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临床医疗技术

临床医疗技术范文精选

时间:2023-08-15 17:37:44

临床医疗技术

临床医疗技术范文第1篇

管理部门组成及职能我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由医学工程部门负责。临床试验中心由中心办公室、研究者组成的专业技术组、质量控制组、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和中心器械库房组成。组织结构。

1.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心办公室组成及职能

(1)组成:临床实验中心主任由医学工程处副处长担任,另设副主任1名,负责运行和管理该中心所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内容,对中心进行全面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心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人员由医院管理、临床医学、循证医学、医疗器械专业人员等组成,分别对人员、项目承接审核、质量控制、医疗器械(包括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档案、资料、财务等工作进行协调管理。

(2)职能:①制定并不断完善机构的各种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技术性文件等;②对外洽谈医疗器械试验工作,对临床试验相关资源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临床试验;③负责各专业科室试验设施、抢救设备的统筹调配,并与各专业技术组协调沟通,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④对临床试验的各项任务,在试验前、中、后各阶段均按照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及监督;⑤妥善保存临床试验记录和基本文件;⑥组织院内专业人员培训,开展临床研究咨询及交流;⑦临床试验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时,中心办公室和研究者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通报申办者;⑧监督各专业科室完成日常任务,迎接资质认定、复核评审及相关的检查。

1.2专业技术组组成及职能

(1)组成: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申报的专业科室达到资质认定水平,中心办公室对申报的专业科室的发展状况和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最终决定将肝胆外科、骨科等11个在自治区处于领先水平的重点学科作为专业技术小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

(2)职能:①试验开始前,配合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相关材料;②确保足够数量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并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合规和安全地完成试验;③负责招募受试者,与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人谈话,告知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签订《知情同意书》;④确保将临床实验中任何观察与发现均正确完整地予以记录,并认真填写病历报告等。

1.3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组成及职能

(1)组成:包括医学工程处应急调配中心人员、各相关科室责任工程师、项目研究者等。能够积极有效地预防或及时控制和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可能出现的各种损害和突发事件。

(2)职能:①保障突发事件中医用设备于完好待用状态;②应急医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③应急医用设备的维修与技术指导;④统计汇总医用设备状态、使用情况等信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和不良事件的管理工作和参加人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伦理委员会组成及职能伦理委员会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心

从不同角度保护受试者,二者既是协作关系又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1)组成:独立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由不同性别、不同职业的8名委员参加,委员中有医学专业人员,法律工作者,医疗器械专家及1名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代表。

(2)职责:①审议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②建立工作秩序并履行职责,遵守政府管理部门要求;③监督临床试验项目是否按照已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进行实施和操作;④试验完成后的全部有关记录至少保留5年。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

(1)中心办公室:现有中心办公室、档案室、质控室、器械库房各1间。配备了办公桌、电脑、电话、传真机、会议桌、文件柜、储藏架等,并指派专人管理。

(2)专业技术组: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待室是研究者和受试者讨论临床试验相关问题的重要场所,考虑空间私密性,各临床专业组从实际情况出发,将科室内的小会议室改造成受试者接待室,配备了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所需的设施,还配置了心电图机、呼吸机等抢救设施及与各专业相符合的急救药物,并指派各科室器械护士为试验器械管理员。

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设

我院中心办公室成立了管理制度、设计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编写小组,实际工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涵盖了准备实施到总结报告过程的各个环节。根据每项试验活动的不同特点与性质,制订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心工作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用器械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员培训制度》等。根据现行规定制定相关的标准作业程序(StandardOperationProcedure,SOP),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急救预案和急救、质量控制管理、资料保存和档案管理、不良事件及严重不良事件处理等不同方面建立了具有专业特色的操作规程。

5人员培训医院通过各种途径

有针对性地为相关人员创造培训条件,同时,制定完备的培训制度及长、短期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机构人员、专业科室、伦理委员会及相关辅助科室人员参加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既注重人员的基础理论学习和循环教育,又注重实施操作过程的专业技术培训,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检查培训效果,从而保证每个临床实验参与者都能正确执行有关规程。

6临床试验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

我院建立了专业科室、项目质控员和中心办公室的三级质量保障体系明确了各级质量控制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工作内容,同时,配合申办者选派监查员的监查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与核查,将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临床试验全过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部门制定完整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质控计划,对试验前、试验中、试验后的医疗器械均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同时对部门质量管理人员的数量、专业知识与经验、工作态度、持续改进等进行质量管理。

