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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精选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第1篇

营改增后,增值税将替代营业税成为高校的主要税种之一。现阶段,高校营改增涉及的业务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服务,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科研收入,二是社会服务收入。高校科研收入按经费来源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部门资助的纵向科研经费;二是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有偿科研技术服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其中横向科研经费属于营改增范围。另外,高校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平台等条件提供服务取得的测试费、检测费、化验费、分析费、计算费、环评费、加工费等技术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也属营改增范畴。高校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没有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率,并可以抵扣进项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适用税率由原来5%的营业税率降低为3%的增值税率,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9%,较原来缴纳营业税时5.65%的综合税率下降了2.36个面分点,税负明显减轻。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虽然比原来5%营业税率略有升高,但可以抵扣进项税,所以总体税负的高低取决于进项税抵扣规模。高校科研活动是以智力、人力投入为主的知识密集型服务活动,购入的材料、设备等占总成本比例小,人工成本占比较大。高校横向科研工作购入的实验仪器等固定资产、实验材料、水电费、交通运输费等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科研活动发生的人工费用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能够抵扣的进项税规模较小,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

2A高校营改增实施进程及存在的问题

2.1营改增实施进程2013年8月起,A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应税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及文化创意服务,开具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3%增值税率,与之前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明显下降。2014年1月起A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内容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咨询、测试费。实行开票时预扣增值税,在开发票时从科研项目经费里列支增值税及附加,如果科研资金还没有到账,则从其他项目里垫支税款,或用现金缴纳税款。但由于尚未购入认证设备等原因,暂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2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负方面。A高校营改增实施前期阶段,尚未购入发票抵扣认证设备,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短期内税负水平明显提高。在科研业务中人工成本大,可抵扣成本占比小,多数购购买行为都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导致税负增加。2014年1-3月A高校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98万元,而2013年1-3月缴纳营业税28.6万元,营改增之后2014年1-3月的相关税负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2%。

(2)会计核算方面。目前A高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取科研收入入账开发票时先行扣缴增值税的核算方式。A高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按照项目进行会计核算,需要对每个科研项目分别进行纳税核算。如何合理增设会计科目细目,实现进项税和销项税的分项目核算、全校合并缴纳是A高校需解决的问题。

(3)科研方面。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对科研收入的确认和学校管理费的计提基数都产生很大影响。例如A高校2014年与枣庄某公司签订技术合同金额10万元。4月份资金到账,入账时计入科研收入94339.62元,缴纳增值税5660.38元。而在营改增实施前,是按照合同金额10万元全部确认为科研收入。收入确认标准的改变影响了学校科研收入水平。学校在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时按照10万元为基数计算提取,并未按照扣除增值税后的实际科研收入为基数计提,造成管理费提取数较高。营改增后不仅税负明显增加,而且学校管理费的计提基数高于实际科研收入数,导致科研项目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老师的科研积极性和科研效果。

3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的建议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的逐步铺开对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高校应针对新形势、新特点扎实打好基础,全方位做好税务筹划、制度建设、会计核算、内部监督、合同管理、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

3.1加强税务筹划随着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合作不断扩展和加深,营改增导致的税负变化将对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研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营改增后,高校拥有进项税抵扣优势及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筹划具有很大空间。高校财务部门应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学校税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途径:①做到应抵尽抵。高校可抵扣进项税的费用包括用于应税服务业务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耗材、车辆租赁、燃油费等,购入时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减少增值税的缴纳。②利用高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优势增加收入。对方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高校向对方单位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可以适当上调,以增加资金收入。③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了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并在《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列明了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高校应关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进行税务筹划,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充分利用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3.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按照营改增实施要求,制定高校增值税管理制度及配套办法,明确增值税征收范围、申报程序等;完善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可设置专职科室或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税务工作,做好纳税基础数据测算、纳税范围认定、纳税资料收集传递归档、申报缴纳、硬件设施配备、软件系统的升级等基础工作;制定完善增值税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领用、使用和核销的工作流程,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监督。

