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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流动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流动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1篇

一、当前流动人口的动态特征

(一)素质低能化。在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人来自于生活贫穷、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自身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匮乏,缺乏劳动技能,且缺少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二)心理功利化。流动人口中大部分在本地生活窘迫,对自身处境不满才流入他乡。他们背井离乡的主要目的就是打工挣钱,以此改善自己当前的生活处境。这些人口中不乏为了经济利益而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之人。部分流动人口因对自身处境不满,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并通过各种形式发泄私愤。还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受外界刺激和腐朽思想影响,为达到自己物质上满足和精神上刺激滋生犯罪动机,走上犯罪道路。如20__年10月3日,我县南安镇新安村发生一起两名湖南籍流动人员为达到侵财目的入室抢劫杀死二人的特大案件。

(三)结构复杂化。流动人口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来源广泛,流出地多,其来去行踪不易掌握,且成份复杂,良莠不齐。流窜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一个特殊的危险群体,随时都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从近几年犯罪方式看,外来流窜犯罪人员相互结成团伙进行作案越来越多,一人被抓,其余便作鸟兽散,给追捕和办案、结案造成很大困难,给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四)行为短期化。大部分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职业均非正式,无正式劳动合同书,雇主或雇用单位辞退他们异常随意,再者流动人口由于从业场所和职业的多变,使他们居无定所,呈流动居住态势。行为短期化极易造成顺手牵羊,打一枪换一炮的犯罪动机。

二、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尽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当前需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由于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和管理工作的滞后,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上升趋势。据有关数字统计,违法犯罪案件当中,流动人口占70%之多。当前流动人口在管理上还存在以下弊端。

(一)管理体制不畅。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流动人口管理未真正纳入政府行政行为的管理轨道,有关部门侧重于文件的上传下达或做协调工作,没有真正投入力量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没有很好地发挥和调动用人单位的作用,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缺乏信息沟通、制度约束、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从而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只能由公安机关单枪匹马、孤军作战的具体管理的现状。

(二)协作配合不顺。从近年来的工作看,流动人口的流出地与流入地间相互脱节,流出地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入地做好工作,往往暂住人口的发函均达到100%,但是回函却了了无几。特别是对一些在逃犯罪分子和混迹其中的不法分子失去了抓捕时机,给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雇用责任不明。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为了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谁管理、谁负责、谁用人、本文来源:文秘站 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置若罔闻,不如实呈报外来务工人员的底数,贪图方便,存有侥幸心理,随意留用“三无”人员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比比皆是,极大地减弱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效果。

(四)管理难度大。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收入不稳定,生活不安定,居住不固定,缺乏自律约束。其中的不少人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时,往往盲目地采取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外来人口中大部分在私人出租房、个体小旅店、建筑工地栖身。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难以经常巡查,而一些私人房东、个体老板见利忘义,有意庇护,使这些场所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给治安管理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三、流动人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正值流动人口流动高峰与刑事案件发案高峰的双高峰期,尽快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在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控能力,成为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挑战。

(一)转变管理观念,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体,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应当首先考虑如何改善广大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条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环境,使他们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流动人口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我们不能把他们当“外人”看待,也决不能将他们视为治安恶化的罪魁祸首,随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逐步减少对流动人口各种各样的限制。同时,要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就业、改善就业环境、保障其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为流动人口更好地工作与生活创造更加有序的社会管理环境,从而引导、促进流动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基层基础建设。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要以改革强化基层、创新建设基层、发展服务基层为目标,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研究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从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经费保障、技术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效率,切实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基础工作方面,各乡镇应建立由综治、派出所、工商、计生、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计生部门要以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为目标,大力加强以人口登记为基础的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等项基础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和有关情况,加强对具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高危人员的管理,积极预防、控制犯罪。在基层工作方面,要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乡、镇和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和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为流动人口排扰解难。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建立各种服务协会,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和团体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化解矛盾的扶危济困方面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努力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镇社区,紧紧依靠和利用社区资源,使社区成为政府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纽带,成为流动人口融入城镇生活的桥梁。鼓励和支持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工作,激发流动人口投身社区的意识和活力,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生活,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三)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管控能力。加强出租房屋管理,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分别管理出租房屋的体制,改由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健全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综合管理,强化流动人口落脚点控制,落实“以房管人”的工作机制。并且要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依法严厉处罚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者;要提高出租人自觉管理承租人的意识,使出租房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为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基础保证,从而确保广大居(村)民安居乐业,确保房主和承租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着重从日常跟踪管理、流动管理入手,突出对形迹可疑人员的重点查控。这就需要民警真正树立一切依靠群众的观念,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依靠群众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然后实行重点跟踪查控。要在流动人口中发展治安积极分子,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通过他们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中可疑人员的动向。