7我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心现承接项目

我院现承接了RHQ系列椎间融合器、可吸收性外科缝线、负压伤口敷料3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分别在骨脊柱科、肝胆外科、甲乳疝血管外科进行,对试验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进行评价。从计划安排、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中国临床试验病例报告表(CRF)的填写到试验过程的质量控制,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目前进展顺利。

8结束语

临床医疗技术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活动范围及主题

(一)活动范围: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二)活动主题:“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活动目标: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和谐医患关系,核心是“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切入点是“万里行”。

三、活动原则

(一)内涵建设与社会宣传相结合。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质量管理,突出内涵建设,加强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和质控管理人员培训。同时,切实履行社会职责,充分动员媒体力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向人民群众普及科学防病治病和正确择医、就医等方面的知识。

(二)全面梳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梳理和排查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辅助科室、实验室和后勤安保等部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查找医疗质量管理漏洞、薄弱环节,重点整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查处虚假宣传。

(三)医院自查与行政督导相结合。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对本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县卫生局在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医疗机构做好迎接卫生部、省卫生厅、州卫生局抽查。

(四)当前任务与长远建设相结合。在2009年“万里行”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探索完善适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管理

县卫生局成立“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县“万里行”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医政股,负责综合协调,组织督导检查。

组长:*县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成员:*县卫生局疾控股股长

*县卫生局基妇股主任科员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红十字会专干

医疗机构根据活动的具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实施。

五、活动内容

“万里行”活动重在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以查促建、纠建并举,与医院管理年活动、“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相结合,以医疗安全教育、医疗安全检查和舆论宣传引导等多种形式,促进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

(一)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强化医务人员和群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意识。

1.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安全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安全责任意识;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更新质量安全观念,提高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2.开展公众就医知识宣传教育。各级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开展宣教工作,采取现场讲座、展览展示、专题报道等多种宣传、培训形式,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学科学和医疗风险,正确择医、就医,提高群众医疗安全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虚假宣传的能力,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围绕“万里行”活动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

(1)充分发挥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积极作用。各级医疗机构要主动协调媒体做好本单位“万里行”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2)加强舆论引导,突出管理、突出质量、突出安全。大力宣传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宣传开展本次活动的意义、要求和好做法、好经验,宣传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促进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3)加大对非法行医、虚假医疗宣传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行医、虚假医疗宣传等行为予以通报、曝光等。

(二)以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为重点,认真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等项工作。

1.认真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重点要求: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对开展的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严格管理;同时做好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第三方技术审核的准备和申请工作。

(2)医疗机构对已经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清理以下3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一是尚不成熟或存在较多伦理问题的;二是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方可临床应用的;三是未取得相关诊疗科目的。

(3)医疗机构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对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方可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并实施动态管理。

2.贯彻实施《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重点要求:

(1)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2)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切实采取措施推进合理用药工作。

(3)以严格控制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4)认真做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监测医院要按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5)建立健全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6)县人民医院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静脉药物配置中心,集中统一配制药物,保障药物的安全、有效、经济。

3.继续推进与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三)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质量控制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硬件设施、人员管理、应急处置、执行落实等方面情况。

(四)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整治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要求:

1.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标准等,明确人员配置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2.加强对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关键设备和装置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并保障安全运行,防止漏电、漏气、漏水;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3.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障碍物,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专人管理,设有消防预警系统。

4.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和维护,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加强对放射科、医用氧舱、同位素室、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配电室、压力容器及电梯等重要部门的安全管理。

(五)贯彻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六)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加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七)贯彻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开展县乡医疗机构运行病历质量评比活动。

六、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7月)。

完成“万里行”活动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县卫生局下发活动方案,对2009年“万里行”活动进行部署。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计划,开展“万里行”活动的准备、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2010年4月)。

1.贯彻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万里行”活动。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活动。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2.检查指导。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万里行”活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万里行”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有序推进,确保成效。及时将本辖区内开展“万里行”活动的进展情况和检查结果、活动总结上报州卫生局。

3.督导抽查。州卫生局对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或抽查,并通报检查或抽查结果。

(三)总结交流阶段(2010年5-6月)。

认真总结开展“万里行”活动的经验和成效,部署2010年度“万里行”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质量意识,切实加强领导。