3.3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增值税业务比营业税复杂,财务工作量增大。财务信息系统中涉及增值税税负计算、账务处理、申报缴纳等业务需要根据政策变化进行调整。根据营改增要求,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科研经费,满足收入支出相匹配原则;增设会计科目,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等明细科目;按照项目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同时优化会计核算流程,加强财务管理。学校在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时应该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因素,以扣除增值税后的收入为基数计提管理费。A高校多校区办学,校区分散,开发票业务量大,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重要程度上等同于甚至高于现金管理,这对发票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高校应改进票据管理手段,积极推进票据电子化改革,将票据入库、发放等各环节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施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有效监管;增加必要的硬件设备,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设置必要的办公场所,设置专职或兼职纳税业务审核人员。

3.4加强监督控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和稽核,及时发现涉税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降低内部控制风险;完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及时为学校老师提供增值税业务中的相关信息,提升财务监督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5完善科研合同管理高校在签订科研合同时,要严格审批权限,除了关注合同标的、价格、付款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还需增加相关条款明确纳税责任,并注明合同价格是否含税及开具票据的种类、税率、开票时间等事项,做到合同内容规范、准确,符合合同法和财务法规,保证开票后足额缴税。对于免税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所开票据的种类,便于合同后期顺利执行。在合同管理上对于应免税收入要有完备的科研合作协议和技术转让合同,能正确划分是否免税并提供足够的依据,以免因缺乏必要的依据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应税收入。在合理纳税的同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校科研工作发展。

3.6加强宣传服务措施高校应加大营改增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意识和风险意识,发挥财务部门报账服务前台的窗口作用,及时将纳税变更注意事项告知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财务网站及各种媒介形式宣传解释营改增的意义和效果,做好答疑解惑工作,减少老师因纳税政策变动产生抵触不解情绪,使其了解增值税业务,充分抵扣、依法纳税。

4结语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转化科研成果,在出资入股、个人奖励、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激励和优惠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涉及到技术创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技术创新具有重大影响。税收政策优惠并具有可操作性,极大地鼓舞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一批批实用新颖、经济效益卓著的创新技术应运而生。由于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历的几个阶段以及今后技术的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研究方面时刻与税务发生关系,因此税收上得到政策的支持更有利于保证技术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技术创新的实际运作中在税收方面遇到一些问题,对技术创新有所影响。

一、影响

技术创新一般要经历开发(小试)、中试、产业化生产等几个阶段。在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阶段,科研实力较强的企业自行组织科研、市场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技术项目,企业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在资金、人员、场地等方面的条件都有利于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高校作为技术创新的另一个重要源头,由于学校自身的科研体系特征,在技术创新研究起步阶段,都是由高校教师根据自己对市场需求的调查、对国外信息资料的查阅来确定自己的研究目标,然后筹措研究经费,学校不参与项目的调研和投资。目前教师科研经费来源主要靠:一是申请各类纵向科研基金,二是从企业方寻求研究资金并与企业共同享有科研成果。由于科研开发费的支出很大,研究开发失败的比例也很高,因此风险较大,企业对投资何种创新技术发展企业非常慎重,不轻易对研究项目进行投资。从目前技术创新投资风险大大高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来看,企业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更倾向于投资简单的扩大再生产(只要能获利),缺乏参与从当前看来还不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技术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因此高校从企业获得研究资金投入较难。

在此阶段我国对投资技术创新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限制条件很多,如: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当前我国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盈利企业不多,优惠政策要求技术开发费必须增长10%以上,而对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来说能有5%的增长都不易。因此,这些企业无法享受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的优惠,而恰恰是这些企业特别需要创新技术,只有通过技术创新才能付给企业一定的造血功能,给企业输血,使它们有可能通过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大多数企业由于技术力量的原因,进行技术创新有一定的困难,应当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他们利用高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创新投资,发挥高校和企业双方各自的优势,为技术创新铺平道路,高校能获得研究经费的投入,企业通过投资于新技术和高校得到税收优惠。目前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政策,企业只注重对成果的应用,而不愿意对科技开发的资金投入。虽然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协议,建立技术合作关系,每年能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技术创新工作,但从总体上来说合作的规模和范围不大。

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完成小试以后,对成果进行中试。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或产品的桥梁,在此阶段的资金、设备、人力的投入都很大,并且实施技术成果使用的生产设备淘汰速度快,成本高,风险大。