流动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义务教育政策 户籍制度

一、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变迁

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控制农民流入城市的规定,再加上户籍制度的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处于隐性阶段。1989年以后,我国农村劳动力开始了大规模的跨地区流动,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凸现。但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有关政策法规中没有涉及到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流动人口“家庭化”趋势显著,社会各界有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状况的研究不断增加。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逐渐被认定。调整由市场机制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逐渐成为政府所关注的政策中心之一。

1998年,国家教育部和公安部就联合了《流动儿童就学暂行办法》,制定了控制适龄儿童少年外流,且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等限制性规定。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指出采取“两为主”政策,即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此后2003年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5年颁发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都明确提出要减免有关费用,保证流动儿童入学。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户籍所在的工作或者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二、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二元户籍制度与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制约政策的实施

严格的户籍管理体制,加上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办学管理体制,使得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流动儿童一方面失去了在该地免费接收义务教育的权益,另一方面却因没有流入地户口而无法享受流入地的义务教育资源。

与户籍挂钩的升学制度也令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遭遇尴尬。据海淀区行知实验学校任老师介绍:这里的小学生毕业后大部分回原籍,只有很少一部分孩子交纳高昂的借读费,进入公立中学继续读书。在义务教育阶段,这一升学制度逐渐成为了牵制人口自由迁徙、与使得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儿童都能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并促进教育平等相悖的一套制度。

(二)各方利益冲突给政策实施带来困难

从地方政府来看,维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是其政策行为的重要价值依据。现有区县教育部门以及接受学校能否持续承担流动儿童少年在流入地的巨额教育成本和规范打工子弟学校可能给地方政府带来的额外负担已经成为当前落实流动人口子女政策的突出问题。

从学校来看,保证优质生源、确保教学质量是其应对政策的基本立场。虽然《意见》明确提出了“两为主”原则,但在确保教学质量、追求升学质量的前提下,很多公立学校对于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往往比较谨慎。

从家长、学生来看,生存需要第一,教育需要第二是其考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很多家长愿意把孩子送到打工子弟学校,一是因为要转到公办学校就读,就学程序成本高;二是在打工子弟学校,学生之间没有歧视,不会感到自卑。

各方利益选择大大削弱了政策实施的力度和效果,不利于流动儿童就学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对策建议

(一)改革二元户籍制度与现行教育管理体制

在户籍管理制度方面,应该朝着发挥其控制人口个人信息的功能方面发展,弱化户籍特殊的意义。

其次,在从法律的高度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方面进行明确的基础上,通过加大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以及增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强对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切实解决流入地政府面临的事权与财权不一致,责任与可以利用的经费资源不对等的困难。

政府下拨的用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专项经费要落到实处,地方政府也可适当分担一些,同时也可接受捐赠和赞助,也可设立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专项基金。应加强对流入地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建议各级人大应加大对义务教育执法力度的检查,并将解决农民工子女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问题列入政府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

(二)发挥媒体的作用,扶持打工子弟学校

媒体对打工子弟学校的跟踪报道对于整个社会了解并关注他们提供了现实的依据,社会各界慈善团体、基金会可据此进行捐助。

从目前来看,打工子弟学校承担了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缓解了公办学校及政府财政的压力,分担了政府责任。但是,这些学校都基本上得不到公共财政的支持,一直处于“非法办学”的尴尬境地。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应想办法给予更多的支持,制定过渡性政策,制定多种评价尺度,在学校管理层面,创造更加灵活,随时可以接纳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管理方式。

