加医疗保险(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医保)和养老保险(包括农村和城镇)两种。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5-9]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未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可以参加新农合和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于在户籍地参加医疗保险,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的比例呈现出以低参与地区为最高、中参与地区居于中间、高参与地区为最低。而对于在户籍地参加养老保险,流动人口参加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的比例以高参与地区和低参与地区为较高,而中参与地区处于较低水平。

5.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几点建议:(1)缩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参与状况的地区差异,应重点关注西部地区,对中部地区加强指导。(2)流动人口的就业水平阻碍低参与地区社会保险参与水平的提高,因此,促进就业仍然是提高社会保险参与水平的有效途径。(3)借鉴高参与地区就业单位为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可行措施,逐步提高中、低参与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4)引导低参与地区的就业流动人口(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增加社会保险参与比例。(5)加强中、低参与地区各种就业单位落实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使得社会保险参与状况有据可依。(6)推动低参与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参与状况平衡发展,特别是提高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参与水平。

作者:蔚志新单位: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