目前我国传统的计提设备折旧费的速度根本赶不上新技术设备更新速度,创新技术投入的设备成本很难在实施阶段尽快全数收回,致使创新技术所涉及的设备折旧费偏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降低,盈利虚增,上缴税金增多,不利于创新技术生产设备的更新。高校缺少科研中试基地,需要依靠企业在人员、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如果能在税收上给与企业在创新技术中试阶段的投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会积极参与创新技术的中试:一方面企业能通过中试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通过参与项目中试获得一项新技术。

中试成功后创新技术就有产业化的可能。实施项目产业化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把创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由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根据我国的财会制度,技术转让费可以按年度分摊入产品成本,但不能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企业购买实施新技术缺少税收优惠;企业也可以利用创新成果新办企业,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但新办企业采用创新技术的试运行阶段需要花费很多时间,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产生的经济效益非常有限。因此,新办企业在投产年度开始两年间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不多,没有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

在创新技术成功产业化获得巨大经济效益之后,将面临进一步发展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问题,拥有雄厚的研究资金作保障必不可少。由于技术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技术升级的资金来源主要靠项目所获得的收益加以解决,税收政策的优惠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愿意进一步投资创新技术的升级,科研人员是否有积极性继续对技术加以改进,使技术更上一层楼。目前缺乏此方面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其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许因为投资成功而获得巨额回报,也可能投资失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作为创新技术研究人员从事项目的开发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若项目失败,研究人员将一无所获,一旦成功,个人能得到丰厚的回报,但在项目顺利实施转让之前,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经济收益。对于技术投资者来说,投资成功可以得到很大的利润,同时必须承担较多的税赋,但一旦失败造成较大亏损时,不会有任何经济补偿,只能自我消化;研究人员在获得收益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因此需要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他的所得收益是几年劳动的成果,集中在较短时间内计算收益有所不妥,这样不利于调研人员和投资者进行创新投资的积极性。

二、对策

由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等产生很大的影响,导致税后利润产生变化,企业的收益发生波动,因此国家对投资技术创新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政策上对技术创新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使企业通过投资技术创新获得实惠,减少企业的技术投资风险。

为鼓励技术创新,日本规定,企业技术开发基金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增加额的70%减征所得税。在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R&D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性支出。1999年“R&D减税修正法案”中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政府给予一定的免税。免税的额度取决于企业实际的R&D支出,并允许企业以后一定时间逐步实现其过去未能使用和尚未用完的免税R&D额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投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使创新投资的成本减少,风险降低,提高企业对技术创新投资的兴趣,使企业乐于参与对创新技术的投入。借鉴国外在技术创新投资税收方面的经验,我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税务优惠政策,如:在开发阶段对于企业的研发投资,不区分企业的盈利或亏损,都给予一定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给予技术转让费等一些技术投资一定的抵扣比例;中试阶段允许加速设备的折旧,产业化阶段降低新技术、新产品的税率,帮助创新技术在中试和大规模生产的起步阶段得到扶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或产业可以考虑在创新技术盈利的第一、二年能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吸引企业积极寻求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使科研工作能从企业方在经费上得到一定的资助,企业能通过赞助科研而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从投资技术创新得到先进的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在创新技术的投资获得高额回报后,可以考虑从技术创新所获得的收益中在税前提留一定比例的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这笔经费投入技术升级和技术创新,这样能扩大创新资金的经费和来源渠道,为以后的技术进步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工作的高风险性,创新的成功牵涉到很多环节,如技术研发、生产、市场销售等等,开发创新基金的提取也可以弥补由于技术投资失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考虑投资再退税的方法,用项目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技术升级,可以按一定比例退税,使企业在资金的筹措上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源。

对于创新技术的投资者和参与者,在美国风险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和亏损都直接计入投资人个人名下,不征收公司税,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我国个人所得税和投资收益方面对税收应加以改进,对技术创新的投资者和研究者的收益采用较低的税率,以激励投资者和研究者投入技术创新工作。