在改善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由于城市户籍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而空置的办学资源,把空置的校舍出租给民工子弟学校。在提高教师质量方面,一方面可通过招收“民工子弟学校特聘教师”,改善民工子弟学校的师资;另一方面可积极倡导公办学校与民工子弟学校教师之间的帮扶协作。

参考文献:

[1]班建武,余海婴.教育政策执行难的利益分析——以北京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政策实施为例[J].教育科学,2006,(3):10-13.

[2]杜越,汪利兵,周培植.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基础教育[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08:111-131.

[3]杜晓利.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剖析决策参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8,1:44.

[4]王唯:北京市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实施分析[J].中国教育学刊,2003,(10):10-12.

[5]张斌贤.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研究的现状与趋势[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4):7.

流动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实施情况

[中图分类号] C924.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3)23-88-02

所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指的是我国政府为流动人口提供的一种能够满足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保障流通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口整体素质水平以及统筹解决流通人口问题的服务[1-3]。近年来,我国的流动农村人口数量在不断的加大,规模也越来越大,根据我国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的流动人口达到2.6亿,流动农村人口占据将近一半[4-5]。在流动农村人口中,育龄妇女的数量在日益增多[6],因此,对流动农村人口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工作是是十分有必要的。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某地2012年1月~2013年1月调查的1000例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实施情况,年龄28~38岁。

1.2 方法

运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式,以已婚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干部和户籍人口作为调查对象,采用问卷填写和访谈的方法,发放1000份问卷调查,回收的有效问卷有840份,有效率为84%。其中,流动人口的问卷回收有520份,占问卷整体的61.9%;常住居民的320份,占问卷整体的38%。此外,对20名基层计划生育干部进行了访谈。该调查问卷包含50个问题,主要与流动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户籍人口以及流动人口得到的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情况、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需求情况、满意度以及面临的困难制约等方面的问题。

2 结果

2.1 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政策的认知情况

通过对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政策的认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后,了解到流动农村人口育龄妇女在避孕节育类的公共服务认知率为65%、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类的公共服务政策认知率为40%、家庭发展方面的公共服务政策知晓率为12%、奖励扶助类的公共服务认知率为11%。从结果进行分析后,了解到对于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整的认知情况,常住居民的认知度高于流动人口。见表1。

2.2 流动农村人口接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的情况

流动农村人口接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人数整体比较低。其中,接受避孕节育类项目的人数比例较高,生殖健康类、技能培训类和优生优育类的项目接受率分别为5.7%、0.2%和1.8%。见表2。

2.3 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需求情况

该问卷调查中设计了14个选择项,每个人能够选择3项作为自己对公共服务项目的需求。调查结果显示,流动育龄妇女希望获得的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治疗妇科病、技能培训以及婴幼儿优生优育指导等项目,占的比例分别是47%、46%和43%。这些数据证明了流动农村人口普遍关注生殖健康的保健、家庭个人发展以及子女成长发展。

2.4 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情况

该问卷调查设置了“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等选项。结果显示,流动农村人口选择“满意”的比例为39.3%、“不太满意”的比例为16.4%、“很不满意”比例为13%。

3 讨论

在本组研究中,通过对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政策的认知情况、接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的情况、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需求情况以及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到对于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整的认知情况,常住居民的认知度高于流动人口;流动农村人口接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人数整体比较低;流动农村人口普遍关注生殖健康的保健、家庭个人发展以及子女成长发展等。