医疗质量是医院的立院之本,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关系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医疗机构的声誉和影响,关系卫生系统的公众形象。开展2009年“万里行”活动,是卫生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改进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重在质量建设,消除安全隐患。

医疗机构要重视内涵建设,从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培训、教育、检查相结合,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同时要加大对重点部门、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检查力度,对医疗技术、医疗服务、建筑、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及要害部门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杜绝医疗差错。

(三)明确活动目标,发动社会参与。

临床医疗技术范文第3篇

一、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法规制度,加强医师管理

(一)逐步完善医疗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制定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布局医疗资源,明确并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特别是不同级别医院的功能和任务。研究建立区域医疗中心,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规划、准入和审批管理。修订医疗机构类别目录。完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包括修订部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补充专科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制定诊疗科目的管理制度,修订诊疗科目目录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开展对医疗机构审批行为的检查指导,完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有关制度。

(二)启动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全国重点专科建设规划,重点专科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动态管理措施。

(三)完善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制定急诊、重症医学科、病理、营养、麻醉、血液透析室、手术室等科室的设置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继续做好医师管理工作。组织做好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开展医师考试制度的研究,逐步完善考试办法。完善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修订医师执业范围有关规定。

(五)加强临床实验室管理。完善实验室检验的技术指标体系。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检验能力现状的调研。修订《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推进《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实施。

(六)完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制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七)继续大力推进院务公开工作,完善院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制订《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医疗广告管理制度,强化医疗广告审查。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通过上述工作,全面推进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

二、逐步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一)逐步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制,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与建设,逐步建立部级、区域性专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制定单病种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制定重点部门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如重症医学科、急诊科、手术室、临床实验室等。

(二)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准入和管理制度。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技术分级分类管理和准入制度。对重点医疗技术实施部级准入和管理,如神经血管介入、干细胞移植、人工关节植入等。

(三)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继续完善医疗服务标准体系。制定重点病种临床路径。推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临床应用,适时启动修订再版工作。修订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研究制订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研究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有关政策,在全国组织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

(五)继续推进病人安全目标的落实。

(六)开展专科医师准入管理工作。研究制订《专科医师准入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口腔、骨科、儿科、眼科等专业的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实施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机制,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建立覆盖全国二级以上医院的监测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抽样监测系统,完善药物合理使用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增强对药物不良事件的敏感性并有效应对,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的临床合理用药目标。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工作,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用药。修订下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继续推进《处方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工作。继续推进临床药师制试点工作。开展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急救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急救体系建设,建立急救服务规范、急救网络设置原则,开展急救人员培训,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研究制订《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开展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建立灾难医学学科体系框架。

(九)继续做好重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重大事件医疗保障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

三、加强血液管理工作,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一)继续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注重固定自愿无偿献血队伍建设。与红十字会共同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献血服务质量。

(二)贯彻落实《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采供血网络建设。在偏远地区设置中心血库和储血点,力争做到血液供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进一步完善血站质量体系建设,继续开展督导工作,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修订《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四)修订《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完善临床用血的评价体系,推进临床合理用血。完成重点科室临床输血指南的制定。

(五)贯彻落实《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促进浆站质量规范化的建设。

(六)完成《血液运输标准》、《血液储存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好献血相关数据分析、统计工作,继续开展“世界献血者日”庆祝活动。

四、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制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外籍护士来华执业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的各项措施,组织开展实施情况的调研和评估工作。

(三)开展专科护理领域护士的专业化培训工作。根据《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展并完善重点专科护理领域护士骨干的培训工作,逐步规范我国专科护理领域护士的培训工作,促进临床护理的专科化发展。

(四)研究并制订医院护理管理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工作标准和临床护士人力配备指导原则,进一步提高临床护理质量。

(五)加强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并完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六)进一步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性规范,加强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测系统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系统,研究制定突发重大医院感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继续完善有关医院感染控制的技术性标准及规范。

五、继续做好防盲治盲、戒毒和医疗康复等工作

(一)贯彻落实《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10年)》,加强统筹管理,落实工作任务并做好评估工作,全面推进防盲治盲工作。通过“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的实施,继续开展中西部地区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工作。

临床医疗技术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

卫生部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拟订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和人才队伍水平等综合因素,制订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报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数量,严格技术准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诊疗科目登记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八条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特殊情况下,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院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除必须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医院评审证书复印件;

(四)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和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专业履历;