从国家总体上看,在短时间内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上缴税金减少,国家可能会损失一部分税收;但从长远看,技术创新为税收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一方面积累创新资金增加了用于技术创新的经费,为新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提供资金上的扶持,国家整体的技术创新资金增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附加值会提升,经济效益相应提高,获得的利润能呈现大幅度的上扬,上缴国家的税金必然上升,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有益处。综上所述,切实从技术创新工作各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出发,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税收优惠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以促进所有企业自愿进行技术创新,得以享受到税收优惠,使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获得最佳的效果。以利于技术创新能持久发展,为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2002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材料。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收风险;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科学事业单位

一、研究背景

2019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在新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要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多项收入综合起来,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出项目,包括三险一金专项扣除项目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得到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相应累进税率进行课税。具体实施中,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时,需要先按月或按次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的差额通过年度汇算来多退少补。新税法的实施离不开税收征管部门对个人涉税信息的全方位掌握。一方面,税务部门需要掌握个人多元收入来源数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也需要掌握个人多元扣除信息情况,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支出信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在金税三期工程上线后,税务机关构建了涉税信息共享的平台,进一步拓展了个人所得税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大数据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交叉比对稽核机制,进行精准审查,实现对逃避税行为的有效威慑。同时,税务机关建立起纳税信用平台,对申报不实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促使自然人及扣缴义务人务必据实申报。

二、科学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的特点及难点

(一)科学事业单位人员类型多元化,纳税申报情况复杂

科学事业单位在用人时采取多元化的机制。由于受单位编制人数限制,为了更好地开展科研及管理工作,会大量招用流动制人员。加之许多科学事业单位成立较早,经过多次人事改革与分配,逐渐形成了复杂的人员结构。目前,科学事业单位的人员种类大致分为正式在编职工、博士后、劳务派遣人员、中长期临时劳务人员、一次性劳务人员。多元化的人员类型导致不同人员在科学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性质不同,因此个税纳税申报主体及申报类型也呈现多元化。正式在编职工、博士后与科学事业单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科学事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因此,正式在编职工、博士后从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型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及其他所得应全部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中长期临时劳务人员与科学事业单位签订中长期劳务合同,因提供中长期劳动及服务从科学事业单位取得一定收入。由于此类人员与科学事业单位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其在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由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一次性劳务人员一般都是外单位人员,主要因临时性的培训、讲座、劳务而取得收入,由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申报。劳务派遣人员由人力资源公司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科学事业单位直接与人力资源公司结算相关人员成本。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性收入由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纳税申报,因临时性劳务从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由科学事业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二)人员管理权限分散、收入来源渠道众多

由于科学事业单位经费实行项目化管理,课题组有权根据相关经费预算管理组内用人情况。目前科学事业单位人员除正式在编职工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外,博士后、中长期临时劳务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其管理权限分散在各个课题组。因此,工资及劳务费发放虽集中在财务部门,但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发放方式及时间并不一致,经常造成同一人员单月多渠道发放的情况,如同一科研人员当月既有人事部门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又有不同课题组发放的讲课费、专家费、答辩费等。但科学事业单位作为单一个税扣缴主体,必须确保全口径收入通过唯一计税系统累计算税,这样一来加大了财务部门扣税的实操难度。

(三)薪资项目的设立与个税计算脱节

人事部门在设立薪资项目时,经常将有税收优惠的工资收入与应税工资收入合并为同一工资项,如补贴一项中既有通讯补贴、车改补贴等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津贴补贴收入,也有岗位补贴等应税津补贴收入。这样一来财务部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进行薪资项目拆分,将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计算,不但增加了个税计算工作量,也容易造成少记免税收入,影响科研人员到手工资。

三、科学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风险

科学事业单位因个税申报人数多,涉税金额大,属于税务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范围。科学事业单位的个税涉税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个人纳税申诉风险

金税三期上线后,自然人税收系统管理端、扣缴端和个人端实现了信息实时传送,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随时查询自己任职受雇及纳税情况,并对与实际不符的任职受雇情况或者收入记录进行申诉。科学事业单位由于涉税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类型复杂的特点,容易使纳税人混淆收入期间及收入类型,从而引发纳税人投诉,影响税收信用评级。