3.1 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

(1)服务内容不够丰富。调查了解到,各地提供的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内容比较传统,例如孕育检查项目,不能够满足流动育龄妇女日益增长的需求。(2)服务方式不够科学。流动农村人口对服务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服务手续复杂繁琐、不方便,因此,需要对服务方式进行改进、更新,提高服务的可及性。(3)政策不到位。例如部分检查项目收费较高、国家批准免费检查的项目没有免费等。(4)保障机制不完善。例如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队伍建设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服务能力水平低、财政投入不足或者存在漏出效应,给服务的有效供给产生影响。

3.2 健全完善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方法措施

(1)提高公共服务意识。由于许多地方的人口计划生育干部没有将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工作提升到政府责任的高度,因此,依据我国的相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精神,要对服务职能进行转变,并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法,有效的为流动农村人口提供高质量的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保障合法权益[7]。(2)丰富服务内容。随着流动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提出了更多的需求,因此,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工作要满足流动人口的服务需求,丰富服务内容,增加服务项目,实现传统服务朝综合服务的方向转变[8]。(3)健全保障机制。通过构建统筹协调机制、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队伍建设、制定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以及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等,来达到健全保障机制的目的[9]。

综上所述,我国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普遍存在着内容不丰富、形式不科学、机制建设不健全、政策不到位以及服务不均等问题。因此,通过改善公共服务的理念、内容、形式、职能以及机制,有效的提高流动农村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王颖,谢晏,朱浩,等.人口计生公共服务评价监测模型及其应用[J].西北人口,2012,4(11):37-38.

[2] 杨春.对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思考[J].人口与经济,2011,10(31):108-109.

[3] 李力,韩建,简丽,等.重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现状与思考[J].西北人口,2008,1(3):124-125.

[4] 苏建明.流动人口计划管理服务体系的缺陷与对策[J].人口学刊,2009,1(11):57-58.

[5] 龚文海.农村人口计生公共服务评估及创新――基于河南省的调查[J].人口与经济,2013,25(10):78-79.

[6] 杨云凯,李戎.湖北省宜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调查报告[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3,7(10):46-47.

[7] 王军平.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J].人口学刊,2012,1(10):123-124.

[8] 周宗社,童琦,忽新泰,等.人口计生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 人口与经济,2011,1(10):98-99.

流动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全方位、多层次的经济格局已经确立,但是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较西部内陆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优势,所以出现大规模的信息、资源、劳动力等向东部地区移动的现象,尤其是人口的流动,造成我国空间人口分布不合理,对人口流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也不可否认劳动力人口的流动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贡献了重要的力量。所以需要强化和创新人口流动的管理与服务,解决人口流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的稳定,推动社会经济稳定持续的发展。

一、新时期流动人口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

近年我国针对流动人口权益维护在进行不断的探索,但是实际的效果并不显。尤其流动人口以为户籍问题,在异地难以享受平等的居住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和受教育权等。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完善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导致流动人口的权益问题长期不能得到解决。尤其,流动人口绝大部分是农民工等社会底层民众,在异地会受到人为的排斥,法律政策也是更偏向本地居民,导致这部分流动人口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人口流动与户籍管理之间的冲突

我国将会定期的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但是户籍附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并没有完全消失,主要涉及到的是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就业问题等。例如,在北京、上海等城市,流动人口的规模最为庞大,但是本地户籍的居民可以享受优质的教育,但是流动人口的子女却面临上学难的问题。甚至大部分企业招工也是优先本地户籍居民,进一步加深流动人口的社会边缘化和弱势化。

(三)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滞后

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流动人口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程度越来越高,会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但是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却没有及时的更新,出现明显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性和系统性缺失;第二,法规制度的针对性不足;第三,参与流动人口管理的部门之间没有强有力的约束制度。

二、加强新时期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更新管理理念,体现管理服务人性化

要保证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就要高度的重视和把握人口流动的规律和方向,在新经济背景下及时的跟新管理服务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政策理念,将流动人口与相关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视为管理服务的重点内容。通多种渠道教育人们消除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歧视,促进流动人口和本地居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的居住、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合法权益,需要有健全完善的制度进行保障,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流动人口各项合法权益,这也是促进社会公平,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其次,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社会保障体系中,并且实现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平稳对接,建立流动人口的常住户籍登记制度,让流动人口摆脱户籍限制,遭遇各种合法权益的损害,引导流动人口合理、有序的融入到本地社会环境中。