(五)与拟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目录、性能、工作状况说明和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六)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组成及人员名单;

(七)与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申请时,应当组织专家对其申请的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程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家,也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

参加评价的专家应当遵守评价程序及相关规定,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科学,并对评价结论负责。评价过程和内容应当有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评价且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科诊疗科目下设相应专业中增加器官移植项目登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准予器官移植项目登记前,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准予器官移植项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报送卫生部备案。报送医疗机构名单时,还应当同时报送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个人专业履历。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名单。

第十五条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十六条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十七条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

(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患者病情危重。

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

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发生变动或者有关的主要设备、设施及其他关键辅助支持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并向准予登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第三章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能力相适应,保证移植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有固定、充足、安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来源。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保障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性、应用效果和合理使用情况评估。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应当由管理、医疗、护理、药学、法律、伦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

医疗机构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论证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参加论证的委员应当与本例次人体器官移植无利害关系,且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该论证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手术医师应当在手术结束后的48小时内书面向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报告人体器官移植情况。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移植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手术成功率、移植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患者随访制度。

第二十七条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

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

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人体器官捐赠者和需要移植的人体器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患者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其它疾病,保证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疗效。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和恶性肿瘤患者等的器官不得用于人体器官移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

医疗机构及其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动接受患者及其家属有关医疗费用的查询和监督。

严禁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比照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批准。

医疗机构开展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本人和其家属书面同意。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给予患者补偿问题,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异种器官移植,应当按照临床科研项目的有关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完成每例次人体器官移植后30日内,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信息管理软件将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报送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信息管理软件,将本辖区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汇总后,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和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下半年及上一年度全年本辖区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现其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工作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资料;

(三)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未经诊疗科目登记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和不符合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的医疗机构不予登记;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对患者平均长期存活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第四十一条卫生部对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情况进行巡查。凡发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的,责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价资格,5年内不再聘请其承担评价工作:

(一)通过评价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能力的;

(二)不能按照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完成或者胜任评价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评价程序的。

第四十三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评价工作。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评价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在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则

临床医疗技术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保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质量,使临床诊断和治疗更为科学、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指以临床诊断治疗为目的,以扩增检测DNA或RNA为方法的检测技术,如聚合酶链反应(PCR)、连接酶链反应(LCR)、转录依赖的放大系统(TAS)自主序列复制系统(3SR)和链替代扩增(SDA)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立在二级以上医院。

第四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检验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五条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临床检验中心(以下简称省临检中心)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和验收

第六条拟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见附件)筹建实验室;筹建完成后,由法定代表人向卫生部临检中心提出技术验收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机构的所在地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本机构的基本情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需求以及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

2、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

3、拟设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将开展的检验项目、实验设备条件和有关技术人员资料

第七条卫生部临检中心和省临检中心共同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基本设置标准》对提出申请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完成后,在20日内将验收报告寄送至申请机构。

第八条经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及专家组验收报告送至省级行政部备案。在将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送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后15日内未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同意的意见,方可开展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九条未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三章实验室监督管理

第十条临床基因检验实验室必须按照《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规范》(另发)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者,由培训单位发给合格证书,并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卫生部临检中心备案。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者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培训单位为卫生部临检中心,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经卫生部临检中心认定的机构。培训时使用规定的统一教材。

第十二条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不得向临床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向病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必须按照《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参加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室内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卫生部临检中心按照本方法和《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工作规范》协调、组织省临检中心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检验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被监测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所在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卫生部临检中心或省级临检中心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可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出示证件。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资料,被检查机构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六条卫生部临检中心对在室间质量评价中不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提出警告,对连续二次或三次中有二次发现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卫生部临检中心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有关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限期整改。经专家组进行再次技术验收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重新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

第十七条对于未经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部门备案,擅自开展临床基因检验项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并对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机构支付:

(一)开展超出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技术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

(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试剂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

(三)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开展室内质量控制的;

(四)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未参加室间质量评价的;

(五)在临床基因扩增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六)以科研为目的的基因扩增检验项目向病人收取费用的;

(七)使用未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采供血机构的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开展基因扩增检验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卫生部临检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对申请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实验室进行技术验收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复制文章

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3秒钟快速获得
下载验证码

被举报文档标题: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1mishu.comhttps://www.1mishu.com/linchuangyiliaojishu/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
紧急删除:

 13882551937、13808266089 服务时间:8:00~21:00 承诺一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