(二)政策风险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政策变更频繁,各地方税务局也有各自的税收政策。科学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面对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需要明确各项津补贴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特定的期间,哪些人员的特定收入类型有税收优惠等。既不能对于不该免税的收入进行免税或不予上报,产生偷漏税风险,也不能“一刀切”对全部收入均按应税所得进行申报纳税,产生纳税遵从风险。

(三)过度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是指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通过对国家颁布的税法和条例进行分析对比后,制订出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此对税收进行优化选择,达到节税的目的。所有涉税业务的税收筹划都是在遵守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科研人员对税收的认识不足,主体责任意识较差,一些科研人员将纳税筹划等同于少交税,采用了一些打政策擦边球或违背税法规定的做法。比如将同次劳务报酬分月报销、将个人收入通过多人收入分摊的方式进行税负转移,更有甚者将个人收入通过其他经济业务的发票进行报销,套取科研经费。这些都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同时容易给科学事业单位带来税务稽查风险。

四、科学事业单位个税风险控制下的税收筹划策略

科学事业单位在控制个税风险的前提下做好税收筹划,需要以科研人员强化责任意识、据实申报为起点,单位财务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同规划,在科学事业单位内部优化个税纳税管理流程,控制好各个税纳税节点。

(一)个人层面举措

1.加强科研人员纳税主体责任意识,提高税收遵从度长期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扣缴申报为主,个人很少自行申报。这一课税模式造成个人对于扣缴了多少个税并不关注,对个税如何计算也不太了解,对于纳税申报、涉税信息等方面的税法规定知之甚少。在科学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一直对个税的申报与缴纳存在理解误区,认为个税缴纳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个人无关。然而,在综合所得课税的新个人所得税税制下,单位扣缴申报仅作为新税制下个人所得税扣缴的一个环节,后期对个税已预缴税款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纳税人个人操作完成。这样一来,个人就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成为确保个人收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要想做好科学事业单位的税收筹划,务必加强科研人员纳税主体责任意识,杜绝隐匿所得、少缴税款的主观倾向,提高税收遵从度。2.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税收政策宣传,引导其充分利用各类税收优惠随着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科研人员需要在熟悉政策内容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恰当地、最大限度地利用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增加税前扣除费用。财务部门要提醒、引导科研人员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如存在漏报扣除信息的情况,财务部门应提醒其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此外,为了确保科研人员全面享受各类税收减免优惠,例如残疾人个税减征、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税收政策宣传,让科研人员在取得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收入时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完善税收优惠备案,促进税收福利政策落到实处。

(二)单位层面举措

1.加强人员管理,分清人员类型一方面要加强人员信息管理,明确区分各种人员类型。科学事业单位用人结构复杂,并不是所有人员在纳税申报时都符合雇员的标准。科学事业单位要以“任职受雇”为纳税申报唯一雇员确定标准,报税时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中严格区分雇员与非雇员,并选择不同身份类型人员适用的个税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在个税系统扣缴端中只有雇员才可申报工资薪金所得,非雇员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所以会出现不同身份类型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适用的个税政策不一致:职工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可减按50%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而劳务派遣人员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只能全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因此,分清人员类型是个人所得税依法纳税、规避税收风险的前提。另一方面,要建立“课题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的联动机制,捋顺人员信息传递通道,使得人事部门能及时掌握各课题组人员入职、离职信息,同时充分发挥人事部门人员管理权,通过全体人员信息比对,避免同一人员同一劳务在不同渠道重复取得收入的情况。这样一来,人事部门成为向财务部门传递人员信息的唯一渠道,可以避免因人员信息传递问题而引起的任职受雇信息投诉,提高纳税信用度。2.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收入信息化系统在新税法全年累计计税制下,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计算比以往更加复杂。不仅与本月收入情况有关,还与本年度以前月份收入情况及个人家庭整体负担情况有关。因此,要准确计算全体人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必须依靠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一方面可以解决科学事业单位人员不同来源渠道工资收入的归集问题,使得各渠道、各类型收入均可在系统中进行归集,在薪资编制时实现对科研人员全部类型收入全口径覆盖,减少因漏记收入造成的工资薪金个税计算不准确。另一方面,对薪资编制、个税计算、薪资发放等工资及个税业务全程进行数字化管理,不仅方便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工资发放和个税计算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同时减少线下手工计算的频次,提高个税申报效率与准确率。3.改革薪资结构,重组薪资项目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资薪酬规定范围,将现有薪资项目按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进行重分类。明确、分项列示各免税收入项目,并对同类应税收入项目进行适度合并。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合理地利用免税政策,将科研人员到手收入最大化,同时也为税务稽查提供直接根据,降低稽查风险。科研人员工资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项目如表所示。

参考文献:

[1]丁淑英.基于财务信息化建设的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个税纳税筹划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0(21).