(三)强化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功能

流动人口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为城市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所以应该得到更多的关爱,相关的管理部门应该秉持着执法为民的民主化管理理念,注重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功能。例如,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没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所以没有形成较高的法律意识。当地的公安部门应该加大对流动人口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和文明道德教育,促使其形成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意识。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社会化服务建设

流动人口的就业管理是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的重点内容,要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确保流动人口能能够在社会劳动力市场中发挥自己的主渠道作用,开展各项岗位技能培训,切实的提高流动人口的劳动素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力人口的流动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国家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贡献了重要的力量,但是我国人口流动服务和管理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必须及时更新管理理念,体现管理服务人性化,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强化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功能,加强劳动力市场社会化服务建设,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的稳定。

参考文献:

[1]王坤.优化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5(01).

流动人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基层;党政;政协;对口联系与协商

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058-02

党政与政协之所以开展对口联系、协商,从党政的视角看,主要出于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和改进党政工作的需要,通过对口联系、协商,提高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政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从政协的视角看,主要出于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的需要,通过对口联系、协商,为政协有关部门日常调研成果的转化和政协委员个人价值的实现提供一个很好的对接平台。而对于这两方面,之所以强调“对口”,主要出于防止协商随意性的需要,通过对口来提高联系、协商的效率。

一、对口联系、协商普遍开展的内容与形式

作为十报告“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四大协商机制之一,对口协商主要是指通过规定固定的对口协商部门,政协部门与对口协商的党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对口部门参与协商,推动党政部门与政协部门工作的规范化、联系的经常化和协商的制度化。

(一)内容

对口联系、协商的内容主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诸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具体而言: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中长期规划、重大决策、重要决定、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要求及涉及全局、关系整个系统或部门的问题。

2.党政部门的重要决策、措施、意见、决策方案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党政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方案的制定及可行性论证;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尤其是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改进作风、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的情况。

3.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政协部门重点调研、重大活动以及委员及所联系的各界人士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社情民意及委员提案承办情况等。

5.除上述之外,党政相关部门其他需与政协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协商的事项。

(二)形式

对口联系、协商的形式有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列席有关会议、调查、考察、研讨论证及答复反馈等。

1.交流信息。对口双方就以上重大问题制定的有关文件、简报及其他资料,及时抄送和交换。

2.通报情况。对口双方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求意见。

3.列席有关会议。对口双方召开的相关重要工作会议,应根据情况邀请对方参加。通过包括专题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在内的对口协商会议,就协商内容交换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措施。

4.调查、考察、研讨论证。党政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改革措施、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前,应征询政协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共同研讨论证。党政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查研究专题,政协有关部门组织考察、论证,或开展联合调研,支持和配合对口政协做好各层次协商议题的调研工作。

5.答复和反馈。党政相关部门对政协有关部门的有关考察报告、视察报告、建议案等,要认真研究,并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二、对口联系、协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政协在对口协商中地位的弱状态问题

在“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体系架构下,我们提倡政协在实际的政治权力运作过程中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开展活动,“协助”党委和政府开展工作。然而,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在这种体制的实际运作下,政协部门俨然成为准党政职能部门,而对于这一准党政职能部门,与党政职能部门相比,显然处于从属地位,相互之间缺乏一种体制和实际运作上的平等。也就是说,我们在提倡政协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时,由于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政协协商只是一种功能性参与而不是制度性参与,所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权力与国家机关的权力是不同的,主要体现为对国家权力的一种补充和保障。正是这种“功能”地位,致使政协协商的随意性很大,存在党政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需要协商了才协商,以通报代替协商,以个别问题的交流代替重大问题的协商,协商结果得不到贯彻落实的现象。