科研经费税收优惠范文第5篇

(一)人才存量不足、质量不高

据统计,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专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为7.3%,远低于全国工业企业12.7%的平均水平。地矿类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操作人员严重短缺,专业技术人员缺口近30万人。

煤矿从业人员无论是文化素质还是健康水平与其它行业相比差距较大,人才质量不高。在学历结构上,高层次人才缺乏,本科以上学历仅占专业技术人员的26.4%。在职称结构上,高中级职称人员比例低。在操作技术人员中,高级工比例占5%,初级工及以下达62%。煤矿采掘工人则以农民工为主,整体文化素质低。在年龄结构上,由于缺乏年轻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接替,职工队伍年龄老化,35岁以下的职工不足15%,且多集中在非生产岗位。

由于煤矿这一特殊的工作环境,年龄较大的职工中,心血管病、糖尿病、风湿关节炎、尘肺、慢性支气管炎、肺心病等慢性疾病多而集中。我国现有尘肺病患者44万人,还有未经确诊的可疑患者60多万人,总计约100多万人,其中煤炭行业从业者占46%以上。

(二)人力资本投资强度低

由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变化,国家对煤炭院校投入相对不足。煤炭院校在建设资金和办学经费上同其它类型的学校一样对待,而煤炭专业在人才培养上具有实践教学比重大、实验实训设备投入大、人才培养成本高等特点,造成煤炭院校普遍面临建设和运行费用不足的困难。原煤炭院校的办学方向、专业结构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地矿类专业招生逐年减少,招生录取人数不足,专业开办成本提高,严重影响了高校开办地矿类专业的积极性。原煤炭院校的地矿类专业由前几年的54个减少到29个,招生比例由原来的15.6%下降到2.5%,几年下来为煤矿少培养1万多名专门人才。

(三)人才流失严重

2000~2004年间,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流出人才占引进人才的54%,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和生产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流失最为严重,占流失人才总数的70%,这种“入不敷出”的严重局面,使企业专门人才出现“断层”和“断流”,加剧了人才队伍学历、年龄、职称结构的不合理性。

二、人力资本投资的内容

(一)教育投资

教育投资是煤炭行业人力资本投资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微观来看,教育投资指受教育者本人或家庭为获得专门的系统知识,用于正规学校教育方面的各种支出。从宏观来看,教育投资一般被认为是政府对于各级教学和研究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支出,其中包括基础教育投资、中等教育投资、高等教育投资、职业培训教育投资、成人教育投资。

(二)健康投资

人的体力是其智力活动和其他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没有必要的健康投资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本,因此健康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一个重要方面。健康投资指一定时期内用于预防和治疗人体疾病,保护和增进人们身体与心理健康所花费的支出。健康投资的主体可以是国家,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投资内容包括:饮食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娱乐支出,体育锻炼等方面的支出。健康投资也是一种可以为投资者带来预期经济收益的生产性投资。它可以增加未来劳动者的数量,提高劳动者的健康质量和生产效率,减少疾病,增强工作能力,并使其智力投资得以维持。国家用于这方面的投资主要有构建医疗卫生管理监督体系,建立医院、疗养院,购置各种医疗设备,培养各种层次的医务人员。而企业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则包括提供医疗费用、各种保健措施、工作安全、养老金等。

(三)迁移投资

迁移投资可称为人力资源流动的投资。一般说来,人力资源流动可分为国内流动和国际流动。就人力资源国内流动而言,投资可分为两部分:一是由个人负担的投资;二是由政府和社会负担的投资。个人投资包括流动的直接成本(如交通费、安置费及信息费用等)和机会成本(如在寻找工作、变换工作时消耗的一定时间,以及掌握必要技能所付出的代价)。为了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政府和社会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投资:首先,建立一个职业信息系统及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这些机构的设立及人员配置,需花费一定投资;其次,为了便利劳动力地区间流动,一些国家的政府在待开发地区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以吸引劳动力前往,并协助他们建立新的生活;再次,对远距离地区间劳动力流动,需花费更多的迁徙费用。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补贴或给予贷款。就人力资源国际流动而言,移民入境将使接受国的人力资本增加;如果入境者是经专业训练的人力,那就省去了培养这些人的投资。因此,用于移民入境的费用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

三、促进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的财政支出

1.加强教育、科研投资的财政支出,提高人才存量和文化素质

(1)加大高等教育中煤矿专业的财政支出

加大高等教育的投入能在已经积累的人力资本基础上迅速提升高级人才的比例。同时,也唯有高等教育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所要求的人力资源。

煤炭高校下放地方管理以后,煤矿主体专业人才培养的源头有逐渐枯竭的趋势。国家应加大对煤炭行业人才培养的投入,恢复和保证煤矿主体专业的招生规模,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力度,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如对报考煤炭地质专业的学生实行学费优惠或免学费;设立“煤炭艰苦专业定向助学基金”等,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2)增加科研经费的财政支出

科技兴煤,人才是关键。财政应增加煤炭相关科研经费的预算,增加供给青年研究人员的工作岗位,进一步改善他们的科研、工作条件,为他们搭建更好的科研平台。

2.加强医疗投资的财政支出,提高人才健康水平

进一步增加对煤矿职业病防治的财政支出,建立有效的煤矿职工疾病预防保障体系。增加政府在矿区卫生服务方面的财政开支,加强政府在保障矿区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干预力度。通过各种医疗补助方案,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对煤炭工人进行一定规模的日常保健投资。

3.加大迁移投资的财政支出,吸引人才和促进人才良性流动

在目前煤炭专业人才整体匮乏和外流的情况下,应实施促进劳动力良性迁移的政策。即在留住用好现有人力的基础上,制定吸引人才的战略,地方政府可以较高的待遇、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国内外煤矿专业高素质人才。同时要建立健全煤炭行业劳动力市场,进一步降低迁移的成本。

(二)创新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创新企业所得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对煤矿职工的人力资本投资

(1)提高煤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和建立煤炭企业职业培训投入的加倍扣除制度

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的提高增加了企业可用于职工人力资本投入的资金来源;培训投入的加计扣除,降低了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成本,影响着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积极性。煤炭企业用于职业培训的投入,不仅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还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加倍扣除,从而鼓励煤炭企业加大职业技术培训的力度。

(2)完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对煤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捐赠投入的免税制度

首先,企业和个人对煤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捐赠,不受现行税制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可以全额扣除。其次,就取得捐赠收入的煤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而言,这部分收入也不作为一般经营性收入,同样享受免税待遇。

2.创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激励煤矿专业人员增加自身的人力资本投资

(1)建立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费用的扣除制度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收费不断增加,教育培训费用在生计费用中所占比重正日益提高。因此,建立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资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制度,降低煤矿专业人员自身人力资本投资成本,对促进这种投资是十分必要的。

可考虑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终身学习税收抵免,允许煤矿专业人员把所支付大学、研究生、职业进修等教育培训费用从税款中扣除或者将教育贷款利息用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2)增加对煤矿专业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

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直接影响投资决策。一般而言,投资收益越大,人们越愿意进行这种投资,而投资越多,人们的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越高。因此,对人力资本投资的鼓励和支持,离不开对科技人员的激励。

增加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可以刺激个人资金投资于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弥补政府投资财力的不足,改善我国煤矿专业人力资本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建议对煤矿开采利用的知识产权转让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予以减免税优惠,鼓励知识创新,从而达到鼓励科技人员加大对自身教育投入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杨.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财政政策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6.

[2]张丽娜.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06.

[3]梁利,徐瑛琦.煤矿人才冰层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煤炭工程,2007,(3):113~115.

[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煤炭产业政策,2007.

[5]沈万玲.促进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税收政策选择[J].现代商业,2007,(8):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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