(二)书斋里想问题,缺乏地气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每年“两会”期间,一些委员的“雷人”提案让我们不禁对作为当前委员参政议政的主要途径即提案的产生过程提出质疑。也就是说,一些委员在书斋里想当然地思考百姓可能有哪些疾苦或可能普遍关注哪些问题,并不亲身下去调研而获取一线真实信息。换句话说也就是部分委员偏离了群众路线,没有把通过调研以听取群众反映、举报作为议题产生的主渠道,不是由下而上获取信息,而是想当然地由上而下猜测百姓可能存在的疾苦或可能关注的问题。作为对口协商的前期重要准备工作,没有实打实的调研而形成的提案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只会让民众对委员提案的初衷和能力产生怀疑,只会贻笑大方,最终使对口协商偏离实际、流于形式。

(三)党政部门对对口协商重视不足及政协部门缺乏对口协商的主动性、自觉性

一方面,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忽视政协职能,对加强与政协部门之间的对口联系重视不够,协商往往取决于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在政协委员进行调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的过程中,往往得不到有关部门应有的重视,对待政协仅仅是一种通报信息的形式,没有实现信息的互通和交流,而在落实过程中,往往领导重视就落实得较好,不重视就存在流于形式的危险。另一方面,政协部门缺乏与党政部门相互联系、支持和合作的动力,缺乏协商的主动性、自觉性。部分委员在办理提案时,大多局限于传统职能管辖范围之内,若超出范围一般移交至上级部门“供参阅”,而不主动寻求同级党政部门解决,最终导致党政部门与政协部门之间没有实现很好地对接,共识难以达成,各干各的。

(四)协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存在偏移

按照规定,协商内容一般情况下是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然而,通常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党政部门在巨大的压力下都有充足的动力进行解决,而实际上,对于协商比较有难度的恰是一些非普遍性的、非常规的难题,涉及群众不太多,正是这样的问题,可能更需要对口协商,更需要协商时抓住问题的关键,以研究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为主,讲求协商的质量和效果。

三、协商成果转化不足

在一些地方,委员发言句句在理、领导表态振振有词,开过会后却不了了之。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或是会议期间,大会秘书组没有认真记录,把委员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整理成会议简报分发有关方面;或是没有及时找发言人核实内容,做到情况明、建议实;或是会后没有认真抓好反馈落实工作。

(一)增强党政部门对对口协商的重视程度和政协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促使对口协商出现双向性“两头热”,使议题层面不断拓宽并向纵深发展

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要求“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党政部门对对口协商的重视程度和政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协商的实效,需要党政部门与政协良性互动。一方面,党政部门应切实如十所说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积极为协商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政协部门及其委员要主动作为,提高建言献策质量,完善协商成果转化的跟踪问效机制,以扎实、活跃的政协工作为载体,用内行眼光,看本行问题,发专家之言,献学者之策。

在这一过程中,政协部门及其委员应把对口协商与学习政协知识、统战理论知识有机结合起来,深刻领会政协“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与自身职能是什么,为提高协商质量奠定必要的理论基础。尤其对协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和地位问题,必须强调平等性。虽然从原则上讲,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所有环节中都应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在工作上要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但就某一具体问题的协商来看,党政与其他协商主体应该具有平等性。

(二)加强对口协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党政部门决策之前和决策过程中及时将重大问题提交政协进行协商,真正做到先协商后决策(即重大决策和关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保证对口协商的实效。首先,在议题确定时,实现委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与党政对口部门的沟通。委员主动走访政府对口协商部门,政府部门也主动把遇到的难点问题向政协倾诉。在双方交流下,着眼于全局性、前瞻性、专业性、务实性、创造性,选择协商主题。其次,协商会议前,组织熟悉专业的委员就议题深入调研,确保掌握实际情况。再者,协商会上平等议事,充分协商。政协部门就有关议题召开由一个乃至几个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参加的对口协商会议,在这个平台上,政协部门和相关党政职能部门交流调研情况,而非单单的“通报”,交流时采用重点发言与自由发言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讨论,讲真话、道实情、建诤言、献良策,坚持以理让人、以据服人、以情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